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

上传人:lis****211 文档编号:179186870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3.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_月_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 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 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 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 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 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定。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 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 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 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 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 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 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 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 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 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 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 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 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 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 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 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 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 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 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 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 或者联合字词。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 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 文件。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 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 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 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 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 业名称登记证书。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 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 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 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 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 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 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 销登记未满一年的。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 得申请变更。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 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 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 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 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 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 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 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 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 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 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 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 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 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 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 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 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 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 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 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 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 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 握毡竟娑葱小?/p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 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 制。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 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 实身份及行为能力。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 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 裁。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 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 做证据保全。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 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 其刑事责任。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 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七、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 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条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