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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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1、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方案方案应提交项目总监办审核,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1 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人员2-2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3 工程项目开始及各施工过程中的措施3、本工程预计投入的安全经费4、安全经费的管理5、安全经费的使用范围6、安全经费的使用方案7、安全生产经费总体使用计划(表)2、安全生产措施费怎么计算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公路工程按工程造价1.5%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 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扩展资料: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 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 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3、修理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内容已经很明确了啊!格式问你自己的财务主管吧,记得一定要求“审核人”和“审批人”以及 领导审批意见栏,最后还要公章,不然是没有用的。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 号 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 5 章 40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 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扩展资料:各省、自治区、直回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答法。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应该从哪些方面写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写。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三)露天矿吨煤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 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 元,地下矿山每吨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 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 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 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 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 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 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 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 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 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 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 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 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 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 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 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 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 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 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 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 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 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 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 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 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 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 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 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 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 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 投入,按原渠道列支。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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