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集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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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集锦七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423字)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_。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_。贵院受理的朝民初字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月25日结婚后,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664字)申请人:张锦屏民族:汉性别:女年龄:51委托代理人:徐_职业:律师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张锦屏4月5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621字)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_省_市_路_号,电话:1874993_。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_区_镇_村_组_号。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于11月30日将原告高_诉被告王_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_母亲住所,随即王_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_,王_于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被申请人高_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_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敬礼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611字)申请人:安徽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法定代表人_x,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刘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4月底刘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5月初刘_与滁州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一直在安徽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此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安徽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年_月_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5(744字)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申请人:申请人因 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6(1654字)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梅自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7(840字)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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