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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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 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 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 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 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 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 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 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 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 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 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 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 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 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 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 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 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 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 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 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 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 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 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 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 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 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 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 定作合同纠纷。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 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 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 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 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 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 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 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 *法院应当认识到这 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 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 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 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 是没有管辖权的。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 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 如所请。此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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