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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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精神科纠纷案件分析,陈志华律师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01337376 电子信箱:,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前言:深圳医生护士戴钢盔上班事件,2006年11月,某患者因车祸转至深圳山厦医院,第三天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病人恢复良好,并于术后第17天准备出院。但在办理出院手续过程中,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等症状,随之呼吸心跳骤停,两分钟后,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不理解,坚决要医院给个说法,并停尸三天。期间医院多次建议家属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但家属坚决不同意。而且,还多次组织多人到医院,拉上横幅、在医院烧纸,并谩骂医生护士,其中多次与医院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院方没有办法,只有让医护人员戴上头盔等防护工具,加强自身防护。,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 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医患沟通关键:理解患者! 单纯维权并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尊重患者权利是对医生权益最好的保护。,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特点,症状变化难以预测性 患者的精神症状可呈不稳定状态,即使某些病情稳定的患者,有时也可突然出现某些精神症状,并支配其行为,严重者可伤害自身及他人,其发生时间及方式无法预测。 冲动行为难以防范性。 对于某些冲动性行为,如突然撞墙、吞食牙刷、徒手或持椅子攻击他人等,由于其突然性,即使能预测到有发生的可能,由于其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无特殊条件性和实施的突然性,在实际中也难以防范其发生。,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科医疗纠纷特点,精神病院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多集中于住院患者不同方式的自伤、自杀、他伤、他杀等意外事件。 争论:精神病院是否为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关于精神病医院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争议。,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2004年8月26日,原告因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处治疗。2004年9月13日,原告儿子张某与被告签订精神科病员住院治疗同意书一份,主要内容: “患者因精神障碍于2004年8月26日由家人自愿送住被告接受系统治疗。鉴于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疾病、患者的个体特异性、病情的差异、已知和无法预见的原因,且药物治疗有一定的副作用、具高风险,病员在住院期间有可能发生外走、冲动伤人被伤、自杀自伤及其它某些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情况。”,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2,“根据患者家人提供的病史与精神检查,该病人还有可能发生如下的医疗风险: 1、患者年龄较大、体质差、走路不稳,随时可能发生心脑血管意外; 2、摔倒,甚至有生命危险; 3、年龄大,代谢差、易发生药物中毒、肝肾功能、心血管、脑血管、内分泌代谢、神经系统损害等 4、强烈要求其儿女、丈夫留人陪护,否则发生摔伤、碰伤由其家人负责。”,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3,“医患双方的共识: 1、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患方已充分了解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对其中的疑问,已得到了经治医生的解答; 3、本同意书经医患双方慎重考虑并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患方已享有知情、选择及同意权的权利,将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本同意书一式二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4,2004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原告午休后自己走出病房时,在医院病区内摔倒受伤,被告随即进行了救治。此后,原告被送往某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04年10月16日在某市中心医院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的手术治疗,原告于2004年11月5日出院。 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596.78元、营养费230元、护理费8637元、误工费9300元、交通费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购买轮椅费用117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4万元。,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5,一审法院认为 在原告入住被告处后,被告在治疗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到医疗职责。但在对病人的管理和护理职责上,被告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医患双方在治疗同意书上已经提到“患者年龄较大,走路不稳,有摔倒的危险”,表明被告对其提供的服务场所对患者存在安全隐患是明知的,但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范,未予以明确警示、说明或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原告未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在医院跌倒摔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家人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陪护义务。被告对原告的摔伤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6,治疗同意书中,虽然约定了医院方免责条款,但因涉及人身伤害,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原告关于医疗费、轮椅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0597元、轮椅费用1170元、护理费6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营养费23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94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7,被告上诉称: 1、医患双方在治疗同意书上提到“患者年龄较大,走路不稳,有摔倒的危险”,正说明被告根据原告的年龄、病情已经预见到存在摔伤的潜在危险性,并把这种危险性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原告的监护人,从而让监护人树立起防范原告摔倒的意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摔倒的后果的出现。被告对原告摔倒的危险性已采取了积极的防范措施,表现在强烈要求原告的儿女、丈夫留人陪护,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病程记录中记载床位大夫、主治医生、副主任医师等都强调对原告加强护理、密切看护;护理记录单也记载在护理方面先后采取了护理措施和I级护理措施,由护理人员定时护理照顾原告;,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8,2、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家人对其在住院期间具有法定的陪护义务和监护义务,无需被告举证; 3、原告的监护人应对自己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曾因患病多次到医院就诊,对于原告的病情,其监护人是明知的,住院期间意外摔伤的风险也是明知的,但原告的家人却拒绝照顾其在医院的起居; 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使被告有过错,也只仅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9,原告辩称,被告作为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不管是技术上还是经验上,对此类病人应当如何进行救治都是很清楚的,更应做到护理和尽善义务。被告在明知原告年龄较大、走路不稳、很容易摔伤的危险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未予以明确警示或表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导致出现摔伤的结果,对这种主观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与患者签订了协议,协议的本身就证明被告对安全隐患是明知的,对损害结果也有明知性。,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0,被告起草的协议中约定不承担责任是无效的,医院对精神病人的管理是封闭式管理,要进入内部接近病员要经过三道大门,客观上根本无法进行护理。被告列举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原告在护理上已经交纳了相应的费用,客观上也无法进行护理,因此,对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1,二审法院认为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精神科病员住院治疗同意书中关于“院方要求原告家人留人陪护,否则发生摔伤、碰伤由其家人负责”的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这种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该同意书的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2,当精神病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医院的一系列合同义务以及监护责任转移就产生了,包括特定的监护义务。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的职责,医院应对患者的生活料理、人身安全等方面予以保障。由于精神病人入院后实行封闭式管理,除了医院方面,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其监护人)均无法接触病人,不具备对该病人实际监护的条件,医院既然同意接收精神病人入院,就意味着它同意承担必要的、原由监护人承担但因病人入院后无法承担的监护责任。如果医院也以“并非法定监护人”为理由拒绝履行起码的监护职责,就会使那些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处于一种“无人监护”的状态之中,其后果是危险的、不人道的,既有违医务工作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也有违国家法律的公平原则。,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3,精神病人是特殊的患者群体,在患病期间大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他们具有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度危险性。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精神科病员住院治疗同意书中,对由于患者年龄较大、体质差、走路不稳,随时可能发生心脑血管意外以及摔倒、甚至有生命危险等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予以了告知,对此医患双方达成了共识。由于这类风险常常是突发且无法预见的,故防不胜防。医院作出的各种保护、防范措施均属被动性的,因而此类事件在医疗实践中往往不可能完全杜绝。如果在发生此类事件后,一味的让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医院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中,明确了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的,“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医院方面对住院精神病人负有特定监护职责的法律依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完全取代了监护人的地位,也不意味着医院必然要对发生的所有事件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该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适当赔偿”,强调“适当”二字,是因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以及监护人也应承担的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5,由于原告是午休后在医院病区走廊上摔倒致伤,对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付出了合理的注意,采取了必要的防备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原告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被告承担份额以外的全部责任均由其承担。,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6,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结合本案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发生了意外伤害,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履行了医疗意外知情权的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作为监护人,在医院方已经告知病人在入院后可能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对病人的意外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精神病患者病房摔伤案-17,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双方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不妥,应予以变更。上诉人关于“即使被告有过错,也只仅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依法改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477.60元、轮椅费用936元、护理费554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营养费184元、交通费160元,共计23582.40元。,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 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证明损害后果; 医方:证明无过错及无因果关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2005年,患者(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再次发作,到医院就诊,住院82天后出院。2005年6月28日,患者因精神病复发行为不能自制,自服“奋乃静、硝西泮”各一瓶后,乘家人熟睡之机实施伤害家人的行为,经家人制伏后送人民医院ICU病房洗胃抢救。6月29日16时,转至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抗精神病药物过量。2、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院后给予“维思通、奋乃静”控制精神症状,护理措施为一级护理、密切看护、严防自弃。7月2日经治医生将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 入院时原告(患者家人)与被告签订了精神科住院议定书。,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2,7月10日4时15分医院的护士在巡视病房时,发现患者用枕头垫的边子布条吊在二楼卫生间冲水箱的三角铁上,护工当即将患者抱住并放在卫生间内,而后通知护理人员和医生,在卫生间内对患者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5时7分死亡。 经当地公安局法医对患者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患者系缢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 患者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诊断明确。入院时,医患双方签定了“精神科住院议定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入院后医院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按精神病人的护理常规进行护理和管理,定期进行危险物品的检查,按规定进行病房巡视,患者曾有多次自杀倾向,自杀是其精神疾病症状之一,且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难以防范,自缢死亡是精神病理症状所致的严重后果。 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病房设置欠合理、人员配备不足、条件简陋的缺陷。,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4,患者的家人作为原告认为,精神病防治医院应全面监护和治疗患者,对患者在医院期间的所有行为承担监护责任。患者在住院期间缢死应当由医院承担对家属的全部赔偿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患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245633.33元。 被告医院辩称,精神病人自杀是精神病理的严重表现之一,属精神病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被告作为精神病院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只要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5,一审法院认为 患者因精神病复发自知力缺失而实施了自杀和伤害家人的行为后,被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其法定监护人在该期间实际上已经失去对被监护人的控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医院基于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合同而负有对精神病人的临时监护义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医院还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6,患者到被告处住院时,向其法定监护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有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突发性自伤、自杀等意外事件。 但是被告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能因为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免除医院的责任。被告是明知其精神病的严重程度,经治医生在制订治疗计划时,也充分考虑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而确定为一级护理、严防自弃,符合精神病治疗原则,无可非议。患者入院后三天内被告的护理记录上也明确记录着严防自弃,按照精神科分级护理的要求,严重的抑郁自杀、自伤和入院一周内的病人应当进行一级护理.,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7,但是,被告在患者入院后的第四天即7月2日就将其改为二级护理,违反了精神科分级护理的要求。尤其是7月9日患者在家人对其进行探视时情绪激动,虽然经过被告的经治医生和护士的心理疏导后情绪有所平稳,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情绪平稳到何种程度。不可否认患者系精神病患者,一心寻求自杀是造成患者自缢死亡的一个内在原因,但其在患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危害行为都不能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 但考虑到自杀是精神病患者症状表现之一,且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被告的过错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只是在客观上为患者自缢提供了一个可利用的条件。,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8,考虑到主观上收治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医院虽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同时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也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绝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客观上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了精神病患者后精神病医院就承受了一种客观存在的高度风险。被告在收治患者时就将这种客观存在的高度风险告知原告,原告对此表示理解才将患者留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综上理由可以酌情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9,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田某等人因患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36616元,由被告医院负责赔偿1656312元。,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0,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并不是监护权的转移,被告作为精神病院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上诉人作为精神病院已充分履行了其职责,并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1,中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监护权的转移问题。 第一,监护具有法定性。我国民法通则既明文规定“监护职责”,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集监护权与监护职责于一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和不可分离性,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必须以监护权的转移为前提。,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2,第二,监护职责的变更与监护人的变更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能随意约定或推定变更。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监护职责”的委托而非监护责任的转移,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且该司法解释本身已表明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监护责任的转移。 故一审以医院方为临时监护人而承担责任的认定无法律依据。,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3,二、关于医院的过错。医院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主要是医院方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精神病人的损害,由此医院方须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因而,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失侵权责任。,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4,三、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考虑适用损害赔偿的衡平原则。医院方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疗机构,在较大程度上带有一种公益性质。因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方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考虑医院方的实际情况,通过适用衡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由此,医院的责任须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其“适当”的赔偿责任。从本案看,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医院方的过错分析,适用衡平原则,判令上诉人赔偿给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两项中的50%。,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住院精神病人自杀案-16,综上所述,于2006年8月1日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田某等因患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856元,合计193096元,由上诉人医院赔偿96548元。其余损失部分,由被上诉人田某自行承担。驳回被上诉人田某等其他诉讼请求。,免费咨询电话:13801337376,欢迎各位同行提问!,本人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迦南大厦20K室 邮编:100054 电话:13801337376,010-63555386/87 传真:010-63542187 Email: Web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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