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一体化过滤材料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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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多功能一体化过滤材料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多功能一体化过滤材料公司知识产权规划方案xx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3二、 产业环境分析6三、 坚持标准引领,完善质量保障能力7四、 必要性分析7五、 公司简介8六、 知识消费的特征9七、 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5八、 邻接权19九、 著作权的客体21十、 知识分配概述33十一、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35十二、 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42十三、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45十四、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49十五、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61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64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66十八、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68劳动定员一览表69十九、 法人治理结构70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有限公司(二)项目地点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三)项目进度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xx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四)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鼓励产业用纺织品企业与基础材料及终端应用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完善覆盖生产与应用的标准检测评价体系,建立诚信共赢产业链供应链。(五)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6970.0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574.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98%;建设期利息162.2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3%;流动资金1232.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69%。2、建设投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5574.8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4742.1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12.31万元,预备费120.33万元。(六)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154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11583.23万元,纳税总额1719.08万元,净利润2799.43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32.64%,财务净现值6284.64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4.87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总投资万元6970.051.1建设投资万元5574.801.1.1工程费用万元4742.161.1.2其他费用万元712.311.1.3预备费万元120.331.2建设期利息万元162.271.3流动资金万元1232.982资金筹措万元6970.052.1自筹资金万元3658.462.2银行贷款万元3311.593营业收入万元15400.00正常运营年份4总成本费用万元11583.235利润总额万元3732.576净利润万元2799.437所得税万元933.148增值税万元701.749税金及附加万元84.2010纳税总额万元1719.0811盈亏平衡点万元4515.38产值12回收期年4.8713内部收益率32.64%所得税后14财务净现值万元6284.64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三、 坚持标准引领,完善质量保障能力加强标准体系协同建设。推进上下游企业标准协同研究发布,推进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土工、过滤、海洋等应用领域重点产品标准与应用规范的制修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国际标准转化力度,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开展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在绳索、个体防护等领域开展国际对标工作,逐步缩小国内外产品质量差距。鼓励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估,推动高端品质认证和质量评价工作,培育优质品牌。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五、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蔡xx3、注册资本:7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2-57、营业期限:2013-2-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 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六、 知识消费的特征(一)知识消费的一般特征一般而言,知识消费的特征如下:1、知识消费的重复性和共享性知识可以被一人多次重复消费,且不具磨损性;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一个知识,该知识就可能变成其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可以被多人在同一或不同时间、同一或不同空间为多人所消费。知识消费的无限重复和共享性是其他许多商品所不具备的。而且知识的使用价值在被该人消费中不但没有消失,反而会在不同载体转移过程中可以创造出高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就一个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新知识通过消费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远远高于自身投入的费用,效益递增;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农作技术和医药卫生的效益,太阳能、光伏技术、受控热核聚变能等可使经济增长从依靠稀缺资源转到富有的自然资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知识消费的相对整体性更强单一、分散的知识虽然各有其价值,但这些零碎知识合成的有机的知识整体,会产生数倍于单个知识的价值。在有些场合,某些知识被分割后往往一文不名,必须以整体的形态出现才可显示出价值。如某一专利技术,如果去掉某一部分可能就毫无价值:即使是从专利的角度看,技术方案是完整的,但如果不结合与其密切相关的专有技术,则该专利也会无价值。这是从更高一个层次来看知识的整体性。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将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而作为专有技术持有,就是利用知识的整体性价值来获取暴利的典型例子:技术受方购得的专利往往价格不高,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如技术标准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但这些技术的获得通常无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往往还需要以昂贵的价格购得专有技术才可实现生产目的,否则所获专利技术一文不值。3、知识消费的增值性与自我满足性知识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断增强和丰富的可能性;同样多的知识,进行不同的组合,或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多数场合会成倍放大知识的价值。知识消费后,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性,在消费者身上随着不断消费的知识的积累与沉淀,他自身知识的丰富性会使已经消耗的知识具有更大的价值,如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气质、修养、容智和从容等所带来的社会认可与经济价值是一般商品消费所无法产生的。知识消费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自我满足并带来创新的过程。知识产品消费一般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相反其满足度呈递增趋势,如集邮者随着一套邮票的收集越来越齐全而获得的满足度会越来越大。一个在证明数学公式的学生,在其一步步接近证明成功过程中,其满足感也在日渐增强。在很多场合,随着知识的消耗越多,创新新知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满足感也会越来越强。实际上,消费者通过知识消费,特别是文化产品的消费,寻求自身满足感,在此基础上,激发出更多新的感悟与观点,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4、知识消费的多层次性知识经济下的消费与其他经济形态下的消费一样,不可能做到均贫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消费虽旨在追求所有人共同分享人类知识成果,但由于人的兴趣、知识积累、经验、生活环境、智商及努力的程度不同,消费的多层次性和不平等性比物质财富的消费更为突出。在一国之内,由于知识掌握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知识消费呈现出无限的多层次性,而且这种多层次性与财富拥有的多少并不成正相关关系。知识经济依赖的是智力资源,从事高新技术或知识的人员消费的知识居于较高层次,他们消耗知识的同时,也在创造更多更新的知识,他们对社会发展呈良性循环态势起重大作用;所以社会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创新者和高技术创业者的较高收入,以使创新层出不穷,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一般知识的消费集团而言,它们在普遍意义上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也不能有所忽视。多层次性消费的合理引导、安排和有序,是知识经济构建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成员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情况,消费相应的知识;各国可依国情制定适宜标准,并依法进行调控。这样的知识消费,也为知识经济的生产和分配提供了保证。(二)知识消费和传统商品消费的其他不同知识消费还有一些难以归纳为“特征”,但和传统商品消费比较有所不同的地方,现加以罗列,以供参考。(1)公共用品或准公共用品大大增加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较,由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的时间性特征会使越来越多的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人们使用的公共知识用品部分大大增加,而且公共用品日渐世界化。如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花较少的费用,甚或免费无偿地就可以从因特网上获取有关知识。图书馆等公用基础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了较多便利,其提供的资料和公共服务,能让消费者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各种各样他所需要的知识;如复印有关研究所需的外文参考文献,就远比购买所有原版书要便宜、便捷。这类消费多为教育消费和休闲健身娱乐消费,目的是为了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以获取竞争优势,过质量更高的生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进步和发展。(2)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更显重要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权利归属确定及它们受到的保护应比传统经济中的有关财产权的保护等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其确权显得十分关键,专利制度及商标制度中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先申请原则”与“唯一性原则”就是确权重要性的体现,它们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早申请获得授权并排除他人获得权利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创造发明人或创作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以使他们的投入和付出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维持创新动力,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推动社会进步。虽然知识不会因消费而被损耗掉,但是随着新知识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知识创新系统是其智力资源长兴不衰、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为此,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要得到维护的话,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3)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识的消费和一般商品的消费一样,并非“免费的午餐”,它们都需要付出代价。然而,对于知识的消费,其前提是消费者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或积累,即他在消费某一知识前,要有必要的学习作为铺垫,然后才可将新的知识消化进而成为自己的东西;这使其与有形商品的消费区别开来。这里“必要的学习”是需要成本的。不过,新知识的消费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当然,一个人将知识像商品一样来消费,消费到何种程度及给他带来什么样的收益,往往取决于该人实际运用知识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能力。因此,在知识经济中每个人能消费多少知识,依赖于该人的知识积累水平及学习和运用能力;所以知识经济时代高级消费者或富有者,是具有高知识水平和善于学习的人,如网络高手在网络时代其消费知识的水平就高于一般人,其获得的收益无疑也会高于一般人。(4)知识可以引导消费知识引导消费的现象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矿泉水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当人们了解并相信矿泉水对人体有益的知识以后,矿泉水,就身价百倍,在法国相当于自来水的100倍的价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就造就了产品,能够引导了消费,如互联网消费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Iphone是在高新技术发展后引导出新的消费潮流等均是例证。(5)适度、科学的消费农业经济提倡的是节俭式的低消费,难以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工业经济提倡是物欲横流的高消费,造成世界资源的耗竭、环境污染和不可持续的发展。这两者都不是人类理想的消费方式。知识经济的目标是逐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其指导思想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它提倡的“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消费”方式能够避开上述两种消费方式的不足,它既不主张盲目的苦行、节俭,也不提倡高消费,而认可适度、科学和绿色的消费模式。七、 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一)个人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面对知识无比丰富的世界,知识每天都在爆炸性地增长,而个人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个人在消费知识时应当有所选择,消费适合自身知识结构、专业特点和有能力消费的知识,而“皓首穷经”式的学习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明确的。当然,随着知识结构的调整、专业的变化及自身知识量的积累和范围的拓展,自己消费知识的方式、能力和范围也会随之变化,对此自身的知识消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由于知识消费与知识学习密不可分,提升自身知识消费的能力离不开学习,故提倡终身学习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终身消费知识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质上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知识的消费,“学如行舟,不进则退”,这一古训在今天随着知识的快速增加和发展,变得更为突出。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铭记的另一个特点。(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持续培训和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发展对企业培训员工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便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调整或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为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事实证明,企业是知识经济社会中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消费的主体,企业在消费知识中获得更多的创新启示和动力;企业的创新和知识消费息息相关:知识创新需要知识消费,而更高层次的知识消费会带动更为先进的创新;知识的发展和更新越快,企业消费和吸收的知识的步伐就应更快;因此,企业对员工的持续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其员工个人而言,让他们意识到:自觉或不自觉的终身教育是知识消费者必须坚持的活动,以让自己既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也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2009年上半年,美世咨询公布了对上海40家跨国公司的最新薪酬调查。调查显示,这40家公司认为吸引员工最为重要的五项因素分别为:员工发展计划78%、对员工的奖励和肯定60%、薪酬福利,56%、培训计划40%和工作环境28%等。可以看出,除了为员工提供较高的薪酬、福利待遇外,还要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与发展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述跨国公司保持了相比上海整体市场低4到5个百分点的低员工流失率,对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创新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本世纪初,有关研究也表明,为了增强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华跨国公司在人员培训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应用了很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著名培训组织CCID提供的2002年数据显示,在华外企的人均培训时间为每年44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3384元,占工资比例的5%;而同期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均年培训时间仅为5.6小时,人均年培训预算约1362元,占工资比例的1.5%。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在华跨国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总体上高于本土企业。2、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知识消费的风险意识及识别新知识的能力相当重要,特别对那些依赖于知识生存、发展的企业而言。知识生产阶段,任何投入都有风险,即投入可能产生不了预期的成果,甚至研发的完全失败;同样,在消费知识的过程中也存在巨大风险,如花巨资引进的待“消费”的技术,可能与当地情况不符,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改技术并使之适应本土的能力,则引进技术可能被浪费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在冰箱、彩电等领域不当的引进技术经历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教训。提高企业知识消费风险意识,就会不盲目引进或消费知识,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与本企业相关的知识消费,能提高创新效能,并充分利用知识消费所孕育的机会,为企业带来新的知识和利润。3、建立完善的信息情报机制,及时获取企业所需并可被消费的知识在知识爆炸时代,快速获取自己所需知识的能力不仅个人需要企业更需要。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和距离,与传统商品的生产、经销和消费等环节相比,空间距离更短(网络环境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三者关系更为密切,彼此间时间间隔更短。知识可能开发时间较长,但信息网络的快速传播使知识能很快应用于生产之中;为此,企业应完善有关信息情报机制,设立情报搜集和筛选系统,以便能快捷有效地获取、分析所需知识,了解掌握最新的知识发展动态,并尽快消费、应用这些知识来满足企业的需求。很多跨国公司均设有自己的信息情报中心,来搜集最新情报,跟踪某一领域产品、服务的发展动态以及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以为自己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此外,加快知识(包括引进他人的知识及自己研发的知识)转化步伐是实现知识消费、获取企业利益的重要步骤:知识转化的快慢与转化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知识消费效果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在消费知识时,知识转化也必须作为其消费知识时的重要参照。八、 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之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分别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1、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10年的专有使用权,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即: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权利,且没有期限限制。财产权利是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财产权利的期限为50年自表演发生之日起算。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送审稿删除了本条第二款关于适用演绎作品创作作品需要取得双重许可的规定。因为都统一规定在了演绎作品下面。4、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在该条增加第三款:(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九、 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含义关于什么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则规定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该条第2款还提示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文字作品的定义:除视听作品之外,以文字、数字或者其他文字或者数字符号或者标记表达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种作品的物体,例如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电影、录音带、带状物、圆盘或者卡片的性质如何。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情感的原创性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情感本身。思想和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如小说山植树之恋,作者通过描述主人公静秋和老三之间相识、相知和相恋的故事,讲述了“文革”时期一段纯美的爱情故事。纯美的爱情本身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而只是一种情感;但是作者通过一定的人物、情节和构思的表达则是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就拟专门增加一条特意强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等。即第五条: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和利用。作品是无形的,只有通过一定载体,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传播。如小说山楂树之恋,它可以通过印刷成书,刻在软盘上,或储存在网络空间。所以,一部作品可能有若干种载体。但是需要注意到,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转移作品的著作权。承载作品的载体上至少有两种权利,即作品的著作权和载体的物权。将载有作品的载体出售后,该载体就成为购买者物权的客体,购买者可以对该载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其载体上作品的著作权却仍然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购买者只能将该载体作为物品进行使用,不能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如复制、网络传播等。例如,小说山楂树之恋,其载体是印有山植树之恋的图书,购买者购买图书后,享有对图书这一物品的处分权,但是对承载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再如,对于一般的有形物,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出租,但是,对于含有电影光盘,计算机软件或CD,所有权人不享有出租权,而由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享有出租权。所以,任何公众在购买含有作品的载体的时候,实际上其主要成本是用于购买该载体中的作品(但不是作品的著作权)。(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是独创作品。独创,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换言之,抄袭而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理解独创这一条件时应把握两点: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许多的作家都画竹子,只要没有剽窃,均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性不要求“创新性”。所谓创新,就是指该作品与现有的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不要求作品的独创性中包含创新性。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3)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仅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这一规定要求作品必须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而不是物质需求。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只是智力成果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可能属于工业领域内的产品,属于专利法的客体而非著作权的客体。如一台ipod,无论它的功能多么巧妙,外观多么具有创新性和美观性,均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3、法律规定的客体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法的客体:(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的文字作品,包括以中文、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或者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乐谱、文书、日记、科学专著、盲文读物、广告用语等作品。文字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最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虽然也有一定的表达方式,但这种表达方式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下来。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于取证方面困难,司法难以做出裁决。所以对于口述作品是否应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比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就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而美国版权法规定,固定是作品创作完成的必要条件,所以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下来的作品,在美国不能获得版权。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口述作品受保护。(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经常和其他艺术门类结合产生新的艺术作品是其他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和舞蹈结合可以变成舞剧。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音乐可以独立拿来使用,就可以单独以音乐作品的形式对音乐进行保护,而且不影响其他艺术作品独立地受保护。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对于此处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此处的戏剧作品应当仅指剧本。对于根据剧本,由演员在舞台上进行演出而形成的作品,则属于表演的范畴,受邻接权的保护。而也有学者认为,戏剧作品既包含剧本,也应该包含对剧本进行表演而形成的舞台剧。本书作者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含义,本处的戏剧作品,应当仅指剧本,但是,正如曹新明先生所言:“我们不能因为法律选择剧本作为保护对象,就把剧本等同于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此处曲艺作品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曲艺作品应当是由曲艺艺术家运用其特殊的创作手法编创、适于以说唱等方式表演的文字作品,而非由曲艺表演艺术家进行曲艺表演而产生的结果。曲艺文字作品产生著作权,而对曲艺文字作品进行表演产生邻接权。而也有学者认为整个的曲艺表演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在内,都应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有作者认为,舞谱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根据舞谱作品进行表演则产生的是邻接权。但是舞蹈作品则与舞谱作品不同,是以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是未经固定的现场表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形式,是艺术的现场展现,具有很高的难度和技巧。杂技是我国的国粹之一,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时将其加入,这对于保护我国杂技艺术很有意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有三个共同点,首先,它们都是表演的艺术;其次,它们都是综合艺术;最后,文字都是它们的共有的要素。而它们相互区别,独成一类艺术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最终呈现的艺术形式的独特性,既不是中间的某个环节,也不是其中的某个要素。文字要素虽然都包含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中,但是这些文字要素是分别从属于各种不同艺术形式的要求的。它的创作规律服从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的形式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混淆了乐谱和音乐作品的界限、混淆了舞剧、剧本和作为表演艺术的舞蹈、戏剧、杂技作品的区别,统统用乐谱、舞谱或剧本取代音乐、杂技、舞蹈、和戏剧,就形同于用乐谱代替了听音乐,用看舞谱或剧本等同于欣赏舞蹈、杂技或戏剧表演,实际上否认了综合艺术的存在。这种认识方法不符合艺术形态分类的基本原理,难以被接受,也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关于上述四类艺术形式的定义,也有难以解释的矛盾,除了戏剧作品强调了文字属性外,音乐、曲艺和舞蹈的定义,实际上都是以综合艺术形式表现的表演艺术。(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最常见的美术作品有绘画、书法、篆刻、雕塑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当建筑物在外观、装饰或者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时,建筑物也成为一种造型艺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普通建筑的外观、设计等缺乏独创性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等。建筑物设计图是一种图形作品,建筑物模型是一种模型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有相应的保护类型。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中拟在该条款中增加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保护的对象。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比如,具有特殊艺术造型的“生日蛋糕”“菜肴”“发型”等。对于这类作品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争议的。期待法律的修订。(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作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技巧在构图、选择或者拍摄对象上表现出自己的独创性,完成创作。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反之,如果缺乏独创性、单纯的复制性的摄影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其修订为视听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有电视、录像、短视频等视听作品,其表现手法与电影摄制类似,只是其载体不同于电影的胶片,但其形式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著作权法对它们提供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及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所以,近年来,不少国家不再区分电影、电视、录像,而通称为“视听作品”。我国当前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显得冗长,如果改为“视听作品”,实为一个不错的选择。(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虽然种类不同,但是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指示性”,比如,地图是对方位的指示。模型作品也具有指示性,比如,飞机模型、船只模型等,制作者可以按照模型的构造按比例制成实物。(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思想表达形式,如计算机软件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今后可能会出现新的思想表达形式,需要列入著作权客体给予保护。但是,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其他作品,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另外,著作权法又规定,汇编若干作品或其片段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的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制作目的即在于执行某一社会职能,管理社会事务,需要在公众间传播和流传,虽然这些文件具有独创性和合法性,但是著作权的保护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使得其不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流通。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对于该译文的效力,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因此,官方译文的地位与其原语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需要大范围传播,因此,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学者将本国法律翻译成外文,或者将外国法律译成中文,他对自己的译文享有著作权。(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对已发生事实的简单事实性描述,不含有加工或修饰的行为。如对我国国家主席外交访问行程的报道,这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尽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不注明出处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是对时事新闻的简单报道,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对时事新闻进行整理、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以综述、评述、特写等表达形式加以报道,这种报道已具备作品的条件,对此报道者应享有著作权。例如,某新闻记者根据历届国家主席访美的新闻报道而撰写的关系中美两国外交关系发展的新闻作品,具备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保护;又如,某摄影记者拍摄的毛泽东主席挥手的瞬间照片亦受著作权保护。同对于其他作品的保护一样,著作权法给予时事新闻作品同样的著作权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为人们普遍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十、 知识分配概述经济学上的“分配”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等。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科技知识等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在不同空间的扩散,使不同个体之间可以分享知识信息的过程,其使命在于使知识从其拥有者手中传送到接受者手中,使后者能了解、分享和应用同样的知识,其主要使命在于扩散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投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知识的扩散和知识的创造同等重要,它导致人们对知识分配网络和国家创新体系重视程度大大增加。1891但知识的分配是复杂的,既有不同时代之间的分配或分享(主要通过书籍、胶卷或现代电子载体等完成),也有同时代不同空间范围内的传播;既有无偿的知识传播,又有有偿的知识传播(如对私人拥有排他商业使用权的知识转让等,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传播过程中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对传播者付出对价)。本教材主要讨论的是同时代的有偿的知识传播(实际上某些无偿的传播在现代条件下也是有偿的)。特定知识只能分配给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分配主要是以掌握知识的多寡、最终也主要靠创新业绩来进行的。所以,拥有知识越多的人,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其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知识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特征的经济;创新要使不同行为者(企业、实验室、科学系统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大量交换,需要传播;传播是知识经济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知识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意义在于为新知识寻找真正懂得其商品价值并能尽快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使用企业;它是知识交换和消费的前提与基础。传播的外在动力是社会需求,内在动力是寻找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价值的企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回报。它联系着两头:知识生产和知识的使用,起桥梁纽带作用:其生产是知识传播、消费的源头,其是知识价值的最终体现。宏观角度看,知识的分配是社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微观地看,是把具体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知识经济中,先进而实用的知识相当广泛;通过传播,减少知识生产者的盲目性和自我发展的随意性,使他们有了明确的方向,也减少知识使用企业找不到知识的困难,缩短了知识从生产到使用的周期。十一、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一)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再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传播一直都在连续不断地进行中,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然而,不同时代,知识传播的方式虽然有着传承关系,但在不同时期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农业社会,知识传播主要靠传播者的言传身教,靠接受者的模仿、学习。由于当时知识不够体系化和理论化,多体现为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带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不易稳定,它们难以被规模化地普及。所以在这个时代,知识传播的形式常常是小规模的师傅带徒弟、父亲带儿子的方式代代相传(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点方式”);知识虽然会随着知识传人的灵性、悟性和智慧变得日益丰富和有价值,但往往难以形成庞大的知识体,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有所发展;而且如果该传人突遇事故身亡,这一知识也会随之永久地消失。显然,这种传播方式传播的信息量小,主观性强,带有较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内容也多带有片面性和保守性,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发展,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农业社会经历了那么漫长的时间。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日益成为特定的理论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具有稳定性:这就在知识传播的方法上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规模化、组织化传播知识(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成为可能。该阶段知识传播最主要的路径和形式就是学校教育,它取代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体与个体间传播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但已不是主要形式)。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借助于制度化的组织,按照特定的标准化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分科分级、系统、长期连续不断地向被教育者传播知识:它对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除了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培训机构、政府和大众传媒等对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知识传播体系,大大促进了知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知识传播多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知识传播的成本较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的传播已经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其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知识传播。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上虚拟空间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数字技术和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将知识传播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依然存在,但点点交互传播方法渐成主流。互联网技术使知识的传播变得更为快捷、及时、简便、廉价和有效;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交互转换,知识垄断日益变得不可能,知识传播变得更为自由和开放,传播的形式、内容日益灵活(如空间在互联网时代变得不太重要,网上课堂、远程教育可以完成更多的教育任务)、丰富、生动和真实。这种动态的方式更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略的是:正是由于传播的廉价和便捷,各种无效或有害信息、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违法与犯罪行为也在与日俱增,它们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这种传播方式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二)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当代社会,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和相应方式有:1、教育机制(包括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等),该机制承载着将人类已有的知识文明传输给受教育者的历史使命,让受教育者在接受人类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具备创新知识的人。它是知识传播最为悠久的机制,是知识传承最重要的手段。早期教育以言传身教为主。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规模化教育不断扩展,以至于在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今天,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多媒体教育手段的运用及网络教育的普及等,大大提高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对该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加强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美国强大的历史、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崛起、韩国的汉江奇迹及德国统一后的飞速发展等无不证明了这一点。2、社会培训机制。它是维系社会持续创新能力的保障机制,是人,离开高校、科研院所后续教育的体现,是终身学习的有力支撑。其方式主要是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定期(如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年度注册所需的专业培训)或不定期(如各公司选送有关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具体技能提升的培训等)的各相关专业的有偿培训。3、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它们是传播大众知识的主要渠道,对现代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人类的生活几乎无处不及。如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新闻报纸、杂志等每时每刻都在传播着不同的知识。随着信息量的激增,不断改进的媒体传播日显重要。而网络传播的高效和迅捷,日渐显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为此各国加强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可以加大了信息传播,产生社会附加值,建立各种知识间的联系,产生倍增效应。4、商业传播系统,含出版机制和专利与专有技术转让机制。前者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的作品,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的读者群在付出一定对价情况下分享其知识;后者是主要通过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供方和需方之间搭起桥梁,使这种知识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各取所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四个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知识。上述每一种机制的传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每种传播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只不过价格高低及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进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免费的,实际上它们也是有代价的,教师工资及教育设施就是传播知识的成本,只是费用较低而已。但近年来美国普通教育制度之外私立学校,知识传播费用很高,其意图使这些学校受教育者在获取知识的路径、培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受教育者,以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以更高代价来传播知识,它能满足部分富有者的需求。在发达国家目前很完善的职业培训系统收费远远高于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触角的延伸,这种培训已经蔓延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笔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参加过多次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1999年11月在上海参加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训三天时间,付出培训费是2000美元;一次是2001年10月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受训时间一周(5天),培训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显然它们都远远高于同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育费用。出版业的收入和新闻媒体的间接收入(如广告收入)都是知识传播的代价,最终由出版物消费者、新闻媒体阅读者及广告商品消费者负担。专利和技术转让系统则是典型的、商业性的知识传播系统,获得这些知识要按商业条件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等,它们往往高于一般传播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互联网络出现之前,金钱财富的占有往往对知识的分配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知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而其费用也较为高昂,甚至在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书刊的价格也较高,经济富裕的人获得这些载体的机会多于贫穷的人。但互联网出现后,知识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一台电脑,一个终端,与网络连接起来,以较低廉的上网费用便可获取无限的知识),电子载体的低廉,使知识更易为人们所分享;分配知识与财富的多少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使知识的分配变得日益公平。总体上看,从农业到工业经济,知识传播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传播的代价也在逐渐提高。在工业经济中知识传播的代价越来越高,实际上是走上了以财产的占有多寡来分配知识的老路,而信息网络的知识分配,至少在目前,是以知识占有的多寡来分配知识。现代社会,知识呈现无限增长的趋势,这看起来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就个人或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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