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07国际经济法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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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七章 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一)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税收冲突(积极、消极),(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双边税收协定,税收管辖权,二、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居民身份的确定,无限纳税义务,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表现,2、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A、自然人: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B、法人 (a)注册成立地标准 (b)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标准 (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概念:一国政府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有限纳税义务,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表现,只针对营业、劳务、 投资和财产四种所得,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一)产生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最主要),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美籍外教 1万所得,中国,来源地,美国,居民,2、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美投资者,中国,独资企业 100万利润,企业所得税25万,获股息75万,美国,居民,美投资者,中国,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25万,获股息75万,来源地,美国,居民,100万利润,概念区分:,二者主要区别: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3、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解决办法外国税收抵免,概念: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公式:居住国应征税额=跨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来源国已纳税额,美投资者,中国,独资企业,获股息75万,来源地,美国,居民,100万利润,外国税收抵免例1:,20%,30%,中国应征税额=7520%=15万,美国应征税额=7530%15=7.5万,美投资者,中国,独资企业,获股息75万,来源地,美国,居民,100万利润,外国税收抵免例2:,30%,20%,中国应征税额=7530%=22.5万,美国应征税额=7520%22.5=-7.5万,?,美国应征税额=7520%7520%=0,国际税收实践中,实行抵免法的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实行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扣除其国外已纳税款的最大数额为国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国所得税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税收饶让抵免,(1)概念: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 (2)目的: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美投资者,中国,独资企业,获股息75万,来源地,美国,居民,100万利润,税收饶让抵免例:,免税,30%,无饶让:美国应征税额=7530%,饶让:美国应征税额=7530%7520%,四、国际逃避税,1、概念 (1)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2)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2、方式 (1)国际逃税 不报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伪造帐册或收支凭证等 (2)国际避税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a)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 (b)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避税港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帐户上,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甲国25%,A公司,丙国,C公司,100万利润,25万税,乙国10%,B公司,0利润,100万利润,10万税,对转移定价的调整正常交易原则,甲国25%,A公司,丙国,C公司,100万利润,25万税,乙国10%,B公司,0利润,100万利润,10万税,100万利润,25万税,五、国际税收协定,两大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1977年公布 联合国范本,1979年公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资本输出国有利,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资本输入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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