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上传人:馨*** 文档编号:164412217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wd. 第三章患者安全 第二节 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3.2.1 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评审标准评价要点到达结果3.2.1.1按规定开具完整的医嘱或处方。【C】1.有开具医嘱相关制度与标准。2.医护人员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有明确的澄清前方可执行的流程。【B】符合“C,并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展督导、检查、总结、反响,有改进措施。【A】符合“B,并医嘱、处方合格率95%。A科 室:二甲办整 理 人:联系 :资料目录1. 关于印发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和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的通知2. 模糊医嘱的澄清制度与流程3. 处方管理方法4. 处方权管理制度5. 处方制度关于印发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和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的通知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医嘱制度,标准执行流程,加强医护沟通,保证医嘱及时准确执行,保障患者安全,特印发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和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望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五日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一、医嘱制度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2、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清楚,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临时医嘱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同时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前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在紧急抢救或手术中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5、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顿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6、 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7、 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展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二、执行医嘱流程 :1医嘱处理护士接医生下达的医嘱后,认真阅读及查对。2查对医嘱无质疑后确认医嘱。3医嘱处理护士按医嘱执行要求的缓急分配给护士执行。4医嘱执行护士接医嘱执行单后,认真查对,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准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5医嘱执行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响,必要时进展记录并及时与医生反响。模糊医嘱的澄清制度与流程1. 医嘱要求层次清楚,内容清楚。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2. 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是指医嘱书写不清楚、医嘱书写有明显错误包括学术语错误、医嘱内容违反治疗常规、药物使用规则、医嘱内容与平常医嘱内容有较大差异、医嘱有其他错误或者疑问。3. 护士接医生下达的医嘱后,认真阅读及查对,对模糊医嘱,必须查清前方可执行。首先询问开医嘱者;如果开医嘱者不在或无法联系到则寻找其上级大夫,上级大夫不在的情况下联系值班医师或科主任;核实后重新下达医嘱执行单,医嘱执行护士接医嘱执行单后,认真查对,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准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4. 医嘱执行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响,必要时进展记录并及时与医生反响。5. 如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对于模糊医嘱护士可立即联系在科室就近的任一医师,此医师有责任积极了解病情并临时给予相应的紧急处置,同时及时与患者的主管医师沟通,主管医师无法联系到时应寻找其上级医师或总住院,必要时直接汇报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抢救完毕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在此过程中推诿、延误抢救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将给予严厉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处方管理方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方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视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前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标准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前方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展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标准、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本卷须知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设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展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本卷须知等。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展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标准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监视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设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撤消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展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视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展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 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六十一条本方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六十三条本方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处方权管理制度 1、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展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2、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3、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承受的训练、临床经历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4、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5、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展。 6、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承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历的增加, 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展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7、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8、临时处方权: 1为诊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据本院需要,非本院医师可申请本院的为诊治该病人所需的临时处方权。 2 临时处方权的申请 批准程序: a、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临时处方权的范围、期限及申请人简要情况。 b、相应科主任面试申请人,然后提出应否批准的建议,面试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c、医疗副院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享有临时处方权的医师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承受所属科室主任的管理。 4临时处方权到期自行中止。根据科室主任意见医疗副院长也可随时中止临时处方权。此种情况下,医疗副院长、医务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医师作为经治医师继续病人的诊疗工作。处方制度 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视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程建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