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消防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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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用火消防管理方案A3着火源是使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燃烧反应的激发能源,是燃烧得以发生的条件之一。由于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可燃物和氧化剂(空气中的氧气)两要素往往是难以分离和消除的,故严格对火源的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一、动火、用火的定义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所谓用火,是指持续时间比较长,甚至是长期的,一般为正常生产或与生产密切相关的辅助性的使用明火的作业。如生产或工作中经常使用的酒精炉、茶炉、煤气炉、电热器具等有明火或赤热表面的作业都属于用火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在禁火区内从事动火、用火的作业,都应办理动火、用火审批手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虽然动火作业和用火作业都是在禁火区内使用或动用的产生明火或赤热表面的作业,但它们在作业工具、作业时间及作业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从作业工具上看,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炉、酒精灯、电热器、茶炉、化验室煤气炉、液化气炉等;而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从作业时间上看,用火作业一般持续时间较长,甚至是长期的,如化验分析的用火、饮用水的电热器、建筑施工的沥青熬炼用火等;而动火作业一般持续时间较短,即为临时性的,由几小时到几天不等,没有长期性。从作业性质上看,用火作业一般为正常生产或与生产密切相关的辅助用火;而动火作业一般是为检修、维护、基建等所服务的动火作业。所以,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动火许可证、什么情况下办理用火许可证,可根据以上不同点加以区别。二、动火的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1特级动火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区、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2一级动火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规定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3二级动火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三、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气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5)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6)设有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除以上条件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固定动火区与长期用火的区别。如在某一化工生产装置中,因生产工艺需要设有明火加热炉,那么在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动火区,而可定为长期用火作业。2禁火区的划定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区内固定动火区之外的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因检修、试验及正常的生产动火、用火等,均要办理动火或用火许可证。各类动火区、禁火区均应在厂图上标示清楚。四、用火、动火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一)用火许可证的签发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用火作业,均须办理“用火许可证”。“用火许可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用火许可证一律由企业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有效期最多不许超过一年。在用火时,应将“用火许可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二)动火许可证的签发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级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作业内容、动火手段、防火安全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2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的动火时算起。3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三)各项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不是签字了事,而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各项责任人的职责是: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分派给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执行人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3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7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物局部施工的责任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所有可以燃烧的物质,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五、动火操作的程序和要求在禁火区动火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点进行。1执行动火的基本程序(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亦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2)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书面记录;由审证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进行放空作业等的要求,以防逸出可燃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4)隔离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时,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运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以内的溶剂、润滑油、回丝、未清洗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框等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在动火现场要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保护。(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8)按要求操作在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精力要集中,防火安全措施必须落实,监护人员必须到位。监护要全神贯注,不得敷衍应付。在动火操作中如遇非正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9)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2执行动火的操作要求(1)动火操作及监护人员应由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经考试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补工作。(2)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3)在动火作业中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4)高处动火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五级以上大风不准安排室外动火,已进行时,动火作业应停止。(5)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点应距明火地点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的间距不应小于5m。(6)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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