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上传人:m**** 文档编号:165596765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7.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 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 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xx 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 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 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 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 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 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 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 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 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 构依法进行裁决。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 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 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 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 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 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 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 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 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 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 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 超过 40MW 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 PMU 装 置。应配备而未配备 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 改者,按 30分/月考核。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 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 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 30分/月考核。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 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 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 按期报送,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 未按要求报送的按 1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 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 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 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 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 30 分/次考核。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 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 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 分/次考核。瞒报、谎 报者,按 30分/次考核。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 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 (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 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 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 5 分/次 考核。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 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 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 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 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60 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 监管机构申诉。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 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 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 规定的操作按 30分/次考核。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 和考核。(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 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 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 2 分/万千 瓦考核;2. 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 1分/万千瓦考核;3. 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 前或推后 3 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 2 分/万千瓦考核;4. 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 0.1分 /万千瓦考核;5.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 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7:00,甘肃、宁 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1: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 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低谷时段的按额定容量 1 分/万千瓦 考核。(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1. 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 (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 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2. 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 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 30%的,按脱网容量 2 分/万 千瓦考核。第十八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 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 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 EMS 系统进行联调, 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 管理考核、 AGC 调节性能考核。(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100分/月考核。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 组的 AGC 功能,否则按 1 分/小时考核。机组 AGC 参数发生变 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 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 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 能完成者,按 10 分/月考核。(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 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按照调 节容量缺额 10 分/万千瓦每月考核。(三)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1 分/万千瓦每月考核。(四)对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降低5%按15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每降低 0.2%按15分/月考核。(五)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 5 分 /次考核。(六)机组 AGC 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1. 可用率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 98%以上。AGC可用率二(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x 100%。 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二(AGC可用小时数/全月 日历小时数) x 100%。2. 调节速率对于 AGC 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调节速率二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x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 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 50%;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 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1.5%;燃 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20%。3. 响应时间AGC 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 AGC 命令算起,到 AGC 机 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 响应 时间W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W40 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W10秒。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 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 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 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 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 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 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 750kV 及 330kV 应达到 100%, 220kV 应达到 99.90%,110kV 应达到 99.80%,每降低 0.1%按 9 分 /月考核。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母线电压值在调度机构下达电压 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调度 机构 EMS 系统每 5 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 电压是否合格。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 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 站 AVC 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管理考核。(四)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 备此项能力的机组,按 30分/次考核。第二十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 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备AVC 功能,在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 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V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VC调度 管理考核、 AVC 投运率考核、 AVC 调节合格率考核。(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 AVC 功能按 50 分/月考核。加装 AV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 组的AVC功能,否则按0.5分/小时考核。AVC机组的调节容量 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 按 3 分/次考核。(二)并网机组 AVC 月投运率应达到 98%,每降低 1%按 2 分/ 万千瓦每月考核,全厂成组投入的 AVC,AVC 投运率按全厂统 计。(三)调度机构通过 AVC 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 AVC 装置调 节合格率。调节合格率应达到 99%,每降低 1%按 1 分/万千瓦考 核。(四)机组 AVC 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技术标准如下:1. AVC 投运率=机组投入 AVC 闭环运行时间/机组出力满足 AVC运行时间TOO%。(机组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参照 西北网调制定的AVC管理规定)2.AVC 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 调度机构下发调节指令 次数x100%o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一次 调频技术指标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 的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调度管 理考核、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考核、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 均合格率。(一)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 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 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10分/小时考核。(二) 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1. 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 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 组死区控制在土0.1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土0.05Hz内。2. 转速不等率: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大于 5%,水电机组 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 3%。3. 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1) 水电机组除振动区及空化区外不设置限幅;(2) 额定负荷 6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 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3) 额定负荷3005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 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4) 额定负荷1002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 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5) 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 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6) 燃气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参照火电机组。4. 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1) 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 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 时间。火电机组:应小于 3s;水电机组:混流式或冲击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 3s 轴流转桨式及贯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4s。(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 15 秒内(直流锅 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 25 秒内)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 大负荷调整幅度的 90%。(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 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 度的5%内。5. 上述 1-4项任一项实测不满足要求,每项按10分/月考核。(三)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各电厂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按照月度进 行考核。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 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 500.05Hz 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 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 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 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 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 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 60%。(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 50%。 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每降低 1%按 5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 统、调速系统、AGC、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 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 (装 置)参数,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 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 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 厂,按 20分/次考核。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 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 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校核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 按 3 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 60分/次考核。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的调峰 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相关 专业机构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纳入调峰能力考核 范围。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二)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 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三)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50% 及以上。(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 100%。 对机组调峰能力进行如下考核:(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申报本企 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96 点曲线。若机组申报出 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 限,减少的调峰电量按 0.5 分/万千瓦时考核。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式中: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i为196个时间段;T为时间段划分(15min)。(二)发电企业实际调峰能力与上报调峰能力不符,按额定容 量每次 10 分/万千瓦考核。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机组日 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 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发电曲线时,应提前 15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 厂。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 96 点日发电计划 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 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 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 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以月度偏差绝 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 2 分/万千瓦时考核。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1机组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2. 火电机组启停期间;3. 一次调频正常动作导致的偏差;4. 当出现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令或调规紧急调 整出力时;5.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 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第二十五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 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机组进相深度 应满足机组设计参数,否则按 10分/月考核。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 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 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 10分/项每次考核。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 1 月 15 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 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 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 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 自启动。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一)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 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 10 分/月考核。(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 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次 100分考核。(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 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 每次 600 分考核。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 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 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 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能者,按每月 30分/万千瓦 考核。同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 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 10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 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 按10 分/月考核,功率变化仅考核风电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 风速变化导致的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风电场、光伏 电站应加强 AGC 实时调节性能的技术改造,满足调度机构实时 控制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 量的无功补偿装置,用于调节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及送 出线路的电压,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者,按每 月 30 分/万千瓦考核。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10 分/次考核;装置月整体 可用率应达到 90%,达不到要求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按 6 分/ 月考核。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X 100%第二十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 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 风电场、光伏电站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按照调度机构要求 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不满足要求者,按每月 30 分/万千瓦 考核。第三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风 电或光伏功率预测功能,不具备此功能者,需限期整改,逾期未 完成整改者按每月 10 分/万千瓦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时 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短期(72 小时)及超短期(4 小时)功率预测曲 线,电力调度机构按照风、光功率预测误差对风电场、光伏电站 进行考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xx177号)规定:风电场功率预测系统提供的日预测曲线最大误差不超过25% 按偏差积分电量 0.5 分/万千瓦时考核;日前风功率预测日均方根 误差应小于2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X0.5分/万 千瓦考核。按照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光伏发电站发电时段(不含出力受控时段)的短期预测月平均 绝对误差应小于1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x2分/ 万千瓦考核;超短期预测第4小时月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10%,每 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x2分/万千瓦考核。由于电网原因造成风电、光伏出力受限时,可以不对预测误 差进行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上传率应大于 90%, 若未达标,每降低1%按全场容量x6分/10万千瓦考核,由于主 站原因造成上传率未达标的不予考核。第四章 检修管理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xx )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 办法、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 度、周、日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周、 日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 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不按时上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者,按 15 分/次考核;月度检 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按 5 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 计划检修申请,按 5 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 排不当,按10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按5分 /次考核。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应尽可能与发电机 组检修同时进行。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 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配合。第三十三条 调度机构或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按照调 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检修计划调整情况通 知并网发电厂。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按10分/次考核:1. 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2. 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3. 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4. 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 24 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 请的。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 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 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 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 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 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 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 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 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 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 导和管理工作。1.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 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与电网侧设备相匹配,设 备的选型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2.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 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3.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 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4. 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 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 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 实施。5. 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 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 机构并进行整改。6. 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继电保护及安 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改造,对到达更换年限或运行情况不满足要求 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及时更换。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 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7. 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 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 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8. 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调度机构开展继电保护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制订整改计划并按期整改。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 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 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分/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 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2 分/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 厂用等保护动作正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 运中考核。2. 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正确投退,导致电 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 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5分/万千瓦考核。3. 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 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 分/万千瓦考核。4. 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定值整定或在 24 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 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2分/万千瓦考核。超过要求时 间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5. 并网发电厂未按计划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隐患 整改,超过计划时间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1 分/万千瓦每 天考核。6. 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造成相关机组减出力或跳闸 的,由全部电厂分摊补偿。不正确动作的,由责任方承担补偿。第三十七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 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 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调度机构有关 规程和规定。2. 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 的通信传输通道。3. 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 设备的运行维护、方式执行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4. 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 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 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5. 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 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 挥下尽快恢复正常。6. 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 性降低时,应按调度机构的指令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 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 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 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 分 /万千瓦考核。2. 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 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 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2分/万千瓦考核。3. 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 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 24 小时, 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 分/万千瓦考核。超过 48 小时, 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2 分/万千瓦每天考核。4. 因电厂设备、光缆原因造成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 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2 分/万千瓦考核。(1) 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2) 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 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3) 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 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 4小时以上的;(4) 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 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4小时的;(6) 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7) 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 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以双机双网来设计、选型并应 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 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 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2. 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 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xx34号)的要求,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连接处部署经过国家制定部门 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备,实 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 ,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 统的安全。3.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 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 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4. 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同时通过两级调度数 据网接入相应调控机构主站系统,满足双通道要求。电厂端接入 的各类自动化信息(远动、PMU、电量等)应满足调控机构对接入 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 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5.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 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 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6. 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 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 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7. 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 DCS 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 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 AGC/AVC 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 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 AGC/AVC 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 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8.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改造或消缺工作应严 格按照计划进行,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异常信息上传 系统。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 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 化信息。对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的,每项每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1 分/万千瓦考核。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丨、II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 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 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 厂全厂容量 0.5 分/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 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 厂全厂容量 1 分/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 电厂全厂容量2 分/万千瓦考核。应配备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 而未配备装置者,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3分/月考核。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 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 分/万千瓦考核。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 装置的考核、纵向加密装置的考核:(1) 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3 分/万千瓦考核;正常运行时遥信频繁误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 厂容量 0.03 分/万千瓦考核。(2) 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 99%时,每降低 1 个百 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3 分/万千瓦考核。(3) 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造成量测数据跳变,影响电 网实时数据的按 6 分/次考核;造成实时数据长时间不刷新或错误 按 2 分 /次考核 ;异常或故障超过 24 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x0.3分/万千瓦考核,3天内未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故障报告按 2 分/天考核。(4) 发电厂 PMU 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 全厂容量X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 容量X0.05分/万千瓦每天考核。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PMU 量测数据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X0.02分/万千瓦考核; 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X0.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电网事故时并网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 PMU 量测数据影响事故分 析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X0.6分/万千瓦考核。(5) 发电厂电能量采集终端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每次按并 网发电厂全厂容量X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 电厂全厂容量X0.04分/万千瓦每天考核。(6) 并网发电厂的纵向加密装置因故障退出加密状态或影响 主站端的数据传输时,按 2 分/次考核;不影响数据传输但是调许 可私自关机或旁路时,按 1 分/次考核;设备进行检修时,需提前 1 天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申请免考核;如未申请免考核,退出时间 超过 1 小时未投运,按 1 分/天进行考核。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 和 PSS 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 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xx)、 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 相关试验。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 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 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 全厂容量 1 分/万千瓦每月考核。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 达到 100%,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 1 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 0.5 分/万千瓦每月考核。3.强励倍数不小于 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1分/万千瓦考 核。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 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xx)、水 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 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 试验。2.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 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 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 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及时消除设备的 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 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 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1 分/ 万千瓦考核。2.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 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 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措施。3.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 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 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 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4. 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 的要求。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 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2分/万千瓦考核。2.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 于 99% ,预试完成率为 100% ,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 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 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 分/万千瓦考核。第四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 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 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 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 (或水情测 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 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 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 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 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 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 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 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5分/万千瓦考核。3. 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 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 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 情周报、洪水小结、年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 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 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 0.2 分/万千瓦考核。第六章 考核实施第四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 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 ;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 分数最大的一款。第四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度调管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评分工作。第四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每 分对应金额均为 1000 元,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统计及 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执行。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能源监管 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 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并网运行 考核开展情况,并于下季度首月 20 日前书面报属地能源监管机 构。第四十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 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第四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 间因并网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 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 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第五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 定期的方式对并网考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 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 说明;(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 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 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 反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 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 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根据实际运行 情况及时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原执行的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xx118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