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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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杜甫的文章,感谢您的阅读!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讹论文本文是关于杜甫的文学文章,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 和分享。文学遗产2003 年第 4 期载迟乃鹏先生杜甫石壕吏中 的老翁和石壕吏一文,迟文就杜甫石壕吏中老翁和石壕吏的形 象以全新观点给予品评。令人遗憾的是,迟文在史料应用上存在一些 错误,需要辨正。 一、迟文全篇立论的基础为:“唐朝承接隋朝, 在兵制上实行府兵制。兵志云:凡民二十为兵,六十而免。”因此官府才会对老翁“点其为兵” (文学遗产2003 年第 4 期,第 84 页。下引迟文同) 。然而只要我们略读一遍新唐书 卷五 侗志,即可知府兵制与其所规定的二十至六十岁之限,本指唐 高祖李渊和太宗李世民时兵制的情况,与迟文所言安史之乱时的征兵 没有丝毫关系。依新唐书卷五 侗志所载,唐代共有三次大的兵役演变, 且不同时期的兵役制度互不相同:“盖唐有天下二百余年,而兵之大 势三变,其始盛时有府兵,府兵后废而为似铮似镉址希而方镇之兵盛 矣。” (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5 册,第13231324页。下文 所引新唐书同) 府兵制的主要内容为:府兵者的家庭其他成员 依然正常服徭役。府兵者本人服兵役,且兵、农不分,平日务农,农隙演练,自备兵器和粮饷。如此施行兵制对于朝廷是极为有利的,兵 志予以总结道:“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 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第 5 册,第 1328 页) 因此,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履行得越广泛、越彻 底,府兵制度也就越巩固。反之,若土地集中、战争频仍,均田农民 必大批破产,无力按府兵制的要求自备粮饷器械,府兵制度也就毁弃 了。府兵制最早隳废于高宗朝至武则天执政期间。当时,各地府兵番 役更代多不以时,大量府兵逃亡,“府兵之法浸坏” (第 5 册,第 1326 页) 。至玄宗开元时,各地府兵均“逃亡略尽” (宋范祖禹 唐鉴卷八玄宗上) 。鉴于府兵制名存实亡,宰相张说奏请玄 宗召募壮士充宿卫,施行“似铩敝法:“(开元)十一年( 723), 取京兆、蒲、同、岐、华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长从兵,共十二万, 号长从宿卫,岁二番,命尚书左丞萧嵩与州吏共选之。明年,更 号曰似铩。” (新唐书卷五 侗志,第5册,第13261327 页) 每个似锉丁“皆免征镇、赋役” (第 5册,第1327 页) , 由官府拨给兵丁军器、粮资。似镏频挠藕翊遇,使得逃亡者争相应募: “旬日,得精兵十三万。” (宋范祖禹唐鉴卷八玄宗上) 至 此,府兵制彻底废弃。待至奸相李林甫执政时,军费开支成了朝廷的 巨大负担,于是朝廷便在“似铩狈心闹葱兄写蚱鹆苏劭:“自天宝以 后,似镏法又稍变废,士皆失拊循。其后徒有兵额、官吏,而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并废矣。” (新唐书卷五 侗志,第 5 册,第1327页)朝廷不发军饷,似锓T脖阃接行槊了。但似锓山 从纱朔现梗至安史之乱时依旧采用旧唐书玄宗本纪下即谓:“以 常清为范阳、平卢节度使、兼御史大夫,令募兵三万以御逆胡。 以京兆牧、荣王琬为元帅,命高仙芝副之,于京城召募,号曰天武 军,其众十万。”(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下,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1 册,第230页。下引旧唐书同) 新唐书卷一三 五哥舒翰传也说:“禄山本以诛国忠(朝廷)即募牧儿三千 人,日夜训练,以剑南列将分统之。又募万人屯灞上。” (第 15 册,第4572 页) 这里的“募”,指的便是似锬急法。由上可知:彻底摒弃府兵制,施行似镏剖切宗朝和安史乱时兵制 的显著特点。因此,若论述安史乱时之兵役,仍旧以早已灰飞烟灭的 府兵之法来立论著说,便显得风马牛不相及了。二、迟文中有一条来自主观想象的推论。 即:因为石壕吏里有“惟有乳下孙”句,所以老翁岁数是“五 十左右”。依据府兵制“六十而免”的规定,“老翁还应当是个兵”, 官府也有权力令其出征,但是老翁以“逾墙走”的方式逃避兵役,故 而老翁是一个“对国家社稷无责任心逃避兵役之逃兵”。迟文以“乳下孙”来推断其祖父(老翁)岁数“五十左右”,从 常识上来讲,其推断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漠视了无奇不有的大千 世界所有“乳下孙”与其祖父可能相距的实际年龄。例如白居易谈 氏小外孙玉童诗所记载的“外翁七十孙三岁” (全唐诗卷四五 文学分享九,中华书局1960 年版,第14 册,第5233 页) ,迟文便无法自 圆其说。故此,按照“乳下孙”来推断其祖父的岁数并作为推论的前 提是不科学的。那么石壕吏中老翁的年龄到底应该有多大呢?我以为:最小 也当有六十岁。理由有两点:(一)杜甫的石壕吏作于肃宗乾元二载(759)是学术界的 共识(可参见章培恒主编中国文学史、乔象钟主编唐代文学史、 吴文治中国文学史大事年表、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 。时杜甫本人已经四十八周岁了。从常理来分析,他不可能称呼仅 比自己大两三岁的人为“老翁”的。因为“翁”字是对长辈带有褒义 的尊称。汉扬雄方言六说:“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南楚 谓之父,或谓之父老。” (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3 年 版,第 1177 册,第 64 页) 唐代也是如此:唐玄应一切经音义 卷一六善见律称祖父为 翁:“祖为翁者,取其尊上之意也。”(丛 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0742 册,第 744 页) 再 如新唐书卷一六一张荐传张荐叹赏年已八十的忠直之士颜真 卿为翁:“不知悲翁何以堪此!” (第 16 册,第 4980 页) 所以 迟文推定老翁的岁数为“五十左右”是不近情理的。(二)唐代称普通百姓为“老”有着严格的规定。官府登记注册的“老”,才是真正的“老”,不可随意称呼。旧 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记载云:“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 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第 6 册,第 2089 页) 新、旧唐 文学分享有关杜甫的文章,感谢您的阅读! 书及文献通考载其注册后的“老”有五点好处:第一,称“老” 之后可不必服各种徭役;第二,老到一定年龄的时候,朝廷便会授其 名誉官衔;第三,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第四,可参加县令主持的礼仪 活动;第五,可荫惠其子免除徭役。由于“老”的称呼与其本人及其 子男的赋役情况紧密相关联,故而唐中宗之韦后曾用“老”的称呼来 收买人心,将“老”降为五十八岁:“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 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 (旧唐书卷四八 食货志上,第 6 册,第2089 页) 后韦氏伏诛,杨躺媳砬肭蠓衔 卞咸岚福“省司遂依趟执一切免之”(旧唐书卷一八五杨檀, 第 9 册,第 4819 页) 。朝廷对民之“老”的称呼如此斤斤计较地 反复修正,说明“老”之称呼绝非今天对年长之人随意泛称那样简单 由上两点可基本确认老翁岁数最小也当为六十岁,没有服兵役的 义务,官府也不应当征其为兵。迟文强行指责一个至少六十多岁的老 田翁为“逃兵”是不合适的。那么假使撇开府兵制早已废弃及年龄条件等因素而不谈,老翁是 不是“逃兵”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亦有两点:其一,老翁不是府 兵。从杜甫石壕吏中的“请从吏夜归。急应河阳役,犹得备晨炊” 句可以看出:石壕吏只管捉人,并未要让被捉之人自带兵器和粮食。 这说明:军队负责供给士兵兵器、粮食。这种情况不符合府兵制自备 粮饷和兵器的原则。有点类似似镏疲只不过其中将“招募”变成了捉 兵而已;其二,老翁亦不是似镎心急。似镎心急丁对身体的要求是很 严格的:必须要达到“强壮”的程度,新唐书卷五 侗志记述招募似锉之身体标准为:“皆择下户白丁、宗丁、品子强壮五尺七寸以 上,不足则兼以户八等五尺以上。” (第5册,第1327页) 这样 高的要求,老翁是达不到的。因为任何时候也无法将“强壮”与老翁 等同起来。至于“老翁逾墙走”之事,应当以同情的心理来看待:老翁已为 国家献出了三个儿子,家里只剩老妻和“出入无完裙”的儿媳及“乳 下孙”,若老翁再被捉走,一家人该如何生活?迟文将老翁说成是一 个“对国家社稷无责任心”的人,有失公允。三、迟文主观认为:石壕吏捉拿老翁服兵役,是“依据法律”的, 因此石壕吏是代表“国”的“法律执行者”。此观点亦不正确,原因有两点:第一,安史乱时,官府向百姓征 兵役毫无“法律”可言:不仅老翁、少年要服兵役 (杜甫羌村三 首其三有“儿童尽东征”句;垂老别写“骨髓干”的老者走向 沙场事。分别见仇兆鳌杜诗详注第 394、534 页,中华书局1979 年版) ,而且连精力衰竭的贫苦老妇人也不放过。在如此黑暗的社 会里,奢谈“依据法律”,岂不谬哉?第二,如果一定要牵涉“法律” 的话,那么石壕吏捉拿老翁上前线打仗有违新、老皇帝的诏命,不仅 不能代表“国”,不是“法律执行者”,而且是祸国殃民的凶神恶煞。骑制代替府兵制后,玄宗为了让天下百姓感受到惜老怜贫之仁君 形象,曾先后两次下诏放还老兵。放诸镇兵募诏敕命云:“或老 疾尪羸一切放还。” (全唐文卷三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 第1册,第344页。下引全唐文同) 放还老病军士诏重申 道:“有疾病老弱不堪斗战者,委节度拣择放还。” (全唐文卷 三一,第 1 册,第 352 页)肃宗即位后亦想压缩没有战斗力的兵员。 如乾元元年(758)肃宗颁布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兵士有尪弱 羸老并拣择放。” (全唐文卷四五,第1册,第496页) 稍后 的罢役兴农诏再一次下令强调:“应在行营有羸老病疾不任战阵 者,各委节度使速拣择放还。” (全唐文卷四三,第 1 册,第 478 页)如前所述,杜甫的石壕吏作于肃宗乾元二载(759)是毫无 疑问的事。也就是说:这时肃宗刚刚颁布了军队放还“羸老”的乾 元元年南郊赦文和谕旨,石壕吏既不奉行老皇帝的诏书,也不顾及 新皇帝的敕令,将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圣旨”视为儿戏,何 以能代表“国”,何以称得上是“法律执行者”?综上,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迟先生的观点虽说新奇,但违背基 本的历史事实,是不能成立的。这说明我们古代文学的研究工作者, 不仅要有新思想、新方法、新思路和新发现,同时更应具有严谨、科 学的治学态度。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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