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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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一、起草依据及必要性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医疗器械研 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 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 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 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 年8月21日印发施行。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 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 案。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要求,各地要 积极、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保障举报奖励资 金落实到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程序、奖励标准计算等内容作出具 体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我省自2012年实施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以来,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 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 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 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新办法及国家总局要求,省 局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省级食品药品违 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市、县(市、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奖励工作。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二十八条,对新办法中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十一条关于举报奖励的情形、条件、遵循的原则、不予奖励的 范围、奖励等级、重大贡献情形等条款做了原文保留。对新办 法中规定不明确的奖励金额计算原则,奖励决定、审批、发放 等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立举报奖励审定小组,明确省局内部职责分工。实 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省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省局案件调 查处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举报奖励审定由省局负 责,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局稽查局集中管理。省局成立举报奖励审 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省 局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省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确 认、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对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实施办 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局部门预算,接受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细化了奖励金额计算原则。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 品及医疗器械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处罚情况也多种多样。实施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 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 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既 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 给予2002000元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 万兀。(四)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用语解释及奖励具体倍数。为鼓 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内部 人员举报的解释;同时,为便于操作,对于内部人员举报明确规 定可按照奖励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五)进一步简化奖励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举报受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审核、审 批、决定告知、办理确认、奖金发放等程序做了具体、详细的规 定。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 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举报奖励审 定小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稽查局的省局领导审 批;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省局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 举报人书面告知奖励事宜,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 省局稽查局在举报人办理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 励发放工作。(六)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表格。包括食品药品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及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等,作为实施办法 附件一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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