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第8章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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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教学课件 (第二版)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主编:李立 李玉菲,第八章 工程保险,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工程保险、建工险、安工险、机损险的概念 2.了解工程保险的特点 3.熟悉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掌握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工程保险的性质 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 1、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各方承担的责任 3、预期利润 4、,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具有综合性 工程保险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关系方都列为工程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他们在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以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包括投资、租赁、建设、采购、设计等合同) 决定。 2、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施工期限相一致 工期:指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期限 试车期:指设备安装完后的调试运行期,属于工期的一部分 保证期:指工程的维修保养期,也称为缺陷责任期,但不属于工期,3、保险金额具有递增性 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及物料和人工投入的增加,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风险金额在不断增加,尽管增加幅度会有区别,但是风险程度也随工程进度增加,尤其是在试车期,风险更集中。所有工程在验收移交时风险金额达到最大。 4、保险责任具有全面性 工程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障保险,它既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物料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还包括对后果损失风险的保障。 5、风险因素具有复杂性,第二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适用范围 我国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是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如住宅、旅馆、商店、工厂、道路、码头、仓库、水库、桥梁、管道等。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承担风险或具有利益关系的各方。 投保人: 通常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部分承包方式下,在合同中规定一方作为投保人; 分段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投保,以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时间差;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也应由业主投保。,三、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1. 物质损失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1)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2)保险金额 (1)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2)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2.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累积赔偿限额 3.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是指保单中列明的地震、洪水、海啸等特种危验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 具体限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程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一般大的工程掌握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50%80%的幅度内。 4.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 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将其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如按照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四、保险期限 1.施工周期与保险期限 施工周期是保险人承保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人确定保险期限时原则上是根据工程期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其责任起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开始可以有三个时间点: (1)被保险人的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工程破土动工; (2)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由承运人交付给被保险人;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保险单生效日。 保险期限的终止日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业主或指定的代表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合格日; (2)业主实际占有、适用或接收工程项目日; (3)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期限终止日。,2. 试车期 保险人仅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的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设备本身是在安装前已经被使用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保证期 保证期是在完工证书签发后开始的一个特别约定的时间期间,在此期间内,工程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自付费用对工程进行保养、缺陷矫正、未了工程的收尾等工作,对于工程的质量按设计标准负保证责任。 有限责任保证期 扩展责任保证期,五、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4.对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了如下解释: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小、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技术风险,是指工人经验不足、施工工艺不善、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新型设计、新型材料等导致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指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劳资关系恶化、工地社会环境恶劣等导致的损失。,六、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5)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6)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2.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3.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共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七、免赔额 物质损失部分规定了两类免赔额:保险项目免赔额和特种危险免赔额。 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2 00050 000,或者保额的0.5%2%; 建筑用的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500 1 000,或者为保额的5%或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其余保险项目免赔额为500 2000,或者为保额的2% 特种危险免赔额一般为10000 50000。 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规定免赔额。 以上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1.工程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 建筑工程项目。费率按保险公司指定的费率表中相应类别费率,考虑必要的影响因素后确定,确定的费率为工期费率。有些大型项目往往由风险不同的小项目组成,因此还需要先分别计算费率,然后计算出平均费率。 2) 安装工程项目。保费计算方式与建筑项目类似,但要使安装工程项目部分的保险金额适用对应于安装工程项目的费率。试车期的承保与否对安装项目部分的费率有直接影响,如果安装工程项目与建筑工程项目属于一个整体,则加保的试车期对建筑工程部分也有影响。试车期费率也是工期费率。 3) 施工机具。费率按机具的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分别计算保险费,费率表的规定为年度费率。一般不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对于在工地短期适用的特殊机具,可采用短期费率。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工期费率)(1)年费率为0.08%-5%;(2)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RMB及以上,4)工地内原有财产。工地内原有财产的年度承保费率应该高于财产一切险。因为施工过程对这些财产是有威胁的,而且在承保的此类财产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即使没有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保险人也不可能实施对承包人的追偿,所以其损失要明显高于一般财产一切险。,5) 附加费用 确定保险费有两种方式: 将这些附加承保的费用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计算单独保险费; 将附加承保的费用限额作为承保条件,只在考虑物质损失部分的费率时予以体现。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设置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025; 仅设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026; 每次事故免赔额(财产损失)为300元RMB及以上。 (2)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15-25%加收。附加保障的费率属于工期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费0.2,2. 影响费率的因素 1)承保责任范围的大小。 2)承保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性质。 (2)施工方法。 (3)工地和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 (4)工地现场的管理情况。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 4)保险公司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记录 5)赔偿处理,九、赔偿处理 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3.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6.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7.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8.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一、安装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安装工程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械装置。 2.特点 1)建筑工程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金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2)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在建筑物内安装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车期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而且保险人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保险项目 1. 安装项目。它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机座),以及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等设施。 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新建工厂、矿山(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 (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安装和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 2.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 场地清理费。 4.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三、保险金额 1. 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2.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四、保险期限 1. 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安工保险期间范围。 (2)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和他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还应该注意的问题: (1)施工工期的实际开始时间是工程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对于扩建工程,自承包人进入工地开始做必要的扩建准备之日起,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2)施工工期的结束以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后,将工程移交给业主(以验收证书为准)之日止。对于承包人不承担设备调试责任的,自调试开始时,(3)对于新设备来说,设备的调试、试车,包括联动试车,均属于施工过程,只有在满足工程合同的试车要求,包括时间要求后,承包人才可能进行移交,所以,试车期属于施工工期,是对遭受毁损的已完成部分的再试车。 (4)在没有签发移交证书以前,如果工程业主对已安装好的部分工程实施了实际的占有、使用或控制,那么,即使这种占有、使用或控制与工程设计用途不一致,则对于该部分的施工工期自这种占有、使用或控制之日起实际终止。,五、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对经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六、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4)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5)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6)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1) 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5)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3. 共同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3)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七、免赔额 物质损失的免赔额分为以下几种: 1. 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损失免赔额,一般为50 000。 2. 试车期免赔额,一般为30 000 100 000。 3. 其他风险免赔额,一般为1 000 5 000。 各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八、费率 1.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1) 物质损失(工期费率) 2)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1)设置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0.025 (2)仅设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0.026 (3)每次事故免赔额(财产损失):300元RMB及以上 3)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工期费率) (1)年费率:0.08%-5% (2)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RMB及以上,2.影响费率的因素 1) 项目本身的风险大小。 2) 自然地理条件和工地环境状况。 3)施工条件。 4)免赔额的高低。 5)以往同类项目的损失统计资料和赔付情况。,第四节 机器损坏保险,一、 责任范围 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3)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5)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6)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7)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8)火灾、爆炸; 9)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10)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11)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12) 机动车碰撞; 13)水箱、水管爆裂。,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2)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4) 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保险费率 1. 机损险作为主险单独承保的费率,以财产险一切险费率表为基础,上浮5300; 2. 机损险附加于财产险项下承保的费率,以财产险主险费率为基础,上浮5300; 3.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4. 短期费率,延伸阅读-工程保险建议书的制作,一、工程保险建议书的内容 1.定义:保险建议书从项目现状和客户现实及潜在需求的角度出发,分析保险市场,设计保险方案,提出操作流程,以书面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从而协助客户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保险建议书一般有如下内容 序或答谢函(一页篇幅,内容相对固定); 工程或企业间接(企业坐落地址、资产情况、销售情况、企业规模、业内地位、人员情况、主要产品、行业属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特殊任务的特殊荣誉等,最好配有企业外景或主要产品或企业标志的图片;或工程简要描述);,工程或企业以前年度保险情况总数(如果能得到这些资料,做保险成本分析、损失原因分析,用图表更直观); 本保险建议的主要特点区别(险种、费率、责任、标的分解或整合等,如是续保业务,则比较其异同); 工程或企业风险点分析(最好要根据行业标准,已有经验分析),后附“风险调查表”; 风险管理建议(根据风险点分析制作风险管理建议,包括风险的避免、抑制、转移、自担及保险转嫁。) 保险建议(险种推荐及主要保险责任描述); 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间接或者服务内容(篇幅应简短精要,内容相对固定,主要说明后续服务); 结束语等。 二、实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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