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股权不得不关注的税法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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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股权不得不关注的税法风险及其防范编者按:股权转让的对价一般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企业或个人股东在转让持有股权时,往往出于种种原因,会达成低价或者平价转让股权的协议.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低价转让股权,存在一定的税法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本文为您解读,低价转让股权存在的税法风险及风险防范.一、低价转让股权不得不关注税法风险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中第六款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在股权转让中是确定的,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体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其中第一款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列举了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具体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3。税务机关核定方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做出了规定,主要的核定方法如下:(1)净资产核定法税务机关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若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其他合理方法税务机关采用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另外,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关联交易是其重点关注的领域。关联方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也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法风险。二、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两大利器1. 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并不是所有的低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安全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低价转股税法上认可的正当理由予以了阐明。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2.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报送上述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向税务机关作出有效说明其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以进一步降低被核定征收的风险,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服务。小结:低价转让股权存在较大税法风险,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或者类比法等方法对低价股权转让进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安全转让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取得税务机关对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的认可. 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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