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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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本单位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本单位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四)本单位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对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六)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一)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二)机关各科室、基层水文站的人事调整;(三)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聘用(解聘)、奖惩等。(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一)单位重大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基建及技改计划等项目。(二)单位采购合同、建设维修合同、对外服务合同签订等项目。(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四)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施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五)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六)单位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七)单位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八)单位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和情况,经局长、副局长、党委成员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单位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第十条 凡属本单位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涉及职工群众的重大经济活动、人事、制度、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第十一条 决策程序:(一)由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论证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五)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六)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七)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八)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十)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十一)“三重一大”决策应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单位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第四章 决策监督第十二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工作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同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第二十一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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