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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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0-1010) 合同编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 商 行政 管 理 局二 一 年十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鱼化工业园西北总部基础地步区一期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并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2.1 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工程结构、建筑施工图纸以及相关变更洽商范围内(具体项目以承包人报价书为准)所有土建人工、机械机具、周转材料和辅材耗材大包。 2.2 本合同劳务大包作业承包内容:(1)工程实体部分:A、建筑部分:基坑、基梁土方修边检底、钢筋制作与绑扎、模板支拆、混凝土浇捣养护、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不含防水)、外架搭设及防护等图纸范围内所示内容,包括现场抄平、放线、安全、质检等管理工作(说明:开挖放线承包人配合、楼层轴线承包人配合、其余放线由承包人负责)。B、装饰部分:外墙抹灰、内墙抹灰、顶板腻子、水泥砂浆楼地面和水泥砂浆踢脚(施工图纸标示部分)、楼梯抹灰、混凝土地沟、混凝土散水等图纸范围内所示内容,包括现场抄平、放线、安全、质检等管理工作。(2)施工机械:除混凝土输送泵外所有作业机械,且所有进场施工机械须提供报验手续并满足西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3)材料费:A、辅助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包括扎丝、钢筋保护层垫块、膨胀螺栓、花蓝螺栓、穿墙PVC管(不含空调洞PVC和安装预埋用PVC管)、穿墙拉杆及螺母(止水螺杆螺母由发包人提供)、模板隔离剂、铁丝、焊条、焊剂、钉子、线绳、氧气、乙炔、云石片、焊把线、墨斗、电焊钳及铜接头、手钳、皮尺、角尺、钢卷尺、铁锉、圆锉、扇锉、割刀、丝锥、丝锥架、斧子、撬棍、钢筋钩子、割枪、焊枪、铁锹、锄头、镐头、断线钳、扳手、改锥、克丝钳、滑轮、对讲机、炊具、胶皮堵、剥线钳、靠尺、錾子、凿子、灰斗、抹子、瓦刀、大铲、油灰刀、脱灰板、油漆刷、皮老虎、木桶、水平尺、水平管、线坠、锯把、直尺、碘钨灯、各种胶布、胶带、工具包、砂纸、信号旗、水管、手电筒、电钻、氧气乙炔表、空压管、手电锯片、圆盘锯片、磨光片、彩条布、手推车内外胎及辐条、尼龙绳、养护薄膜等。 B、周转材料:由承包人提供钢模、钢管、碗扣架、扣件、丝杠、竹胶板(多层板)、木方、支撑等所有模板及模板支撑体系材料、脚手架(钢管、扣件、竹架扳、安全网等所有材料)制作、租赁、安装、拆除、 进退场运输等全部内容。 (4)临建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按西安市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施工。 3、工程地点: 4、合同单价:招商中心、示范组团:综合单价: 元/m2,总建筑面积暂定为 m2 ,建筑面积计算按“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部分另加基础水平投影面积的 倍系数计取费用。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暂定为 元,大写: (暂定总额,结算总额最终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一期工程建筑面积以及专用条款笫24条内容来计算)。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其它分项工程按合同节点工期完成、示范组团无图纸暂不确定工期)。 6、阶段工期及关键时间节点要求: (1)完成地下结构节点:招商中心正负零结构顶板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000以下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结构封顶节点 (3)关于工期的特别说明: 一旦以上工期为承包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会再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费用、抢工费用,如因外部原因(村民或其他人阻挠)或发包人材料不到位,方案、措施、交底没有,指挥、安排失误错误等引起的误工费等所有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劳务作业人数:施工人数必须满足以上工期的要求。 7、违约责任 承包人需按现场进度要求为建设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独立承包人未按现场进度要求如期进场,承包人承担每天一万元违约金。如因建设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独立承包人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须承担每天一万元违约金和承包人所有的损失。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设计变更;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10、此合同所有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为准。11、本项目的后续工程,在当时的市场价位基础上,承包方具有优先劳务大包承包权。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地址: 住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2 统筹安排、协调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3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及时提供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等。 9.4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5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检查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6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7 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须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如承包人拒绝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两人以上签字生效,交发包人劳务部、预算部、财务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从劳务费中扣除。9.8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9.9 施工现场做到三通一平。 10、承包人义务: 10.1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0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承包人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10.3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根据施工技术要求健全管理机构,配齐施工所需的专业工长、钢筋工长、木工工长、砼工长,投入足够的人力,且工人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体健康,并满足加班需求,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0.5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机械、各种临时设施及设备。 10.10 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1 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不包括外架调整)。10.12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3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和发包人按约定付款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4 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5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0.16 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1、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11.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下达的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约定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约定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如承包人对约定范围以内的工程子项拒绝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产生的实际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承包人无条件配合。 11.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承包人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其费用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于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的由发包人承担。 11.3 关于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详见专用条款第24.2条。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2.2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12.4 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13、 事故处理:1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13.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14、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工程备案后的劳务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19.3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5、由于承包人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工人违章操作施工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方案和交底等没有、错误、失误或不完善等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6、争议: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7、合同解除: 17.1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劳务大包合同 17.2 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协商解除本合同。 17.3 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协商解除合同。 17.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17.5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9、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19.1 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 ,委托权限: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其他人员未经劳务发包人授权所签订的单据无效。19.2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19.3 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出具加盖在承包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的委托收取合同价款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20、图纸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0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2 套。21、材料:21.1 承包人应在使用前3 天内,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制定供应计划表,提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建设方或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内的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到达现场时,按承包人指定的位置由承包人卸车、运输,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不另行计算,如承包人拒绝卸车、运输、发包人可另行安排,发生的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不包括地材)。21.2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1.3 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等包括: 。22、质量标准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 等级,要求垂直和平整允许偏差控制在现行规范范围内。2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西安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如因发包人方案、措施不完善,材料和硬件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未达标,所有的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4、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24.1 本合同价款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依据施工图纸及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24.2 本合同价款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进行计算,除下列情况外不作调整: (1)建筑面积发生增减,按增减后的建筑面积进行重新计算。(2)施工中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超出承包范围以外的施工,须按实时单价计付。(3)施工后出现的变更、洽商等(费用双方协商)。 24.3 合同价款的构成方式,合同价款中包含工人工资;劳保统筹费: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办公区域、厕所)首次修建人工费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各项措费用;利润;承包人应在西安办理各项备案手续后,可执总包完税证明或完税发票,在承包人西安当地注册处所在税务所开据免税劳务发票,并按约定提供我司即可,如承包人开发票时需要缴纳营业税等建筑业二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此建筑业二税一费由发包人负责返还(此税款不在合同单价内)。合同价款中还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图纸范围内各分项工程的劳务承包费,垂直运输机械和中小型机械设备费,构成该分项工程实体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的全部辅助材料(包括材料采购、运输、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2):建设单位及发包人所提供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到达现场时,由承包人负责装卸及搬运至承包人指定位置所需的劳务及费用。(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用:基坑现场围挡、场容场貌、现场防火的劳务费用:材料堆放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不含土方)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分类存放。垃圾统一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公共场所清理。(4)安全施工费用: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的防护、作业层及周边道路的清理、洒水降尘,覆盖、安全防护、挂牌标识等按西安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施工。(5):塔吊基础施工、主体基础土方修整,水电安装预留木套箱盒制作,配合各分项专业预留孔洞、事后补砌等。(6):除混凝土输送泵外所有机械费用(包含机械设备的检测、进出场和安拆费等),且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须提供报验手续并满足西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7):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工棚、基坑围护、加工场所、厕所、临时道路等)、物料提升机架子的砌筑、搭设、整改、拆除所需用工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活动房的基础、地面、防护棚等的劳务施工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在现场搭建生活设施)。(8):施工所需的二级配电箱以下的电缆(线)及配电箱(临水、临电接口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统一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含维护工料及零配件的更换费用等),确保施工用水、用电、消防安全直至竣工。(9):各种行政事业费用如:暂住证、上岗证、就业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胸卡、安全劳保用品等费用,以及工人人身保险及工人检查身体费用、责任范围内的工伤赔偿救治等费用及施工现场承包人安全保卫人员的费用。(10):必要的开会学习、培训、教育用工等费用。(11):国家性重大会议和自然气候造成停、窝工的费用。(12):劳务管理费、利润及各种备案所需的费用。25、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5.主体结构封顶后 日内按 元/ m2支付给承包人 %,砌体、抹灰完成后 日内按 元/ m2支付给承包人 %,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其余款3%作为劳务承包人的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一年)满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25.2 关于发票的约定:每次付款时劳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盖章的收款收据,单栋结算后提供正式的劳务费专用发票。保证提供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劳务发包人提供虚假等违法发票的,劳务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劳务费直至劳务发包人重新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26、违约责任: 26.1 发包人违约责任: 26.1.1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或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6.1.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发包人承担未支付部分10%的违约金,并同时承担因未支付价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后果。 26.2 承包人违约责任: 26.2.1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争议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 人民法院起诉。28、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4 份,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份。29、补充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事项:29.1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范围内的债权、债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29.2 本合同发生的交易备案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9.3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发包人办公公共区域清扫服务,负责施工现场垃圾清理、搬运至发包人指定的集中堆放点,以上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未完成以上工作且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将按照1000元/日进行处罚,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9.4 承包人因劳动力短缺、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等原因及不服从发包人管理造成工期拖延以及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受到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发出的不满意指令,且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发包人将按分包给第三方合同价款120%的标准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但不表示在此之前合同履约的所有责任可以转移。29.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合理要求或批令,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交底,发包人将按照500元/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如发包人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交底、方案等,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9.6 结构工程交工后,在装修的交接检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如砼胀模超规范、错台、线条歪斜、结构阶段未预留等,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整改完毕,如整改不及时,结算时扣承包人10元/M2 ,并由发包人安排其他人进行整改。29.7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转包,如承包再次转包,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进行索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0.10 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现场发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造成上级主管部门罚款的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在进度节点付款中予以扣除。29.11 承包人积极配合本工程其它专业的工作,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29.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0%。29.13 有关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的界限划分详见附件二。29.14 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承包人严禁拖欠农民工资,如有拖欠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正常给农民工支付工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9.15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不一致之处,以补充条款为准。30、安全管理补充条款:30.1 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时应做到各种劳务用工手续齐全,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30.2 承包人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新入场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教育后方准上岗 30.3 承包人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方准上岗操作,对存在无证上岗进行无证作业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30.4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施工技术人员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书面交底,并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讲话教育。 30.5 承包人对自己购置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及电动工具是否合格负有责任。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0.6 承包人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0.7 承包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记录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时间,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负伤、残疾、重伤、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经过和原因等),隐瞒不报应视为承包人的原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0.8 承包人的人员发生变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72小时)完成变动人员的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的人员发生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负有任务责任。 31、 职业健康管理补充条款: 31.1 承包人施工队伍进场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本队施工作业人员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安全业务培训,使作业人员及时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 31.2 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特别应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未经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应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31.3 承包人施工作业时,应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做好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工作,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警示标志,并保证有毒作业现场有效地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31.4 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大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5 承包人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积极组织救治。 32、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3、本项目外部协调由发包人负责(包括:保证承包人正常、有序的施工、办公环境和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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