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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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 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 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一)权利的本质 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 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认为: 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 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 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 四、义务与责任 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特点。 三、民事权利类型体系及权利类型区分的意义(画图) (一)观念上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 1、观念上的权利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 2、事实上的权利是当事人依法实际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2、人身权是以人身非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混合型权利 1、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2、社员权是团体成员在团体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3、继承权是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继承其死亡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不可转让的权利。 2、非专属权是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 (四)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具有对抗一切人(不特定人)效力的权利。(对世权) 相对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具有对抗特定人效力的权利。(对人权)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既得权是权利实现条件已全部具备,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只具备部分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方可实际发生的权利。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1、在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是主权利。 2、从权利是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七)原权与救济权 1、原权是被救济的权利。 2、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八)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1、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权利客体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主要类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3、支配权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的排他性。 (3)权利效力的优先性。 (4)对应义务的消极性。请求权 1、请求权概念: 特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特征:(1)权利的作用体现为请求给付,而非支配。(2)权利人利益实现的间接性(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实现)。(3)请求权的效力具有平等性,不具排他性、优先性。(4)请求权是派生性的权利(必须以原权利为基础而存在)。 3、请求权类型体系 (1)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2)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 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 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 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 (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 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由此可以说,请求权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 5、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寻找民事案件分析的核心工作,是寻找请求权基础。 即:依据何种法律,谁可向谁,主张请求权。 因此,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上的依据,为其寻得一项或多项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此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 如果找不到请求权基础,则该请求权或请求权诉讼被认为无依据,而被驳回。 案例分析方法推荐阅读: 王利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论文)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著作) 6、请求权的聚合与竞合问题 (1)请求权聚合 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项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时,如果请求权内容互不冲突,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并享有多个请求权的,为请求权聚合。 (2)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项请求权时,如果请求权给付内容同一,权利人虽享有多种请求权,但法律仅允许择其一行使的,为请求权竞合(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无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原则上可另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问题:请求权的聚合与竞合的现象是如何发生的呢? 请求权的聚合与竞合现象源于法律规范竞合: 同一个事实的发生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致该数个规范均得适用的现象,称为法律规范竞合。 规范竞合可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也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 在民法部门,基于规范竞合,可产生数个请求权(也称请求权规范基础)。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基于规范竞合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可并存同时主张时,学说称请求权聚合。 如果基于规范竞合产生的数个请求权不能并存,只能择一行使的,学说称请求权竞合。 抗辩权 1、抗辩权概念:对抗或者阻止相对方行使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2、注意区分民诉法上的抗辩与民法意义上的抗辩权 民诉法意义上的抗辩有三类: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 (3)阻碍权利效力的抗辩权。(民法意义上的抗辩权) 3、抗辩权的特点 (1)承认对方权利的有效存在; (2)抗辩权经由权利人主张始生效; (3)抗辩权依法律规定产生。 4、抗辩权类型: (1) 一时性抗辩权: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2)永久性抗辩权: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如时效完成后的抗辩权) 形成权 1、形成权概念: 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2、形成权特征:(1)权利人有权单方使现有权利状况变动;(2)权利相对方须接受权利变动的结果;(3)形成权的行使须以法律为依据。3、形成权类型 (1)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 承认权(追认权)、同意权、确认权、先占权等。 (2)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 选择权、变更权等。 (3)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撤回权、抵消权、终止权等。4、形成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简单形成权(诉讼外行使) 形成诉权 (通过形成之诉) 行使原则: (1)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 (2)原则上不得撤回; (3)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四、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依权利性质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2、行使权利的意义:为权利而斗争。 3、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对其财产实施押收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条件 : 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时间紧迫,来不及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请求公力救济; 不及时自助,请求权则难于实现; 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须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 (二)自卫行为:对权利的侵犯采取防卫和保护,以维持权利的状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要件: (1)时间性: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防卫; (2)目的性:防卫的是违法行为; (3)对象性:针对不法者本人防卫; (4)适度性: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效力: 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免除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致公共利益、他人、本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要件: (1)急迫性:合法权利面临紧急危险; (2)必要性:不采取避险措施,不能保全更大利益 (3)适度性: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小的损害避免大的损害)。紧急避险的效力: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三:客体 一、客体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权利义务共同作用的对象(目标)。 民法中的客体可以分为: 1、民法的客体(民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人与义务人的行为。 3、权利的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作用对象。 (1)权利的直接客体:义务人的行为。 (2)权利的间接客体:物及其他客体。 二、客体、标的、标的物、财产作为客体时含义 1、客体与标的: 客体在一般意义适用,标的在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特别是债的关系。 2、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范围广,可指民法上的一切客体。 “标的物”范围窄,仅指有体物而言。 3、财产作为客体时,范围更广: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债务)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等。 三、客体的类型与民事法律关系 1、物(有体物)- 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客体。2、债务人的行为(给付)-债权关系中债权的客体。3、智慧成果 - 知识产权关系中知识产权的客体。4、人身非财产利益- 人身权关系中人身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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