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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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重大责 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 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 社会的稳定。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您详细讲解下面的内容:(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1、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1)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 办法和制度。(3)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 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 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 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 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3、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三) 刑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 响的等。编辑本段范围界定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 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法院审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认定本罪中企业、事业单位第一,是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必须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 企业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在于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企业、 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非法成 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私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工,其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 产、作业安全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对同样性质的危害行为应进行同样的 法律评价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不管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 位,也不管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其客观上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其职工 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存 在着不同的看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 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最高 人民检察院还规定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令其他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 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第二,是否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从逻辑结构上看,工厂、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是从属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种概念的从属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质受 制于后者的性质。既然,刑法并没有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说 凡是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都是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且, 在实践中,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也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 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 损失的事故,也会危害这些部门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因此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以从 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只要该单位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该企业、事业单位 就属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重大事故警示录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认定 第一,触犯本罪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否必须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与其 职工之间的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有合同工,聘任工,长期工,临时工等等,但并不影响其职 工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罪是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的 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就构成了本罪。第二,是否该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关键是看该职工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重大责 任事故是否在其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就符合了本罪的主体要件,否则,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该职 工的刑事责任。简言之,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而不管在其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之前从事的是何种工作。编辑本段罪过形式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中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煤矿重大事故研究第一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过失,既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是违反 规章制度,而违反规章制度大都属于明知故犯。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尽管实践中不少情况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属违反规章制度是明知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 规章制度,主观上其本有能力认识到,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规章制 度的性质,进而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难道对这种过失犯罪就可 以不处罚了吗?从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并没有这样的意思。那么,能否将这种过失犯罪作为 一般的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已经进化到明确区分业务过失 犯罪和一般过失犯罪而分别规定的情况下,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业务过失犯罪按一般过 失犯罪处理,显然违背立法者的意图。从实践中看,即便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 制度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往往也是持一种反对、排斥、 根本不希望其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心理态度,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 严重危害结果属过失心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过失 既与实际情况相符,也与刑法规定的精神不相违背。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过失,也包括间接故意呢?换言之, 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时,认定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根据世界各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惯例,一种犯罪的 罪过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过失的情况。中 国刑法基本上也是这样的,但并不严格,在极个别犯罪中也明确规定该罪主观上既可是故意 也可是过失,并适用同一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即是。对于刑法中这种明确规定同一犯罪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两种犯罪心理的 规定,从坚持罪刑法定这一最高的刑法基本原则考虑,没办法做违背刑法的解释,只能在司 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两种罪过心理的性质而自由决定其刑罚的轻重。但是,对于象刑法第 134条这种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同时包括犯罪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规定,完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刑法理论上的通行见解,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仅限于犯罪过失这一 种罪过形式。编辑本段构成要素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 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三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 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要在总体上科学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条件外,还应准确的把握和认 定以下几个问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本罪中所谓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 此作过明确的解释,即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 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 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它们都具有不同的约 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时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 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不同岗位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 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 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 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含义1. 生产、作业范围所谓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 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物质需要的活动。这样,从行 业上来看,生产、作业就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修理业、运输业等行业。从形式上 看,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 活动;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2. 生产、作业过程中通常认为,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 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 在休息时间违反有关的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都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刑法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造成的结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然 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 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 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规定。重大伤亡,是指 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 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所谓情节 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 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编辑本段冒险作业(一)受一般的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情况煤矿工人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无任何威胁的言辞或行为的情况 下,如果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时 工人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 否要实施违章作业行为,因此该工人对自己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 失心理,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是在处罚上应比对方轻一些;如果工人没有认识到对 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结果,即使该工人本来具有这种认识能力,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也不能让其负 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在现代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客观 上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给予信赖,被要求的一方并无审查对方行为是否合法的义务。尤 其是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行为不仅应给予更多的信赖,而且一般 情况下对领导者的要求应是绝对地服从。如果追究工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就过 于苛刻。(二)受威胁而被迫冒险作业的情况工人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又有威胁的言辞或行为强迫工人 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即使工人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 危害结果,也不应该让工人负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工人面临的是不实施违章冒险行为就 必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不可能期待工人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不去实 施对方强迫自己实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即便是该工人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客观 上又实施了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从整体上看,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讲,该工人也是受害者,就不宜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编辑本段认定罪责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就要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以下三个问题应当注意: 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的区分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 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 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事故有两种情形:一是意外事件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人 对于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也不可能预见。二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 人对于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不可避免。我认为,在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 故的时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自然事故— —轿车自燃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与违章行为无关。在没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排除重大责任事故。(2) 是否存在着主观过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属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在司法实践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并非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 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才能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重 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之区分,乃是罪与非罪之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分 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 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 医疗事故技术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 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 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免责事由:允许的危险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 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 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 禁止。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 围。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 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 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均发生 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作为区分 罪与非罪的界限。参加2017年法硕考试的学子们如何迎接新一轮的考试,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中心的编辑为大 家收集了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内容,希望对考生学习刑法有帮助。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査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査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凯程简介: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 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 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 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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