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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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受理复函(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以下简称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四)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中止通知(以下简称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恢复通知(以下简称计时恢复通知)。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格式重庆市规划局选字第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_: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的_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意该建设项目在_区_选址。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的有关要求。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_(可多选),拟用地面积约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等具体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中确定。二、有关说明1、该建设工程的拟用地范围、主要规划控制线等见附图。2、该建设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河道保护、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防护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将征求相关部门协办意见,作为能否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3、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其他要求发证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第二节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函的办理一、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1、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原件1份);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的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决定。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的程序(一)受理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区分局窗口送交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用地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土地主管部门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2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送达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送达。其中不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办理规划条件函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土地主管部门。(二)不列入办理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规划条件函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八、规划条件函的注销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六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 的,须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九、规划条件函的效力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是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的必备条件。附件:规划条件函的格式非工业类:重庆市规划局 渝规地函 字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区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确定你局_号函要求提供的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下:一、主要规划条件(一)建设用地总面积_平方米;(二)地上建筑总规模_平方米; 二、分地块规划要求(一)规划用地性质:_(二)绿地率_;(三)建筑限高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须填写);(四)建筑密度_;(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_;(六)停车位配置要求:_;(七)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置要求:(八)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要求:(九)其他:1、各类规划控制线见附图。2、 _(城市设计、滨江地区和重要建筑的景观、地下深度控制等有要求的应当填写)。3、_三、关于规划条件的说明 1、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其他分地块规划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为准。2、本规划条件函所列地上总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由于技术标准、规范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可能造成方案设计中相应指标达不到给定的上限,建设单位在作项目经济测算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四、其他说明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 的,须向我局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2、土地公告前,请你局核实本规划条件函附图所示的公告地块内,是否含有暂不能进行“招、拍、挂”的土地,若含有上述土地,请与我局协商。 3、该土地公告后,请将公告结果抄送我局。若本规划条件函公告地块范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局在土地“招、拍、挂”前通知有关土地储备单位;土地“招、拍、挂”结果同时抄送有关土地储备单位。发函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工业类:重庆市规划局 渝规地函 字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区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确定你局_号函要求提供的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下:一、主要规划条件(一)建设用地面积总计_平方米;(二)地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附表确定。二、分地块规划要求(一)规划用地性质为_;(二)建筑限高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须填写);(三)停车位配置要求:_;(四)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置要求:(五)其他:1、各类规划控制线见附图。2、 _(城市设计、滨江地区和重要建筑的景观、地下深度控制等有要求的应当填写)。3、_三、关于规划条件的说明 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其他分地块规划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为准。四、其他有关说明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 的,须向我局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2、土地公告前,请你局核实本规划条件函附图所示的公告地块内,是否含有暂不能进行“招、拍、挂”的土地,若含有上述土地,请与我局协商。 3、该土地公告后,请将公告结果抄送我局。若本规划条件函公告地块范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们在土地“招、拍、挂”前通知有关土地储备单位;土地“招、拍、挂”结果同时抄送有关土地储备单位。附表: 各类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控制表行业分类容积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代码名 称13农副产品加工业0.914食品制造业0.915饮料制造业0.916烟草加工业0.917纺织业0.7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0.9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0.9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721家具制造业0.722造纸及纸制品业0.7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7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0.9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727医药制造业0.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729橡胶制品业0.730塑料制品业0.9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5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534金属制品业0.635通用设备制造业0.636专用设备制造业0.6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6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6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9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0.9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0.9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6注: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发函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第三节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设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规划条件函;2、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满足其它相关要求(限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3、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机关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文)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经办人;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凡已在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函办理中列为协办部门的不再列入),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同时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决定权的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延续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效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格式 重庆市规划局地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_(建设单位):地字第_ 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_项目位于_,其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如下:一、地上建筑总规模_平方米(其中含拆迁奖励建筑面积:_平方米)。二、建设用地总面积_平方米。三、各地块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_(按控规地块编号填写)地块(具体内容按规划条件函内容设计,分地块填写)、_地块四、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等详见附图。五、其他要求:1、受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须符合有关规定。2、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须符合所涉及的各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其表达方式和设计深度须符合有关规定。3、你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须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说及其电子文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提供建筑施工图说及电子文件供复核。电子文件须符合重庆市建设项目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制图规范的要求。4、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建设项目需消防、园林、人防、国安、环保、建设、市政、河道、机场、无线电、电力、文物、港口等部门审查的,你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说及其电子文件时应同时报送上述有关部门要求的协办资料。5、其他要求(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中应附项目区位图(有关资料可在网站下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2)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为每100户不小于15平方米。(3)住宅的户型结构比例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本规划设计指标和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六、有关说明: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2、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延续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盖章XXXX年XX月XX日第四节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设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及相关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3、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限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4、符合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5、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2、符合经规划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3、建筑工程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已经完成;4、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项目)(各2份);5、修建性详细规划(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项目,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6、协办部门所需材料(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提供)。(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施工图(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6、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机关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1、申请(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2、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建设工程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建管会”)审查。建管会预审原则同意设计方案的,同时确定协办部门,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以下简称预审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预审原则同意设计方案的,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办理预审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3、预审意见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签,并由分局发给申请人。(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协办意见中无否定意见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审查不同意的(协办意见中有否定意见的),负责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建管会审查。3)建管会同意的,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对协办意见中无否定意见的项目,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对协办意见中有否定意见的项目,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3、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三)施工图规划复核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施工图复核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复核(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对照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建筑施工图与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一致的,办理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以下简称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一致的,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分局意见,3日内报建管会审查。建管会同意的,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对照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3、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四)验线1、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建设工程放线回单(以下简称放线回单)及附图交分局窗口。分局窗口收到后1日内交经办人。2、申请人在建设工程验线前,应当按规定拆除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须在申请规划验收前予以拆除)。3、经办人收到放线结果后5日内,会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核、检查无误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五)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手续后5日内颁发。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限(一)时限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签,并发给申请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施工图规划复核: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验线:自收到放线回单及附图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放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效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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