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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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劳动法第二版目录章 1 :一般性条例第一节 实施范围第二节 劳动权第三节 签约能力第四节 定义章 2 :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二节全国职业准备司章 3 :学徒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三节工长和学徒工的义务 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 第五节检查措施第六节其他条例章 4 :劳动合同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 第五节合同的中止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工作结束证明 第七节雇主的更替和转让章 5 :工资第一节工资的确定 第二节工资支付方式 第三节生病和事故时的支付 第四节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和保付性 第五节工资的扣押和扣减 第六节工资的转让和扣押 第七节小卖部章 6 :一般性劳动条件 第一节劳动时间 第二节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节夜班 第四节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劳动 第五节住房和食物定量配给 第六节假期 第七节旅行和交通 第八节企业管理条例章 7 :劳动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节目标 第二节劳动的健康 第三节劳动安全 第四节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和美化委员会第五节防范工作中的危害 章 8 :企业的医务部门章 9 :劳动行政管理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劳动监察第三节就业第四节外国人就业全国委员会章 10 :监查方式第一节文件第二节社会事务秘书处章 11 :全国劳动委员会章 12 :职业关系第一节行业组织 第二节劳方在企业的代表 第三节工人教育第四节劳资协议章 13 :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资冲突 第一节个人争议的事先和解 第二节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和调解 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 劳资冲突的调解;第三节劳动法庭第四节时效 章 14 :行政处罚章 15 :惩罚 章 16 :过渡性条例(略)章1第一节实施范围第二节劳动的权利第三节缔约能力第 6 条 自然人提供劳役的能力受其所属国的法律管辖,国籍不明时受刚果法律 管辖本法的缔约能力规定为 16 岁,下列条款除外;1)15 岁的自然人只有获得了劳动监察专员和父母或监管人的特别许可才可提供 劳役;2)但是出于具体情况或公正的要求,法院也可取消劳动监察专员、父母或监管人 对于给与上述许可的反对;3)15岁的自然人只可从事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根据本法第 38条界定的 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4)全国禁止任何形式的招聘童工;5)在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中,如果没有出身证,劳动者年龄的检查方式依据劳动 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第 4 节定义第 7 条在本法中,1)劳方或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受雇于依据公法或私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 人,并在其领导和许可下从事职业活动来获取报酬的、处于缔约年龄的任何自然 人。确认劳方的资历时时,雇主和劳方的身份不予考虑。2)雇主:依公法或私法成立、并根据劳动合同使用一个或多个劳动者的服务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3)劳动合同:4)企业:5)机构6)招收7)学徒合同8)报酬;包括-工资或待遇-佣金-物价补贴-津贴-分红-奖金-加班费用-实物优惠-假期补贴或补偿性津贴-雇主在无力工作期间和分娩前后支付的金额;不算作报酬的部分:-体检-住房津贴或实物住房;-交通津贴-差旅费以及为方便劳方履行职责而特别给与的优惠9)工作日10)工作时间11)劳动者家庭:-配偶 -家庭法定义的儿童-劳方收养的儿童; -劳方具有司法监护权或生养权的儿童-根据家庭法劳方要想向其提供食品的儿童;-当一个儿童单独一人并在下列情形下要算作家庭成员:直至通常意义上的成年;直至满 25 岁,如果他是在全日制机构学习;如果由于身体或智力的原因无能力从事盈利性的活动且由劳方维持生活时 则没有年龄限制;通过劳动合同或学徒合同受雇并有权获得正常报酬的未成年儿童不计算在内。 在不妨碍受益者享有更优惠条款的前提下,公立或私立领域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所有法令和法规条文中,“儿童”要严格按本法第 7条第11点的定义解释。 第二章职业培训和进修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第 8 条雇主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有义务向他雇用的劳动者提供培训、进修或 适应性培训。为此,他可以使用刚果全国范围内由全国就业准备协会掌握下的所有设备。第 9 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 会的同意后颁布法令规定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的政策,明确专业培训中心的运作 方式。第 10 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承担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政策的执行。在全国就业 准备协会、专业组织、或者是批准的培训中心的协助下,该部制定就业准备计划 以便促进和有利于:-创造就业;-改善生产率和经济发展;-就业的流动性;-促进年轻人就业; -工伤事故者的再安置;第二节全国就业准备协会 第 11 条成立拥有法人资格的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简称 INPP 。总部设在金沙萨。它主要具有获得动产和不动产并支配它们的权利。其雇佣由国家负责。第 12 条协会结合了国家、雇主和劳方的利益和责任,负责促进和创造就业,在 全国的活动人口专业资格分级上实行现有的或新的方式,并协调它们的运作。它的工作主要是在职劳动者的职业进修和培训、新增劳动者的快速培训、新增成 年劳动者的快速培训、受过普通基础教育者的就业准备、已受过技术或专业培训 者的就业适应性调整。它的工作也涉及必须转变工种或职业的劳动者的专业资格的转换以及部分丧失 劳动力者的再适应调整。第 13 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另外还承担:1)建立并维持所有从事技术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间的合作,尤其是建立和发布 有关各工种培训的所有有用的信息;2)专业标准希望或认为必需的工种的命名、确定专业资格的种类和等级、组织 考试等方面合作;3)和相关的公立和专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等级分类、确定每级岗位,每个职业 或工种的专业资格;4)就就业市场趋势、对职业等级中不同劳动者现在和将来需求的评估等问题向 就业总部和全国就业司提供经验成果,5)推进专业定向和选择相匹配制度并参与它的运作;6)同教育部以及所有对就业准备工作感兴趣的专业或文化机构合作;第 14 条国家对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技术托管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承担。由国家、雇主和劳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总体构架和日常的管理。第 15 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收入来源构成如下: 1)国家的年度拨款;2)雇主根据前一季度支付的人员报酬总数按比例缴纳的月费; 月费额度每隔 3 年由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救济、财政和预算的部长共同发文确 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预算的部长的 建议发布法令确定;3)可能获得的资金,捐献和遗赠;4)特殊服务收入主要指提供教学器材的报酬,由协会和雇主协议约定;章 3 学徒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三节师傅和学徒的义务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第五节检查措施第六节其他条例章 4 :劳动合同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 36 条劳动合同应依据本法的条例自主签订。合同要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参照集体协议的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当地的习 惯风俗确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期限、劳动者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内容、工作的 地点、报酬、额外的优惠、可报销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条件。合同可以提供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条件。第 37 条劳动合同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和规章中的公共次序条例。凡是注明给与劳动者的优惠条件低于本法规定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第 38 条是否执行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由劳动部门医生或任何其它医生颁发健康证明予以认可。没有医生时可 由护士颁发临时证明,但劳动者要在工作开始后 3个月内接受体检。 体检证明不能从事分配给其的工作的人不能被雇用也不能继续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以及被允许的特例(指 15 岁到 不满 16 岁的人可从事的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第 39 条劳动合同分为期限固定或期限不固定。第 40 条约定了明确的时间、或是为了某个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 劳动者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在按天雇用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2个月时间内工作了22天,则在 2个 月的期限内新约定的雇用将被视为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合同),并要受到惩罚。 第 41 条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 2 年。但是,如果劳动者已婚并同家庭分离;或 失去配偶、分居或离婚、同他监护的孩子分离,此时,该固定期限不得超过 1 年。任何劳动者不得和同一雇主或同一企业签订 2个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也不得超 过一次地续签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是从事季节性的工作、明确的工程和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工作。执行违反本条文而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在前一条文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继续工作将 视为是在执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第 42 条当劳动者是为了企业或机构内某个固定的工作而受雇时,应签订无固定 期限合同。违反本条而签订的任何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第 43 条劳动合同可附带试用条款。该条款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根据其职业特点和惯例考核受雇人所必需的时间。 在任何情况下,无专长的劳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其他劳动者不得超过6 个月。如果试用条款规定了更长的期限,该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缩短为 1 个月或 6 个月。超过了上述最长期限将自动导致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受用期限和路途期限不包含在最长试用期限内。受雇试用劳动者路途往返的权利依据本法 147条至156条处理。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第 44 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按双方合适的格式编纂,内容要包含本法212 条列举的所有事项。如果没有书面的形式,合同视为是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直至出现相反的证据。本条不适用于按天雇用的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第 45 条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合同没有特别提及是按固定期限签订的,还是为了某 一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暂时不能上班的劳动者时,或者在后一种 情况下没有指出顶替的理由和条件时,该合同视为是按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第 46 条雇主在合同签订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要向劳方提交一份合同的草案以及提 供所有主要的文件供其参考。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该义务,劳方可在签订合同 30 天内无需预先通知书也无需赔偿地取消该合同。第 47 条凡书面合同雇主均要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实施方式 向全国就业司提交批准。雇主没有履行该手续时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需事先通知就取消该合同,并可要 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实发生损害的话。全国就业司拒绝批准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第 48 条法院可下令批准合同的机构通告保存的合同文本。第 49 条如没有书面合同,即使已有书面形式,劳方也可通过任何法律途径确立 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另外的变更。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劳方的义务第 50 条劳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亲自实施工作。在实施合同时他应根据雇主或雇主职员给他下达的指令做出反应。他应遵守工作 车间、机构或地点的规章制度。第 51 条劳方应杜绝任何可能危害其本人或同伴或第 3 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执行合同时他应讲究礼仪,品行正派,公正地对待下属。第 52 条劳方有义务将商品,产品以及通常派放给他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地还给 雇主。他不对物品的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坏和磨损负责,也不对偶然的丢失负责。他应保守企业的制造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 使是在合同到期以后也应如此。第 53 条任何禁止劳方在合同结束后经营个体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或受雇于其他 雇主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当合同是因劳方的严重过失而被取消时,或合同是由劳方终止而雇方并无 严重过失时,由于劳方对雇主的客户、商业秘密的了解使得他可能对雇主造成严 重损害,此时该条款无效。禁令只涉及劳方在雇主处曾从事的工作,而且不得超 过一年,时间从合同结束算起。第 54 条在劳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劳方可以受到如 下纪律惩罚:处分惩戒-停职,条件和范围见本法 57条第5点。解雇但事先通知书不事先通知即解雇,具体情形和条件见本法第 72和第74条。纪律惩罚主要根据严重程度,过失是否重复发生或是否有意识犯错等来决定。 雇主的义务第 55 条雇主要按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向劳方提供约定的工作。任何以他的 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其负责执行。他应该指导劳方,注意使工作在安全,对身体无害以及劳动者的尊严等各方面条 件都良好的环境下完成。他应该给与劳方必要的尊严和必需的时间来完成其任务。该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 并要付给报酬。他要向第 255 条提及的劳方代表提供一份本劳动法供查询。第 56 条雇主要承担劳方从住所至工作地点的交通往返所发生的费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了该义务从多远距离开始诞生 以及本条例的实施方式。第五节合同的中止第 57 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合同暂停实施:1)因生病、事故、怀孕、分娩及接下来的事情而失去了工作能力时2)应招入伍,在战争时期志愿加入刚果或其盟国的武装部队时。3)因政府的军事征用或出于公众利益的征用而提供服役时;4)履行公众委派的任务或履行公民义务时;5)当劳动合同,劳资协议或企业规章制度有停职处分的条例,而劳方每年受到 的停职处分达到 2次15天时,6)当发生罢工或工厂关闭,而罢工或关闭工厂是按照本劳动法第 303 条至 315 条、或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劳资劳动冲突解决程序而发生时;7)劳方被监禁时;8)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暂时使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当发生的事件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归咎于任何一方、导致绝对无法履行合 同义务时即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是否发生要由劳动监察员确认。第 58 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当发生上一条 2 至 7 点的暂停执行合 同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59 条除了本法第 105 条、106 条、130 条、146 条至 156 条提及的义务以及根 据前一条部长令而产生的义务外,在合同暂停期间各方均解除对另一方的任何义 务。第 60 条合同中止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结束合同:a)在生病或事故时,当劳方连续6个月丧失工作能力后,雇主可通知劳方解除合 同。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除外。合同在通告解除的第二天终止。此时,雇主要支付解除赔偿金,金额相当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的预先通知赔 偿金。b)履行公众委派的任务或履行公民义务时,在中止合同12个月后,雇主可以在 支付了合同或劳资协议规定的赔偿金后结束合同。c)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中止2个月后,相关一方可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d)当劳方被监禁时,在中止3个月后,或者劳方随后被判处2个月以上的劳役时, 雇主可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履历证明第 61 条雇主或劳方均可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第 62 条雇主主动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与劳方在履 行职责的工作场所体现出的能力或行为相关的、或与企业或机构的正常运行相关 的理由。下列情形不构成解雇的充足理由:加入工会、不参入工会、在工作时间以外、经雇主同意后在工作时间以内 参加工会活动;雇主以企业和机构的正常运行为由主动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该解除要符 合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条件。第 63 条无充足有效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劳方有权被重新安置。否则 劳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赔偿金由劳动法庭主要根据工作的种类、劳方在企业的 工龄、本人的年龄及各种应有的权利来计算确定。但该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薪酬的 36 倍。没有预先通知或没有完整全面地遵守预先通知的规定就中断无固定期限合同时, 有责任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其金额等于劳方在预先通知期间应享受的各 种报酬和优惠。第 64 条除非双方或劳资协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当雇主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 其期限从发出通知的第二天算起不得低于 15 个工作日。该期限每连续工作满一 年要延长 7 个工作日。当劳方主动解除时,其预先通知期限等于雇主需遵守期限的一半。解除通知书的期限和条件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除非劳资协议另 有规定。第 65 条在预先通知期间,雇主和劳方应继续遵守彼此的义务。 在预先通知期间,劳方每周可有一天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具体时间由其确定 可选择整天也可选多个半天,工资全额支付。第 66 条收到通知的劳方在雇主应给与他的期限满一半后可停止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剩余时间的报酬和家庭补贴。在确定报酬时,佣金、津贴、奖金、分红均要计算在内,并取它们过去 12 个月 的平均数。第 67 条收到通知书并证明已重新找到工作的劳方可在双方商定的时间提前离开 雇主。该时间自其找到新工作之日算起不得大于 7天。在此情况下,劳方不再享 有领取剩余时间的报酬和家庭补贴的权利。第 68 条除了第 60 条规定的情形外,解除通知书不得在度假期间和合同暂停实施 期间发出。第 69 条固定期限合同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到期后结束。合同如带有以解除通知书 的方式结束合同的条款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第 70 条凡违反第 69 条中断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赔偿损失。当不正常中断合同是由雇主造成时,该损害赔偿金相当于职员在剩余时间直至合 同结束期间应享有的各种报酬和优惠。第 71 条合同带有试用条款时,每一方都可以以与另一方的能力或行为举止有关 的、充分有效的理由结束合同。应发出期限为 3个工作日的解除通知书,时间从 发出通知书的第二天算起。然而,在试用的前 3天,可以无经通知书即解除合同,报酬按天支付。第 72 条凡严重过失均可不经预先通知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诚信的原则不允许苛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即被视为犯下了严重过 失。以严重过失为由打算解除合同的一方要在认定了另一方造成的事实后最迟 15 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告另一方它的决定。出于调查的需要,雇主可以在认定事实后 2个工作日内通告劳方暂停其职务。 出于调查的需要暂停职务是一种保全措施,不得和第 57条中的中止合同混淆。 暂停职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天。公司总部不在合同执行地的雇主可再延长 15 天。书面通知可以以邮局挂号信,也可以当面(带回执单)交给当事人。后者拒绝接 受时要有 2 个有公信的证人。出于调查的需要暂停劳方职务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第 73 条当雇主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犯下劳方可中断合同的严重过失。这主 要指下列情形:1- -雇主或其雇员对劳方做出不诚实、性骚扰或精神骚扰、恐吓、粗暴行为、重 大侮辱的行经或容忍其他雇员的类似行为;2- -在执行合同期间或借执行合同雇主或其雇员故意对劳方造成物质伤害;3- -在执行合同时劳方的安全和身体暴露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严重危险下;4- -雇主或其雇员非法扣减或扣押劳方报酬;5- -雇主拒不执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第 74 条当劳方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犯下雇主可中断合同的严重过失。这主 要指1-劳方对雇主或其人员做出不诚实、性骚扰或精神骚扰、恐吓、粗暴行为、重 大侮辱的行经;2在执行合同期间或借执行合同劳方故意对雇主造成物质伤害;3-在执行合同期间有不道德的事实4-因其不谨慎而危害了企业或机构的安全;危害了人员和工作安全;第 75 条合同根据第 73 条的某一规定而中断时雇主要向劳方支付损失赔偿金。金 额依据第 63 条的计算方式确定。根据第 74 条的某一规定而中断合同时雇主可要求劳方修复其工作严重过失而造 成的直接损失。第 76 条取消合同必须由主动提出的一方以书面方式通告另一方。当雇主主动解 除时,通告信必须特别指出解除的理由。第 77 条合同结束时发给劳方的账目结清收据不涉及劳方任何权利的放弃。第 78 条除了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将来规定的情形以外,严禁大批解雇。以经济理由-主要是减少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内部重组 -打算解雇一个或多个 成员的雇主要遵守按职业技能、在机构的工龄和劳方的家庭负担而列定的解雇先 后次序。为此雇主最起码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里的劳方代表它打算采取的措 施以便获得对方的建议。首先解雇现有岗位上职业技能最低者;职业技能相等时,工龄最小者先被解雇。 已婚雇员的工龄要加上一年;每负担一个孩子工龄增加一年,定义见本法第 7 条。按此被解雇的劳方在一年的时间内享有同等工种优先雇佣权。一年以后,他继续享有该优先权一年,但是受雇时可以加上专业试用或见习期, 其期限不得超过劳资协议规定的试用期,或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试用期,如果没 有劳资协议的话。享有优先雇佣权的劳方在离开企业后应将其住址的变更随时通告雇主。假期时雇 主要以带回执单的挂号信,或让捎信人带上回复条的方式按已知的最新地址通知 当事人。劳方要在收到信后最多 15天内向企业或机构报到。在实施解雇前,劳动监察员核实解雇是否符合规定的步骤和雇主选用的标准。 规定的步骤和标准没有得到遵守时,劳动监察员书面通告雇主。雇主在着手解雇 前必须予以答复。违反本法规定所作的任何经济性裁员均视为滥用。劳动监察员或劳方代表的无能不构成追究程序的障碍。第 79 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当合同结束时,雇主要向劳方提供证明后者工作种类 和期限、起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后者在全国社保局的登记号的履历证明信。除此 以外的其他信息可以不予记载。该证明最迟在合同结束后 2个工作日开出。此信免交邮票税或登记税。第七节雇主的更替和转让第 80 条当雇主因转让、继承、合并、资金转变、成立公司而发生更迭时,在更 迭日有效的所有劳动合同在新雇主和人员中继续有效。除了不可抗力事件,雇主遵守解除合同方面规定的义务不因企业或机构停止经营 而免除。破产和司法清算不视为是不可抗力事件。第 81 条凡规定劳方保证在合同期间转至另一个雇主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是,如果条款指定了劳方将来要受让的雇主时该条款有效。转让时新雇主代替前一雇主履行义务。第八节转包商第 82 条转包商是指同企业主签订了书面或口头合同完成一定工作或按承包价提 供一定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他本身要雇佣必要的劳力。第 83 条当工作是在企业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外的地点时,当转包商无支付 能力时,企业主负责支付给劳方欠付的工资。在此情形下,受到损害的劳方将直接起诉企业主。第 84 条转包商必须在所使用的每个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固定的方式明确公示他 本身的性质、企业主的名字和地址。企业主必须按天列出同他签订了合同的转包商的清单。第 85 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根据需要确定本章的实施方式。章 5 工资 第一节工资的确定第 62 条在同等的工作、职业资格和效率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分来源地、性别和 年龄,工资是平等的。计件计数工作报酬的计算要使得能力中等、正常工作的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至少等 于从事类似工作、按时间付酬的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以外的情形下不得拖欠任 何工资。第 63 条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 意后,共和国总统令规定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最低家庭补贴率,以及在没有劳 资协议,或劳资协议没有提及的情况下的各行业最低工资。第 64 条报酬由劳方和雇主通过个人合同或劳资协议自主确定。个人合同或劳资协议中凡是规定的报酬低于本法第 88 条提及的跨行业最低保证 工资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第 65 条报酬应规定使用刚果现行法定货币。确定报酬金额或按小时、或按天、按周、按月、计件。第 66 条雇主必须实施包括了所有操作工职位、工长职位以及管理干部职位的岗 位分级管理。管理干部职位是指没有权力自主做出会对企业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的劳动 者所从事的岗位。第 67 条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创建一个统一的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区域。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的建议,并在获 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规定特别条款以减轻农产品加 工业和牧师行业的困难。第 68 条如果无法证明事先约定了工资,雇主按劳资协议确定的报酬支付;如果 没有劳资协议、或劳资协议没有提及,则参照本法第 87 条中的总统令执行;或 参照合同执行所在地的惯例、主要根据工作的性质、专业技能、劳方在本企业的 工龄来确定。第 69 条劳方实际提供了服务的时间要支付报酬;由于雇主的原因以及法定节假 日劳方无法工作的时间也要支付报酬。但依法关闭工厂的情况除外。销售佣金的权利在雇主执行订单后立即兑现。第 70 条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参照统一的计算表格根据工资压力来确定;其确定 和实施的条件和方式将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 的同意后)规定。第 71 条第一 (最低)类工种的跨行业最低工资根据一个包括有父亲、母亲、抚养 的孩子的家庭的基本需要来计算确定。抚养孩子的数量由下述 96 条中的总统令 规定。家庭基本需要和在计算第一类工种的跨行业最低工资时要考虑的要素由定期在 各省和金沙萨市的调查确定。调查方式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第 72 条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家庭补贴和住房补助由共和国总统根据负责劳动 和社会保障的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颁布法令规定。第 73 条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根据消费价格指数的波动来调整。上述第 96 条规定中的法令将规定调整方式。 第二节工资支付方式第 74 条在减去可能的等值实物优惠后,报酬必须以现金支付。 支付必须在工作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事先约定。支付报酬不得在销售饮料的地方,也不得在商店;除非是为了在这些地方受雇的 劳动者。严禁雇主以任何方式限制劳方自由支配报酬的自由。第 75 条报酬必须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段定期支付。 必须在最迟不超过约定的时间 6 天内支付。季度获得的佣金可在该季度结束的 3 个月内支付。会计年度的分红必须在该会计年度后的 9个月内支付。第 76 条劳动合同执行中剩余未付的数额必须在最终停止工作后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给劳方;无法支付给劳方时支付给劳方的继承人。第 77 条出了本法第 138 条和 139 条的规定外,禁止以实物方式全部或部分支付 报酬。第 78 条雇主要将未成年人的工作报酬实际发给其本人。 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反对将工作报酬支付给未成年人。如果出于具体情形或公正原则的要求,法院可取消该反对。第 79 条支付时,雇主必须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方式向劳方 提供付酬的账单。雇主未履行该义务时,他有关工资单的辩解不予接受,除非他能证明是由于劳方 的过错而不可能提交帐单;或有书面证据、证据线索或劳方的证词。第 80 条劳方无争议无保留地接受帐单、在上面签字、在帐单上提及任何账目的 余额、或任何由他所做的评语不能等于他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法律、法规和合同 给与他的权利。也不等于本法第 317条提及的结清账目。第 3 节生病和事故时的支付第 81 条当因为生病或事故劳方无力提供劳役时,在此合同暂停实施的整个期间, 他都保留有三分之二的现金报酬权和全部家庭补助权。在无力工作期间,合同规定的实物优惠权继续有效;除非劳方要求付给等值的现 金。但是住房不得用等价代替。在此期间,报酬根据第 66条规定的条件计算。第 82 条如果疾病或事故是社会保障法规中定义的职业病或工伤时,在合同暂停 实施的前 6 个月,劳方保留有三分之二的现金报酬权和全部家庭补助权。在向全国社会保障局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同意后,雇主可获准减少按月按人向 该局缴纳的数额。在此期间,合同规定的实物优惠权继续有效;除非劳方要求付给等值的现金。但是住房不得用等价代替。第 83 条当疾病、事故、或原有疾病或事故的加重是由于劳方在已知危险的情况 下志愿暴露在此特殊风险下而造成时;或劳方没有充足的理由而疏于使用现有的 医疗服务或康复;或不遵守,此时不予享有任何优惠。第 84 条第 107 条中的特殊风险是指当疾病、事故、或原有疾病或事故的加重是 由于:1)疾病、事故是由于劳方骨折导致最终感染而造成的;2)事故是在从事危险的体育运动时、或在比赛或为比赛作剧烈的练习时发生的。 除非比赛是由雇主组织的3)疾病、事故是发生在过量饮用饮料或毒品;4)疾病、事故是由于当事人有意过失造成的;5)疾病、事故是在为第 3 方工作时发生的;6)由于战争、动乱、骚乱;但当疾病、事故,根据社保条例的定义,是由于工 作或是在工作时发生的情况除外。第 4 节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和保付性第 85 条雇主被欠款项时不得做损害劳方应得工资的支付抵押和止付。第 86 条企业或机构破产或司法清算时,对于劳方在破产前或清算时提供的劳役 应付予的工资,劳方拥有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人,包括国库的权利。该优先权适用于雇主的动产和不动产。一旦有了必需的资金,在其他债权人要求他们的份额前,工资必须全部支付。第五节工资的扣押和扣减第 87 条任何规定雇主有罚款权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第 88 条任何规定雇主可以以赔偿损失的名义扣减报酬的条款均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下列扣除可被允许:1)扣税:职业税;2)应交纳给全国社保机构的份费扣除;3)预支扣除;4)劳方违反第 52 条规定的义务时的损失补偿费扣除;5)当扣除是为了构成确保劳方履行第 52条义务的保证金时;扣款用作保证金时要注明其用途,以劳方的名字储存,利息归劳方。要在自扣款 之日起一个月内储存在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批准的银行或机构。雇主必须告知劳方帐户号和它储存的地方 对于用作保证金的储蓄金,雇主仅对劳方因未全部或局部履行第 52 条的义务所 产生的债权拥有优先权。没有保证金的情况时,本条第 4点的扣款只有在下述第114规定的范围内实施;6)借款扣除;7)支付扣押第 89 条保证金只有经双方一致同意、或依据宣判后或执行中的司法决定摘要书 来还给劳方或付给雇主。雇主必须在合同结束后 30 天内同意解付保证金;除非在此期限到期前他递交了 司法请求执行对保证金的优先权。法庭庭长根据雇主的请求,在确认了数目后可 以同意到期后继续维持保证金。法庭的同意需在传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司法请求后才失去效力。第六节工资的转让和扣押第 90 条劳方的报酬,不超过其同类别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 5 倍的部分可扣押和 转让五分之一,超过部分可扣转三分之一。当债权涉及法定食品义务时,可扣押和转让至五分之二。债权的扣押和转让与基于法定食品义务的扣转可累计执行。计算可扣押和转让份额时要先减去纳税和社保扣除,以及本法第139 条规定的住 房补贴估价。第七节小卖部第 91 条凡雇主直接或间接销售或转让基本必需食品和商品给劳方专门用于个人 正常需要的机构均视为小卖部。第 92 条小卖部在下述 3 个条件汇集时才能成立:1)劳方不一定非得在此购买;2)所销售商品的价格是雇主根据劳方的利益并征询了工会的意见而确定的合理 价格,它排除了任何牟利的企图;3)小卖部的会计是自主独立的;第 93 条用于销售的食品和商品的价格必须醒目张贴出来并通告辖区的劳动监察 员。小卖部和雇佣劳动者的地方禁止销售和消费酒精、含酒精饮料、烟草和任何形式 的毒品。第 94 条开设小卖部需获得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或其在当地代表的同意, 并在通告辖区的劳动监察员后获得经营证书。根据辖区劳动监察专员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可以要求任何企业开设小卖 部。在证实被滥用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可以在同等的条件下下来临时或永久关闭 小卖部。章 6 :一般性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时间第 119 条在所有的公立机构或私立机构、教育或慈善机构,无论劳动者的性别如 何、从事工作的方式如何,雇员和工人的法定劳动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45 小时; 每天不得超过 9小时。工作时间从劳方身处工作场所可供雇主调配开始计算,直至根据雇主规定、并按 企业规章制度重复的、停止工作的时刻。劳方前往工作地点并从那里返回所必需的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除非该时间为工 作的一部分。超过法定工作期限的时间视为加班时间,有权获得工资。第 120 条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将 按行业按工种明确:1)前一条款的实施方式2)允许超过法定工作期限的加班小时数3)某些工种、某些工作可被临时性或长期性允许的特例,以及特例的使用条件;4)有关减少 119 条规定的最长劳动时间的规定;5)加班小时的报酬方式;第二节每周的休息和法定节假日第 121 条在每个 7 天的周期中,劳方必须享有最起码连续 48 小时的休息。休息应该尽可能地同时给予所有的人员。休息原则上是在星期六和星期天。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以法令规定上述条 款的实施方式,尤其是那些出于明显的原因,要以轮休的方式、或者集体在周六 周日以外的时候休息、或者要取消、或者要分布在比一周更长的时间段里休息的 职业和条件。第 122 条当周休息集体给予所有人员时,雇主应该在专门预留作人员信息交流的 地方提前张贴出集体休息的日期和时间。当周休息不是集体给与所有人员时,雇主应该在专门预留作此用途的地方提前张 贴出需特殊休息人员的名单以及特殊休息的时间安排。第 123 条共和国总统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的提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 员会的同意后颁布命令列出法定节假日的清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颁布部长令规定法 定节假日的休假方式。第一节夜班第 124 条夜班是指在 19 点和 5 点之间实施的工作。在不妨碍有关加班费支付的条款下,夜班须付额外报酬。本条款的实施方式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 后确定。第 125 条妇女、不满 18 岁的儿童和残障人士不得在公立或私立工业机构上夜班。 前述夜班是指从 19点到7点的时间段。第 126 条儿童和残障人士在 2 班间的日休息时间最起码有连续 12 个小时。第 127 条根据特殊情况、职业特点、或出于学徒、培训、专业进修的需要,上述第 125 126 条可有例外规定。例外由本法第 38 条和第 128 条中有关儿童和残障 人士的劳动条件的法令明确。但例外不适用于雇员全部为同一家庭成员的企业。 第四节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劳动第 128 条在听取了全国劳动委员会的意见后,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 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劳动条件,尤其是严禁给与予他们的工作种类。 就业时,生育不得构成一种歧视。尤其要禁止强求工作中的妇女做怀孕测试或要求她提交是否怀孕的证明,除非是由于那些部分或全面禁止怀孕、喂奶妇女从事 的工作,或者是会给妇女和孩子的健康带来明显、显著威胁的工作。第 129 条凡怀孕的妇女,在被医院证实后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取消合同;为此她也无需支付中断合同的赔偿金。在分娩后的 8 周内她也同样拥有此权力。第 130 条分娩时,中断工作不能被作为取消合同的理由;任何妇女有权连续 14 个月中断合同,其中分娩后最多 8周,分娩前6周。在此时期无论婴儿是否存活,妇女有权获得 3 分之二的报酬并且维持合同的实物 优惠。同时雇主不能解除合同。本法第 129 条适用于所有领取工资的妇女,无论她是否结婚,婴儿是否存活。第 131 条违反上述 129 139 条的任何协议均没法律效力。第 132 条妇女喂奶期间有权每天 2 次,每次半小时休息以允许她喂奶。休息时间 视为工作时间并给予报酬。第 133 条 15 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于企业,即使是以学徒的形式,除非有辖区 劳动监察专员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特别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劳动监察专员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特别许可不得给与 15 岁以下的 人。第 134 条由于公认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难以找到并保持合适的工作以及职业升 迁的前景显著降低的人员均视为残障劳动者。第 135 条残障不应构成妨碍一个人在公立、半公立或私营部门从事适合其智力能 力的工作,只要残障不会损害或妨碍企业的运作。第 136 条残障人士有权享受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职业培训。第 137 条劳动监察专员可以要求医生对儿童、妇女和残障人士检查以便核实他们 承担的工作没有超过他们的能力。应当事人的要求时,该请求具有法律效力。儿童、妇女和残障人士不得继续在确认超过他们能力的岗位上工作,必须分配到 其他合适的岗位。不可能时,合同必须由雇主主动取消并支付提前通知赔偿金。第五节住房和食物定量配给第 138 条去受雇地以外的地方调任或工作,雇主必须向劳方及其家庭提供合适的 住所;没有提供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劳方支付住宅补贴,数额由双方通过劳动合同、 劳资协议、企业规章来确定。女劳动者有权获得住所或住房补贴。当劳方本身无力为其本人或家庭稳定地供应基本必需食品时,雇主必须保证此供第 139 条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要规 定:1)在什么情况下要提供住房、住房的最大偿还额、它应满足的条件,主要是指 卫生条件和保护在家庭以外生活的妇女和幼女的条件。2)必须提供日常定量基本生活品的地区和工种;最大偿还额;基本食品的详细 种类和重量、构成以及供应的条件。第六节假期第 140 条雇主必须给予劳方年假。劳方不能放弃该年假。在同一雇主或其后续雇主处服务满一年到期后即享有假期的权利。度假的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实际度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原计划开始日期 6 个 月。劳方在 2 年期间只可累积一半的假期。休假期间劳方和其家属享有检查身体的权利。在刚果共和国或受雇地以外的地方 度假时,雇主在通告了主治医生后要全部或部分报销劳方的检查费用。第 141 条 18 岁以上的劳动者每服务满一个月享有一个工作日的假期;18 岁以下 的劳动者每服务满一个月享有至少一个半工作日的假期;在同一雇主或其后续雇 主处每 5 年工龄段该假期增加一个工作日。计算假期时考虑的要素包括工作的天数、每周休息的天数、带薪度假的天数、法 定节假日和由于无法工作致使暂停合同的期间;暂停期最大可达 6 个月,但不适 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无力工作。路途时间不算在假期中。假期生病的天数不算在度假天数中。第 142 条在整个度假期间,劳方有权获得相当于他在出发度假时所获报酬的补 贴。应劳方的要求,对于根据合同条文在实际工作期间可能享有的实物优惠部分,可 在平等的基础上支付给现金,但住房除外。佣金、奖金、加班工作的报酬和分红的金额在确定度假补贴时要考虑进来并取其 在度假前 12 个月已付各种优惠的平均数计算。在整个度假,家庭补贴照发。第 143 条在度假期间,劳方必须杜绝从事盈利性的工作。第 144 条无论什么时候取消合同,假期以依据第 142 条计算的补偿性赔偿代替。除此情形外,任何规定在休假地发给补偿性赔偿的协议均无效。第 145 条休假补贴应在实际出发度假时支付,最迟在出发度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补偿性赔偿应在合同结束后 2个工作日支付。第 146 条在下列情形下劳方有权休假:1)劳方结婚:2 个工作日;2)妻子分娩:2 个工作日;3)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亡:4 个工作日;4)孩子结婚:1 个工作日5)非直系亲属身亡:2 个工作日;6) 这些假日不得从最低法定假期中扣减;家务假不得分开休。家务假期间的体检予以报销。雇主必须付薪的家务假每年最多 15个工作日。第 7 节旅行和交通第 147 条前往旅途是指当受雇、再次受雇、开始一个新劳务期时从受雇地、承诺 雇佣地至实施工作地点的旅行。返程旅途是指当合同到期、一个劳务期结束后从实施工作地点至受雇地、承诺雇 佣地的旅行。差旅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条件、路径、时刻和方式。 第 148 条劳方和其家庭的前往旅途费用由雇主承担。然而,只有在试用期结束后, 针对其家庭的义务才生效。另外,当在出发前暂停合同时该项义务也随即取消。对于劳方虚报人员的差旅费雇主可免除支付。已支付的,雇主可以根据本法第114 条的规定予以扣除来补偿。第 149 条通常情况下,每工作满整 2 年后,劳方和其家庭即无条件地拥有返程的 权利。同样:-在试用期间,即使合同是由于归咎于劳方的严重过失而取消,劳方也有该项 权利;-当合同是由于雇主而取消时,在第 2 年工作满期前劳方和其家庭也获得该项 权利;-任何合同期限低于 2 年的合同到期后,劳方其家庭可获得该项权利;-当劳方在合同到期前身亡时,劳方家属拥有返程权;雇主根据实际工作期限按比例承担返程差旅费的情况:-合同是由于归咎于劳方的严重过失而取消时;-劳方主动结束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雇主并无严重过失,且自上一次往程后劳方 工作了 12 个月时;-在工作了 12 个月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只有在确实发生了差旅后雇主才支付费用。第 150 条在工作结束时孩子的年龄界限不予考虑。第 151 条下列情形返程旅行的权利失效:a)-在合同到期后,劳方明确地、以书面方式放弃该权利b)-在享有该权利或自合同结束之日起 2 年内劳方没有要求行使该权利;要免除负担返程旅行的费用,雇主必须要向劳动监察员证明:1)本条a)的情况,劳方的弃权是真实的;应其本人的请求或同意,劳方确定在 工作地或工作地附近定居;2)在b)的情形下,劳方是自愿不行使返程旅行权利的;第 152 条雇主保证工作结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承担返程旅行。另外,他必须向劳方支付相当于后者月报酬的赔偿直至后者最终动身,除非动身 延误是由于:1)劳方的疏忽;2)劳方拒绝遵守雇主的指令;3)不可抗力;雇主不履行返程旅行义务时,辖区的劳动监察员催促其在 6 天内尽其义务;超过 该期限后;在不影响本法第 15 章规定的处罚的前提下,劳方所在地的上述职能 部门必须提交劳动法庭。第 153 条定居在国外的劳方签订的合同凡超过了一年,在雇佣时雇主可规定其家 庭的往返费用不由雇主承担。第 154 条在旅途期间,劳方有权获得相当于他继续工作时可获报酬的补贴,费用 由雇主承担。但仅限于旅途是在下述第 115条第一点规定的条件范围下。第 155 条旅行和交通的方式由雇主正常选择。当劳方所用的交通途径或方式比雇主所选的昂贵时,劳方只按正常的标准承担费 用,除非医生有相反的要求。如果劳方使用更经济的旅行方式,只能按实际的花费报销。所用的交通途径或方式比雇主正常选择的慢时,劳方不能借此要求更长的旅途时 间。第 156 条旅行的等级和行李的重量根据劳方在企业的情况依据集体协议的条款 确定。或按照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条例实施,如果没有协议时。在任何情况下,在计算行李重量时必须考虑到他负担的家庭。第八节企业管理条例第 157 条 第 158 条 第七章健康和安全地工作第一节目标第 119 条 第二节工作的健康第 120 条 -第 121 条 - 第 122 条 -第三节工作的安全第 123 条 -第 124 条 -第 125 条 -第 126 条 -第四节安全、卫生和美化委员会第 127 条凡是使用了劳动者的企业或机构,无论其种类如何,都有义务成立一个 安全、卫生和美化委员会。第 128 条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第 129 条 第五节防范工作中的危害第八章企业的医务部门第 177 条企业或机构必须向他的劳方提供医务服务。在通告全国劳动委员会后,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该义务的实施方 式。这些法令主要规定:1)根据当地的条件和企业或机构所用劳动者的人数规定企业需雇医务人员的人 数、资格和职位;2)在什么条件下雇主可以让企业或机构以外的、或企业或机构本身的、或几个 企业公用的医务组织承担它的医务服务;3)在什么条件下雇主必须设立和维持护士室、医务室或急救箱;第 178 条在生病、事故、怀孕或分娩,以及因不可抗力而中断合同的情况下,雇 主必须向劳方和其家属提供下列服务直至合同结束:1)医务、牙医和外科治疗;药费和住院费;2)必要的交通费,如果劳方或其家庭无力行动时;3)根据医嘱和公共健康部规定的费率提供眼镜、矫形器具和假器具,假牙除外;如果根据合同或法律,劳方必须返回国内,而费用由雇主承担时;在劳方的身体 状况允许他回国前,治疗的义务继续有效。回程由雇主根据医生的意见决定。有 争议时,劳方可向医疗委员会上述。该委员会由省长依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长令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来组成。除了由于劳方的严重过失不经提前通知立即结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外,雇主 必须向其提供医疗直至合同正常结束,如果预先通知的期限得到遵守的话。一旦劳方受雇于另一个雇主或从事盈利性的活动,雇主即解除任何义务。第 179 条如果根据社保法规,疾病或事故被视为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第 178 条中 雇主的义务只限于全国社保协会没有覆盖的时间段。第 180 条下列医疗不由雇主承担:1)当疾病、事故、或原有疾病或事故的加重是由于本法第 107 条规定的特殊风 险下而造成;2)受益人无正当理由逃避治疗(哪怕是预防性的)、或逃避预防性卫生检查、 或雇主建议的医务检查; 3)当事人虚假申报或隐瞒;第 181 条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本法第 177 条中部长令规定的条件 提供本节规定的医务治疗。第 182 条当事故或疾病可能有第三者责任时,针对第三方的行为不会免除雇主履 行其义务。第 183 条在国外的治疗费中由劳方和其家庭承担的报销比例由劳动和社会救济 部长在听取公共健康部长的意见后颁令确定。第 184 条劳方的家庭成员只有在他们确由劳方抚养、事实上居住在一起并且没有 从事营利性工作时才能享受本节的规定。可事实上被认为是劳方家庭成员的人是:-在刚果共和国的学校上学的儿童;-当由于工作性质、不可抗力、由于雇主或风俗而分离时的全部家庭成员;第九章劳动的行政管理第一节一般性条例第 185 条 -劳动行政机构置于负责劳动和社会互助部长的领导下,在劳动、就 业、培训和社会互助方面担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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