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深蓝版)课件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16343656 上传时间:2020-09-26 格式:PPT 页数:113 大小:79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深蓝版)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13页
票据法(深蓝版)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13页
票据法(深蓝版)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 法,政法学院 吴烈俊,第四编 票据法,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九章 汇票 第二十章 本票与支票,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 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 第五节 票据时效利益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四)汇票、本票与支票,(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之不同,可将票据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两类。 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将票据分为: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两类。 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票据。 而非承兑票据则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承兑即依法负有付款义务的票据。,(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对票据收款人的记名方式,可将票据分为: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和指定式票据三种。 记名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须在票上明确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票据,此类票据如未记名,则属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效力。 不记名票据则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可不记载票据收款人的姓名或仅抽象地指定“持票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不以收款人姓名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推定票据持票人为权利人。 指定式票据又称为指示票据,它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依法在票上不仅记明收款人姓名,而且记明可以以收款人的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此类票据推定以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及其指定人为票据权利人,其记名方式实际上介于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之间地位。,(四)汇票、本票与支票 在采取包括主义立法的国家中,票据法通常依据票据关系的内容,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基本类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票据的最基本类型。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自身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 (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六)票据是要式证券 (七)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八)票据是个别发行证券,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三、票据的作用 (一)支付手段 票据支付作用是指票据具有代表定额货币,可以代替现金支付的基本功能。 1、汇兑手段:是指票据具有异地兑换或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 2、结算手段:使用票据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相互支付。 (二)流通手段 票据可以代替现金用于支付和流通;背书制度也使得票据的流通性进一步提高。 (三)信用手段 信用作用。票据的信用作用是指票据具有使出票人于未来将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 (四)融资手段 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四、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关于票据规定的总和。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票据法,而且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票据法,则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它可能表现为以票据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专门法律,也可能表现为民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专门篇章。 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法,主要是指狭义的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二)票据法的历史沿革 近代的票据法仅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7世纪至19 世纪期间,欧洲各国在汲取商人习惯法和传统法制的基础上,相继完成了民商法法典化的过程。 19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票据法逐步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三大法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三)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正式的票据立法是在清朝末期。 1929年,南京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的发行、流通转让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是由票据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2、票据关系的内容具有不对等性。 3、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 4、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存在的法律关系。 1、利益返还关系。 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时受到损失,而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可能因此获得了利益,可以请求其返还。 2、票据返还关系。 丧失票据或已履行票据义务的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票据者返还。 3、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关系主体不遵守法定规则,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赔偿责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然也在票据法中作出规定,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与票据关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依据不同。 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 (2)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存在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为依据。 (3)权利内容不同。 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不同。票据权利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权利内容,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表现为利益返还权或票据原本、复本等的发行、返还请求权等。,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它只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例如,只要发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就形成了票据关系。至于发票人为什么签发票据,收款人为什么要接受票据,则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范围。但是,票据当事人从事诸如发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总是有一定的原因或前提存在。这种从事票据行为的原因或前提,是一些在票据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实质法律关系,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属于票据关系,所以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 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直接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彼此独立。特殊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二)票据资金关系 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法律关系。包括资金存付关系、资金信用合同关系等。 (三)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行为人之间,在发生票据行为之前,就票据行为的具体内容所达成的合意。,课堂练习,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司考)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课堂练习,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四、票据关系当事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也称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 本票 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汇票和支票 收款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 付款人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追索关系,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1)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于收款人,创设票据权利的人。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2)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收款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3)持票人:依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4)付款人:票据中记载的承担付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运用背书的技术规则,将票据及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是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6)被背书人:经背书人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票据不再转让,则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7)承兑人:在汇票关系中表示愿意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的义务主体。 (8)保证人:原有票据义务之外的第三人,记载于票据中并愿意为某一票据义务人担保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9)被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必须是票据关系的义务主体。 (10)追索权人:票据持有人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关系中其他义务主体权利的人。 (11)被追索人:受追索人追索的一切票据义务人,包括承兑人、付款人、出票人等。,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五、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金钱债权,它是一种支付金钱的请求权。但是这种请求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请求权相比有明显的特点,普通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性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付款请求权 也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收款人或最后持票据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关系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追索权 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当票据权利中的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即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法定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特有的一项内容。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特别保护票据权利人,使取得票据的人都能有安全感,以便利票据的流通,巩固票据制度。,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而这两次请求权虽然都属于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在行使、内容、消灭时效及义务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主要区别如下: 1.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2.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一般说来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仅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就可以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说来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原因发生时方可行使。,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按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方当事人不同。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无论如何,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有一个。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依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当持票人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应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即票据上记载的那笔确定的金额。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则包括: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法定必要的费用。 5.权利消灭时效不同。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针对远期票据)或出票日(针对即期票据)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票据权利要求持票人合法、有效地持有票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持票人应支付对价; 2、持票人取得票据合法;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票据取得的方式一般包括: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依法取得; 4、善意取得。,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方法包括依期提示票据和作成拒绝证书两种。 提示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同时具有波安全票据权利的意义。 依期取得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相对消灭: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现实地、客观地不存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包括: 1、票据时效届满; 2、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 3、履行付款义务; 4、履行清偿义务; 5、其他。,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六、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其他票据行为。其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独立性; 4、文义性; 5、关联性。,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行为的合法性。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 (1)书面;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签章; 任意必要记载事项 (3)记载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益事项) 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有害的记载事项) (4)交付。 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必须以存在票据行为为前提; 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且必须是委托代理;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称;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一、票据的伪造 (一)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的责任: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人的责任: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负举证责任 3、其他真正签章人的责任: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4、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责任:请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二、票据的变造 (一)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人的责任: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被变造人的责任: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3、变造后真实签章行为人的责任:对变造后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4、其他签章人的责任: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5、持票人的责任:向变造前的票据行为人就变造前的记载事项主张权利;向变造人或变造后的行为人主张全部票据权利。,第三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三、票据的丧失 (一)概念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在持票人没有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括票据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在支付有效期间对票据停止付款的措施。 2、公示催告。 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3、提起诉讼。,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加以拒绝的行为。 (二)特点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有所区别。 1、可以是一种绝对抗辩; 2、具有独立性; 3、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4、没有先诉抗辩权。,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物的抗辩原因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不以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又称为绝对抗辩或対世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存在有害的记载事项;(2)不依票据文义提出权利请求;(3)票据权利已实现;(4)票据被宣告无效。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或超越权限代理;(3)票据伪造或变造;(4)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5)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二)人的抗辩原因 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1)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2)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3)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1)欠缺原因关系;(2)欠缺对价;(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4)欠缺交付行为。,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的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 (一)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1、间接恶意抗辩; 2、无对价抗辩; 3、知情抗辩。,课堂练习,1、票据的主债务人包括( )。 A.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B.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C.本票的出票人 D.支票的出票人 2、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课堂练习,3、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课堂练习,4、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A.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B.不享有付款请求权 C.不享有追索权 D.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票据时效 (一)概述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其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而且属于短期时效。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 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指从一定的时刻或日期延续达到一定的时刻或日期。 期日是指确定的日期。 票据法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二、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概念 利益偿还请求权,又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而丧失时,该持票人向一定利益获得者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1、当事人合格; 2、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是持票人曾经有效地拥有的; 3、票据上的权利丧失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4、必须是偿还义务人因此而享有的利益。,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 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课堂练习,1、票据权利包括( )。 A、支付请求权 B、抗辩权 C、追索权 D、背书权 E、答辩权,课堂练习,2、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A. 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B. 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C. 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之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 甲、乙、丙、丁、戊均只对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第十九章 汇票,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到期日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委付票据。 2、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3、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三、汇票的种类 (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分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指定的到期日的不同分 (三)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分 (四)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根据汇票记载权利人的方式的不同分 (五)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根据汇票行为发生的地域分 (六)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根据汇票付款时是否要求附随单据分,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一、概念 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 二、汇票出票的款式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到期日)。 2、付款地。 3、出票地。 (三)任意记载事项 如关于支付币种的约定 (四)不得记载事项,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三、汇票出票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是创设票据关系的基本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的出票行为将在基本当事人之间形成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对收款人的效力 交付后收款人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 (三)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取得对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不负任何票据上的付款义务。,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一、汇票背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特征 1、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是由持票人单方所为的票据行为。 3、是要式行为。 4、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5、背书人实施背书行为后,不得退出票据关系。,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二、背书的记载事项与格式 背书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行为要件也包括票据上记载、背书人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但就实践而言,背书规则中最为重要的是背书记载规则,它又称为“背书之款式”。背书记载规则主要包括背书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和背书格式四个方面。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类型。 2、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人名称与签章。 4、背书日期。,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二)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遵循要式行为原则,对背书中的得记载事项仅规定了禁止背书文句,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如果其后手对于载有此种字样的汇票再行背书转让的,则原背书人对该背书之后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票据法原理,立法上所说的不得转让这里也应当作禁止背书理解,其含义包括禁止转让和禁止质押。 (三)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不得记载事项,并且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无效后果。 1、附条件背书。它是指背书中对背书效果附条件的记载事项,包括附停止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2、部分背书。这是指背书仅将汇票金额中的一部分进行转让,或者以同一背书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于数人的记载内容。 (四)背书的规则 背书除须遵循票据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规则和背书记载形式规则外,还须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规则实际上包含着复杂的效力后果,根据票据法理论的概括,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完全背书原则。 2、背书后手在下原则。 3、背书连续原则。 4、禁止期后背书原则。 5、背书条件原则。,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三、汇票背书的种类 根据背书目的可以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根据背书所作的记载及背书目的不同分可以分为一般背书与特别背书。特别背书有如下种类: 1、回头背书 2、禁止转让背书 3、无担保背书 4、期后背书 5、委任背书 6、设质背书,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四、汇票背书的效力 (一)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 (二)委任背书的效力 1、代理授权效力 2、不切断抗辩权效果 3、权利证明效力 (三)设质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 2、再背书限制效力 3、权利担保 4、权利证明效力,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一、汇票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明确地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针对远期汇票所为的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承兑的意义在于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汇票承兑的原则 (一)承兑自由原则 (二)完全承兑原则 (三)单纯承兑原则,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三、汇票承兑的程序和款式 (一)提示承兑 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时愿意付款的行为。 提示承兑包括提示和承兑两种行为。提示应在规定的场所和期限内进行。 (二)承兑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不得记载事项,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三)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四、汇票承兑的效力 (一)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对汇票债务承担第一位或主要的责任。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票据权利 (三)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 一经承兑免除拒绝承兑的追索权,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一、汇票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并签章,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承担保证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旨在对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提供担保。汇票的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并须在票据上作相应的记载。 二、汇票保证的种类 (一)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根据保证人数分 (二)完全保证与部分保证:根据所担保的金额分,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三)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根据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分 (四)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根据保证是否附有条件分 三、汇票保证的效力 (一)对汇票保证人的效力 保证人为汇票保证行为后,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保证责任是从属责任,具有独立性和连带性。 (二)对汇票持票人的效力 持票人的权利保障更充分。 (三)对汇票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的效力 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清偿了票据债务,则对被保证人及其后手可免除被追索的责任。,第六节 汇票的到期日,一、汇票到期日的概念 也称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日期。 二、汇票到期日的种类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三、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一、汇票付款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一)付款提示 (二)实际付款 (三)交回汇票 三、汇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二)特征 1、具有随意性 2、具有连续性 3、具有追加性,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二、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持票人所持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 1、到期追索 2、期前追索 参见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 (二)形式要件 1、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 3、拒绝事由的通知,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三、汇票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 (二)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自己的债务后,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对物的效力(追索金额) 最初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 再追索金额包括以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课堂练习,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律考)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课堂练习,2、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司考)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课堂练习,3、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司考)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课堂练习,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司考)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课堂练习,5、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课堂练习,6、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司考)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课堂练习,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章 本票与支票,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第一节 本票,一、本票的概念与特征 (一)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特征 1、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方; 2、本票是自付证券; 3、本票一经出票,收款人即取得现实的付款请求权。,第一节 本票,二、本票的种类 (一)本票的分类 1、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权利人为标准,分为记名本票、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2、以本票上指定的到期日方式为标准,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3、以本票的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4、以本票的支付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5、以本票上记载金额的方式不同,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第一节 本票,(二)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 1、我国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远期本票。从而导致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2、我国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3、我国的本票限于记名式本票,不承认无记名式本票。 由此可见,同其他票据法相比,我国票据法将本票的使用限于狭小的范围,强调本票的支付结算作用,缩小、限制其信用作用,使本票成为一种与支票相类似的付款工具。 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种类仅限于记名式即期银行本票,这体现了信用集中于银行的立法取向。但银行本票并非仅为银行而设,正相反、其宗旨仍然是服务于并非银行的一般单位和个人,是为他们办理支付结算而用。 银行本票的基础关系存在于出票人(银行)和申请人之间,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付资金,银行才会签发本票。,第一节 本票,三、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是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从内容上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为: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付款地和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一节 本票,(二)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出票人因为出票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义务。收款人收受本票后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四、本票的见票制度 (一)本票见票的概念 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第一节 本票,(二)见票的期间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见票的效力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在本票出票日后2个月内提示见票。 五、汇票规则的准用 1、本票出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2、本票背书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3、本票保证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4、本票付款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5、本票追索权对汇票规则的适用。,第二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仅为单纯的支付证券,不具有信用功能。 (二)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第二节 支票,二、支票的种类 1、以支票上收款人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式支票、指示式支票和无记名式支票。 2、以支票的支付方式为标准,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以支票当事人资格是否兼任为标准,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4、以支票付款是否有特殊规定为标准,分为一般支票和特殊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是指支票的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节 支票,1、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2、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 3、支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收款人,第二节 支票,(二)支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一经签发票据,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付款人没有强制性的效力。当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时,付款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的义务。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收款人收受支票即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节 支票,(三)支票的资金关系规则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支票的出票人应在委托付款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足额付款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二节 支票,(四)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又称空白授权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交付,而授予他人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空白支票并非无效票据,而仅仅为未完成票据,一经补记完成,即为有效票据。 空白支票主要有两类: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空白支票。具体规则参见票据法第85和86条的规定。,第二节 支票,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付款人在支付支票金额之前,应当审查支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的依法付款行为具有免除其责任的效力。,第二节 支票,五、汇票规则的准用 1、支票出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2、支票背书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3、支票付款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5、支票追索权对汇票规则的适用。,课堂练习,1、根据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支票的付款日期仅限于见票即付 B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C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一般情况下,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D支票的付款人是第一债务人,课堂练习,2、下列支票中属于空白支票的是( )。 A出票人欠缺票据金额的支票 B出票人欠缺签章的支票 C背书人欠缺背书日期的支票 D出票人欠缺出票地的支票,课堂练习,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D出票日期,课堂练习,4、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课堂练习,5、案情:2004年4月5日,某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联营合同书”,与A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并签发了一张150万元的本票。该本票没有列明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栏中也未填写。 A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2004年5月7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 B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予以拒付。为此B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课堂练习,问题: (1)该本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本票有效,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 (3)若B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于C公司,C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课堂练习,5、案情:A水果批发商与B 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水果购销协议,B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9月29日,B公司在验货后签发了空白转账支票,在用途栏注明“限额20万元”。 10月5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包装箱购销合同,货款为30万元,A公司遂在B公司签发的空白转账支票上补记金额30万元,以背书方式转让给C公司。 10月9日,C公司向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理由是票面载有20万元的限额,而票据金额为30万,超过了限额。,课堂练习,于是C公司向出票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认为自己在支票上注明了20万元的限额,因此只对该20万元负责。 因此C公司又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A公司认为虽然30万元的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B公司为出票人应由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C公司诉诸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在德国法的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等领域,无因概念都有适用余地。但是,在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并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原理,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在三种不同的票据基础关系中,有不同的体现。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就票据原因关系而言,分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有效。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影响已经流通的票据的效力。,例如,美国票据法第3-207条规定:“即使出现下列情况,票据的流通对票据的转让仍然有效: (1)由未成年人、越权的公司或任何其他无权利能力人所进行的; (2)通过欺诈,胁迫或各种错误而取得的; (3)属于非法交易行为的一部分的; (4)违反职责进行的。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二)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分离原则主要表现在: 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是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无资金关系而对票据拒绝付款,票据关系也仍然存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行使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2.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即使有资金关系存在,付款人仍然可以不承兑、付款;即使无资金关系,付款人若已承兑,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是否存在资金关系,对付款人而言,不影响权利的行使,存在资金关系并不必然约束付款人的付款行为。 3.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依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支票没有资金关系而签发时,银行应予退票,但对发票人而言,所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发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或其后手的追索权承担责任。,(三)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在: 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发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能有效成立票据关系,其效力受票据法保护。作为预约关系的当事人,只能依民法规则解决预约的违约,承担民法上的责任,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2.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相互分离原则。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有牵连的。这些特殊场合中的牵连,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事实存在的场合,票据关系则有可能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一)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牵连,票据关系的效力在以下情况下,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抗辩。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对此各国票据法均有规定。 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二)票据关系与票据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