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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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教材中 学 生 案 例 分 析简 明 读 本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六中学编印二一年七月前 言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下简称谈话)公开发表,犹如浩荡的春风吹遍了中华大地,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的谈话精神的春潮八方涌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的热情格外高涨。在我们刚刚迈入二十一世纪之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年月日公开发表。意见以江总书记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导,针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特点,着重提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充分说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青少年一代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未成年人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飞速、高质量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意见指出:中央确定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备任务,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法制意识、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今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密切结合。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目标,有利于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增强,尤其是要抓好中小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德智教育,使他们从小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社会主义的道德意识,这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江总书记指出:“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律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实践证明,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社会课题,也是各级党组织、政府、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根据青岛市教育局与青岛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司法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我校党支部组织全校教职员工进行了认真传达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组织本校有关的领导、教师和兼职法制教育副校长编写了中学生案例分析简明读本,作为校本教材与中学思想政治课本配套使用。目的是使我校各年级的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从初一年级就播下法律的“种子”,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养成和强化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作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改善和提高我校的德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在编写中学生案例分析简明读本中,我们立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法律知识宣传的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刻性;二是法律知识内容的广泛性和针对性;三是资料和案例的充实性和新颖性;四是语言的通俗性和可读性。我们希望这套校本教材,不仅仅是在校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常识的读本,也是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和处理未成年人所遇到问题求得解决的指导书。 由于编写中学生法制教育方面的教材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加之我们的法理水平有限,时间比较紧促,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教师、学生和家长以及其他同仁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们将不胜感谢。 二一年八月由农家孩子被判刑而想到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天军,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走马乡张家嘴村一组。被告人:吕艳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台花峪乡山西村。1999年10月21日夜,犯罪嫌疑人杨天军,吕艳春伙同“黄毛”(在逃)携带作案工具,撬棍,螺丝刀,手电等窜至华阳路6号,青岛华跃实业公司,破防盗门入室,撬盗保险柜,办公桌,窃得人民币4452元,分赃挥霍。1999年10月24日夜,犯罪嫌疑人杨天军、吕艳春伙同“黄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郑州路53号青岛化工学院银行经营部,破门入室,撬盗保险柜,办公桌内人民币8400元,分赃挥霍。二、判决结果:鉴于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天军、吕艳春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吕艳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本案评析:(1)案例中的犯罪主体:吕艳春 杨天军他们犯罪时均年满16周岁,应对其所犯罪行负完全刑事责任。(2) 例中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公私财物是不可侵犯的,但仍在图将之非法占有,是直接故意。(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综上所述,吕艳春、杨天军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定,已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不但使公私财物受到侵害,给财物所有人造成损失,还会使人民惶惶,影响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便构成盗窃罪。对盗窃犯,根据其盗窃金额和其它情节,分别给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制裁,单处或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刑可判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本案例所引发的思考:(一)作为青少年应该学法、懂法、守法。案例中的杨天军、吕艳春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光,明媚的阳光灿烂的笑脸,拼搏的热情应属于他们。但是,他们却亲手埋葬了自己的青春,将在铁窗中度过一年的时光,给自己闪光的青春留下永远抹不去的污点。年青的朋友们,生命只有一次,青春不再,我们应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千万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更不要抱着事事无所谓的态度,拿人生开玩笑。有的同学觉得自己年龄小,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放任自流,从而养成一些不良习气,从而影响以后的人生,早在两千多年前告诫“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青少年,我们应从小树立远大的志向,陶冶自己的情操,事事“法”字当头,“严”字把关,也只有这样,我们才不致于误入歧途,不致于在自己人生的画册上涂上悔恨的一笔,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为青少年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青少年敲响了警钟,作为未成年人,应字字推敲,用法律武装自己,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二)作为青少年,要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案例中的杨天军小学文化程度,吕艳春初中文化程序。家均在外地,案例中的杨天军、吕艳春为什么会走上犯罪之路呢?特大杀人抢劫犯张君的话可以引起我们的思索:“我走上这条路是因为太穷了”。那么我们想一下,“穷”的根源何在?假如张君有丰富的学识,有高超的技能,在这知识的时代,能穷吗?杨天军、吕艳春的情况何其相似,文化程度低导致就业的困难,被迫到异地谋生,来到青岛,在人才济济的青岛,无一技之长,难以就业,而他们要生存,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年青的朋友们,现在是知识的时代,信息的时代,用丰富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是当务之急,巍巍的书山在召唤着我们,美好的前途在向我们招手。“成功之花人们只惊慕它一时的明艳,它当初的芽却浸透了牺牲的血雨和奋斗的泪泉。”年轻的朋友们,在求学之路上,坎坷、曲折、荆棘是不会少的,我们决不能向任何困难低头,只有坚定必胜的信念,我们才能学有所成,才能自己养活自己,才能在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益的人。(三)作为家长,要担当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案例中的杨天军仅小学文化程度,这是违背九年义务教育法的,吕艳春仅初中文化程度,小小年纪,流落异乡,这与家长的疏于管理是分不开的。俗话说:“子不教,父子过”。良好的家庭熏陶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发展,作为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自强自立自尊自爱,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当好孩子指路的航标,而一些家长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轻率的处事也让人深深担忧。“前几天半岛都市报所刊登的伊妹儿中介公司的服务小姐,家庭离异,跟人出去几天,也无人过问,离婚家庭子女到了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很容易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责任在谁,笔者担任班主任工作,本班51名学生,而从学生档案和自己了解的情况来看,单亲7个,家庭状况堪忧,离婚率高达14%。而本班最难以教育的两个学生均来自单亲家庭。一个孩子说,从他记事起,父母间不停地争吵,母亲怒骂,父亲痛打,接下来的就是母亲离家出走最终家庭破裂,而孩子在学习上的表现是一问三不知。在做人上是消极、颓废、盲从。这原本是一个善良的孩子,但现在的表现让老师心痛。对独生子女的教育本来就是一个社会问题,而现在离婚子女的增长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家长,既然让孩子来到了这个世上,就要对孩子负责,以使孩子有一个美好的前途。年青的朋友,本案例引人深恩,人生苦短,美好的青春我们怎忍心糟蹋!(注:杨天军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冯秀云案例分析(二)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江泽民毒品,已日趋成为危害我们社会的大敌。目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1997年专项斗争中全国登记吸毒人数为54万,而实际人数大于这一数字。吸毒现象已涉及全国1920个县市,占全部县市的70%,全国因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的占艾滋病总人数的66%。看着这触目惊人的数字,我们不得不承认,毒品已到了我们身边。中学生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这也是许多贩毒分子窜至学校周围地区进行交易,并唆使中学生进行贩卖毒品的重要原因,在我市审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周么力克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间先后窜至青岛火车站,黄台路,市北区中新商厦,青岛28中学,铁路二中附近等处,先后贩卖海洛因95次,共计68.78克。而另一被告人哈利丹(化名古丽),仅仅是一位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她先后四次窜至市南区宏岩旅馆,抚顺路等处,贩卖海洛因7.5克。从中获赃款2000余元,目前,二人均被我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案例中的哈利丹,来自新疆的阿克苏地区,随父母做生意来到青岛,开始在市场上烤羊肉串,但挣钱不多,为了多挣钱,她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之路。她也有着花一般的年龄,有着对梦的追求,有着对生活的憧憬,本应该和我们同学一样,在自由宽敞的教室里接受文明、接受教育,在和谐温暖的家庭里接受关爱、接受亲情。然而正是对法律的无知,对金钱的追求,对自己要求的松散,使一朵本该绽放的花朵枯萎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中学生的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当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青少年吸毒人数日益增多,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中,青少年已占80%以上,同时,还发现,个别在校的大中小学有吸毒现象。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好奇心强,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唆使,走向吸毒,贩毒的犯罪道路,基于此,向中小学生宣传毒品的危害,以及国家有关禁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已日益成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禁毒部门开展工作,自觉参与禁毒斗争。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是严惩不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此可见,不管贩卖毒品的多少,都构成犯罪,都必须予以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对你都是严惩的,而且还特别指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是什么原因,青少年吸毒、贩毒日益增长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二是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认识不到吸毒、贩毒的危害。三是个别青少年厌学情绪重,远离课堂,远离家庭,结交了社会上不良人员,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四是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个别青少年金钱观念强烈,虚荣心强,对金钱的追求日益增强,加上毒品的贩卖是暴利经营,于是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同学们,你们都是祖国的未来,你们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让我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从旷一节课,吸一根烟,乱花一点钱,喝一杯酒,听一个下流故事开始的。然后慢慢陷入犯罪深渊的,如不及时改正,就可能越陷越深,以至不能自拔,因此,“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思想是危险的。坏事总是从小到大的,俗话说“从小偷钉,到大偷牛。”就是这个道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我们青少年一定要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社会主义的好公民。(注:周么力克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丁台会案例分析(三)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地山东青岛,汉族。技校一年文化程序,无业,住青岛四方区高安路8号202户。1998年春季一天,被告人刘进在本市四方区武宁路大洋美食城拦截路过的56中学生梁某并向其索款,当梁说没有钱时,被告人刘进以“搜出钱来砸死你”相威胁,抢得人民币13.2元,赃款被挥霍。1999年9月一天中午,被告人刘进在本市四方高安路56中附近,拦截路过的56中学王某并索款,当王说没钱时,被告人刘进让王某立正站好,并对搜身,从王某上衣口袋搜出人民币23元,赃款被挥霍。二、 判决情况:1、 事实证据:(1)被害人梁某、王某证言、证实被抢劫的事实经过。(2)青岛公安局出具户口证明,被告人刘进犯罪未满18周岁。(3)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 判决:青岛四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 案情分析:1、 案例中犯罪主体:刘进,出生1982年2月15日,2000年3月15日被拘留,4月19日被逮捕。犯罪时间:1998年1999年间。因此,犯罪主体已满16岁,未满18岁,应对犯罪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2、 案例中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3、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上案例具有抢劫罪的特征,表现如下:(1) 被告人刘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 被告人刘进既侵犯被害人梁某、王某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3) 被告人刘进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走被害人的财物。(4) 被告人刘进年满16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认定刘进犯抢劫罪的事实依据是:第一:拦截梁某索款,当梁某说没有钱时,被告人刘进以“搜出来砸死你”相威胁,抢走人民币13.2元。第二:拦截王某索款,当王说无钱时,让王某立正站并对其搜身,抢走人民币2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作手段,公开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虽然只抢得人民币36.2元,但抢劫带来的后果是恶劣的,抢劫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打击,因此,刘进的抢劫行为受到法律惩处是理所当然的。我国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此案件被告人。(1) 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 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 其父母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对刘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 案例教训和思考:1、 吸取被告人刘进犯罪教训,珍惜人生的大好时光。利用良好的学习机会,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2、 案例中刘进:技校一年文化程序,无业,清楚的告诉我们,要珍惜在校的学习时间,多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序和各方面素质,否则就业问题解决不好,会带来一系列恶性循环。3、 中学生要防止做违法犯罪的事,一定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培养良好品德,有缺点和错误,发现有不好苗头,就认真改正,做到防微杜渐。4、 学校要认真抓好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5、 家庭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吃喝花费的情况和钱的来源,不能放任自流,漠不关心。6、 社会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教育,在党委的指导下,政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创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注:刘进系化名)青岛第56中学 袁 泉 案例分析(四)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现年17岁,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某技术学校学生。1999年4月27日,赵某与柳某(男,17岁)因故发生争执,赵某将柳某打伤。当晚,柳某的父母带柳去赵家欲论理高低对错,未果,赵又动手对柳某母亲杨某某(女,44岁)拳打脚踢,致杨鼻骨骨折,肋软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构成轻伤。二、老师评述: 年仅17岁的赵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年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八十年代到现在,在此期间出生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大都没有经过磨难,很多人在家娇生惯养,心理上形成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的特点。十六七岁正处于人格重建和心理极易扭曲的危险期,此时的青少年精力旺盛,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弱,极易受外界影响.虽然我国法律严禁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可操行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化作品,音响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孩子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而暴力的基础就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影视作品中的血腥刺激,使暴力虚拟化,即会让人产生暴力的东西都与人类感受无关的错觉:电子游戏一般内容都是格斗,射击,打杀之类.在游戏中可以尽情使用暴力,这些都是很容易使人格尚未健全的孩子们把“现实”当“虚拟”,使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更加冷酷,残忍.从赵某的案例来分析,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行为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小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家长对其过度的溺爱或打架,形成娇纵或暴力人格,那么一旦拥有实施暴力的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作为一名教育者,我们不能奢望每一个学生在道德口达到精英的高度,但我们要教育学生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只要让学生懂得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同情,他们对暴力的危害定会有新的理解. 此案还要求学生的家长能举一反三,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客观原因,学会正确对待和处理孩子之间的纠纷和摩擦,不能感情用事,假如柳某的父母不带柳到赵某家去评理,假若柳某的父母到学校或派出所去反映,还会发生赵某打人致伤的案件吗?青岛56中学 滕 超案例分析(五)有这样一个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鹏,三次伙同别人盗窃各种私人摩托车,价值达万元。另外,刘鹏还曾用语言威胁、暴力等手段抢劫学生7.5元和40元,所得赃款均挥霍。据我详细调查,了解到: 刘鹏 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出生 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青岛某学校学生。2000年五月二十六日被取保候审。看完这个案例,我的内心很不平静。刘鹏,一个花季少年,刚15岁,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断送了自己学业和前程,多麽可惜啊!多麽值得我们深思啊 !刘鹏和大家的年龄相仿,也是个学生,他之所以走向了盗窃、抢劫的罪恶之途。在于他平时自由散漫,目无法纪,不能安心学习,不服老师管教。经常旷课、打架、抽烟等,而且在家里他无视父母的教导,我行我素,经常晚回家或者彻夜不归。在校外,经常光顾娱乐场所,去迪厅,上网吧,下酒馆。整天跟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时间一长,就养成了摆阔气,讲派头,花钱大手大脚的不良习气。心玩野了,欲罢不能外界的诱惑,使他对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得知,没有钱就不能享受一切。为了寻找经济来源,他动起了歪脑子,在别人的授意之下走上了邪路-去偷去抢。第一次侥幸得逞后,把赃款挥霍一空,尝到了“甜头”,他的贼胆更大。于是一而再而以身试法。可他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当场被捉,身陷囹圄。在这之前,刘鹏还以暴力抢劫过学生两次,抢得人民币47.5元。虽然刘盗窃的问题不认为是犯罪,但却构成抢劫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同学们,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遵纪守法,应从遵守班级校规开始,从听从老师父母教导做起。把心用在学习上,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不去不健康的场所,不攀比摆阔,不追求虚荣,抵制外界不良诱惑。只有这样,才不会做金钱的奴隶,铤而走险,以致丧送自己的前途。 (注:刘鹏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徐京斌 案例分析(六)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峰,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非在业,住山东省惠民县大军陈乡杨旺庄。杨峰于2000年4月17日被拘留,5月26日被逮捕。杨峰在某家旅社打工时,见出租司机挣钱多,遂起抢劫恶念。2000年4月15日12时上午,杨峰携带自备的绳索一条,窜至本市杭州路立交桥处,见王静(女,26岁)驾驶的鲁BT1116夏利车从此路过,杨招手搭车,当车行至郑州路与重庆南路交界口时,见人少,即用绳索套勒住王的脖子,索要钱财,王停车呼救,杨见状害怕未继续抢劫,后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未遂。二、老师评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家庭的、社会的和自身的因素都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1、拿家庭原因来说,首先父母过于溺爱而导致孩子犯罪的就有很多。一些家庭生活条件特别好,在经济上就不限制孩子,养成了孩子大手大脚的习惯,一旦失去经济来源或受到束缚,孩子首先想到的就是怎样不劳而获的手段去获得钱财,先是施以简单暴力敲诈,慢慢就变成抢劫或疯狂盗窃。其次,就是父母疏于管理,要么是父母双方工作太忙各顾各的,要么就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放松了对子女管教。孩子在家里没意思,便出动寻找温暖,在社会上认识一些人,认为他们可以帮助自己,找到了“知音”,便经常不回家,喜欢在外面鬼混。2、从社会原因来看,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诱导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还有台球室、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等这些娱乐场所的不规范经营,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看黄色录像、沉溺网吧,一玩玩通宵,一打打几天,没有钱,怎么办?肯定要走歪门邪道!许多未成年犯罪都是由此引起的。杨峰酿成今天的后果,也是从以上各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作为老师、家长和社会各界要关心、爱护这样的孩子,让他们能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注:杨峰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滕 超案例分析(七)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由王某、刘某强奸幼女一案引起的思考这是发生在我们这个城市里的一个不应发生的案件。它的发生使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性犯罪再次投以关注。一、 基本案情:2000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四方区某中学学生王某、刘某伙同张某将该校女生徐某(未满14岁)骗至张某家中,两人对王某进行了奸淫。2000年5月徐某在其父带领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王某、刘某、张某被查获归案。2000年7月25日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幼女罪对王某、刘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二人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各三年。二、 老师评述:王某、刘某本是应在课堂中好好求学的年龄,却一失足成千古恨,注成人生大错,令人惋惜。但剖析二人的平日行为,我们就会发现,有今天这一结果毫不意外。王某、刘某自小学起,一贯散漫,厌学、迟到、旷课乃是家常便饭,置学校管理于不顾,经常聚众打架,家长对此疏于管教,放任自流。一个学生不愿学习、逃课、旷课,那他的下一步只有慢慢的变坏。据二人交代,由于整日不到校,认识了一批社会混混,经常彻夜不归,观看黄色淫秽录像,而不能自拔,据二人交代就是看了黄色录像后,才“想学着,试一试”,真是无知的法盲。而对于受害者徐某来说,说她咎由自取或许有点过份,但她之所以到此一步,个人轻浮、不检点也是很大的因素:徐某自进初中以来,对自己放任自流,不思学习,经常旷课,与别的班级,外校的一些差生厮混,案发当天上午八时许,徐某在学校操场玩时,看到王某、张某、刘某在一起玩,便凑上去一起猜拳玩,并约定输的一方让赢的一方摸身体一下。过了一会,刘某提出他父母不在家,到他家玩,张某对王某说,趁机“弄”徐某玩,徐某不知是计,结果发生此案。古人讲“近墨者黑”交友不慎,导致自己身陷绝境的例子,举不胜举,试想,徐某如洁身自好,能会发生此事吗?案件告一段落了,但留给我们教育者的思索却没有停止,造成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中学生不懂法,不知法。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有:(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与之发生性关系;(3)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4)犯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对幼女实施了奸淫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且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官实际接触后,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恐怕是王某、刘某及一些人所不知的。而对于学生来讲,首要的是要安于学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另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要从严,从细管理,要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但令我们遗憾的发现,王某、刘某及张某普遍存在家庭管理不善,对其夜不归宿无动于衷。而对于女学生,应注意平日交友要慎之又慎,要自爱自重,但通过调查,我们心忧地发现,在初高中学校内早恋现象较普遍,较多女生把结交男女当作一种荣耀,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当前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趋势,我们应从以上案中有所启示,学校、社会、家庭联合起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岛第56中学 于周洋案例分析(八)积恶不改 必铸大错 -从“二闫”的犯罪说开去诸葛亮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恶无论大小,常做恶必酿成大错,甚至一次悔改机会也没有。2000年7月18日下午2时许,25岁的闫瑞冰、闫瑞凌两孪生兄弟在四方机厂俱乐部溜冰场玩乐时,在门口发现14岁的女中学生陆某,见其长得漂亮,即生强奸恶念,于是两人以找人为由,将陆某骗至一拆迁临时房内,持刀威胁,逼迫陆脱光衣服将其轮奸。后被查获归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闫是一时色迷心窍,酿成大错,还是恶习不改,终隐囹圄。看看二闫走过的路,答案不得而知。据审讯,二闫于1998年12月因污辱妇女分别被劳教两年和一年六个月。两人均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游民,据了解,两人从小学起,心思就没放在学习上,整天游手好闲,无视学校的纪律,散漫成性。从五年级起就开始追女孩子,六年级,就沉迷于言情小说,黄色读物,甚至专找那些刺激性的淫秽描写。上了初中后,更是食色成性。黄色的文字已满足不了他的畸形心态,开始来往于录像厅,专门搜集、观看那些黄色录像和淫秽下流镜头,经常看通宵,夜不归宿,虽经老师的批评教育和父母责骂,却难以自拔,不知悔改,在这时候,两人经常旷课逃学,不知有多少次被老师和父母在录像厅里当场逮住。青春年少,分辨力差,自制力差,尤其是面对那些淫秽的刺激性的东西时,抵抗力就更差了,一旦被诱惑,误入歧途,难以自拔。学业抛弃了,满脑子黄色的东西,必定使空虚的心灵产生“学一学,试一试”的念头。两人成天追女孩子,跟一些不检点的女孩子混在一起,有时还死皮赖脸甚至用胁迫利诱的手段,去缠一些规矩的漂亮的女孩,为此两人在初中,因挟持污辱女同学被记大过,留校查看。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后两人恶习不改,好吃懒做,色心不死。整天在外面鬼混,两人经常光顾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一身小款派头,招摇撞骗。积恶成性终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二闫走上犯罪道路绝非偶然的。试想,如果他们从小就自律心强,抵制黄色诱惑,通过正规途径来认识性的问题,或者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他们能有今天吗?愿那些处在青春期性萌动阶段的少男少女们,以此为鉴,正确对待性问题,正确认识异性,自觉抵制一切黄色诱惑,把精力放在学业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注:闫瑞冰、闫瑞凌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徐京斌案例分析(九)一、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7日6时30分许,“110”指挥中心接报案称,在台东一路上的“华美大酒店”住的一名女客人称被绑架,“110”干警迅速赶到酒店,找到受害人郭某,由郭某带路将犯罪嫌疑人刘鹏在其住处抓获,刘到案后对其在该住处奸淫郭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 审判结果: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表明:被告刘鹏 男,十八岁,初中文化程度。于二O O一年五月六日晚,犯罪嫌疑人刘鹏在本市“华美大酒店”结识了女青年郭某后,即生奸淫邪念,将郭某挟持至本市永丰路某户家中,将郭奸淫。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鹏以暴力的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强奸罪。三、老师评述:此案例中的被告人刘鹏现年十八岁,正值人生的黄金时光,却不知珍惜,浑浑噩噩,放任自流,导致犯罪,此案例,给人敲响了警钟,发人深省。(一) 作为青少年,要把握住自己生命的航标。现在的社会中,充斥大街小巷的黄色录像带,报刊杂志充满刺激的娱乐场所,对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诱惑力,激发其好奇心,极易使其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使本来美好的青春之花凋谢。作为青少年,应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把握好自己生命的小舟,用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纵贯古今,翻阅史册,在滚滚的历史长河中,多少青少年他们的事迹可歌可泣,例如刘胡兰、张华、赖宁等等举不胜举。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人生的意义,和他们相比,当代虚度时光的青少年,难道你不觉得汗颜吗?(二) 作为家庭,应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和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熏陶作为诸因素中最先接触的因素,对孩子性格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质,身先垂范,为孩子树立好榜样,同时在孩子误入歧途时,要适时加以引导,使其迷途知返,切忌对孩子丧失信心,放任自流,那样,后患无穷。案例中的刘鹏有涉嫌抢劫前科,时常到一些不健康的场所去玩,小小少年,在家中酿成如此大祸,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浑然不知,刘鹏发展至今其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 作为好孩子,要自尊、自爱,交友慎重。纵观郭某受害经过,发现她并不是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可谓自己的轻浮,深夜到高消费娱乐场所与其他男青年吃、喝、跳舞,导致她失去了少女最珍贵的贞操,郭某是北京来青旅游的女青年,在不知刘鹏底细的情况下,便一同在夜总会玩到凌晨一时多,且又随便跟刘鹏出去吃饭,可见,缺乏女孩子应有的自尊、自爱、自重,为其受害埋下了隐患。而现在有一批女孩子,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虚荣心强,穿名牌、化浓妆,其实,外表的妖艳,显示着她们的无知,而这种不良习气也慢慢地影响着我们的校园,个别自制力差的学生往往成为受害者,学习上一塌糊涂,使本应求知的中学时代虚度,一事无成,到头来终生后悔。刘鹏,锒铛入狱,埋葬了自己的青春,刘鹏的案例作为一面镜子,我们青少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希望青少年努力拼搏,踏实求知,以丰富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武装自己,陶冶自己的情操,自觉地同低级趣味做斗争,为自己以后的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刘鹏系化名) 青岛56中学 冯秀云案例分析(十) 这是一起年龄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李斌,男,1981年10月13日生于青岛市。初中文化,无业,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0月12日向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经依法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2月至200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斌先后窜至四方区人民路358号1号楼201户、401户、508户、209户,2号楼102户、嘉定路41号楼处。杭州路小学科技办公室处,采取爬窗入室、留门入室等方法。盗得潘某、郭某、贺某、刘某、徐某、任某及杭州路小学的人民币3500余元、照相机一架、“精灵”二代传呼机一只,NECG 68型移动电话一部,摩托罗拉数字传呼机一只、红色铃木50型2轮摩托车以及船模、充电器、充电电池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200余元。赃款被挥霍,部分赃物被销赃300余元被挥霍。被告人李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有证人证言、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李斌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处罚,但案发时其尚不满18周岁,案发后被告人李斌的母亲为其退赔人民币4240元,以发还失主,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较重的同种罪行。且母亲为其积极退赔,均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被告人李斌多次盗窃公民和单位的财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使公民、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其母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判处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立法上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在智力及社会知识方面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老师热切地希望青少年一定要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在学校做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在社会上做一个社会主义的好公民。(注:以上被告人的姓名为化名)青岛56中学 戴曰鸿案例分析(十一) 慎用自己的拳头 目前读到这祥一则案例:未成年人王某,因其弟被同学欺负,火冒三丈, 便伙同另外中学生四人欧打被害人吕某,致其受到轻伤,被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经四方区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人王某极其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读罢掩卷沉思,“又是一个拳头哲学的受害者。”说穿了便是“拳头至上,能打为王”。我不了解王某,但如果王某只是个弱不禁风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没有一帮所谓“两肋插刀”的狐朋狗友,也许拳头面前,他还会清醒一点。呜呼!可悲。可叹,悲其自断前程,叹其头脑简单。便由王某想到我的学生及与他们同龄的青少年,在他们之间都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王某”。“天王老子第一,我第二,”这便是“王某们”的处世哲学,难怪社会惊讶“我们的年轻人,怎么了?”有关人士惊叹“可怕!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多!”拳头打出去,简单,只不过是几块肌肉协调的一个动作,于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也出手。“一拳之后,人打伤了,前程打没了,家长的殷切希望打破了。拳头打出去还可以收回来,拳头打出来的后果也可以收回来吗?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的规定何等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露。 “王某们”该清醒了,在拳头打出去之前,想一想家中父母殷切的目光,想一想老师们谆谆地教导,想一想漫长的铁窗生涯毕竟,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民主社会。不同于水浒梁山好汉的封建时代。青年人更应该净化自己的心灵。用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一个有着崇高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热血男儿,而不是沦为拳头的奴隶,慎用自己的拳头,切记! 青岛第56中学 刘大伟 案 例 分 析 (十二) -由一起抢劫罪引发的深思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X、Y均系未成年人,住在本市, 2000年8月的一天在一快餐店喝酒时,以在该店喝酒的A向他们目瞪为由 ,便对A进行殴打,后又分别持啤酒瓶,螺丝刀,向与A一起喝酒的B,C,D索款,A等人不给,X、Y极为恼怒,便对A等人大打出手共抢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余元逃离,所抢款被挥霍。后被告人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Y被查获到案。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Y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经过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X,Y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但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被告人X不满18周岁,且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Y也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以下判决: 被告人Y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引发深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抢劫罪,实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凡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抢劫罪没有数量的限制,不论抢劫的钱数多少,均构成抢劫罪,必须依法予以惩罚。因为X、Y均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他们作了上述的刑事判决。犯罪年龄少年化,文化程度偏低,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两个明显的特点,由于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弱,控制力差,致使做事不计后果。平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习,不懂法,不守法也是使少年犯罪的原因。 作为青少年,我们在学法,守法的同时,注意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有人抢劫时要及时报案。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人身安全及个人财产安全;平时外出,上学不随身带钱,要养成俭朴的习惯;不爱慕虚荣,不讲究穿着打扮,不讲阔气,不请吃,请喝。这样就会使抢劫者无孔可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应引起社会上的高度重视;所有的少年朋友们,减少被抢的机会。在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也学会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愿少年朋友们珍惜自己的花季,用知识丰富自己,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材。 青岛第56中学 李秀芳 案例分析(十三)李聪,男,1982年4月6日出生青岛。中专文化程度,无业。1999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见居住在瑞昌路137号2号楼的逄X家中无人,便从自家凉台爬入逄家凉台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600元挥霍,案发后其家长赔偿逄X人民币600元。1999年9月10日下午1时许,他到本市四方区人民路383号1号楼503户安XX家,见家中无人,通过房门上窗爬入室内,盗得人民币280余元,旧摩托罗拉传呼机一只,带坠金项链一条,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70元,赃款均挥霍。案发后追激旧摩托罗拉牌传呼机一只发还安XX,其家长赔偿安XX人民币1200元。1999年11月3日下午1时许,他又伙同郭XX(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到本市四方区瑞昌路青岛市商业银行瑞昌路营业部,撬窗爬入该营业部凭证库,但未盗得任何物品,后在逃窜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00年2月7日晚6时许,见居住在瑞长路137号2号楼104户的孙XX家中无人,用石头砸碎玻璃后爬窗入室,盗得人民币2600余元,后将赃款留在家中,离家出走。次日孙到其家追问时,其家长将款全部偿还给孙。2000年2月22日李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李聪单独或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该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盗窃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不但使公私财物受到侵害,给财物所有人造成损失,还会使人们人心惶惶,影响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便构成犯罪。对盗窃犯,根据其盗窃数额和其他情节,分别给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制裁,单处或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判至死刑,并没收财产。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展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容易干出违纪的事,不仅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还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青少年必须学好法律,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注:李聪系化名) 青岛第56中学 徐燕梅 案例分析(十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十六、七这一年龄段的初、高中生最为突出。这引起了整个社会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忧虑。我个人认为:要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关键是加强个人修养,以学习为重,自觉抵制不良影响,这样才能使自己远离犯罪。这在多个案例得到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男,十七岁,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无业,99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市四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犯罪,于2000年1月25日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又押入市第一看守所。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自释放不久,就在四方区某路破门盗窃,连续在郑州路、热和路、湖岛村入户盗窃,疯狂作案。其中99年12月23日、27日连续在湖岛村作案5起,盗得相机、VCD影碟机、衣物、钱款后挥霍。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其犯盗窃罪,且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年,罚金一千元。朱某服判,不上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朱某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 朱某被判盗窃罪,罪有应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以盗窃罪处罚。二.朱某被捕时17岁,这是一个在校求学接受教育的年龄。就是因为朱某上学期间无心学习,初一就旷课逃课,最后发展到有学不上、整日与一群“混混”交往,其结果可想而知。现在全市各中学、包括小学,总有几名厌学、旷课、逃学、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这种情况长此下去,其下场也必定和朱某无二。三.贪图物质享受也是朱某走上犯罪道路又一关键因素,从案例中我们注意到朱某盗窃的钱财全部用在挥霍上,可见物质的追求,希望不劳而获,才是其犯罪的动机。现在中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过于溺爱较多,在经济上不加限制,养成了花钱的大手大脚,一但失去经济来源或受到束缚,便会采取诸如盗窃等不劳而获的方法。所以作为学生所追求的应该是自己素质的各方面发展,而不应追求物质的享受。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并非不可杜绝,只要人人能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正确的追求,全身心用在学习上,还有什么因素能诱使他们去犯罪呢! 青岛第56中学 于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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