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上传人:lis****666 文档编号:172583183 上传时间:2022-12-0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我国有必要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平衡和合理化,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程序参与能力,有利于提升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 【关键词】: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诉讼行为成立后,通过对其价值评价,如果该诉讼行为不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其在诸种诉讼价值的冲突中弊大于利,则,将不赋予其预期的诉讼效力,此种诉讼行为即为无效的诉讼行为。诉讼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不产生该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来的法律效力,其结果是诉讼程序将恢还原状,即返回到该行为没有实施前的状态。这对于标准诉讼行为、实现司法公道意义重大。与其他国家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相比,从总体上看,我国至今没有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作为一项根本制度加以构建。我国有必要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一、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平衡和合理化长期以来,在诉讼制度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中,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对正当程序的维护。几十年来,随着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的增强以及人们对诉讼的本质和人类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借鉴英美法系的合理因素,强化本国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能力,特别是强化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爱护能力。人权保障运动兴起后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的一项新兴诉讼制度,诉讼行为制度更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爱护作为优先于案件实体真实发现的首要价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行为制度强调只有基于合理的理由,国家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只有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被追诉者在实体上被认定无罪的惩办性后果。我国自清末改制以来建立的现代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对实体真实的发现。新中国的诉讼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而前苏联自斯大林上台以来在政治上“左的倾向一直非常严重,许多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有的人权保障机制在前苏联诉讼制度中都未得到建立,而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前苏联的诉讼制度时,出于所谓“国情等方面的考虑,又进一步将前苏联本已非常疏漏的人权保障机制加以简化,这导致我国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功能极其单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完全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而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使这种状况有一定的改观,但从总体而言,特别是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追诉地位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诉讼行为制度的价值侧重点是通过标准和限制国家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而将其移植于我国的诉讼程序之中,将有利于增强我国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机能,弱化我国刑事诉讼过于浓厚的犯罪控制色彩。二、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在我国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程序参与能力参与性是现代程序正义的一项根本要求。只有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能力,才能使有关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都被纳入法官视野,从而提高诉讼程序的事实发现能力;也只有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能力,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才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真正接受案件的最终裁判,从而提高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和维护秩序的社会功能。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和控制能力。以辩诉交易为例,现在不仅美国将其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主要方式,意大利、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也在实践,甚至立法上借鉴辩诉交易的做法。意大利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程序1借鉴了辩诉交易的精神自不待言,英国司法实践中控辩之间进行交易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英国,为被告辩护的律师经常容许以就某项控告劝其当事人认罪作为交换条件而使起诉方面同意不再查究其他更严重的控告。2在德国,许多州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辩诉交易逐渐合法化的趋势。如驰名的科尔贿赂基金丑闻案最终就是以一种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形式结案的,负责此案调查的北莱因一威斯特伐利亚洲司法部说“将责令科尔交付30万马克(合14.5万美元)罚款,作为对停止调查工作的交换。3又如,以罪状认否程序为例,现在不仅英美法系国家采行这一制度,许多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吸收这一制度的精神。如我国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325条即规定,法官可直接将辩方自认的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视为是真实的而无需进行调查。再如,以审前准备程序为例,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都规定,法院在确定庭审日期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官的时间安顿,且应当征求辩护人,特别是证人的意见,从而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如英国法律即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前的“辩论和指导的听审程序中必须了解“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及控辩双方可以出席法庭审判的时间。4再以证人出庭为例,在西方国家,按传闻证据法那么和直接言词原那么,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询问,其所提供的证言才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许多国家法律同时规定,控辩双方同意的,证人可以不出席法庭而仅提供书面证言。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职权化色彩一直非常浓厚,侦查、起诉、审判由公检法三机关依职权进行,完全无须顾忌当事人的意愿。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既无权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无权决定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法官确定开庭审判日期既无需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也无需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而按照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瑕疵的行为最终能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受损害的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即除属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即使诉讼主体的行为不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如果相对人放弃提出异议或明确表示接受该有瑕疵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权机关也将将其视为合法的而不予宣告。由此可见,建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对于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和控制能力,从而强化我国诉讼制度的民主品质,弱化我国诉讼制度的官僚化色彩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三、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程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程序法和实体法如同人的左脑和右脑,共同组成统一的法律有机体,都是法律有机体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理论和立法一直把程序法视为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实体法价值的工具,因而我国法律虽然对违反实体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对违反程序法的责任却很少作出规定。虽然三大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规那么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但这些程序最终都是效劳手更高的诉讼目标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因而司法实践中最终决定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效力的不是其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而是是否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只要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违法的行为一样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要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非法获得的证据一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违法操作,甚至是通过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伎俩获取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诉讼程序本应具有的根本的正义品质。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设定诉讼主体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当的程序上的不利后果,规定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来催促诉讼主体特别是公安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爱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对于提升我国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注释】1程味秋:?简介,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2E.C.费里森、I.R.斯科特:?英国刑事审判,转引自?法学译丛,1979年第5期。3?参考消息N.2000-02-18。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开展,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分类 > 其它学术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