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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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三章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政策的概念类型和演变,重点把握国际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国际贸易政策主要指国际商品贸易政策。它包括一个国家影响其商品进出口规模、构成和方向等各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大致可分为进口的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以及鼓励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政策措施。 第一节 关税 一、关税的含义和作用(一)、含义Customs Duty, Tariff:关税是国际贸易政策中最古老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最主要的国际贸易政策之一。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Customs Frontier,又称税境),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小故事:“Customs Duty”意为海关,也称为关税,古代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缴纳一种例行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把“customs”一词作为关税的专用名词。二是Tariff,据传说,在地中海西口直布罗陀附近,古时候有一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抢劫,被迫向塔利法港的海盗缴纳一笔税费,以后Tariff便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关境:一个国家征收关税和执行海关各种法令和规章的区域。海关:一个国家设在关境上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处理进出境事务,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海关法)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的货物、金银、货币、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查验,对应税物品依照本国税法税则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对不符合本国进出口规定的物品不予放行、罚款、直至没收或销毁。海关通常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的信道。早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就出现了关税。到资本主义社会,关税制度普遍建立,并一直延续到今天。中国在1685年,即康熙24年,开放了海禁,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即上海、宁波、厦门、广州)。(1644年建清王朝)(1644年1684年, 海禁时期 1685年1757年, 闭关时期 1758年1840年, 更加闭关锁国 闭关自守:限定设关地点;限制中外交往,包括人员往来、贸易往来以及丝茶等各种货物的出口;限制航运业发展)一般说来,关境国境。但,如一国设有免税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时,关境国境;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时,关境国境。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包括: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关税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二)性质和特点1、是税收的一种,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因而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就是收税没商量,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法律征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指征收关税其税款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无须给纳税人任何补偿。固定性指国家通过有关法律事先规定征税对象和税率,海关和纳税人均不得随意变动。2、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它不同于以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征收对象的直接税。关税是由进出口商交纳的,但作为纳税人的进出口商人可以将关税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分摊在商品的价格上,最后转移给消费者。3、关税是一指国际经济和政治斗争的手段之一,重要对外关系。(三)、关税的作用积极方面:3条1、增加财政收入。上缴国库。在资本主义初期及以前,税源少,各国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关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税源扩大,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发达国家较低,一般为3%,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3%,中国为7%。Revenue Tariff: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与国内的销售税相似,税率较低。因为税率太高,会阻止进出口商品的增加,而进出口商品减少,关税也会减少,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也达不到。此外,以财政收入为目的所征收的关税一般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国内的直接税收来源较少,关税也就成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了。例如,美国在成立初期,关税收入要占政府全部收入的90%以上,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关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已仅占1%左右。但是目前世界上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关税仍然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2、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市场。对进口商品征税,提高其价格,削弱进口商品与本国同类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同类或类似商品实施保护免受损害;同时,进口商品价格提高,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同样提高,鼓励国内厂商生产同类产品的积极性。对出口商品征税,可以抑制这些商品的输出,防止本国紧缺资源的大量流失,保证国内市场的充分供应。Protective Tariff: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国内某些商品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发展而设置的关税。保护关税率都很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有时高到百分之几百,成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 Duty)。3、调节国内经济。关税是一种经济杠杆。利用税率的高低或减免,影响企业的利润,调节某些商品的进出口量,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稳定国内市场价格,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如当贸易逆差过大,征收进口附加税,以减少进口数量和外汇支出,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大时,减免关税,以扩大进口缩小贸易顺差。消极方面:5条1、 加重消费者的负担。2、 过度保护,会造成保护落后。3、 易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友好关系。报复措施。4、 影响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你高关税人家也要高关税。5、有些商品由于征税过高使国内外差价过大,遂成为走私的对象。(走私:一种国际间的违法活动,通常是指违犯一个国家(地区)的法令,非法运输物资进出境的行为)例:(1994年香烟关税为150%,加上增值税、消费税等,综合税负超过400%,1995年正常渠道进口香烟几乎没有,但国内市场外烟充斥;进入大陆市场的90万箱进口酒中,70万是非法的;小轿车关税200%下降到120,但严重年份走私20万辆。)二、关税的种类与征收方法种类很多,按照不同标准,作如下分类。1、 按照商品的流向分类: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Import Duty: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是执行关税保护职能的主要工具。所谓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关税,它形象地将关税比喻为高筑的城墙,以阻挡外国商品的进入。进口税一般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境国国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商品从自由贸易区、自由港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2003年11月21日商务部副部长于广州:中国在入世前,关税总水平为15.3%,今年已降至11%,工业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由入世前的14.7%下调到今年的10.3%,到2005年将再下调到9.3%,其中机械产品大部分关税将下调到5-10%,部分产品的关税直接降为零)进口税主要分最惠国税、普通税两种。(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拟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把最惠国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和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所以,有欧洲式和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税适用于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并且差别很大。二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GATT-WTO或者签订了双边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实行最惠国税率。世界各国对不同的进口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率的高低决定于本国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进口税率往往随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初级产品最低甚至免税。这是为了保证其原料来源和提高实际保护程度;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制定较低的税率或免税,对国内能够生产的产品或奢侈品制定高税率。Export Duty:出口国家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二战后,只有少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其目的在于: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为这种目的的税率都不高,一般在1%5%之间。被征收出口税的商品,一般来说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独占或支配的地位,如泰国对大米征收较低的出口关税二是为保护国内生产和保障本国市场供应。一种情况是对某些出口原料征收,以保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供应。如瑞典和挪威为保护纸浆和造纸工业而对木材出口征税。另一种情况是为保障本国人民所需的粮食和食品的供应,尤其是在农产品减产和遭灾之年,通过征税限制出口。三是为防止无法再生的资源枯竭而对其出口征税。四是为保证其贸易利益,某些单一型经济国家为维护其为数不多的几种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而征收出口税。Transit Duty(过境税):又称通过税,一国对通过其关境或领土而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相继废止。2、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制等。 Import Surtax:对商品征收一般关税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它是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和报复等,所以又称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除了这种对所有进口商品都征收附加税的情况外,许多国家有时还针对个别国家个别商品征收附加税。主要有两种: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不管这种奖金或补贴来自政府或同业工会,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通过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它不能在国内市场上低价竞争和倾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6条。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GATT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例:(中国总税号7000多一点,共有4000多税号的商品遭遇国内的反倾销诉讼,占税号总数的40%。截至2002年8月,中国对外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诉讼共20起,保障措施案件一起。而截至2000年6月30日,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共497起,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12-13%,排名全球第一,相当于排名第二、第三的总和)差价税(Variable Dut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国内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工业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额税。差额税随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特惠税(Preferntial Duty),又称优惠税。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二战以前,特惠税主要在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实行;二战后,特惠税有较大影响的有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争,于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后取得的。在该决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所谓普遍的,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关税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应无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虽然贸发会通过了建立普惠制决议,但将决议付诸实施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执行一个统一的普惠方案很难通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反复的谈判,最后于1970年10月达成协议,决定每个发达国家各自制定自己的普惠制方案,期限为10年。欧共体于1971年7月1日第一个宣布实施普惠制方案,美国于1976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有29个给惠国实施了16个普惠制方案。这29个国家分别是:欧盟15国(德、法、英、意、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瑞士、挪威、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前25个给惠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普惠制实施初期,发达国家只对77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后来逐年增加,到目前为止,受惠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90多个。1979年底“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一些主要给惠国同意将普惠制的实施期限延长10年。目前,普惠制的实施已进入第三个10年。有效期自1991年1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各给惠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都在其制定的普惠制方案中作了种种限制性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普惠制原应对受惠国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不是这样。各给惠国的方案都列有受惠商品清单或排除商品清单,只有列在受惠国商品清单上的商品才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一般来说,农产品中受惠商品较少,工业品中受惠商品较多,但许多“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鞋类、石油制品及某些皮革制品等却被排除在外或受到限额的限制(敏感性商品:Sensitive Goods,指国际市场上价格特别容易受到市场行情影响的商品。这类商品数量大,市场占有率高,其价格变动对市场行情变化的反应十分敏感,价格极不稳定)。第二,对受惠国或地区规定。普惠制原则上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无歧视、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给惠国都从自己的政治利益出发,对受惠国家和地区作了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就不包括某些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美国对受惠国有三条规定:一、必须是发展中国家;二、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三、必须是GATT的成员国。中国从70年代末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但美国一直不给。第三,对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一般采用三种税率:一是普通税率,也是最高税率,一般对从未建交国家进口的商品采用,这比优惠税率高1-5倍;二是最惠国税率,称协定税率,对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的税率,原GATT现WTO的成员方之间实行种种税率;三普惠制税率,也称单向优惠税率,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优惠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免。第四,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一是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又称例外条款(Exception Clause):当给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二是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三是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on):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规定的进口额度或一定的百分比,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仅美国采用);四是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指给惠国以某些受惠国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条款分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两种,由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GNP超过850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启用毕业条款,到1988年底,美国已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1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约3000多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条款困扰着中国产品的出口。多年来,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每年都有一些毕业。在欧盟的新普惠制方案中,被取消普惠制待遇的中国产品涉及七大类商品,占41%。第五,对原产地的规定。为确保普惠制待遇仅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与加工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原产地原则。Rule of Origin是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标准,它包括三个方面: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书面证明书。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受惠国或地区,或者规定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后,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种标准:a、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西欧共同市场、日本、挪威、瑞士等国家采用这项标准。它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在经过加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过高度加工,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如进口棉花,织布后染色,再加工成服装出口,改变了产品原来属性,使产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B、增值标准(Value-added Criterion):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采用这项标准。它规定,只有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值没有超过出口商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或本国原料或零件的价值不低于规定的出口商品出厂价百分比,才可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如加拿大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值不得超过出口商品出厂价的40%,美国规定本国原料和零件的价值不低于出口商品出厂价格的35%。关税的计征方法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选择税。Specific Duty:按照商品的重量和体积、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比如,美国在1981年对进口羊肉每磅征收0.5美分的关税,对薄荷脑的进口普通税率每磅50美分,最惠国税率17美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6条: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税额每单位从量税商品数量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都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征收。但计量方法不同,一般有三种。毛重法(Gross Weight),又称总重量法,即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半毛重(Semigross Weight)法,又称半总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又分两种:法定半毛重法,实际半毛重法。净重(Net Weight)法,又称纯重量法,即对商品总重量扣除内外包装的重量后再计征其税额。对标准化的商品运用和掌握很方便,如税率确定,税额与商品数量成正比关系,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如商品价格下降,关税的保护作用增强,如价格上涨,关税的保护作用反而下降。二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多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税方法征收关税。目前发达国家只有瑞士一个还在用从量方法计征关税。Ad valorem Duty:按照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例如1981年,美国对自行车征收的从价税为15%。美国对羽毛制品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4.7%。从价税额与商品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它的保护作用也与商品的价格直接相关。与从量税比的优越性在于能适应各种不同的商品,尤其是不同规格的工业制成品。如对一辆价格为1万美元和一辆为5000美元的汽车就能在征税时把质量和价格的差别反映出来。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6条: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从价税的弱点在于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即海关估价问题。一是以C.I.F为价格标准,二是以F.O.B,三是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混合税(Compound Duty,Mixed Duty),复合税,同时使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常常应用于耗用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如美国对男士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元以上者)征收混合税,从量税为每磅37.5美分,从价税为15.5。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一种商品同时规定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由海关选择。一般情况选高的,但有时鼓励出口,也选税率低的。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Barrier 又称非关税措施,是指国际贸易中除关税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非关税壁垒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普遍流行起来。60年代,发达国家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限制进口。70年代中期,非关税壁垒已经成为全球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形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目前,各国政府采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非关税壁垒措施可以分为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两大类。直接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出口的数量和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进口、进出口许可证、市场秩序等。间接方法是指进出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规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进口押金制、海关估价、进口最低限价等。有说800多种、1000多种和2000多种的说法,说法不一,但种类多是事实。特点: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贸易主义的主要手段,较之关税壁垒更有效、更隐蔽、更灵活更有歧视性。1.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般来说,各国调整关税税率,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手续繁杂,行动迟缓,并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调整或更改税率的随意性有限,难以迅速见效。同时,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针对所有往来国家的进出口。在同等条件下,关税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从有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同种商品使用同样的税率,因而较难在税率上作灵活调整。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政手段,手续简单,制定得快,伸缩性大,见效迅速,易于变换,达到有效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企业的目的。2. 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般来说,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出口商通常比较容易掌握有关税率。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公开的规定。外国商品往往由于与某一规定或某一标准不符,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销售。同时,它还易于针对某一国家的或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阻挠措施,以发挥其歧视性和差别性3易于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如果外商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原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如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样就能把超额的商品直接拒之门外,起到关税不能达到的目的。三大类:1、数量限制2、金融控制3、技术性贸易壁垒。1、数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指进出口国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某种商品的进出口量进行实物或金额数量限制,从而达到贸易管理和市场保护目的的一种措施。(一)数量限制包括: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其中:进口配额:(Import Quota)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进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直接限制。在规定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了高额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目前,西方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的日趋增多,有些过去不实行配额的商品,现在也要实行了。如纺织品、服装、鞋类、某些钢材、小汽车、家用电器、皮革制品、某些轻工产品、食品,一部分农产品、工艺品及土产品都列入了配额商品的范围。配额两种: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全球、国别和进口商配额三种a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没有国家或地区的限制,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先后申请次序、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度批给一定的配额,直至总配额发放完毕,就不再批准进口。B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照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实行国别配额,进口国可以根据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给予不同的额度。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商品进口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由进口国单方面分配。通常参照某国过去某年的输入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的数量或金额。但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此有些国家边采取协议配额。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由进出口国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不会引起出口方的反感与报复,并可以使出口国对于配额的实施有所谅解与配合,比较容易执行。 一般情况下,绝对配额用完以后就不准进口。但有些国家为满足某种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另行确定额外的特殊配额。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二)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又称自愿出口配额。它是出口国家(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规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度即禁止出口。与进口配额不同:不是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是由出口国“自愿”限制商品对指定国家的出口。这些行业均是在发达国家内就业急剧下降的成熟工业,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钢铁工业、小汽车、彩电、电子产品、服装等商品。这些自愿出口限制有时候也称作“有秩序的销售协定”,美国和其他一些工业国多利用它来遮盖自己执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真实意图。主要形式1 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即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来规定出口限额,也有通过国际协定达成的。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例如:1969年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日本钢铁输美的“自限协定”,规定日本对美国出口钢铁的年增长率不得超过5%。美国又于1982年和主要钢铁供应国议定自愿出口限制以限定进口量。2.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限制出口,即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些商品出口的金额或数量,它没有国际协定的约束。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有的是有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限制出口。案例日本录像机机大量冲击法国市场:1981年头十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000台。为了阻拦录像机进口,1982年10月,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是距离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000台。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的录像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分析提示: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没有明确表示不准进口日本录象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这就增大了日本录象机的运输成本;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的清关量只有1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这必然增大了日本录象机的费用,使之无利可图。日本从经济利益考虑自然会“自动”进行出口限制了。表面上看,自愿出口限制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实际上它与配额一样严厉,同样使出口商难以渗入进口国的市场。与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其他进口限制措施相比,自愿出口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由出口国实施的为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而实施的政策。(2)它仅仅应用于几个特定的出口者(可能只有一个),而不象关税和进口配额那样通常适用于大多数进口供给者。当出口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的时候,没有受到自愿出口协定限制的国家仍可以继续向那个进口国增加出口。(3)自愿出口限制一般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三)进口许可证制度(Import Licence System):商品的进口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领取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口的一种行政措施。许可证常与配额、外汇控制等结合起来运用。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颁发的,但是也有将这种权限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使用的。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也不预先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会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二、金融及税收控制:(一)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一国政府通过政府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实行外汇管制时,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卖给外汇管理机构;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理机构按官方汇率申请购买外汇;对本国货币携带出入国境也严格要求。这样,政府有关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方汇率、集中外汇收入和控制外汇供应数量等办法来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控制进口国别等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自由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取消了贸易项下的外汇管制,所以目前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不过在一国国际收支急剧恶化或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实行暂时性的外汇管制是解决危机的有力措施。外汇管制主要分三种: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多重汇率制度)、混合性外汇管制。1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种类和国别的目的。例如国家批准的外汇支出额度是300万美圆,那么进口商品的额度也就受到了300万美圆的价值的限制,又如国家计划外汇支出10亿美圆,已使用了8000万美圆,又分配了2000万美圆则不再批准外汇,从而进口商无法拿到外汇也就无法从外国购买到商品,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交易结算都一定用外币结算(除美国、欧盟外大多数国家都需要使用外币,至于用哪种货币由合同规定来确定,中国一般无法使用人民币结算。2.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所谓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或出口。复汇率的制定原则与进口差别关税的制定原则相类似,如在进口方面:对于国内迫切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能生产的原料、设备和生活必需品,采用优惠汇率;对不太重要的或国内可大量供应的原料和设备,给予一般汇率,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使用最不利的汇率;出口方面对要扩大出口而有缺乏竞争力的商品给予优惠汇率。3.混合性的外汇管制三、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近年来,随着关税水平的普遍降低以及配额、补贴等非关税措施使用受到限制,各国保护贸易的手段逐步转向隐蔽性更强的技术性壁垒,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例如,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其中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这些技术标准或法规的初衷可能在于鼓励提高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客观上能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但是,现实中这些技术标准却成为新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广泛性、隐蔽性、歧视性、影响大、争议性大等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和标准;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包装和标签要求;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五个方面构成。(1)技术法规和标准(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标准的确切定义应该是:由公认的产品或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定的机构所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不强制要求与其一致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种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技术规章指规定产品特性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应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是进口国为保证各种商品的进口质量符合一般的技术要求而作出的规定。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然而一些国家为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常常规定一些外国出口商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以便 寻找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理由。技术标准是一项比较严厉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意味着进口商品可能因为技术标准而被拒之门外。(2)卫生检疫标准(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卫生检疫标准是一国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化妆品等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检疫,以免疾病或病虫害传入本国。卫生检疫规定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从非关税措施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更加广泛使用卫生检疫标准来限制进口。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制定卫生检疫标准是有必要的,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卫生检疫标准往往包含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要求,以此来限制进口。(3)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往往内容繁杂、手续麻烦,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削弱了竞争力。例如,有的国家规定进口食品和作食品用消费品必须以法文和英文标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显地方标明商品的重量、名称和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地址。(4)社会壁垒(Information Technology Barrier)n指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囚犯、奴隶;禁止强迫劳动;实施法定休息日、最低工资等规定;(5)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其后,“绿色”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流行。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不仅初级产品而且所有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研制开发、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乃至消费整个过程中,都应符合有关国际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凡未达标准的就要受限制。绿色壁垒不仅内容广泛,而且形式多样:(1)绿色关税及制裁。对达不到本国标准的进口产品往往征收进口附加税、课以罚款、限制甚至禁止进口。(2)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志。要求进口产品达到ISO9000和ISO14000等系列标准,对合格产品贴上绿色标志,颁发绿色许可证、配额等。(3)绿色包装。要求包装材料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利于回收,自然分解,否则将严加限制。(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往往成为控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5)绿色补贴。为了公平竞争,必须将资源环境费用内在化以降低外部负经济效应,对以任何借口获得政府“环境补贴”的产品都要严加限制。四、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1、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Nation Trade)2、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3、各种国内税(Internal taxes)4、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Minimum Price / Prohibitive Import)l 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Minimum Price & Prohibitive Import:一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进口最低价格,低于规定的价格时,就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如1980年英国对我国闹钟的进口实行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每只低于60便士就禁止进口,1975年4月,英国为了限制欧共体以外的鱼类进口,规定一吨鳕鱼的最低限价为575英镑,美国1977年为了抵制欧洲和日本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进口,实行启动价格制(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来予以限价。禁止进口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数量和价格限制不足以解决经济与贸易困难时,往往颁布法令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例如,1976年墨西哥因偿还外债,国际收支发生困难,遂宣布几百种商品自当年2月到6月禁止进口。此种措施在正常贸易下被WTO所禁止。5、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l 海关估计价制:某些国家海关专断估价,加大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美国最为突出。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于1981年废止。第三节 出口鼓励和出口管制措施许多国家在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的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的出口给予鼓励和限制, 一、出口鼓励措施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的大部分产品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有以下7种。1、 利用资本输出带动商品输出资本输出是指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为了获得利润对国外投资。资本输出两种形式:生产资本输出、借贷资本输出。2、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两种形式:直接和间接信贷。直接信贷是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竞争力,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间接信贷两种: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可以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又称约束性贷款Tied Loan)。3、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对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两种形式:直接补贴:国家对出口厂商给予现金补贴。例如对农产品的“支持价格”(GATT禁止对工业品的出口给予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政府对出口厂商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出口退税、进出口税的减免。4、 商品倾销(Dumping)指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三种形式: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长期性倾销。5、 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以降低本国货币外汇汇率的方法来扩大商品出口。6、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保税区(Bonded Area)、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7、 各种出口服务措施设立专门机构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扩大出口;建立商业情报网加强商业情报的服务工作;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二、出口管制措施许多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或经济的目的,往往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这些商品的出口。1、 从出口商品看,对五类商品实行管制。战略物资及有关的先进的技术资料。如武器、军事设备、军用飞机、军舰、先进的计算机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某些必需品。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压力下或要求,“自动”控制出口的商品。为了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些国家(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2、 从出口控制的目的看,经济和政治目的出口控制两种。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措施5点。国家专营或称国家垄断。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禁运。出口许可证制。3、 从出口管制的形式看:单方面和多边出口管制两类。 单方面出口管制:如美国在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 多边出口管制:如1949年11月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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