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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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为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和XX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学工作文件的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二、转学条件(一)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本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等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三)转入本校的学生需转入到同一专业类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三、办理流程(一)转出流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处理单,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信息,出具学生成绩单,并签署意见;学生处出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招生部门出具录取名册复印件。拟同意转出的,学生填写XX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二)转入流程:申请转入学生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提供相关材料,由我校招生部门审核学生材料后出具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教务处接到同意转入证明后,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教学能力的,安排相关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二级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上报教务处。拟同意转入的,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出具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三)公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学的,由教务处对学生相关信息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转出的,由学生本人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入手续;转入的,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办理接收手续。四、材料及要求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一)学生转学申请书;(二)转学理由佐证材料(1、患病: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室印章);2、特殊困难:关系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S)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印章);(四)学生在原就读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五)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六)转出学校公示页面完整截图(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转学理由等)(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七)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外高校学生的备案表可自选),可在XX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A)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加盖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印章);(九)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十)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十一)转入学校公示页面完整截图(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加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十二)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加盖转入学校印章);(十三)其他相关材料。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五、办理时间(一)转入:每学期初开学一个月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二)转出:根据拟转入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时间要求,学校原则上予以办理。六、转入学生的管理(一)通过转学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全部考核合格,达到本校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毕业。达到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二)学校对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进行认定。所在二级学院指导学生制定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冲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冲抵公选课学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七、其他(一)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二)经学校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备案结果下达前仍为本校学生,不得擅自到转入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学校不予办理学信网转学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三)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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