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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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债权法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1、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3、债的客体。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3、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4、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5、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第二节 债的类型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根据债发生依据的不同)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二、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被确定,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确定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的不同)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债的发生(一)基于合同而发生。广义上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狭义上的合同则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一、债的发生(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二、债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一)债的内容变更:1、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2、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3、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1、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1)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法80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禁止转让的债权和限制转让的债权合同法79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不得转让让(P354):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限制转让的债权限制转让的债权:如:不得单独让与其从债权因福利而产生的债权,非经同意不得让与法律限制让与的债权约定限制让与的债权(3)债权让与的效力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及从权利移转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债的关系得对抗让与人的一切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均得对抗受让人;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债务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如有约定的,也可以约定方式承担。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 2、债务承担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债务承担的效力: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的新债务人,负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得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从属债务和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债务承担的效力: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第三人允诺该债务承担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也得以对抗债权人 在承认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时,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即债务承担的原因事实)对抗债权人。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即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练习题: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民法通则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三、债的终止(债的消灭)债的终止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消灭原因,就是指引起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事实。(一)债的履行清偿 即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1、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2、受领清偿人: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3、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 清偿地可由当事人选择时,首先应以双方合意确定清偿地;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以习惯或法律来填补当事人的意思,并据此确定清偿地。(1)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2)其他给付,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清偿期是债务人应当清偿而债权人应当受领的时期。债的清偿期,应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习惯或法律的规定填补。(1)清偿期的确定。当事人对清偿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清偿。(2)期限利益。是指在清偿期届至以前,债务人清偿或债权人请求清偿而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清偿费用 是指清偿债务所需的费用。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但因债权人的原因,如变更营业地等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反之,由于债务人部分清偿、提前清偿增加的清偿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4、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债权人受领代物清偿后,债的关系即告消灭。(1)法律要件是:须有债权存在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于不同种类的须经当事人合意现实的交付(2)代物清偿的效力:代物清偿与清偿有同等效力。5、清偿的效力 清偿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二)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三)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1、抵销的要件(1)双方债权的存在。(2)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3)抵销的债权与抵销的债务须在对待的当事人之间存在。(4)抵销的债务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2、抵销的禁止(1)依债权的性质禁止的抵销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同种类,因其性质也不得为抵销。(2)法律禁止的抵销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受公法约束的债权(3)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3、抵销的方法(1)抵销的意思表示(2)抵销债权的范围:债的关系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4、抵销的效力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抵销后当事人一方受领同一债务的清偿,属不当得利,由利益受领人负返还义务。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相等时,对尚未抵销的残存债权,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2、(04年)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80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四)提存 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1、概述2、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拒绝受领(2)不能确知谁是受领人无法确认债权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债权人变更住址未通知债务人,难以履行的债权人分立或合并时,使债务履行困难的(3)债权人下落不明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其主体是指提存人和提存机关。提存人:须是债务人及其代理人;提存机关,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在我国,目前只有公证提存,由公证处充任提存机关。提存的客体是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须是债务的给付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4、提存的成立(1)提存的申请。(2)交与提存物。(3)授予提存证书。5、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的关系消灭 提存物的风险移转到债权人 提存人的通知义务(2)提存人与提存所之间:提存人与提存所的关系可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3)债权人与提存所之间:债权人对提存所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五)债务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1、免除的性质(1)免除是法律行为(2)是无偿行为(3)免除须以债消灭为内容2、免除的条件(1)免除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应以契约方式、交付免除证书的方式或交换债权证书的方式进行;免除为单方行为的,免除的意思表示须有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2)作为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3)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债务人因纯获利益,所以,即使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3、效力 债权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免除部分债权的,仅免除债权部分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免除无效。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六)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1、概述 2、混同的效力债的关系因混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违约金债权等。(1)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消灭的效力的(2)债权的标的属他人权利的第四节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一、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一)概述(二)债权人代位权1、含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2、构成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已届履行期3、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因亲属间的扶养、继承等给付请求权。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禁止让与的权利、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等请求权。权利的某项权能也不得代为行使(2)代位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3)代位权行使方法: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须以诉的方式为之,不得以私力请求。4、效力 在规定有代位权的大陆法系民法,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多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是次债务人(第三人)直接对债权人清偿。(三)债权人撤销权1、含义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2、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 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2)主观要件:是否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合同法对债务人有偿与无偿行为作了区分,对有偿行为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限定条件,以此与无偿行为无限定条件相对应。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以诉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行使期间:根据合同法75条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4、效力(1)对于债务人(2)对于第三人效力(3)对于债权人效力5、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关系练习题:1、(2000年司法考试)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04年司考)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二、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一)概述债权担保,从功能划分,有物权担保(如抵押、质权等),也有债权担保(如保证、违约金等)。债权担保,从其标的划分,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信用担保就是以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财产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二)保证1、含义: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2、设立保证的设立须经过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须以合同的方式为之。(1)保证设立的条件 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保证人资格: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保证设立方式:保证的设立须以要式方式为之。(2)保证合同 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合意,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由保证人负连带或替代履行责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保证的范围保证类型保证的期限: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始期:主债务不履行或强制履行无效果;终期:应依约定,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于该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务。保证类型 补充保证也称一般保证,补充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满足前,享有拒绝清偿的抗辩权,该抗辩权称之为先诉抗辩权,根据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拒绝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即在主债务发生履行迟延,债权人就享有请求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选择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默认)3、保证的效力对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效力 保证债权的效力:保证债务的效力:多数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效力: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取得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4、保证的消灭(1)主债务消灭(2)主债务承担(3)保证人死亡或法人解散(4)保证期满或解除(三)定金1、含义及性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1)成约定金(2)证约定金(3)违约定金(4)解约定金(5)立约定金 2、定金的给付(1)给付的时间:应于主债务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给付。(2)给付的标的 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用替代物作定金(3)给付的数额 应于主债务的给付价值内,由双方约定。但法律限定不得超过主债务应付额的20。3、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2)冲抵价金和返还效力(3)利益填补效力担保法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替代赔偿金效力练习题:(99年)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无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第五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教学案例教学案例1 1:某大队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青砖价:某大队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青砖价金案金案 1997年6月,某县山前大队运青砖10万块到重庆李家沱码头堆放,正在联系买主之际,砖被李家沱运输社擅自运交某建筑公司。山前大队发现后找李家沱运输社理论,运输社叫山前大队去找某建筑公司收款。山前大队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与山前大队没有合同关系,素无来往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交涉未果,山前大队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李家沱运输社承运某建筑公司青砖40万块,根据运单,实际运砖50万块,而且建筑公司付给运输社50万块砖石运费9000元。现场查验时发现,山前大队的青砖大部分已经被建筑公司用于修建楼房。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按市场价格付给山前大队10万块青砖的价款。一、不当得利(一)含义及要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2)一方收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3)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无合法根据,也就是无法律上的原因。(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根据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1、给付不当得利:是因为给付原因欠缺 给付的不当得利的排除:是指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规定的给付。(1)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2)清偿期前的给付(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4)不法原因的给付2、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之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第三人之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受损人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民通意见86条规定,对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时,有“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的规定。(5)基于自然事实:(三)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返还。1、返还的客体:即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包括返还原物和偿还价额。2、返还的范围:(1)对善意受益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以返还原物为原则。(2)恶意的受益人应当将所得利益及孳息一并返还,利益已经不存在,不能免除返还义务。讨论案例讨论案例1 1:某商店进糖果、烟酒一批,总价款21672元,商店以转账支票通过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向糖烟酒公司付款。由于分理处的疏忽,将该笔款项误入某糖果商店的账户。直到年底对账时,糖烟酒公司才发现某商店2万多元的一笔货款尚未到账,便向该商店追讨。商店则声称早已付款。后经分理处查明该款误入糖果商店账户。糖烟酒公司要求该糖果商店偿还货款21672元,并赔偿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糖果商店表示愿意归还货款,但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本店无过错。问:(1)糖烟酒公司与糖果商店之间有无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有,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其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什么?(2)糖果商店是否有义务赔偿糖烟酒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为什么?教学案例教学案例2 2:一日,甲看到邻居乙的五岁小孩上吐下泻,病情严重,而乙和其妻不知去向。甲怕小孩脱水,便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小孩送到医院治疗,同时让妻子寻找乙和其妻。第二天,找到乙妻,并随后找到乙,原来乙与其妻吵架,夫妻各自负气出走,将小孩丢在家中。甲在医院将小孩交给乙和其妻,并要求乙偿还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治疗费用1230元。乙认为小孩病情不严重,用不着小题大做,再说自己也没有委托甲代为照看小孩,因此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双方发生纠纷,找居委会解决。二、无因管理 一、含义及要件:是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2)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3)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二、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是债权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叫做管理人,是债务人。民法通则93条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行为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应当以本人明示的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人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对于管理行为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害,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系为本人尽公益性的义务或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管理人亦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对于管理行为给本人造成的损害,不论有无过失,都应对管理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管理之承担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本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偿付管理费用;(2)偿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为本人承担的债务;(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之损害。讨论案例讨论案例2 2:农民甲卖完苹果后拖着板车回家,路过一居民家门前时,听见一小孩的哭声,从窗户望去,看见一个小孩脸部被烫伤,旁边有个被打翻的暖水瓶,住房的门被锁着。甲在附近大声呼喊寻找小孩的父母,不见踪影,便撬开门,将小孩抱上板车拖到县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50元。医生治疗时,甲返回小孩家通知其父母,结果被小孩的父母抓住,要求他赔偿损失。原来在甲抱走小孩以后,恰好一个窃贼经过,看见这家的门被撬开,便溜进去偷走粮票200斤,现金20元。甲则要求其偿还垫付的50元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找街道办事处的调解委员会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甲发现自己放在医院门口的板车不见了,便以板车是因为抢救小孩才丢失的为由,要求小孩的父母赔偿。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2)甲是否应当对小孩家被盗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小孩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甲为医疗小孩垫付的50元费用?是否应当赔偿甲的板车丢失的损失?为什么?练习题:1、(2000年司考)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A、甲发现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疗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C、某天傍晚,大雾弥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药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2、(2002年司考)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民法通则意见131条规定:“返还得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3、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在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因管理D、并无不当 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正确?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领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收益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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