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师”到“律师”

上传人:lis****211 文档编号:180395142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讼师”到“律师”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从“讼师”到“律师”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讼师”到“律师”谈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文/王荻摘 要:我国历史上的讼师群体处于法律与人民的夹缝之中、被认作是挑拨诉讼扰乱社 会秩序之徒而为官府所禁止,而近代律师则被视为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卫士。一个企图以贱松、 息讼来维持稳固的社会秩序,一个则力图通过完善诉讼机制维护公民权利。在实现近代法治的道路上,建立近代西方律师制 度是必须的。关键词:讼师;律师;传统与现代;变革 一、传统社会中的讼师。中国传统法律历经数千年发展,其 内容庞杂、文化内涵丰厚,学者普遍认同在古代法律中鲜明地存在着礼与法、德与刑的 交错。自西周政权确立“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后世各代 政权均对其予以沿用。汉初统治者结合儒法两家之长,同时吸取儒法两家精髓的新儒学的兴 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新儒学在思想上占据绝对优势,尤以引经入律,春秋决 狱对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最为深刻,以礼、道德来感化教育百姓,是治理国家的首选方法, 法、刑乃是辅助手段。即便如此,法律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社会 发展及法律的完善,传统的诉讼文化在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出现讼师(讼棍)这一社会 角色。传统社会中的讼师一般以专门替人词讼为业,在咨询代书这些活动上与现代律师类似。 然而他们也仅限于在法庭外代书诉不能出庭辩护。其中一部分人专为挑唆诉讼而从中渔利的 被称为讼棍,他们往往虚构事实、颠倒是非,有甚者还与胥吏勾结,操纵审判。由于这些活 动会破坏社会安宁,打破“无讼”的秩序,扰乱民心,危害统治,在唐代时已有法律对此作 出明文禁止的规定,以后的明律、清律也都有严禁“教唆词讼”的专条规定。尽管如此,讼 师仍然长期存在,特别到明清时期,一些人长期充当官府幕僚、胥吏、刑名师爷,使得封建 社会的诉讼活动益加腐败。讼师虽与律师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多数讼师只是比百姓多识些字,并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最重要的是不被官府承认,故 而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 国家取得“治外法权”,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外籍律师开始出现在中国。西方法律文化的传 入和审判制度在租界的实行,刺激着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 本特别留意于诉讼制度的改革,提出吸取罪刑法定、审判公平、陪审制度的主张。对于律师 制度,认为这是各国通例,而我国亟应取法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保留了原来大清刑 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争议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虽然修律所制定的法律并未得到实施, 律师制度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全面,但其承认和接受作为西方诉讼文明产物的律师制度,并将 之在封建王权统治下的立法中明文规定,由于其象征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审判公正等现代法 治精神,使得这次立法活动有了跨越时代的意义。随着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1912年元月, 上海留日法科毕业生首先发起成立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并经上海都督批准,律师可以出 庭办案。这是有近代意义的律师组织的开端。且该会还制定有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章程 共6章18条,内容包括总纲、律师资格、会员、职员、职务、公费,规定了律师的职责及管 理制度等基本原则。此后,各地律师团体纷纷成立。这对于在近代中国普及法律观念、促进 司法公正、推动社会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此后曾进行多 次修订。以律师暂行章程为中心,北洋政府还陆续颁行了律师登陆暂行章程、律师甑别章程等多项法律,初步建立 了包括资格、考试、甑拔、义务、惩戒及外籍律师执业等多方面内容的律师法律体系。这些 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大体上构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较为完整的律师制度体系和结构,表明律 师的社会作用被人们所认可,律师的法律地位已被确认。在实践上,由于北洋政府受帝国主 义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军阀独裁政权,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律师制度有名 无实。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宣布对北洋政府的一切制度基本上继续实行不变,或做一 些必要的修订。由于司法体制上的调整,国民政府又于1941年1月11日颁布了律师法, 并于同日施行,前所施行的律师章程、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以及有关惩戒等法规, 均告废止。之后南京政府陆续颁布和修改了律师法施行细则、律师检核办法、律 师登录规则等法律,在律师资格和执业要件、回避与惩戒、公费与谢金及律师义务等方面 均作了规定,其内容之全面前所未有。直至1949年止,这些法规终于构成近代国民党政府完 整的律师制度体系。结语:艾略特曾说:若希望使某种文化成为不朽的,那就必须促使这一 文化去同其他国家的文化进行交流。事实上,近代中国与西方的文化交流已不是平等对话, 全新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第一次冲击国人视觉,自惭形秽之余便是希望抛弃传统旧制度,将西 法移植为我所用。近代中国在创制或修订法律的过程当中,一直存在着的两点冲突:一是模 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律概念、理论和制度;二是发展和改良中国古代传统的制度和理 论。律师这一社会角色的产生就很好地体现了这样的冲突:我国历史上只存在讼师群体,其 处于法律与人民的夹缝之中、被认作是挑拨诉讼扰乱社会秩序之徒而为官府所禁止;而西方 近代律师则被视为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卫士。一个企图以贱松、 息讼来维持稳固的社会秩序,一个则力图通过完善诉讼机制维护公民权利。对待法律持封闭 与开放的态度,决定了其自身存续时间的长短。在实现近代法治的道路上,引进近代西方律 师制度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虽然历经波折,但我国律师制度仍坚定地得以发展的原因。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专业参考文献:1 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082 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王健编.西法东渐一一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1.085 吴永明.民国前期律师制度建构述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4.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