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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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加快全省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步伐,深化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充分发挥科教对交通经济建设的动力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交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我省交通中心工作,依据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交通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交通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科技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主要有: (一)在省交通厅立项,由省交通厅安排实施的项目; (二)在省交通厅登记立项或备案立项,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的项目。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第四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交通科技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第五条鼓励交通系统内外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或具有相应自筹资金能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门、企业、社会集团以及民营交通企业或个人自行开发研究交通科技项目。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交通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交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和厅直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按归口管理渠道负责,实行逐级申报。系统外的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省交通厅科教处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分别加盖公章后报归口部门审查。 (三)项目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申请单位的科技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教处(一式三份)。第七条凡具有承担项目优势条件并符合省交通科技项目立项原则和选题方向的单位,均可申报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第八条其他自筹资金、自行安排的交通科技项目可随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或省交通厅科教处申报立项,也可直接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第九条省交通厅科教处负责对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组织论证。 (一)预审。省交通厅科教处审查填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论证。经过预审合格的项目,省交通厅采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可以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报厅审批后,按正式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承担单位。第十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划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是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积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是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是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第十一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由省交通厅科教处(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格式见附件5),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其他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的项目,其合同条款可在登记审核项目书中进行约定。对于只在省交通厅登记或备案的项目,省交通厅科教处根据需要进行有关指导、帮助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以使项目顺利进行。第十二条省交通厅科教处根据工作急需,经省交通厅领导审批后直接下达的科技工作项目,由省交通厅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省交通厅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第十三条省交通厅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交通科技项目,其立项与管理依据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编制和多层次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科教处是交通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各市交通局和厅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自己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要首先将上级下达的项目纳入计划,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凡列入省交通厅科技计划内的项目,一律施行合同管理,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奖惩,保证合同的法律效能。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时报告。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六月底前向省交通厅科教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安排及措施;十二月底以前报告项目的当年进度、经费结算(格式见附件2)。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报省交通厅科教处。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者更改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更改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送省交通厅科教处进行核批,批准撤消的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省交通厅财务。登记审核或备案立项的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的科技项目,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只需将撤消原因及时间,书面函知省交通厅科教处。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或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省交通厅采取协调会的形式,加强指导和协调,解决课题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省交通厅科教处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于执行不力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和撤消,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承担单位申报,经省交通厅科教处研究同意后,由科教处做出批复,方可变更。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来源: (一)省交通厅补助科技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 (三)银行贷款; (四)高新交通技术企业和交通大型企业(集团)以及交通重点项目按规定提取的创新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第二十二条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省交通厅科技经费只用于补助省交通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对于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由研究、推广单位或受益单位自筹经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自筹经费的由财务部门将单位年度财务计划中科技项目经费落实情况报送省交通厅科教处备案。第二十四条凡是省交通厅补助经费的项目,视项目的性质、难度和预期效益的不同,采取全部有偿、部分有偿或全部无偿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一次核定,按合同规定,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期拨付,年终结转,节余留用;超支自理,应当偿还的经费必须按期足额偿还。第二十五条省交通厅补助科技经费必须按计划项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违者除追回原拨付经费外,并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科技经费的收支,均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均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科技经费要在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设立明细帐户。一个单位承担几项课题的要分项核算;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由第一承担单位统一核算;由省交通厅资助部分经费的课题,与自筹资金合并核算。第五章项目的结题管理第二十七条省交通科技项目以鉴定、验收、评审、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交通厅科教处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承担单位认真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将全套资料和申请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交通厅科教处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由省交通厅科教处委托中介机构给予组织鉴定(验收)或评审;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仍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鉴定(验收)或评审申请报告;逾期两年未完成的,按自动撤消处理。第三十条合同项目完成后,省交通厅科教处将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项目完成单位应按照科教处的要求,如实报送合同追踪情况报告和报表。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鉴定(验收)或者评审后一个月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7),报省交通厅科教处审批。第三十二条自筹资金登记审核立项或在省交通厅科教处备案立项,需交通厅认可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也可参照上述程序,申请鉴定(验收)、评审。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而又未在省交通厅立项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可直接向当地归口管理部门或省交通厅申请鉴定或评审。 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第三十四条由省交通厅全额补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省交通厅所有。省交通厅有权确定其使用范围,研究开发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未经省交通厅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第三十五条凡部分使用省交通厅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或利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发研究,所形成的成果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由科技项目书或有关协议、合同具体约定。第三十七条省交通厅对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将在13年内对其成果的推广使用、产业化情况等进行后评估。第七章成果奖励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优秀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包括在省交通厅立项、由省交通厅安排实施完成的成果和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取得的科技成果)。省交通厅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标准分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分别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第三十九条省交通厅鼓励对项目成果进行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在成果转化取得的直接收益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第四十条省交通厅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的推荐、评审、颁奖程序和要求,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省交通厅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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