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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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总局令第73号)二一五年四月,主讲:原俊丰 注册安全工程师,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 (一)主要背景 :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监察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 2010年7月22日,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公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两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没有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 规定(试行)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五个令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在规定(试行)执行过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制定过程,关键词:过程曲折,从2011年4月开始,国家煤监局组织总局职防所、重庆煤科院等单位,在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着手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经现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和完善,2013年2月5日,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2013年3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规定(草案)又作了进一步调整。于2014年4月送政法司法审。在次征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意见,反复修订几十稿,历时4年,2015年1月16日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令)。,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三)主要特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共11章73条 第一章 总则(1至4条)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5-19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 (20-23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4-26条)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27-33条) 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34-51条) 第七章 噪声危害防治(52-55条) 第八章 热害防治(56-59条) 第九章 职业中毒防治( 60-63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64-71条) 第十一章 附则(72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第一章 总则(共4条)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条文解读,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条文解读,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释义】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职业病防治方针、原则的规定。,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 科学防治:指依靠科学技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或标准要求严格落实。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企业,企业和劳动者对行政机关。,条文解读,由于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处于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近年来调研和监察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普遍。,【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其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一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行政干预。,【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三同时” 制度; (九)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作用是明确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规定,监测人员是指经过教育培训,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能,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煤矿可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数量,但必须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与设备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参考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条文解读,职业病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有些设备和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可能对生产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害。,【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条文解读,本条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病防护设施更加有效。,【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规定。,条文解读,煤矿应按照其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规定,条文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条文解读,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设置。,【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解读,(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危害种类清单、分布等情况; (四)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等记录; (五)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等记录;,(七)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十)职业卫生“三同时” 资料; (十一)职业病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资料或者文件。,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的规定。,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规定。,条文解读,事故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要求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煤矿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规定。,条文解读,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包括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费用。,【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预评价是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条文解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职业病防护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煤矿职业病防治状况。,【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护设施设计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释义】本条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总局48号令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加强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手段。,【释义】本条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限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制度情况; (四)因素名称、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 (五)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 (八)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其他资料。,目的是为了全面的了解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申报内容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申报涉及秘密保密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检查其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职业禁忌。有些劳动者,由于处在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人群的保护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能相互代替,只有在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检查可视为离岗检查。一般准备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释义】本条是职业健康检查相互代替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条文解读,(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保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中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包括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劳动者职业接触史、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粉尘浓度限值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总粉尘是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呼吸性粉尘是指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条文解读,粉尘浓度限值标准主要有三个,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二、煤矿安全规程,三、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2-2008)和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3-2008),条文解读,条文解读,【解读】本条是对煤矿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的规定。 煤矿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选择原则: 一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二是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前提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空气收集气应尽量接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是采样点应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向,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个体采样对象选择原则中必须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释义】本条是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粉尘监测应执行下列标准: 总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192.1-2007); 呼吸性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AQ4205-2008); 粉尘分散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或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GB/T 20966-2007); 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粉尘采样器是基本测量仪器。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是粉尘浓度快速测量仪器。 粉尘浓度传感器可实时掌握各主要尘源点的粉尘危害强度,特别是易于测量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释义】本条是对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浓度的测定仪器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的规定。,条文解读,一、水炮泥和湿式打眼 二、爆破喷雾的水压及水量,【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实施综合防尘措施及技术参数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水炮泥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或部分代替炮泥充填于炮眼内,爆破时被汽化结成雾滴,可使尘粒湿润、结团而减少粉尘的发生量,采用水炮泥比单纯用土炮泥时的矿尘浓度低20%50%。,湿式打眼是将压力水送入孔底,使粉尘变成煤浆流出,抑制煤尘的生成与飞扬,较干打眼时的煤尘发生量可降低94%98%。,条文解读,为何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8MPa): 一是运动速度大、射程远,以及耗水量小、覆盖面积大。 二是高压喷雾的雾粒还带有一定的静电荷,对难以净化的细微粉尘具有很好的净化作用。 三是雾粒的捕尘效率也越高,经理论计算,喷雾压力为8MPa条件下,喷口直径为0.8mm、1.0mm和1.5mm的喷嘴产生的雾粒直径分别为75m、105m和155m。 四是处于经济考虑。压力过高还可导致喷雾泵在较高压力下工作,耗电多,缩短喷雾泵的使用寿命;高压管路易出现破损现象,产生安全危害;耗水量也大大增加。当恒压喷雾时的压力从0.25MPa增加到12.5MPa时,降尘效果从86%增至91.2%,效果不明显。,一、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要达到要求 二、瓦斯抽放使用孔口除尘器时,应选择无旋转部件或非电动的除尘器。,【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钻孔施工过程时防尘措施的规定。,条文解读,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第四条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第七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炮采工作面实施综合防尘措施及技术参数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使用滚筒采煤机的综采工作面的综合防尘应遵守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机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的规定。,目前国内在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以“注、控、抽、喷”为主要技术途径,构建“快速注水、涡流控尘、抽尘净化、喷雾降尘”的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是煤矿井下主要产尘点,为了防止本作业点产生的粉尘随风流向其他作业地点扩散。,【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风流净化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止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粉尘扩散的规定。,由于这些产尘点较为固定,易于密闭采用利用除尘器抽尘净化。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粉尘产生量较大,因此,规定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当采用喷雾降尘时,必须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来提高降尘效率。,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煤层注水主动抑尘措施的有关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锚喷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的有关规定。,锚喷工作面尘源点主要有打眼、喷浆。打眼分为湿式打眼和干式打眼。 喷浆工艺分为干喷、潮喷和湿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禁止使用干喷。,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转载点、装煤点和运输巷道降尘规定。,转载点处喷雾压力过低,水流则无法充分雾化,为保证喷雾降尘效果,对喷雾压力进行了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露天煤矿各生产工序粉尘综合防治措施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洗选煤厂原煤准备过程中各工序粉尘综合防治措施的规定。,洗选煤厂原煤准备过程中各工序的产尘点是固定尘源,给煤、破碎、筛分、转载等产尘特点为产尘量大,连续运行时间长,是洗选煤厂原煤准备过程主要产尘源,对落下的煤尘若不及时清扫(个别位置难清扫到),造成二次扬尘和产生沉积煤尘自燃及爆炸危险。,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储煤场厂区粉尘综合防治措施的规定。,为了防止二次扬尘。 为了防止装卸煤炭时粉尘的扩散。,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工人接触噪声限值的规定。,这个标准不是指发生源的基础噪声,而是指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的限值,即按一个工作日(8h)用能量平均的方法,用公式计算成等效连续A声级噪声。如工人每日实际接声时间为4h,噪声卫生标准可放宽到88dB(A)。,条文解读,【释义】本条规定了作业场所噪声的测定仪器和监测周期。,规定煤矿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是从1台使用和1台备用考虑,同时,可在日常比对判断噪声测定仪器是否出现故障。由于采煤机、掘进机、风机、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多属于稳态噪声,一般变化不大,但随着设备的老化,噪声会逐渐增大,因此,规定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测定一次。,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对煤矿噪声监测地点的规定。,监测方法: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止噪声危害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的规定。,由于煤矿生产设备众多,且体积大、分布广,目前在噪声防治上还没有很好的办法,因此,规定要求首先在设备购置时就要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中空气温度的有关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 本条款及释义中提到的温度均为干球温度。,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中空气温度监测的有关规定。,便于监测。,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工煤矿降温方式的规定。,当热害严重时,煤矿可根据矿井条件和热害严重程度,选择地面集中制冷机制冷;井下集中制冷机制冷;井下移动冷冻机制冷降温措施。,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有关井工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高温条件下作业时间的规定。,高温作业分级对高温作业环境中从事重体力劳动、中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的持续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了相关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井下空气成分中主要化学毒物(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设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分类目录。,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对煤矿化学毒物监测时段、监测地点的规定。,对于监测评价监测,应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对于煤矿企业日常监测可采用采样方式进行地面分析,也可以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二氧化氮传感器、二氧化硫传感器、硫化氢传感器等进行在线监测。,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对煤矿井下化学毒物的日常监测周期的规定。,本条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化学毒物监测周期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止煤矿作业场所化学毒物危害应采取的措施。,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规定时,可采用采用煤层注水,水中添加吸收液吸收化学毒物;采用高压喷雾、跟踪喷雾等喷雾措施,水中添加吸收液吸收释放出的有害气体;采用风流控制装置将含有有害气体的空气控制在无人区域,用风机将含有有害气体的空气抽出吸收净化。,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违反本申报、监测、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六条。,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等三项规定应给予的处罚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未涉及的煤矿其他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依据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单位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对本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对本规定生效日期的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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