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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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授课教师:王丹,课程及教材介绍,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本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主要采取老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学习方法 国际经济法的考核形式 国际经济法教材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法 王传丽主编 法律出版社 黄皮书,参考书目,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学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重点)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重点)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重点)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 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十一章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制 度 第十二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绪论,一、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经济全球化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三)、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 2.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国际公法,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2、国际商务惯例(重要渊源) 3、国内立法。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书面协议。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只能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书面协议,及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也有一部分条约对非缔约国也有效。,国际商务惯例,概念: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出现的。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 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宪章等,战后新秩序,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和法人章程确定。,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 (四)国家 国家享有豁免权。,(一)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该类组织向世界各国开放,各国根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参加。如,被称为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所代替),以及其他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都是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G 世界银行,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B、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特点:,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3.跨国公司的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母公司 (美),A子公司(中),原材料供给,B子公司(马),加工,C子公司(欧),产品销售,母子公司的设立模式,母公司为美国法人,子 公司分别为各东道国法人。,50%,100%,25%,母公司 总公司(美),A子公司(中)原材料,50%,B子公司(马)加工,100%,C分公司(欧)销售,总分公司的设立模式:子公司为东道国法人, 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当于总公司一个 部门。由总公司为其承担法律责任,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及其母国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对于东道国:积极影响(引进最雄厚的资本、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消极影响(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牺牲品,打击民族工业、通过各种逃避税行为,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 对于母国:积极(海外经济扩张,更丰厚的利润等);消极(尖端技术外流、国际逃避税的增多等),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跨国公司的组成 (1)母公司(parent company) 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 母公司依照母国法律设立,其权利和义务依照母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子公司(affiliate) 指被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法律管辖。 子公司按照东道国法律,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3)分支结构 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以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 分支结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有限责任说 母、子公司各为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以其各自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关联责任说 母、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 拟订工作从1977年开始。1982年起草工作组向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提交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90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这是英国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就有关货物买卖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基础上制订的买卖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为英美法系各国制订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一个样板。,Uniform Commercial Code,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有所不同,后者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而前者却不是,只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美国各州自由采用的一种法律样本,它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州的立法机关是否于以采纳。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由各州赋予其以法律效力的,而不是美国联邦的立法,所以,它是州法而不是联邦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一)制定与宗旨 1.制定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 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生效。中国加入了CISG。,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CISG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此外,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 国际商业惯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主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进行补充和修订。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概述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 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2.Incoterms 2000的特点 对13个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Incoterms 2000具有以下特点: 对国际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关于主要义务清风货运煲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货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c组的交货地方都是于装运港船上,或者是递交承运人视为交货。 d组:卖方必须将货“交到”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运安排运输: 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 煲保险义务:有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卖方有投保义务。除此之外的术语中,买卖双方都没有投保义务。,在2000年通则中,D组术语中在保险合同的项目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是由于D组是到货合同,卖方是在目的地才完成交货,自然在交货以前的风险是卖方的,如果货物灭失了,卖方就无法完成交货,因此,卖方为了自己安全交货的目的,应自费办理保险。因此,在D组中,应由“卖方”为了完成交货而自行办理保险。 在其它术语中如买方愿意投保,由买方负责保险费。,1.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下列哪种贸易须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单选) A FAS ;B DEQ ; C DDP ; D DDU 。 2.CIP与CFR 的异同点比较( )(多选) A 两者是装运合同,运费都由卖方负担 B CFR 水上运输,CIP各种运输方式 C CFR、CIP风险都是货过船舷 D CFR、CIP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3.2000年通则中买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是( )。(单选) A EXW B.CIF C. DES D. DDP,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才采用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单选) A运输工具上 B.装运港船边 C. 装运港船舷 D.装运港船上 5.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与 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多选) A 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B 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C 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D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6.(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外商是否可以拒绝付款?为什么?外商应该怎样做?,7.(案例分析)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 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界定 CISG:营业地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fer) 1、概念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 具体要件是: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要约应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案例:,甲公司有一辆旧卡车欲售出,售价1000美元,乙恰巧想要购买一辆旧卡车。甲公司向乙发出了要约,要约内容说明了旧卡车的详细情况及价格。此要约1月10日发出,到达乙的时间应为1月20日。但乙通过朋友知道甲欲向他(指乙)发出这项要约的事,乙对卡车的价格性能比较满意,所以乙与1月15日就向甲公司发了一封信,表示愿意以1000美元的价格购买,问此合同成立了没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 CISG: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承诺 1.概念 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应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镜相规则”(the mirror rule)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传达到要约人才发生效力。,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CISG下的卖方义务 (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 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按照CISG: 1.交货地点 (1)卖方营业地。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卖方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者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 (3)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时间 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3.单据的交付,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1.品质担保: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CISG: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案情分析: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并用说明书列举了商品的品质,标明了其为全部纯手工制造。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绝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提问:我方是否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权利担保 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CISG: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甲国A方向乙国B方出口一批货物,后这批货物因乙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乙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受乙国海关的扣押,乙国买方向A方提出索赔,A方可以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批货物可能存在侵权 B.卖方在订立合同同时不知道该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 C.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 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该批货物侵权,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金的义务 CISG第53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下的买方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减少价金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经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 1.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解除合同的声明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案例分析:美国A公司在天津与中国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美国A公司从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感恩节(11月)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同样是A 公司从中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到11月才装船。货到美国后,A 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两份买卖合同都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试问:1A 公司能否拒收甲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2A 公司能否拒收乙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4.解除权的丧失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 (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实际履行 CISG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保全义务: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于腐烂货物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时,则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损害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 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买方解除合同时卖方负有及时转售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的条件: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丧失解除权的情况: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一)概念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先期违约的救济 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3)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没有规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案例分析:适用于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A公司(卖方)与英国B公司(买方)按CIF术语签订了1000吨小麦的买卖合同,英国B公司欲把其中500吨的小麦转卖给土耳其C公司。B、C公司均已支付货款。合同达成后,美国A公司把小麦(散装)装运上船,在轮船把货物从美国运往英国的途中,英国B公司破产了,货物到港以后,土耳其C公司是否享有对500吨小麦的所有权?,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 风险:货物损失的可能性 划分风险的目的:确定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CISG风险分担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 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题: 美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汽车润滑油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使用CIF术语。2001年7月甲发货,9月到达德国目的港。乙与同年8月份与德国丙公司签订了合同,将此批货物转卖给丙公司。请问丙公司于何时开始承担风险?,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 (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习题课:,一、单项选择题: 1法国甲公司给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16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大连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此甲公司没有回音。关于本题,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复电构成承诺 B甲公司应依约立即装船 C甲公司应于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 D该合同并没有成立,2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的被称为什么?( ) A严重违反合同 B先期违约 C一般违约 D实质性违约 3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术语需要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 AFAS BDEQ CDDP DDDU,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船舶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5.新加坡甲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收到来自中国乙公司的电报,表明乙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1000箱电工修理工具的要约的意思。10月8日,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关于1000箱电工修理下具的发盘,j甲公司认为价格很合理,于是于10月5日电告乙公司其承诺的意思。后乙公司再无音信,也没如甲公司所愿履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正确? A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 B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甲公司已表示了承诺 C合同没有成立,因为乙公司的要约已被乙公司撤销 D合同没有成立,因为乙公司的要约已被乙公司撤回,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所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订立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1、提单的应用 提单适用于期班轮运输。,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不清洁提单,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不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是指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 1.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有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吸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 1.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有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吸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维斯比规则 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 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 我国未加入。我国未加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借鉴了该规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汉堡规则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我国未加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免责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海难;,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5)战争; (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8)检疫限制、扣押; (9)罢工; (10)暴动和骚乱;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4)货物包装不良; (15)唛头不清、不当;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 (18)合理绕航。,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承运人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钩到钩原则”;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货物时,则是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舷到舷原则”。 (2)汉堡规则: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赔偿额 (1)海牙规则:单一限额赔偿。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即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 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四)班轮托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 (1)保证义务。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 (2)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的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包,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六)租船合同 1.定义 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分类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5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公吨化肥的合同,由某航运公司的“newsway”号船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送至大连。“newsway”号船在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责任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六)租船合同 1.定义 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2.分类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的标准格式合同:“金康”合同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承租人的责任: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由此对出租人造成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三者,但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变;承租人在出租人未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或出租人提供或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纽约物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以及我国租船公司制定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Sino Time Charter)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租人的保证条款: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适航且适于约定用途;应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承租人的责任: 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海上运输。 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货物。 可将船舶转租,但原合同权利与义务不受影响。 在合同期内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向出租人还船时,船舶应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良好状态。超期还船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所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订立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1、提单的应用 提单适用于期班轮运输。,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不清洁提单,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不记名提单,是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是指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 1.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有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吸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 1.海牙规则 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有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吸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维斯比规则 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 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 我国未加入。我国未加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借鉴了该规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汉堡规则 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我国未加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2.免责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海难;,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5)战争; (6)公敌行为;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8)检疫限制、扣押; (9)罢工; (10)暴动和骚乱; (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4)货物包装不良; (15)唛头不清、不当;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 (18)合理绕航。,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承运人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钩到钩原则”;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货物时,则是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舷到舷原则”。 (2)汉堡规则: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3.赔偿额 (1)海牙规则:单一限额赔偿。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即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0 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四)班轮托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 (1)保证义务。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 (2)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的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包,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六)租船合同 1.定义 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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