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办事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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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积金办事处管理制度 学 习 制 度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保证办事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构建和谐办事处,特制定以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党支部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全体党员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0次。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五下午。同时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二、学习内容。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科学发展观理论;国内外时事政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党纪政纪、廉政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电脑基本操作和文档电子表格制作及打印,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知识等等。 三、学习形式。学习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以集中学习为主,其他时间以自学为主。常规性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除了抓好每周五下午的常规性学习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还可就某一时期组织某一专题进行学习。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四、学习纪律。为了确保学习效果,办事处建立了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学习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要事先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同时要做到每次学习有记录,有各自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五、学习督查。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学习的督促检查工作,原则上每月对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检查或抽查一次。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把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单位民主评议、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经 费 管 理 制 度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经费管理,办事处所有费用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任何一笔支出必须由办事处主任审批方可报销。支出发生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共同审核方可报销。年终实行财务公开。1、水电管理。办事处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后或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查看所有用水、用电设备是否关闭。办公室每月定期负责会同水、电收费人员核查水表、电表,并定期校对水表、电表。严格按水表、电表读数计费交费。水电设施的更换维修由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经领导安排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电话费管理。服务大厅和办公室的电话费每月必须控制在80元以内,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主任每月补助电话费180元,副主任每月补助120元,正股级干部每月60元,副股级每月40元,一般干部每月20元。3、接待费管理。办事处所有来客,经领导同意,食宿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一般情况下,本县所有来客原则上不发烟,特殊情况必须由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的商店购买。办公室平时要准备来客用酒,就餐时一般自带酒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招待,凡发现不打招呼或私客公待的,其招待费一律由个人负担。4办公费及购置费管理。办公用品、资料复印、零星购置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大额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必须由主任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自行购买。5.现金管理。财会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财会过夜的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额库存如发生意外损失概由个人负责。干部职工出差需向财会借取现金的,一律先批后借,回来结清;个人确需借支的,只能小额,先批后借,并在下月发工资时扣还。借款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主任审批。贷款受理人员和存折打印收取的工本费应及时上交财务,不得长时间的滞留和挪用。6规范财务管理。财会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出差错,按时编制报表,在下月5日前报主任审阅。各种费用开支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主任签字方可报销。7.工会经费管理。按规定提取并建立专账,主要用于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的生病、住院慰问和婚丧红白喜事有关福利开支,开支标准由工会主席制定提出报主任批准。8.农村工作队员补助管理。农村工作队伙食费、下乡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200元。不再另外报销任何费用。9.值班加班制度。服务大厅和办公室平时必须分别安排一名值班人员,负责开门、锁门和打扫卫生等。双休日节假日办事处必须安排一人在办公室值班。一般情况下不加班,如遇大型检查或突发性事件确需加班的必须无条件执行,办事处将给值班或加班人员一定的补助。车 辆 管 理 制 度1、车辆管理本着以“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开支”为目标。2办事处的小车要保证主任工作用车,干部职工私人特殊情况需用车,须经主任批准方可派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后果自负。3小车司机要全力服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领导用车绝对安全。4.司机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因司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一概有本人自理,办事处不予报销。 5加强小车费用管理,维修、保养和加油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小车需要维修保养,司机必须提前报告并到指定地点维修,维修费每季度结一次账,并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小车办事处办理的凭充值卡在固定的地点加油,每月由办公室和财务股进行一次审核和结算。6、外单位和个人借车一律经主任批准,经批准的出车,由借车单位和个人负担相关费用,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7.司机休假须经主任同意,平时无任务外出,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上班。下班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将车锁进车库。节假日一般不出车,但司机必须随时保持联络畅通,以方便联系。8司机出车补助按县政府文件规定每月260元标准发放(其中安全奖60元/月),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并由办公室出具证明。财 产 管 理 制 度1、办事处所有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按资产和使用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明确每个使用人员的责任。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3、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办公家具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如: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其他网络设备)、监控设备、保险柜、铁柜、车辆等。4、办事处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由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招标的应按规定实行招标。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5、办事处固定资产的转让和报废等,由办公室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资局统一办理。6、干部职工要爱护电脑和打印机等个人专用的公共财产,人为损毁或者遗失必须照价赔偿。会议室财产实行专人管理,如失职造成财产被盗,须酌情赔偿。 档 案 管 理 制 度1.住房公积金档案主要有市县发文、传真及本单位发文、公积金归集有关资料、公积金贷款合同、会计核算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和其他重要资料等。以上档案分别由办公室及服务大厅相关人员保管。2.档案管理人员对自己所管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和加强保密工作,认真履行登记手续,根据文件内容分类立卷,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利于保管和查阅。3.档案管理实行备份制度。所有档案除了实物档案完整保存外,必须建立电子档案由专人管理,任何人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档案内容。4.档案管理人员要各司其职。切实维护档案的安全,定期对所管理的档案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潮湿、虫蛀、损坏等现象。5.借阅档案,档案保管要严格坚持保密原则,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特殊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借阅档案必须经办事处主任签字批准,按档案管理相关手续借阅。借阅单位和个人确需索取原始档案的,经主任批准方可复印,复印时档案员必须在场;借阅档案和复印原始档案后,档案员必须如数登记,借阅人必须签字。考 勤 制 度1、除法定假以及办事处统一规定的休假外,干部职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2、不准迟到早退。一月之内迟到早退超过5次的要自我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0次以上的,除办事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外,罚款600元。办事处领导对考勤实行抽查制,不定期的查岗。3、办公室统一安排节假日值班,办事处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坚守岗位,传接电话,处理突发事件,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4、上班后不准送小孩上学、上幼儿园,不准吃早餐,办事处领导和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三次以上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5、干部职工凡婚、丧、病、产、事等情况必须向办事处主任请假。经许可后,再到办公室进行假期登记,不假而别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的罚款50元),一年累计请假10天的不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6、建立年休假制度。干部职工休年假按照国务院2007年517号规定,职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休假必须先向领导提出申请,领导批阅统筹安排后方可休假;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且不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经批准休年假后,办事处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期的,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报酬。环 境 卫 生 制 度1.服务大厅和办公室安排人员轮流值日,负责打扫室内外卫生,为办事处营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2.服务大厅的室内卫生每天由值班人员打扫,柜台和办公桌上摆放得体,安排有序,任何人都不得随便乱丢纸屑、果皮、烟头随地吐痰。3.办公大楼内的整个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由办公室负责,每周打扫二至三次;三楼会议室,每周打扫一次。前后操场及一楼卫生间的卫生由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每星期打扫三次以上。4.打扫清洁处理的脏物、垃圾倒在办公楼前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扔。5.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打扫王主任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每天打扫一次,做到干净整洁、窗明几净。6.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保证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办公室要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搞好清洁卫生工作。电 脑 管 理 制 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保证公积金网络畅通,使办事处所有干部职工能及时准确应用公积金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制定以下微机管理制度。1、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微机学习,熟练掌握电子文档和电子表格的设置、打印等。做到任何一项公积金业务能用电脑快速、准确的完成。2.办事处所有电脑均有编号,主机贴有封条,实行专机专用,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更不得拆封主机。3.办公室负责微机管理,定期对所有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找联想电脑店维护,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4、上班时间不准在电脑上玩游戏,不得在电脑上看电影、电视,电脑音乐声音不能印象其他人的工作。5.为了加强电脑数据的保密管理,个人对自己使用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和待机密码。特别是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公积金管理的纪律和要求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自己的电脑密码。6.手提电脑的配置是为了方便工作,为办事处领导或工作人员开会、培训、出差时提高工作效率起了很好的作用。其管理要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建立台账,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安 全 保 卫 制 度1.办事处办公室对各办公室的电源、门窗玻璃及其他设施要经常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积极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同时督促服务大厅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2.每天下班后,服务大厅和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检查所有的门是否已锁,窗户是否关闭。3.双休日和节假日办事处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安全防患意识,文件、档案、印章、重要票据等资料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4.为保证办事处各项财产的安全,办事处在大厅和走廊安装了摄像头,下班后或节假日控制摄像头的电脑要24小时开机。5、加强文化修养和政治修养,不准参与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房头宗族闹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严禁进行地下“六合彩”和“二八杠”等聚众赌博活动,凡被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抓获的,经查证后,从严从重处理,一律实行“三停”,即“停薪、停职、停岗”。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 务 大 厅 工 作 要 求 服务大厅是办事处对外服务的窗口,体现办事处的形象,主要办理公积金缴存、查询、变更、退休提取、公积金住房贷款等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工作纪律、良好的服务意识、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为将服务大厅建设成为廉洁、高效、规范、和谐的服务场所,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精通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大厅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和电脑操作方面的学习,每笔业务要认真办理和严格审核,确保无差错,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具体负责人承担。 二、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窗口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各自的分工各就各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大厅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缺岗、串岗,换岗。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换岗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具体经办人负责。 三、实行综合柜员制,前台人员打破柜员界限,既分工又合作,在严格授权管理情况下,综合处理相关业务。四、实行日清月报制度,前台每日受理的各项工作,要日清月结,随时提供完整准确信息。报表以月报形式提供,但特别需要可随时提供截止日情况。五、实行复核制度公积金缴存、存折(卡)和贷款工本费由财务股复核,贷款项目受理、贷款内容、手续是否合规由指定人员复核。六、工作纪律。依法办事,合规操作,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严禁各类违规行为发生,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需要保密的事项,绝不外泄信息,自觉维护办事处和客户利益。七、文明上岗,优质服务。工作人员上岗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乐观,热情大方,衣着整洁,行为端庄,发型得体,经常梳洗,不然异色。男员工不蓄长须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保持与职工身份相一致的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接待客户要态度和蔼谦虚,服务周到热情,解释耐心细致。遵守作息时间。大厅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照办公室安排值日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八、保持服务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大厅柜台内不得接待任何非工作人员,大厅工作人员不得在大厅以外接待客户。九、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服务大厅内不准吸烟、吐痰、随地扔纸屑,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工作人员不准用电脑看电影电视、玩游戏,不得大声喧哗、乱串闲聊和影响他人工作。始终保持大厅内干净卫生、清新明快。十、高效办事。服务大厅要尽量简化一切不必要的程序,搞一站式服务,高效快捷的办理任何一笔业务。崇阳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为规范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72号令)、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其住房储金。第二条 本县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县的代表机构。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授权,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运作。按规定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中专户存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条例(省政府第272号令)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运作。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办事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事处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全额拨款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和职工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八条 我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为10%-12%,其它单位缴存的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办事处批准,缴存比例在6%-12%之间。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即全年工资总收入除以12),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第十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进行补缴:(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三)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四)其它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各缴存单位当年度公积金应当按月或按季度缴存(最迟不能超过半年),当年度公积金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全部交清。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本年缴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同期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 公积金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一)县公积金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只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职工本人查询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公积金对帐单。(二)县公积金办事处应当与单位、职工每年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确清单公布或发给职工个人。(三)县公积金办事处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是否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按时缴存等情况。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销户,按照 咸宁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职工因变动工作单位等各种原因需办理财产转移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先办理帐户封存,并于次月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应填报公积金转移单。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以情况,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封存:(一)留职停薪时;(二)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三)因其它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时。第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阳县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在崇阳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包括大修、下同)自住住房的一种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实行担保贷款的方式。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审定、发放和回收,有关业务由办事处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第六条 公积金办事处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崇阳城镇户口和合法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规定在公积金办事处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二)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购买住房的,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首付凭据;建造住房的,须具有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装修房屋的,由公积金办事处管理人员现场勘查认定;购买二手房的须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及契税税票。(五)有按照办事处或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可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个人作为担保人。(六)公积金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公积金办事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担保额度成正比,并且规定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第十条 贷款年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为中长期贷款,一般在一年以上,但期限最高不超过十年。第十一条 公积金办事处对职工退休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借款手续一般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公积金办事规定,贷款受理时间为每月20-30日,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贷款发放时间一般在次月月中下旬。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若遇国家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遇国家利率调整,于次元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身份证明;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结婚证明。4.购买住房的,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首付凭据;建造住房的,须具有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装修房屋的,由公积金办事处管理人员现场勘查认定;购买二手房的须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及契税税票。5.抵押物或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证明、估价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公积金办事处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负责派专人对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贷款受理人员和贷款复审人员签字后报领导批准。应当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经公积金办事处审核准予地贷款,由借款人、公积金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十七条 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办事处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开具银行专账支票,受托银行发放贷款。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经公积金办事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本人有权处置的房产作抵押,应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本人有权处置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作抵押的,由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财政部门和公积金办事处代扣工资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办事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质押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毁损、灭失的,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三) 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由单位集体申请、承诺担保,从干部职工工资中逐月扣除归还干部职工的贷款。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由办事处向借款人、保证人追偿。(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约定贷款本息;(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约定抵的住房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三)借款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是、被宣告失踪或失民事行为能力百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导致保证人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原保证继续有效。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应自借款的次月起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担保人也要按借款合同负担保责任。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文件、保险单、质押权利凭证等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还清全部或部分借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提前还清全部借款的,应当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月份应还本息额。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在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的抵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或公积金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办理合同公证,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公证手续,公续费由借款人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公积金办事处应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受托银行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代理发放和协助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还未的,受托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还款,并按规定加收日万分之五年滞纳金。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专款用,借款人如公积金借款挪作他用,公积金办事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估价费、质押物的保管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效。第三十五条 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经济纠纷,相关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相关各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崇阳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5、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且未再就业的。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公积金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个人公积金余额在五万元以上,经公积金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5、公积金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第七条 离、退休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处境定居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处境定居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2、职工购买二手房,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第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第十二条 职工房租超出规定承受比例的,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封存凭条。第十四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职工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的或委托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因职工死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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