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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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职责、法规与管理第一章 船长职责第一节 船长的法定职责与基本职责一、船长的法定职责 船长是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船员 因此,各国法律均赋予船长一定的权利和职责。船长的法定职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2)惩罚犯罪的职责;3)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的公证职责;4)紧急情况下采取非常措施的应急职责;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代理职责。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长有下列法定职责: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2)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3)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4)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 航海日志(不是船史 簿 ,并在两名证人参加下制作证明书。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 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应当 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油类记录薄、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6)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 解除。7)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船上财产所有人订 立救助合同。8)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 尽力救助海上人命。9)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 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 港通知对方。二、船长的基本职责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者和行政负责人,有下列基本职责:1)对船舶安全、货物安全、人员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负领导责任 ;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船、货、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受到污染,防止船舶受到保安威胁。在处理海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 等方面,具有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权,但在行使独立决策权时,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水域环境。2)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强制性法律、法 规,执行IMO、主管机关、船级社、行业组织推荐的规则、标 准和指南,遵守港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 督和检查。3)严格遵守MARPOL公约以及地区性或港口国防止船舶污 染的特殊规定,制定本船的具体防污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 体船员认真执行。4)执行船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请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5)保证船舶适航、货舱适货、船员适任 ;保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以及正常值班;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要求的证书、文书 以及资料。6)严格贯彻执行船舶各项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涉外纪律和海关规定,维护船舶良好的生 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7)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和解决与安全生产以及行 政管理有关的事项。经常督促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 检查各部门对船舶各项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8)熟悉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航运惯例;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拒装违反运输规定的货物;正确签发提单;根据需要,签订 救助合同,宣布共同海损,提交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 ;严格履 行租约规定。9)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增 收节支,提高船舶营运效益。10)熟悉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履行海上救助人 命的法定义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公 司指导;负责组织、指挥船舶各种应急;当船上的人命以及船货等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发生海上 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按规定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 受事故的调查处理。11)审核并签署船舶应急部署表;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管 理记录簿等法定记录;监督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等的正确记载;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船史簿。12)组织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并对其进行考核,在本船船 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对船员 职务提升、考核、任免等事项提出建议。13)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与资料以及船舶现金;负责 保管船舶证书、其他专项证书以及船员适任证书,经常检查上述 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14)对船上的病人及工伤事故予以妥善处理 ;对在船上的出 生和死亡进行公证;对偷渡、犯罪、海盗、保安威胁、军事威胁等进行处置;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 他必要措施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国境。第二节 船长的部分具体或专项职责一、船舶安全管理职责根据 ISM 规则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船长在船舶安全管 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1)熟悉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激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方针。3)熟悉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熟悉船舶各种管理和控 制程序,熟悉与公司指定人员的联系渠道,熟悉不符合规定的情 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程序,熟悉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了解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了解港口国对实施 ISM 规则 的监督程序等。4)牢记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赋予自己的绝对权力和责任。5)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危 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以简明的方式,向船员发布相应的命令 和指令。6)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船的有效运行,验证在船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7)按体系文件的要求,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运行 情况,并在必要时(视定期评价的结果而定)进行管理性复查。向 岸上的管理部门(船管公司,下同)报告对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 体系进行的定期评价和管理性复查时发现的缺陷和纠正措施。8)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按规定及时向岸上的管 理部门报告。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报告给岸上的管 理部门。9)负责保管DOC证书副本、DOC证书的年度审核签署页、SMC 证书以及管理协议(如有)。被要求时,将上述证书出示给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10)负责保管配备在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并按 规定签收、存档、更新、废止和清除。11)组织本船船员学习有关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对他们进 行考核。二、开航以及到港前的准备职责1. 开航前保证船舶适航的职责1)船舶在设计、构造又性能、强度和稳性等方面具有克服预 定航次中海上一般风险的能力,船舶主机、辅机、舵机、锚机以 及助航设备状况良好,船舶证书都在有效期内。2)已适当地配备了船员,配员在数量上不低于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质量上 (适任能力及身体状况 )完全符合STCW 公约及规则的要求。3)船舶在各方面已得到了完善的装备,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 资料都已配备齐全,并具有可靠性,符合现行SOLAS公约的要 求。4)船舶已得到适当的供应,已备足有一定安全余量的燃润 料、物料、食品和淡水。5)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已经谨慎处理,能够适宜和安全地收 受、运送和保管货物。2. 开航前的准备职责1)及时公告准确开航时间并规定船员回船时间。2)根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向轮机长、轮机员、驾驶员等人送 达“开航命令”或“航次开航通知书”,要求他们根据命令或通 知书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并填妥开航准备报告交上。3)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航次所需海图、航海图书资料及其他 航海出版物。4)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 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 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5)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航次计 划。应结合船舶特点,考虑航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可预见的风 险,制定相应的航行安全措施,并予以部署。6)主持航前会议,检查各部门开航准备情况,确认船舶处于 适航状态,确认本航次所需的燃润料、物料、食品和淡水等已按计划备足。7)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有关货 运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8)督促各部门全面检查船上各个处所,严防偷渡者藏匿船上。9)通知代理,尽早办妥出港手续,并将出港许可证尽早送船。10)按照我国“海船开航安全技术标准( GB/T 11412)”的要 求,督促各部门进行船舶开航前的必要检查和准备,确保开航时 的船舶处于“海船开航安全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状态。3. 到港前的准备职责1)及时、准确地向代理发出到港预报和确报。2)仔细阅读进港指南、航路指南、无线电航行警告及临时通 告等航海图书、资料,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信联系 制度、船位报告制度、分道通航制度、海上交通管理办法和其他 有关航行规章,详细了解引航锚地以及检疫锚地、等候锚地的情 况。3)认真、仔细查看海图资料,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 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可在海图上对进港航路 以及计划航线、航向和适航水深加以标注。4)召开有轮机长参加的驾驶员抵港会议,部署抵港注意事项。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对船舶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 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5)通知甲板部和轮机部做好进港准备。如未获得电讯检疫许 可,还应做好在检疫锚地接受卫生检疫的准备。6)督促值班驾驶员指挥安放并检查引航员登船装置,确保引 航员登船安全。7)备妥各种船舶进口(港)申报单证。8)对一些开展 PSC 检查较为严格的港口,到港前船长应组 织船员开展自查工作。如公司制定有船舶到港前检查程序文件, 应督促各部门长执行该程序文件的规定。三、航行中的监督与指挥职责船长在航行中的监督与指挥职责主要有:1)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制定的各项计划 及措施。2)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航行值班以及驾驶、轮 机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3)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及其对船位的影响,经常检查和监督值班驾驶员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 正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必要时应亲自做好此项 工作。4)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改变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认船舶已经避离危险为止。5)每当准备接替值班驾驶员亲自指挥,或把指挥权交给值班驾驶员时,均应作出明确而清晰的表示,直到值班驾驶员理解为止。6) 能见度不良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能见度 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加强撩望,使用适合当时 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7) 接近冰区或在冰区内航行时,应及时收录冰况预报,要特 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装置和舵等损坏。8) 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 置,明确、具体地写人夜航命令簿中。任何时候当值班驾驶员唤 请时,应立即前往驾驶台。9) 密切注意天气变化,为防避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应考虑对 计划航线做必要的调整。10) 下列情况下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操船:(1) 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抛锚或起锚;(2) 通过运河、船闸、有限高的桥梁;(3) 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水域;(4) 航近冰区、岛礁区或在冰区、岛礁区内航行;(5) 遭遇恶劣天气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6) 船舶遭遇紧急情况或正在应急时(包括发生碰撞、触礁、 搁浅、火灾、爆炸等海事;发生货物移动导致船舶严重倾斜;沿岸 航行时主、辅、舵机发生故障,船舶失控;船舶受到保安威胁;船 舶进入战区;船舶正在进行海上搜救 ;有外国军用飞机或军用船 舶在本船周围游弋等情况);(7)引航员引领船舶时;(8)在关键转向点转向时;(9) 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值班驾驶员需唤请船长的情况见第五 章第一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规定);(10) 其他必要的情况下。11) 根据航道、海面和气象等条件决定是否允许使用自动舵。12) 监督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自动舵:(1)进出港口及锚地时;(2) 航经狭水道、分道通航区、冰区和岛礁区以及其他特殊水 域时;(3) 航经船舶密集水域或发现前方有较多的渔船或小船时;(4)能见度不良时;(5)避让及其前后、改变航向、他船追越距本船较近时;(6)其他不宜使用自动舵时。四、保证夜间航行安全职责为了保证船舶夜间航行安全,船长应:1) 监督并指导三副的夜航值班。2) 每夜就寝前,应将有关航行要求、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 置,明确、具体地写人夜航命令簿中,并将夜航命令簿放在海图 室内规定地点。如需临时更改夜航命令内容,应告知值班驾驶员, 并在更改处签字。夜航命令簿中通常应给出下列内容(部分命令可以常规夜航 命令的形式给出):(1) 加强了望以及对了望的特殊要求;(2) 谨慎驾驶,注意操舵,校对航向,掌握并正确修正各种改正量,保持正确船位;(3) 注意本船航行灯、信号灯的正常显示;(4) 对过往船舶予以早让、宽让;(5) 注意天气变化及应采取的措施;(6) 观察到预定的航标、陆地、水深或应见但未见时的措施;(7)有任何疑问时的措施;(8)按指定的时间或地点叫船长;(9)对货物管理的特殊指示;(10)防止船舶污染的特别要求;(11) 其他必要的指示。3) 督促并检查值班驾驶员严格执行夜航命令。4) 任何时一候当值班驾驶员唤请,应立即前往驾驶台。五、保证船舶锚泊安全职责为了保证船舶安全锚泊,船长必须:1) 根据水深、底质和周围环境等条件选择良好的安全锚位,并结合气象、潮汐、风流等因素确定抛锚方式和出链长度。2) 及时布置锚泊值班注意事项,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写人船长夜航命令簿中。3) 经常检查并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的规定 (有关锚泊值班的规定可参见第五章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规定)。4)随时注意观察和掌握气象、潮汐、风流、周围环境等情况,设想锚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5)船舶因风浪颠簸剧烈或锚泊时间较长,应每隔数天松(绞)若干链环,以改变摩擦部位,防止损伤锚链。6)在冰区、深水区锚泊时特别警惕发生走锚、断链和丢锚事故。六、进出港口安全操作职责船舶进出港口时,船长有下列职责:1)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作或监督引航员操作。2)在VHF指定频道守听并加强与港口、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听从其指导,协调与他船的避让行动。3)使用安全航速在港内航行,遵守港方的限速规定,不做不必 要的追越,避免在弯曲和复杂水域会船。4)在实施强制引航的港口,或虽不实施强制引航,但由于港内 航道和泊位情况复杂,船长无把握指挥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或靠离 泊位时,应申请引航员引领船舶。5)如确定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口 :(1)船长应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2)引航员引领船舶并不解除船长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责 任,不解除船长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责任。(3)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和当地情况。对进出 港航行中将要通过的重要、险要航段,应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险情,措施有力。(4) 在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过程中,船长应: 正确、详细地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最大吃水、 车舵的响应情况以及引航员关心的其他问题,如船舶总长、最大 宽度、水线以上高度等。 了解引航员的操作意图、方法和步骤,并向值班驾驶员和 舵工作明确交代。 要求自己并要求和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协助了望,注意观 察航道、助航标志以及周围船舶的动态,遇有疑问,应立即通知 引航员。 认真监督引航员的操作情况,如发现操作不当,有责提出 改正意见,若引航员不接受,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其引 领,改为自己操作(必须是在非强制引航的情况下),或要求更换引航员。 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值班驾驶员负责。6)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强与港方的联系、交涉,并在港方给出明确、合理的意见或答复前认真研究对策,视情况采取相应的 措施:(1) 航道、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2) 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3) 风大流急而无足够拖船;(4) 水深不符合要求;(5)浪高超过拖船作业标准;(6)船舶主要设备故障致使安全无保证;(7)引航员明显不称职或在执行任务前酗酒。7)进出港时如有复杂情况(如过船闸等),可组织、指派休班 船员参加值班,以策安全。七、货物运输管理职责 船长在货物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1)审阅和批准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及稳性计算书。在审 阅大副的货物配载计划时应重点注意:是否己正确考虑货物的理 化特性;忌装货有无正确隔离;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物以及冷 藏集装箱等是否已正确选择了舱位和货位;甲板货物的配装是否 符合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要求 ;中途港货物能 否顺利卸出;开航、途中及到港时的船舶稳性、强度、浮态;船舶 吃水是否超过规定的载重线和途中限制吃水等。2)装货前应督促大副检查货舱的适货情况。3)拒装不符合运输规定以及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法 规禁运或禁止过境的货物。4)装运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和大副一起,从安全运输角度对 货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估。对于精选矿、煤和其他易流态化货物, 如果其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限量时,应拒装。5)当船舶稳性、强度和吃水差不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时,责成大副调整油水配置,必要时调整货物配载计划。6)装卸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物时,责成大副到现场监督、 指挥或指导,必要时自己应亲自到现场监督、指导。7)督促大副认真做好货物交接,正确签署大副收据以及其他 货运单证。8)督促大副以及装卸值班人员按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做好 货物单元的积载与系固工作。9)督促落实货物装卸期间的消防和其他安全工作。10)在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加固 等措施,以保证货物海上运输安全。11)督促大副认真落实船东、租船人和货主对海上运输货物 管理方面的特别要求。八、法定文书签署与管理职责1.航海日志的审签与管理船长对航海日志的审签与管理之责有:1)对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真实和完整负责。2)应及时地逐页审签航海日志。(1)审签航海日志时应注意检查:航海日志簿中的船舶资料是 否正确;是否按页码顺序和日期顺序记载 ;有无错记或漏记,错 记、漏记是否已更正;能否根据航海日志中的记录重新给出当时 的航迹,反映出当时的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大副是否每天审 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等。(2)在审签时如发现航海日志中有空页、缺页、撕页或添页,应亲自召集驾驶员换新簿,并监督按要求全部重新填写和签署。(3) 对雾中航行或恶劣海况下航行的记载内容,应仔细审阅, 避免因记载不当而造成海事处理时的被动。3) 当船上发生非经常性及较重大事件时,应将情况记入航海 日志的重大事项记事栏内。(1)下列情况应填写在航海日志重大事项记事栏内:船舶交接 与试航的情况;发生海事、人员伤亡事故;对救生、消防及防污染 设备检查的时间和情况(不是维护);应急演习的时间、地点及 经过情况;到离港时的货物、燃料、淡水、压载的总量(如有旅客, 包括旅客人数),以及到离港时的船舶首尾吃水、稳性数据,上 下客时间及安全措施;船长和大副职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 航海日志记载中有严重错漏的更正。(2)以上内容也可由大副记载,但对于 重大的更正和补记应 由船长亲自记录并签署。4) 如果发生海事应妥善填写和保管航海日志。(1)应要求值班驾驶员先用记录簿记录海事发生的详细经过 和每一细节,然后根据船公司的指示(如有),在仔细斟酌、周密 考虑的基础上,指导驾驶员实事求是地将海事发生的主要经过和 重要情节记入航海日志。(2)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存.,弃船时需将航海日志 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3) 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可将有关航海日志中的记录制成正确副本并予以签证,作为处理海事的原始证据。5)航海日志用完后应交给大副保管,按规定在船上保管2年 后送船公司保管。2.防污记录薄的审签与管理船长对防污记录簿(指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 簿、压载水记录簿等)的签署与管理职责有:1)对防污记录簿记载的正确、真实和完整性负责。2)熟悉防污记录簿的记载和保管要求。3)审签防污记录簿时应注意:在进行各种涉及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垃圾、船舶压载水作业时,有关人员是否按规 定填写了相应的防污记录簿 ;防污记录簿的填写和记录是否正 确,是否有漏记和错记;是否正确使用了防污记录簿中规定的作 业代号和细目数码;记录的污染物排放与接收情况与实际是否相 符合;是否有自己不知情的超标排放和违规排放 ;有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每项记录后进行了签署。4)对在审签防污记录簿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轮机长、大副等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如属于防污设备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 研究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如属于填写和记录错误,应组织有关 人员及时予以更正。5)防污记录簿每记完一页,应及时地予以审阅、签署。6)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防污 记录簿中的记录制成正确副本并予以签证,作为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原始证据。7)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管 3 年;垃圾 记录簿、压载水记录簿等用完后应在船上保管 2年,然后按照公 司的规定进行处理。九、船舶修理职责船长有关船舶修理的职责主要有:1)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 汇总确定厂修工程和自修项 目,一并报送船东。按船东指示做好修船准备工作。2)进厂(坞)前,督促各部门备妥修理所需要的各种图纸资料, 提供船舶进坞图和上次坞修坐墩部位的资料。入坞时应调整好船 舶浮态。3)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重点工程 的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对厂修工程严 格监修和验收。4)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 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5)全面部署修船时的各项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尤其应 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代表船方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明确消 防责任。6)试航前,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出试航具体计划,配合船检部 门以及船级社做好系泊试验或航行试验,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试验 记录。7)完工时,应向厂(坞)方索取有关修船的各种报告和记录等 资料,并存档备查。十、保持船级职责 船长在保持船级方面的职责主要有:1)保证船舶在船级社批准的条件下正常运营。2)保证船舶在运营中遵守规定的装载(包括核定的载重线)和 附加标志限制的条件。3)保证船舶按照已授予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的条件进行 维护和管理。4)保证船舶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制度进行检验。检验前,为 检验做好各种准备(包括图纸资料的准备、历次检验报告的准备、 坞检准备等)。5)如船舶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已授予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应及 时向授予船级的船级社报告,并申请该社验船师检验或检查。6)在验船师检验时亲自或指定专人陪同,并妥善地保存验船 师检验报告(留船联)。7)将验船师的检验结论和意见及时向船公司反馈,并就检验 报告中的船舶损坏和缺陷项提出船上的处理意见。8)根据船公司的具体安排,按检验报告中的意见处置船舶损 坏和缺陷,并申请复查。9)负责并督促轮机长和大副等各自妥善地保管船舶完工图纸资料、人级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装载和系固手册、稳性资料等人级规范规定必须在船保存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十一、执行船东指示职责船长应认真执行船东的各种指示。在特殊以及比较复杂的情 况下,船长应主动向船东请示,并执行船东的特别或专门指示。1)听取并执行船东下列指示:船舶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船舶 生产调度方面的指示 ;使用气象导航方面的指示 ;货运管理方面 的特别指示 ;船舶防避台风方面的特别指示 ;签发提单方面的特 别指示;防海盗和防偷窃方面的特别指示 ;船舶进入战区之前的 特别指示 ;船舶修理和检验方面的特别指示 ;为收取运费而留置 货物方面的特别指示;抓紧船期方面的特别指示等。2)在条件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向船东请示,并执行船 东的下列指示 :船舶被港口国滞留后的特别指示 ;船舶应急方面 的特别指示;海事处理方面的特别指示 ;宣布共同海损的指示 ;同 意请求海难救助的指示 ;同意弃船的指示 ;申请扣留对方船舶的 指示;发生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后的处理意见 ;对航行途中发生的 严重工伤和疾病人员的处置意见;对被救助的遇难人员或偷渡人 员的处置意见等。3)在租船条件下,根据船东(船舶出租人,下同)的指示,尽 速遣航,将船舶驶往装货港或交船港;在定期租船条件下,根据 船东指示,在交、还船时协助完成船舶的检验工作 ;在航次租船 条件下,如船舶已进人超滞期,可以根据船东的指示,不经租船 人的同意而开航;当租船人指示和船东的指示相抵触,应首先考虑执行船东的指示等。十二、船员培训职责船长在船员培训方面的职责主要有:1)组织本船船员学习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有关 文件,并对他们进行考核。2)按 STCW 公约的要求,在船上没有配备专门培训人员时, 负责制定本船船员在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如船公司制定有专 门的船员在船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该计划的实施。3)督促各部门长根据总的船员在船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的 相应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4)督促各部门长经常组织本部门船员学习船舶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以及船舶防污、应急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等。5)经常给予驾驶员业务上的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 务水平,不断提高他们执行关键性操作的能力。6)督促各部门长认真记录并保存本部门的船员培训记录,船 长应按规定定期签署该记录。7)指导申请船长适任证书的大副的船上实习,检查并签署 “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船上见习记录簿”,对申请船长/大副适任证 书的驾驶员的船上实习情况给予评价。十三、船舶应急职责1.基本职责1)根据对紧急情况的判断,需要采取某种应急行动时,应立即发出相应的应急警报信号,召集船员携带器材迅速赶到应急现 场参加应急。2)在采取某种具体的应急行动前,应正确评估 :紧急情况的 态势以及当时一船舶所处的环境;需要采取何种类型、多大力度 的抢救措施;获救的可能性和代价;自力抢救对人员、船舶、货物 环境可能构成的危险的程度。3)负责对应急全局的总指挥,并注意对应急重点部位和关键行动的指导。督促现场指挥按有关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部署指挥 应急行动。4)在应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旅客和船员的人 身安全。5)在采取重大应急行动(如抢滩、弃船等)时,女口情况允许 应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2.具体职责有关船长在船舶各种应急中的具体职责,请参见第八章“船 舶应急”。十四、船舶保安职责 船长的船舶保安职责主要有:1)对船舶保安负有最终责任;2)熟悉并带领全体船员贯彻执行公司的保安方针;3)熟悉船舶保安计划中的主要规定;4)牢记并正确运用公司在船长权力声明中赋予的绝对权力;5)当保安风险增大时,果断来取更高等级的保安措施;6)拒绝对船舶保安构成威胁的人员、货物、物品等进入船舶;7)在船舶操作过程中出现适用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之间发生 冲突时,决定实施临时性保安措施,并通知主管机关;8)向公司保安员报告船舶保安的薄弱点以及船舶保安体系的缺陷和不足;9)需要时,签署并提交保安声明;10)负责保持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性;11)负责保管船舶保安证书,并在被要求时出示给主管机关或主 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12)熟悉港口国保安监督有关规定,指导船舶保安员处理与港口 国保安监督有关的事宜。决定是否提供港口国保安监督要求提供 的信息。十五、海上人命救助职责船长在海上人命救助方面的主要职责有:1)在海上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 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尽力救助海上遇难人员这一 法定义务,并迅速向沿岸国主管当局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的船 名、呼号及位置。2)在搜救现场,应按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推荐 的方法进行搜寻,或听从救助协调中心或现场指挥(搜寻协调船) 的指挥。3)救助结束,应将有关情况迅速电告船东和沿岸国。对获救 者给予良好的医疗和生活照料,在到达本船原定挂靠的港口,或 在有关主管机关、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等指定的适当的水域,将获 救人员移交有关方面。将情况经过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并向船东 提交书面报告。十六、向主管当局报告的职责遇到下列情况,船长有责任迅速向附近沿岸有关主管当局报告:1)发现或遇到有碍航行安全的冰、障碍物、漂流物 ;发现航道迁移或水深变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发现或 遇到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2)遇到热带风暴;遇到致使船舶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的气温低于冰点的强风;遇到未曾收到警报的蒲氏 10级或10级以上的风暴(此项职责为 SOLAS 公约的要求,但在通信发达,船舶 能够及时收到有关气象信息的今天,船长是否仍然需要履行此项 职责,值得商榷)。3)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本船碰撞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 施。4)本船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海域事故,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 海域的情况。5)本船遇难,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或收到求救信号。6)遭遇保安威胁,如受到武装攻击或遭遇海盗等。十七、接受新建或购买的船舶时的职责船长在接受新建或购买的船舶时,应当:1)按照船东要求,做好接船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船员详细 了解船舶性能、技术指标、有关合同规定和接船程序,制定出接 船计划和具体措施。2)组织船员尽快熟悉自己职责所管的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 特点、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组织船员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 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组织和督促有 关船员按照合同规定并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 的验收工作。3)组织船员进行技术演练,督促船员尽快适岗、适任。4)检查并确认开航所需的各种船舶证书以及文书已全部办 妥和送到船上。5)做好开航准备工作。6)(必要时)做好受载的准备工作。7)在接收购买的二手船时,还应注意:(1)尽可能对该船的性能、目前状况、存在问题等了解清楚。(2)督促有关船员尽可能查清主要机械设备和助航设备的技 术状况,必要时应进行试运转。督促有关船员尽可能查清各压载 舱、淡水舱、污永舱、燃油舱的分布,相应的控制系统、阀门、管系的走向,以及这些舱室和管系目前的状况。(3)安排有关人员测量、核算并接收交船当时船上储存的燃 油价。十八、防止船舶污染职责船长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主要有:1)严格遵守 MARPOL 公约以及各国有关船舶防污染的规 定,控制船舶污染物的违章排放,主持制定本船的防污染措施, 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船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 附近的沿岸国海事管理机构,如污染事故发生在港内,应立即向 该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发动全船采取控制和消除污染的 措施。如必须使用化学消油剂,应事先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主 管机关申请,说明准备使用的化学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 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3)船舶发生违章或意外排污,在到达事故受影响国的第一港 口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递交船舶污染事 故报告书并接受其调查与处理。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与水文情况;详细经过;控制与 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等。十九、船上特殊事件的处理1. 对在航行途中船上发生或发现的疾病、传染病、伤亡事件 的处理1) 如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应:(1) 除对病人实施隔离和积极治疗外,督促船医(如有)或大副 在全船采取有效地防止疫情扩大的措施,如对全船进行彻底消毒 等;(2) 将疫情及时报告船公司以及第一停靠港口的卫生检疫机 关;(3) 如船上发现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应及时报告船公司以 及第一停靠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2) 如发生船员工伤事故,船长应:(1) 立即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置,防止伤势加重;(2) 将伤员受伤情况、造成受伤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拟 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船公司;(3) 如伤员伤势严重,必须送岸救治,经请示船东及(或)租家同意后可弯靠最近的港口。3) 如出现危重病人,船长应:(1) 立即实施紧急救治并电告船公司;(2) 如病情不能控制并危及病人的生命,经请示船东及 (或)租家同意后,设法将病人送最近的港口进行抢救;(3) 如无法在短时间内靠港,应对危重病人采取最有助于挽救生命的行动。4) 如发生船员因意外而死亡事件,船长应:(1)立即电告船公司;(2)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证明材料,在抵港时报送有关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并抄报船公司;(3)尽可能将遗体保存到第一个挂港后处理;(4) 如在船上遗体保存确有困难,经船公司同意后可举行海葬;(5) 拍摄遗体和悼念活动等现场照片,并尽快送交船公司;(6) 妥善保管死者遗物,交船公司处理。5) 如发生船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船长应:(1) 督促做好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2) 报告公司,同时做好船员情绪稳定工作;(3) 加强对造成船员非正常死亡的可疑对象的监控;(4) 如查清凶杀罪犯后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 船上发生船员因公死亡事件,船长向公司提交的详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现场情况记录和照片;(2)抢救经过;(3)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的书面死亡证明。7) 对死因不明的船员,船长向公司提交的详细报告的内容应包 括:(1)现场情况记录和照片;(2)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的书面死亡证明;(3)有关证人证词以及必要的位置图形。2. 对遣返船员、偷渡人员的处理1)对因故需要遣返的船员,船长应:(1) 出具离船证明并加盖船章;(2) 督促被遣返船员带齐必备证件;(3) 委托船舶代理或公司驻当地航运代表协助遣返。2) 对于在船上发现的偷渡人员,船长应:(1)立即通知船公司;(2)对偷渡人员严加看管,并注意防止出现意外;(3)对在船上发现的偷渡人员实施人道主义,给予必要的食 物和生活必需品;(4) 将在船上发现的偷渡人员安全地移交给有关主管当局或 有关职能部门: 对在离港检查时发现偷渡人员首先应采取强制性安全措 施,并立即通知移民局或部门; 对在航行途中发现的偷渡人员应立即报告船公司,根据公 司的指示处理; 如果已进人他国水域,发现偷渡人员后应立即报告船公 司,同时如实向港口国有关机关报告。3. 其他特殊事件处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法规和船长实务:1) 对在海上发现的遇险的偷渡难民,船长有救助的义务;2) 在国外如需将船旗国的国旗下半旗,船长应事先通知所在港口的有关主管机关。4. 对特殊事件处理后的报告在下列情况下,船长应作出有23名船员见证的正式书面 报告,寄送船公司:1) 在海上救助了人命,并将获救人员交有关方;2) 在海上航行时,发现船上有偷渡人员,按国际法的规定将 偷渡人员交有关方;3) 有船员在国外港口外逃或不正常的离船;4) 船舶进入战区并遭受损失;5) 船上有人员出生或死亡;6) 船舶遭遇海盗或武装攻击;7) 在船上发生人员工伤事故。二十、职务交接职责 船长因公休或奉命调离船,在进行职务交接时,交、接班船长有 下列职责:1)交班船长应向接班船长介绍:(1) 船舶操纵性能和稳性特点;(2) 船体强度及腐蚀情况,船舶主要设备及货舱的概况;(3) 船舶各类修理情况,遗留的问题,急需修理的工程;(4) 操作与管理级持证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责任心情 况;(5) 最近进行的港口国检查或船旗国检查情况,有无缺陷及缺陷纠正情况;(6) 任期内安全生产上曾发生过的问题,接班船长接任后应注意的问题;(7) 海事处理情况及遗留的问题;(8) 下航次航次计划与货运任务;(9) 开航准备情况,开航前急需处理的工作;(10)近期工作安排;(11)船上现存的燃油、淡水量及补充计划等。除(11)以外的上述介绍,最好形成书面文字(备忘录),以 便接班船长备查。2)交班船长应填写交接班报告或职务交接单 (如公司无规定 格式,也必须以某种书面形式),就船舶证书和文件、船舶安全 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公章与船长职务章、航行签证簿(国轮)、安 全检查记录簿(国轮)、船舶重要图纸及资料、密件、现金、贵重 物品等向接班船长进行交接。3) 交班船长应填写本船 SMS 运行情况交接报告,简述在自 己任期内船上 SMS 的运行情况,内容包括:自查情况(时间、不 合格项以及纠正情况等);在船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含 安全活动情况);船上关键性操作实施及监控情况 ;船舶及设备维 护计划实施情况;本船SMS文件管理及修改情况;根据SMS管理 性复查结果制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SMS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4)清点交接个人保管的船方物品。5)职务交接完毕后,在航海日志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概述,并 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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