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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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之二行政处罚(三十五项)崇安区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二月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权力编码项目名称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责令限期拆除)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十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保护治理要求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并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搬迁或者关闭。”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82713696,85672303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3)权力编码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4)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5)权力编码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期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末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6)权力编码项目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笫六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笫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7)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8)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9)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6)、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9)、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努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9)、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0)权力编码项目名称环境噪声污染不达标排放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1)权力编码项目名称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或核发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淮河和太湖流域入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淮河和太湖流域入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应当重新领取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的;”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2)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警告、罚款)(暂时无条件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排污口标志牌据反映由于是铝制的,经常容易遭到偷窃。)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3)权力编码项目名称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罚款 责令停业 关闭)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玫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撒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4)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2)、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5)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6)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区环保局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7)权力编码项目名称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8)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19)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通知逾期未实施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0)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1)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转让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设备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2)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反放射源编码管理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3)权力编码项目名称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4)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5)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6)权力编码项目名称擅自转移固体或医疗废物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7)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对应流程图备注清理审核区级行政权力表式(2-28)权力编码项目名称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警告、罚款)类别行政处罚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收费/处罚依据、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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