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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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投标的概念 二、采购与招标的关系 三、发包和招标的区别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五、出题的方向、题型 六、“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 一、招投标的概念 按照民法学理论,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序。招投标的通俗定义: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 二、采购与招标的关系 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6)租赁(7)拍买(8)其他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 三、发包和招标的区别 4、发包的形式 工程发包的形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是指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一般用于私民营非公建项目、国有投资的特殊性项目(专有技术、保密工程等)、抢险救灾突发性项目等。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 招标方式的分类: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003年3月8日四、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一)、条例基本概述 条例共七章85条 第一章总则6条 第二章招标22条 第三章投标11条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16条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3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20条 第七章附则3条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6条)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2 (25条)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3 (11条)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4(16条)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5(3条)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规定。6(20条)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7 (3条)主要对实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的解决办法与施行日期做出规定。(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注意“工程”的广义和狭义,建设工程投资构成,“非工程”的货物划分。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事)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人)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监督职责分工(其中,能源项目应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同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指:非行政许可职责、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移动的核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注:备案类的(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也必须依法招标,程序依然合法第八条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重要条件)(比如语音系统,只有华为、中兴等几家,邀请和公开招标投标人没有区别)(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人支付的费用,一般来说邀请招标省时、省钱,可以不用资格预审)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指备案类项目)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该动态考核和更新,并适度体现投标机会差别,防止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不能局限供应商名单中,在资格预审时可以区别对待,差别化入围,信誉好的优先考虑,或者随机抽取,是个难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不能以专利或专有技术作为入围条件,是客观而不是主观)(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资质条件和建设单位的单位是指同一个人,关联的公司、上下公司、子公司都不可以)(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如何界定?比如设备扩容,不能离开原有设备的,可以不招标,系统可以独立运行的必须招标;工程如现场布局的限制、第二家单位进不去,或者例如地铁增加出口,应配合等原因,可以选择原有单位,但价格有可能提高,或比如增加层高,用原来的单位,单位会很高,因超过了合同调价的范围)(如果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可以用备选方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增加了采购追加以后的报价情况)(严格禁止主观上故意规避招标)(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一)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自行招标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资格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 5、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的要求 要求中标人垫付资金 评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未提供业绩证明,招标人可据众所周知的业绩作为打分依据。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在编制标底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质量因素 材料价格因素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因素 本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注意(二)、(三)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款,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条是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似的规定,但实施效果受现行行政、财税等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制约。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需要注意几种投标无效的情形)。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定位。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时应审验其密封,并应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正密封偏差,或记录微小密封偏差后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时不审验,开标时招标人或监督代表根据密封状况判别废标是错误的,开标时应由投标人自己审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分别规定两类联合体资质和业绩认定条件标准;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分工和责任;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各方提交。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投标一次,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界定串标。第四十条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出现上述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从主体行为意识目的以及事实结果两方面界定双方串标。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注意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第二款应首先研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因和相应的改进措施;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后续制定印发;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并异地公证评标,减少评标“小金库和常委”的现象,已经成为规范招标投标的重要措施和发展趋势。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和共享,逐渐过度完善。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特殊项目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或库外直接选聘确定。第四十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评标标准和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条标底的作用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同时,应当逐步限制采用以接近标底或其复合的基准价的报价为最高评分办法。第五十一条否决投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一)是指既无单位公章又无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形可以比此更严格;关于法人公章的含义和实际使用要求。非法人组织(分公司)虽然可以投标并使用公章,实际大多受到限制。(四)不适用不同货物集中捆绑招标,事先没有固定分标包,同一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不同产品为单元,分别编制投标文件的做法。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上述(五)、(六)情形均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并明确标注,以免任意扩大或发生争议。其中“成本”是指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即使需要并允许当面口头澄清说明者,最终也应该以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为准。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媒体平台未作规定,一般应包括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修改了原施工与货物的不一致规定,限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为了防止串标,允许招标人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可以谨慎选择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评标结束后,原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解散。履约能力复核审查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可视为合同生效条件。因为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防止串标的要求,与一般签约有区别,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但可以细化和补充非实质性的内容。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实际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和事件明确约定保证金利息标准;如很少发生或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应事先声明不退还利息,以免发生纠纷。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第五十九条中标人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主体和关键工作不得分包,特殊情形除外;总分包合同与联合体合同的责任分担区别。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款分别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异议提出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实际投诉太多,信息来源非正常,调查处理困难。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五、出题的方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第12号已修订)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已修订)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7、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8、电子招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9、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题目类型 标准化试题 1、多选题 2、单选题 3、判断题、及格分为80分题目举例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中标通知书约束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几个出题的角度。招标人在编制标底时,需考虑的因素。招标人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哪里载明。国有投资招标人如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行为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人不得有的行为。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内容:在何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评标办法可以采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哪些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哪些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哪些,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何种情况,可以补抽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情况,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必须通过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法定权利。情形,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评标结论中,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说法中,正确的。关于评标中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正确做法 关于评标的说法中,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评标有关规定的有。对于澄清的说法正确的 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的形式。评标专家回避 投标人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出现哪些情况,其投标无效。投标截止前,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出现哪些情形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施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得存在哪些情形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 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8或说明。评标专家承担义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哪些内容记载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为几名。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哪些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据情节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活动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内容包括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开标时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验,描述。开标时,可由哪些人检查或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内容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或者其他方法。关于投标保证金关于两阶段招标。关于联合体投标,。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关于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与投标最高限价,关于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主要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关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做法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 内容。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内容。根据国家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什么原则进行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专家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投标人对开标异议的表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中应满足。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专家因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活动遵循的原则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标通知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的招标工作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形式有。对于细微偏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出现下列哪些行为,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选取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组织形式有。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评标专家应能够地履行职责。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有 评标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无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中、小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扬建工(2014)2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规范其质量安全行为和市场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机制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是指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活动中,将企业信用行为情况纳入评标范围,投标时分为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个部分,评标时分别定量计分的评标办法。采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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