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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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起设立公司契约书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配合发展的原则,就经营种桑养蚕项目,经充分磋商,决定配合出资,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设立公司,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公司概况名称: 住所地: 经营项目:主营: 兼营: 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最终以工商部门审批为准。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公司增资扩股时,双方以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三条 各方出资: 甲方货币出资 万元,实物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乙方货币出资 万元,实物出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 本契约签订后 日内,双方应将上述现金足额存入在 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对于非货币出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证明文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各方保证其出资或提供实物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上的权利瑕疵,不组成对项目投资的任何障碍。各方对各自出资存在的瑕疵或因出资所引起的纠纷或因委托持股所引起的纠纷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各方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各方配合指定的代表或配合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条 股东资格各方按照本契约约定缴纳出资并经工商登记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权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股东为实名股东,公司不接受隐名股东。第五条 双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有违反的,其对外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会成员任期不超过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行使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遵循公司法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经理的聘任、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财务人员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前 日,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财务的财务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第八条 合作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作期满或公司因故提前终止经营,双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条 双方除承担本契约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分工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甲方: 1、 ; 2、 。 (二)乙方: 1、 ; 2、 。 第十条 设立费用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一方开支费用前需征求另一方意见。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_日内返还各方已缴纳的全部出资,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过错责任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方时由双方按本契约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契约的变更与解除本契约的变更需经双方磋商同意,任何修改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即生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契约: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本契约履行;4、经各方磋商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第十二条 违反责任本契约是双方发起设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基础性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反时应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期、未足额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未缴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仍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时,守约方除有权解除契约以外,并有权主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本契约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侵害另一方的正当权益时,应赔偿其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本契约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契约时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应以有效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怠于通知使另一方损失扩大时,应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磋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契约,该补充契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契约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磋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签订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及文本收执 本契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内容相同,双方确认各执两份无异。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一方因本契约之目的和事项通知另一方时,以另一方记载于本契约的电话、住所地为依据,一方因提供的电话、住所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未履行告知义务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科教兴国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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