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

上传人:lis****666 文档编号:172582561 上传时间:2022-12-0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 【摘要】老年犯罪被害问题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而日益凸显。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爱护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应在刑法总那么中规定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从重处分,扩大虐待罪和遗弃罪的主体范围,修改虐待罪不告不理的规定;应完善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权利爱护,在犯罪被害赔偿、犯罪被害补偿、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特殊爱护。老年犯罪被害人爱护应贯通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关键词】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司法爱护一、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现状和完善一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的现状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开展以及犯罪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犯罪被害人爱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修改或制定法律来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爱护。不仅如此,联合国的多份文件中将犯罪被害人爱护问题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爱护问题的关注较晚,但这一问题也正日益受到重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被害人权利的爱护,明确了犯罪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犯罪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是,从实质上看,犯罪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还是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犯罪被害人被边缘化的现状还没有从基本上改变。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人身平安与隐私权、获得赔偿或补偿权等还无法得到充沛的保障。我国一般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现状尚且如此,特殊犯罪被害人如未成年犯罪被害人、老年犯罪被害人等的立法爱护就显得更加单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特殊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妇女、经济困难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犯罪被害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特殊立法爱护严重缺乏。二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的完善针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严重缺乏的现状,应当在完善一般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的根底上,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特殊立法爱护。本文认为,应主要从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刑法爱护和权利爱护两方面来完善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完善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刑法爱护,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着手:1在刑法总那么中规定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从重处分。刑法既是犯罪人爱护的大宪章,更是被害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爱护的大宪章。从刑法关于特殊犯罪被害人的规定来看,这些规定散见于分那么条文中,在总那么中并没有对特殊犯罪被害人加以爱护的规定,相比之下,总那么中存在对特殊犯罪人加以爱护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对于特殊犯罪被害人的爱护问题是无视的。老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和经济状况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遭到犯罪侵害,其被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往往也更加恶劣,因而有必要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从重处分。2完善刑法分那么中关于虐待罪和遗弃罪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虐待罪和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犯罪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儿童等。在此规定下,老年人遭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遭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虐待的那么不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本文认为,出现这种法网疏漏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没有与时俱进。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各种各样的养老机构日益增多,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不再过分依赖居家养老,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在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机构内发生的虐待老年人的犯罪也在不断增加。鉴于此,有必要扩大虐待罪和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设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照老年人义务的人。此外,有必要修改虐待罪不告不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到虐待的老年人行使自诉权面临着诸多障碍,主要包括:第一,不知行使。第二,不敢行使。第三,不能行使。第四,不愿行使。对此,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该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干涉的条件,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被害人不敢行使自诉权时才能介入,而对于被害人不能行使、不知行使自诉权等情况,那么不能主动介入,这显然是存在疏漏的。二、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司法爱护 在完善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之外,还应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司法爱护。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立法爱护和司法爱护是相辅相成的,在当前立法爱护还很不充沛的情况下,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司法爱护可以很好地弥补立法爱护的缺乏。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司法爱护应贯通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一立案侦查阶段的爱护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案侦查阶段的爱护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应激励老年犯罪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积极报案。老年犯罪被害案件具有较高的犯罪黑数,尤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待甚至伤害案件。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激励老年犯罪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积极报案。2公安机关应对老年犯罪被害案件优先立案。在立案问题上,公安机关应当摒弃“不破不立的错误做法,对于合乎立案条件的老年犯罪被害案件,应优先立案。3公安机关应配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调查取证工作。老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一般情绪比拟冲动,常常存在气愤、恐惧、自责等心理。有的办案人员不注意询问老年犯罪被害人的方式办法,态度冷漠,没有同情心,甚至对有过错的老年犯罪被害人加以取笑和斥责,从而导致老年犯罪被害人再次被害,承受更大的痛苦。为此,公安机关应配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采取上门调查取证的方式,并根据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安顿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家属或专业护理人员在旁陪同,以缓解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压力和痛苦。4公安机关应提高老年犯罪被害案件的办案效率。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往往影响犯罪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的进程。老年人遭到犯罪侵害后,希望公安机关尽早破案、抓获犯罪分子、获得心理慰藉和经济赔偿的愿望往往更加强烈。为此,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老年犯罪被害案件的办案效率,为老年犯罪被害人能够尽快从被害中恢复发明条件。5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隐私权和人身平安的爱护。公安机关应尊重老年犯罪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注意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隐私权的爱护,上门调查取证时应尽量防止让周围大众知晓,以减轻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心理负担。二审查起诉阶段的爱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爱护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犯罪被害人尽快从被害中恢复,应当允许老年犯罪被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中,许多老年犯罪被害案件是由家庭或邻里纠纷引起的,因而如何化解纠纷、爱护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而刑事和解有助于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此外,老年犯罪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的爱护还包括: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老年犯罪被害案件,应委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迅速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应尽量防止对老年犯罪被害人再次进行调查取证,确有必要时,也应注意方式办法,避免老年犯罪被害人再次被害;应耐心细致地告知老年犯罪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向法院提出对老年犯罪被害案件的犯罪人从重处分的倡议等。三审判阶段的爱护可以考虑成立老年刑事法庭来专门受理老年犯罪和犯罪被害案件;应为老年犯罪被害人参与诉讼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老年犯罪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指定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充沛保障老年犯罪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对生活困难的老年犯罪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先予执行被告人的财产,保障老年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和补偿权;提高审判效率,减轻老年犯罪被害人的诉累;采取有效措施,如通过在老年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设置屏风以及书面质证等方式避免老年犯罪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被害;量刑时应考虑老年犯罪被害人的意见,一般应对犯罪人从重处分,在对犯罪人的缓刑问题上也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等。三、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其它爱护老年人犯罪被害后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反馈制约着老年人从被害中恢复的进度,因而有必要在老年犯罪被害人立法爱护和司法爱护的根底上,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其它爱护。一成立老年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 老年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对于老年犯罪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具有重要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起,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成立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来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爱护。在我国,由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犯罪被害人的爱护问题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专门为犯罪被害人提供效劳的机构还没有建立。我国有着庞大的犯罪被害人群体,因而,从长远看,有必要依靠官方和民间的力量成立专门的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老年人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社会活动减少,人际关系疏离,遭到犯罪侵害后自我恢复能力降低,往往无法像其他犯罪被害人那样通过工作和社会活动来恢复,因而特别需要老年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的支持。老年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门性的。比方,考虑到当前老年人被骗和受虐问题的严重性,可以考虑成立老年诈骗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和老人受虐效劳机构。1老年犯罪被害人效劳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工作和老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有过犯罪被害经历的老年人组成,主要为老年犯罪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忙、心理慰藉以及犯罪被害预防的倡议等。二为老年犯罪被害人提供情感支持老年犯罪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的情况往往受制于获得情感支持的状况。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后,往往都会承受一定程度的精神上的痛苦,因而特别需要他人情感上的慰藉和支持。对于老年犯罪被害人来说,尤为如此。虽然目前老年人的物质赡养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但精神赡养状况仍然不尽人意。在老年人平日获得的情感支持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一旦遭到犯罪侵害,其情感支持的需求往往更为强烈,即使是自身有过错的老年犯罪被害人也是如此。为此,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家人应当首先为其提供情感支持,因为家人的情感支持对于老年犯罪被害人来说是不可替代的。家人应充沛考虑老年犯罪被害人的感受,不论老年犯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予以同情和理解,积极帮忙老年犯罪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平时应多陪同左右,积极引导老年犯罪被害人尽快摆脱被害阴影,同时,也应当意识到老年犯罪被害人恢复的困难性和长期性,因而应提供长期的情感支持。其次,老年犯罪被害人的街坊邻居、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老年机构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民政、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当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遭遇给予同情和理解,不应妄加议论,加以歧视。三为生活困难的老年犯罪被害人提供经济援助对于生活困难的老年犯罪被害人来说,获得经济援助的状况对于其从被害中恢复具有重要影响。由于老年人逐渐丢失工作能力,收入随之减少,一旦遭到犯罪侵害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自行恢复,同时,由于老年人身体上具有的易受害性,一旦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往往康复困难,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而老年犯罪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常常受破案率低、犯罪人贫困、诉讼效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及时甚至基本不可能实现。在目前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没有建立以及老年社会保障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有的老年人因遭到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其它渠道进行经济援助。基层民政部门、老年机构、工会以及其它相关组织应重视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爱护,对其中生活困难的老年犯罪被害人及时提供经济援助,这不仅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而且也有助于打消他们无助、不公等负面心理,从而加快其从被害中恢复的进度。参考文献:1RonetBachmanetal,“Theepidemiologyofviolenceagainsttheelderly:implicationsforprimaryandsecondaryprevention,JournalofContemporaryCriminalJustice,2022,24,2:19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分类 > 其它学术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