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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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范文目录1目的2范围3职责4.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4.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4.6检查与考核4.7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5定义与缩略语6参考文件7附件1.目的为了规范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正确处理,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有效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晋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阳高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的管理,并对事故责任作出意见。3.职责_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相关方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_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_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身的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方的调查,接受相关方提出的处理意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规定4.1事故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调查分析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班组长_及处理并登记。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队负责人报告,由施工队负责人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并由项目经理_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项目安委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办法(最迟不超过_小时)报告给安委会和当地医疗部门。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人员_及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明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当地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_小时)并送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级单位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_日内报送总公司批复。同时应报送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4.2事故责任认定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b.无视安全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c.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重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_施工的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负责人员负重要责任。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_或_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i.由于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重要责任。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4.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按照_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制度事故事件管理程序进行处理。4.4事故报表的报送程序4.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相关记录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4.6检查与考核对违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凡未按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4.7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奖励对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并在防止和杜绝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范文(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1.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项目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2.事故调查处理制度2.1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2.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_日。2.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3.事故处理制度3.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3.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3.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_%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_%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_%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_%的罚款。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2.事故报告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事故处理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_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第三篇: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分类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死亡,或者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以上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以上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非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万(含_万元)的;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含_万元)的;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万元(含_万元)的;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严重后果的;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万元(含_万元)的;矿区内积水较多,主斜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开掘工作面、各系统停工4-16h的;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_%的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因水灾使一个开掘面停止掘进的;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含_万元)的;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4、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元。2.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事故报告程序:1).在基建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长、煤矿值班人员,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领导、有关部门。2).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对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规定: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站组织工程、调度、技术、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每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2).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监站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3).凡发生_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凡发生_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鑫飞集团及煤矿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4)、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技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技部门。5)、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矿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技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鑫飞集团。6).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7).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行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事故分析1).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2).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范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2)劳动组织不合理;(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8)其他。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4.事故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1).事故处罚规定:(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_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队长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分管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_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_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科长行政撤职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安监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3)矿井发生_人以上(包括_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处理。(4)矿井发生_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_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_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_人次及以上年度内累计发生_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_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11)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2).相关处罚规定:(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煤矿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_元、_元、_元。(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5.以上处罚由煤矿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煤矿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煤矿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章安全基建问责制度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1.凡发生一起_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3.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6)越层越界开采;(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5)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7安全生产事故问责(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程序追究处理。(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站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该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3)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_日内进行。(4)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5)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6)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科队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通报批评由安全、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第四篇: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报、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安全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5)事故抢救的简要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2.安全事故分级界定(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_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_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2)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_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3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3.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各部门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县政府。最迟时限为:(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_小时;(2)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_小时;(3)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_小时;(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_小时。4.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5.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_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含_人);重伤_人以上(含_人);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含_万元)。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含_人);重伤_人以上(含_人);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含_万元)。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_重伤事故范围_执行。(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_人以上(含_人)的事故。(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_人以上(含_人)的事故。(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_人以上(含_人)的事故。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_人;重伤3_人;财产损失3_万元。(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_人以上(含_人);重伤_人以上(含_人);死亡_人同时重伤_人以上(含_人);死亡_人同时重伤_人以上(含_人);财产损失_万元以上(含_万元)的事故。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三、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国发_号)精神,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依据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第三条根据_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年_第_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死亡,或者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以上_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_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项目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第五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六、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七、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_;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七条事故发生_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八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_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九条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_内部事故分析。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事故发生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第十四条项目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一、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二、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三、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四、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五、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六、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七、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八、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在_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项目综合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_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_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第十七条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第十八条事故结案后,事故发生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批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第六章事故的建档与统计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第二十条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环保部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四、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六、物证、人证调查资料;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十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十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第二十一条项目安全环保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按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_,公司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由公司或局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4、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_府点名通报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_影响的。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四、未按国家或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八、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二十六条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_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违_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凡发生一起较大或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奖励。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_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_府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第三十一条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项目执行,并报公司安委会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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