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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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那么构建【摘要】专有出版权的设置具有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等价值功能,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其价值未能有效实现。 其价值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专有出版权是否必须以约定为前提、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等。 因此,需要从坚持将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的标准、规定专有出版权为法定权利、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期限等向度,对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那么进行完善与构建。【关键词】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权利司法适用规那么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出版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现代版权制度体系赋予出版者的主要权利之一,由于必须以作为出版对象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存在为根底,1一般认为其属于版权体系中的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即邻接权的重要组成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所出版的作品享有禁止他人出版的专有出版权。 2作为现代版权体系中出版者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专有出版权对于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保证出版行业正常健康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出版方向论文范例: 新媒介环境下出版企业直播带书营销效果提升策略然而,专有出版权作为出版者权中的核心权利,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由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很容易出现一系列司法适用上的困难。 正因为专有出版权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的司法适用上的问题,近年来已有局部学者展开了对专有出版权及其司法适用的研究,并产生了一系列较有影响力的成果。典型的如赵勐的?专有出版权侵权及司法保护的法律分析?、3吕凌锐的?专有出版权性质和范围辨析?、4汪昕的?合作作品专有出版权侵权认定分析以一起专有出版权侵权案为例?5。 这三篇文献分别从专有出版权侵权和司法保护、专有出版权性质和范围的法律逻辑分析、合作作品专有出版权侵权的司法认定等角度对专有出版权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适用上的困难进行了阐述,并由此提出了相应的可操作性建议。然而,这些文章主要从具体法律规定出发,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缺乏从法理逻辑如出版专有权的价值及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的论述,理论深度稍显不够,难以对具体实践进行更符合专有出版权立法目的和宗旨的精准指引。 因此,有必要在对专有出版权的价值逻辑进行详细分析的根底上,对相关司法适用中产生的困难进行认真审视,进而提出针对性建议,以保证专有出版权促进出版行业正常健康开展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一、专有出版权设置的价值逻辑专有出版权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出版者的主要权利之一。 6从专有出版权的主体及其产生的原因来看,其附属于对相关作品进行传播的出版商,因出版商的出版传播行为对作品传播所做出的奉献而取得,属于典型的与作品相关的权利,也称邻接权或传播权。 7虽然不少学者认为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对出版者的授权,不属于邻接权的类型,8但这并不能改变专有出版权作为出版者这一传播主体的传播权性质。 专有出版权的设置,是赋予现代版权体系中出版者的一项主要版权权利,9其法理价值主要表达在保护出版商的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三个维度。1. 保护出版商的正当权益?著作权法?之所以在第三十一条以专门法律条款的形式规定出版商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因为出版商通过出版行为为其出版的相关作品提供了传播渠道,为作品的传播及公众获得相关作品做出了相应的奉献。 10概言之,如果出版商缺乏对相关作品运用自身资源优势进行的专业出版行为,任何作品都很难高效便捷地为公众所获取,有效满足作者创作和读者消费相关作品的利益,因此出版商对于作品传播具有独特价值。为了对出版商的出版行为进行有效鼓励,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有价值作品的传播,就必须对出版商的这一独特的传播奉献赋予相应的合法权利,这一权利即为专有出版权。 通过禁止其他人出版相关作品来保护出版商的正当权益,是专有出版权设置的根本价值。 在专有出版权赋予出版者出版权利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主体对相关作品的出版行为均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需要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以保证出版商出版权益的顺利实现。2. 防止著作权权利滥用专有出版权作为邻接权的一种,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属性,必须依附于作为出版对象的作品的著作权而存在。 1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专有出版权来源的著作权人可以罔顾出版者的利益,而对著作权进行损害出版者正当权利的滥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拥有控制对相关作品的复制发行等出版行为的权利。 13然而,在著作权人通过授权赋予出版者以复制发行权为根底的出版权的过程中,如果允许著作权人的这种授权出版行为不受限制,即不赋予被授权的出版者以专有出版权,那么必然出现出版者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甚至出现相同作品被同时授权给多个出版者的情况,从而造成不同出版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所有出版者均不能获得正常的出版利润,导致出版市场秩序混乱,根本上不利于出版行业开展。 14而且,这种著作权权利被滥用情况的出现,同样不利于作者自身长远利益的实现。著作权权利被滥用的必然结果,是对其作品具有独特传播奉献的出版商正当利益的损害,从而严重挫伤出版商对相关作品进行传播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对经常滥用著作权作者进行集体抵抗的极端情况,最终不利于作者作品的顺利传播,进而使作者可能因为传播不畅而难以顺利实现作品获利。如在上述?镜花缘?校注本的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中,如果缺乏专有出版权的制约,人民文学出版社在获得?镜花缘?校注本专有出版权的同时,法律允许校注本作者授权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其他出版社同时出版相关作品,那么意味着人民文学出版社前期对于?镜花缘?校注本的市场开发和促销投入产生的市场效果,同时被校注本作者授权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其他出版社通过搭便车效应无偿享有。这不仅会导致人民文学出版社正当利益受损,而且会使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其他出版社不当得利,从而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不利于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最终不仅会使校注本作者自身的利益难以顺利实现,而且会导致传播渠道不畅,对公众构成严重损害。 因此,通过法律明确出版者拥有被授权的专有出版权,防止著作权人可能出现的对出版权的滥用,是专有出版权设置的另一主要价值。3. 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设置,根本目的仍然在于促进优秀作品的有效传播,15进而保证文化艺术创作的繁荣。 因此,从权利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的角度看,出版商是专有出版权主要的受益者。 然而,如果从这一权利设置的目的以及产生的效果看,广阔作品的消费者即读者和公众才是最终也是最大的受益者。 也就是说,专有出版权不仅能为出版者的正当权益实现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能有效促进公众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平衡。一方面,专有出版权通过限制他人对出版者专有权利的不法侵害,在保护出版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维持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公众获得更多更好的作品提供了必要的市场渠道保证。 另一方面,专有出版权作为邻接权的一种,不仅要受作为出版对象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约束,还受著作权人授权期限的约束。 在这种双重保护期限的约束下,出版者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保证在其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特权,超出这一期限那么不再受法律保护。在著作权本身没有到期而专有出版权丧失的情况下,出版者要继续取得专有出版权,必然面临其他出版者的竞争,从而有利于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著作权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专有出版权的永久性丧失可使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合法地进行复制发行等出版行为,不仅促进了相关出版市场的良性竞争,也大大增加了公众获得相关作品的时机。 因此,作为附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一种,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理根本上是一致的,即通过对权利主体专有利益的法律保护,鼓励权利主体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而促进社会文学艺术的繁荣,从整体上提高公众的精神文化水平,实现著作权追求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二、专有出版权在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失范问题专有出版权保护出版者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离不开相应的司法实践的具体支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专有出版权的设置能够自动导致上述价值的实现。 事实上,由于专有出版权必须附着于相关的著作权才具有意义,专有出版权同相关的著作权本身拥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只有在法律科学地安排专有出版权与相关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情况下,专有出版权所具有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然而,当前专有出版权存在的主要法律依据,即?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专有出版权的相关规定,却存在过于抽象的问题,难以对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清晰的操作指引,导致专有出版权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系列价值失范的问题。1. 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法律规定上的抽象性,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如?著作权法?只是对抽象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很难考虑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导致抽象法律规定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可能出现操作方面的困难。 对于专有出版权来说,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受专有出版权保护的作品,“他人不得出版。 至于该作品仅指原作品,还是包括同原作品存在密切关联的其他版本的作品,比方原作品的节选本、缩写本、译本、修订本等,以及后者是否应当纳入专有出版权保护的范围,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 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局部出版主体为了尽可能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而擅自出版与原作品存在一定区别但却可替代原作品的与原作品密切相关的其他版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他人不得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司法部门在具体适用这一法条的过程中,必然陷入是否应当将原作品的节选本、缩写本、译本和修订本纳入专有出版权范围的问题。 假设完全不纳入专有出版权保护的范围,那么可能导致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被架空,从而无法实现出版者的正当权益; 假设完全纳入,那么可能出现对专有出版权的过于扩大化解释,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利于出版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形成。 因此,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必然导致司法适用中对专有出版权范围进行科学界定的困境。2. 专有出版权是否必须以约定为前提专有出版权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是防止专有出版权对象作品的著作权人滥用权利,造成出版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专有出版权的存在应当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法律限制。 然而,?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版者根据与著作权人的约定取得专有出版权。 从字面上理解,即在著作权人在合同中直接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者才能取得专有出版权,亦即专有出版权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形成的合同权利。 16那么,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没有直接授予专有出版权,出版者能否取得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能否无限制地同时授权多个出版商出版相关作品? 从保护出版者正当权益以及保护良好的出版市场秩序,防止著作权权利滥用的角度看,以约定为前提才能取得专有出版权,限制著作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然而,假设不以约定为前提,只要著作权人授权出版商出版,出版商即获得专有出版权,那么明显同?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前提存在字面上的差异。 如上述人民文学出版社拥有的?镜花缘?校注版的专有出版权,如果以与校注版的作者约定为前提,那么事实上人民教育出版社只需要证明人民文学出版社与作者之间没有专有出版权的约定,那么不存在侵犯人民文学出版社?镜花缘?校注版的专有出版权问题,只存在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出版权的问题。如果人民文学出版社没有直接得到作者的专有出版授权,也就是缺乏法定的约定前提,就不存在专有出版权。 很显然,对于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源出版?镜花缘?校注版的人民文学出版社来说,假设因为没有得到作者授权就不能享有正当的专有出版权,那么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对约定前提的规定,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必然会产生按照相关法律字面意义适用约定前提,可能会导致专有出版权事实上被著作权滥用行为所架空的问题。3. 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缺乏明确规定专有出版权作为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必须依附于著作权而存在,因此其保护期同样必须依附于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可从逻辑上推导出专有出版权的实际保护期限。 然而,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专有出版权保护期在具体案件中到底应如何计算,往往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一方面,专有出版权作为邻接权中的出版者权利的主要内容,必须依附于作为主权利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而存在,因此专有出版权在理论上不能超过作为主权利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另一方面,专有出版权作为一项由著作权人授权的权利,相关权利期限还需要受到相关授权中规定的期限约束。 因此,从理论上可以推导出专有出版权的实际保护期限,在授权期限没有超出著作权主权利期限的情况下,以授权期限为准; 在超出著作权主权利期限的情况下,以著作权主权利期限为准。 然而,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而且?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专有出版权以约定为根底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约定授权期限超出著作权主权利期限的情况,那么可能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三、专有出版权司法适用的规那么构建由于专有出版权对保护出版者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等具有重要价值,专有出版权在实践中的顺利实现对于出版行业正常开展和繁荣具有非常关键的重要意义。 有必要针对专有出版权相关价值实现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那么进行科学构建。1. 坚持将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的标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专有出版权范围的抽象性规定造成司法适用中权利范围界定的困难,应当以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标准的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对于能够对专有出版权的对象作品具有直接市场替代作用的未经授权出版的版本,因为已经构成了对原作品市场的损害,必须对相关版本是否相对于原作品具备独创性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属于专有出版权侵权行为进行司法认定。(1)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根本一致的构成专有出版权侵权。 假设涉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与原作品根本一致,相对于原作品不具备独创性,构成对权利人专有出版权的非法侵害,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如上述人民文学出版社诉人民教育出版社?镜花缘?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中,虽然人民教育出版社认为?镜花缘?属于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公共领域作品,但因为人民文学出版社投入大量本钱的?镜花缘?校注本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一部新的作品。且人民文学出版社得到?镜花缘?校注本作者的授权而享有相应的专有出版权,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同样版本的?镜花缘?校注本不具备独创性,仍然属于人民文学出版社所享有的?镜花缘?校注本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这一出版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校注本作者的授权,那么不仅侵犯了校注本作者的复制发行权,也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这一出版行为如果得到校注本作者的授权,那么虽然没有侵犯校注本作者的复制发行权,但仍然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此,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取得了?镜花缘?校注版的专有出版权之后,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镜花缘?校注版的行为无论是否得到校注版作者的同意,均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相应的专有出版权,从而需要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这里所说的涉嫌侵权版本作品与原作品根本一致,并不要求两者完全相同,而是不容易对两者进行有效区分即可。(2)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实质性一致的构成专有出版权侵权。 涉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与原作品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实质结构、情节、语言等表达方式方面存在实质性一致,相对于原作品不具备相应的独创性,如原作品的缩写本、节选本等。 这种涉嫌侵权作品虽然在形式上与原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实际上相关表达与原作品一一对应,本质上只是原作品表达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存在其他主体独立进行的额外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当认为缺乏独创性要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上仍然归属原作者,在没有得到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相关出版社出版与原作品实质性一致的涉嫌侵权作品,不仅构成对原作者相关著作权权利的侵犯,而且因为此类作品已经通过作者的授权由相关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会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因作者授权而得到相关作品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而言,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涉嫌侵权作品如果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实质性一致,那么在司法适用上认定其他出版社出版此类作品的相关行为,构成对享有相关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承当侵权责任。(3)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涉嫌侵权作品不构成专有出版权侵权。 涉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即使与原作品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在情节和具体内容上与原作品完全一致,但在具体表达上与原作品不一致,存在可由读者进行区分的较大差异,那么具备相应的独创性,如原作品的译本、校注本等。 相对于原作品,译本和校注本等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作品,在著作权方面附属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17但两者在著作权上的附属性并不意味着由两者产生的专有出版权也存在附属性。 即由翻译和校注等行为形成的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相关出版社对这些演绎作品的出版,并不受原作品出版社所拥有的原作品专有出版权的制约,而是形成独立于原作品专有出版权的新的专有出版权。由原作品作者授权的原作品出版者只享有以原作品为对象的专有出版权,而不享有对这些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在司法适用中,如果出现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涉嫌侵权作品,即使该作品与原作品在内容和结构上完全一致,甚至是来源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只要其具备独创性要素,形成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那么不应认定其属于原作品出版社专有出版权保护的范围,相应的擅自出版行为不属于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虽然这种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原作品出版市场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属于良性市场竞争允许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2. 规定专有出版权为法定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对专有出版权所设置的以约定为前提的法律规定,18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充分表达了专有出版权来源于作者著作权权利的邻接权性质,但却大大弱化了专有出版权限制著作权权利滥用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对损害出版者正当权利、扰乱良好出版市场秩序的实际纵容和支持。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专有出版权的表达进行修改,通过将专有出版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而不是以约定为前提的完全自由处置的权利的方式,保证专有出版权,限制著作权权利滥用价值的实现,为出版者正当权利的顺利实现和良好出版市场秩序的保持提供法律保障。 考虑专有出版权法定的必要性,以及私法领域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权能,专有出版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当包含以下两局部内容。(1)确定专有出版权的法定权利地位。 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专有出版权可能因为著作权权利人滥用,罔顾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正当利益,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之后擅自允许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使出版社法定的专有出版权虚置,但在司法适用中难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对?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相关表达进行修订,去掉“按照合同约定的限定语,修改为“享有专有出版权。 即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著作权权利人按照合同将相关作品交付出版者出版,那么出版者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通过这一法律上的修改,能有效确定专有出版权的法定权利地位,在缺乏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赋予出版社相应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而不需要现有?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才享有相应的专有出版权,有效防止了在缺乏专有出版权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权利人不认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从而导致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利不能真正实现。(2)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排除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在法律上确认为法定权利,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利不可剥夺。 事实上,专有出版权作为一项财产性质的权利,不应赋予其类似于精神权利的不可剥夺性。 19因此,考虑专有出版权作为私有财产权利的性质,相关权利主体对这一私有财产权利理应拥有自由处置权。 应当在上述修改后的“享有专有出版权后面,加上“但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出版者一方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除外。 通过这一修改,在确认专有出版权法定权利的根底上,进一步确立了其作为权利人可自由处置财产权利的性质,即在确认出版社享有对其出版作品的法定专有出版权的同时,又允许作为专有出版权权利人的出版社通过自愿的方式放弃这一法定权利。具体来说,为确立专有出版权的法定而不是约定权利的属性,同时兼顾出版社对自身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自由处置权利,应当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由原来的“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但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出版者一方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除外。3. 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期限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进而对专有出版权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法律缺乏相关规定,可能引发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司法适用上的争议,应当通过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的方式予以解决。 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的司法认定标准,必须同时考虑专有出版权作为邻接权附属于著作权的本质属性,以及作为专有出版权形成法律依据的出版合同条款中所表达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来讲,可在?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对出版权保护期限进行以下两方面的规定。(1)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专有出版权期限的主要依据。 专有出版权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即邻接权的重要组成局部,具有非常明显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对于财产权利处置的一般原那么,保护相关权利的具体保护期,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优先。 对于具体的出版合同来说,其中涉及的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应当以相关条款中双方约定的保护期限为准,即应当充分尊重相关出版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身意愿,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作为确定权利保护期的根底。(2)专有出版权的约定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 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自身意愿的根底上,按照当事人对相关权利的处置不得超出权利本身范围的原那么,出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不得超出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置的保护期范围。从法理逻辑的角度分析,专有出版权作为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本质上附属于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存在应当以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 在著作权本身因法定期限到达而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依附于著作权的相应专有出版权必然因为著作权本身的消灭而不存在。因此,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的上限受相关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上限的约束,专有出版权的约定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 具体来讲,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出版社因为出版合同而享有的对相关作品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期限受专有出版权的著作权期限的限制。 即在专有出版权约定期限小于或等于相关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情况下,以约定期限为准; 在专有出版权约定期限超过相关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情况下,以相关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准。结语专有出版权是现代版权制度体系中专门为出版者设置的具有邻接权性质的重要权利,具有保护出版者正当权益、限制著作权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等重要价值。 然而,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著作权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可能出现专有出版权受到相关行为的不当侵害,但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侵权认定的问题,从而不利于对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充分保护,进而对上述价值的实现以及专有出版权促进出版行业繁荣开展的立法目的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专有出版权相关价值难以实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可操作性强的专有出版权司法适用规那么构建策略,对于专有出版权相关制度的改革乃至?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完善和修订,有着良好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参考文献:2 刘宇琼. 专有出版权相关法律的几个基石问题J. 出版发行研究,2022(2):68-70.3 赵勐. 专有出版权侵权及司法保护的法律分析J. 出版广角, 2022(1):82-84.4 吕凌锐. 专有出版权性质和范围辨析J. 中国出版,2022(13):21-24.5 汪昕. 合作作品专有出版权侵权认定分析以一起专有出版权侵权案为例J. 科技与出版,2022(6):99-102.6 汪张林. 论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体例J. 中国出版,2022(3):63-65.7 刘佳. 著作权语境下的编辑权J. 编辑之友,2022(3):86-89.8 金雷宇. 论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及其保护J. 现代出版,2022(6):14-17.9 陈邦武. 专有出版权刍议J. 中国出版,2022(6):57-58.10 王艳. 网络环境下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法律保护D. 西南财经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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