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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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信用证的开立 第四节 信用证的保兑 第五节 信用证的条款的审核与修改 第六节 信用证的审单与付款,一、信用证的基本内涵 作为一种支付方式,跟单信用证这种工具没有等价替代物。它完全是弹性的、可作多种用途的和被普遍接受的。即使它只是有条件保证,对面临与外国贸易包含的风险的出口商而言,它的价值仍是无疑的。 在本质上,跟单信用证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代表其客户(申请人),在被提示规定的有关货物或服务提供的单据的条件下,付款给记名出口商(受益人)的一项承诺。,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它必须有一个确定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必须显示它对哪家银行适用,并且必须是为了一定金额的现金支付。 就像出口商关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他的主要利益在于提供给他由银行给予结算的承诺。这解除了他对进口商支付能力或愿望的可能有的任何考虑。此外,他知道一旦开证,没有他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进口商作为申请人控制信用证条款和单据的许多内容,他知道信用证保护他防范供应商在货物真正发运前获得支付的任何企图。此外,他能确定信用证下提示的单据将被议付行和开证行谨慎地详审,这样能避免货物清关的困难。 为了正确、清晰地把握跟单信用证的实质和基本原理,我们还得从相关的国际惯例UCP500入手。,关于UCP600的几点认识,(一)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二)重新恰当定义议付以区别于兑付 1.有关常用名词的定义 “兑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符合提示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2.信用证的使用方式 UCP600第6条规定: 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使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使用。规定在指定银行使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使用。 b.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使用。 c.信用证不得开成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使用。 从上述两条款可以看到,虽然信用证的定义不再像UCP500第2条中的那样分为“开证行兑付或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兑付或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议付”,但是还是明确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包括开证行兑付或指定银行兑付或指定银行议付。,开证行兑付或指定银行兑付具体又分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或承兑,属于信用证下正式的到期兑付。 关于指定银行的议付,与UCP500第10条中“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定义相比,新定义明确议付为“在符合提示下,先于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付款人为该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试图明确区别于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兑付。简言之,议付是买单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同时也可发现有别于UCP500第10条b款规定:只有单据的检查而无对价给付不构成议付,议付新定义则包括“同意预付款项”。,3.兑付或议付银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向受益人作了凭单支付或承兑或承诺后的付款银行,如果遭到申请人的拒绝赎单,它是否有对受益人追索权呢?UCP600仍如UCP500那样不积极陈述议付行、兑付行在什么情况下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虽不像UCP500第9条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只能无追索权付款、议付、承兑或给出承诺,但是UCP600第7条、第8条中分别规定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自保兑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兑付或议付的责任,由此仍然可以得出:开证行或保兑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未作保兑的指定银行在兑付或议付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一家银行可能承兑信用证下的汇票而对出票人(受益人)仍有追索权,这是难以想象的。但是事实是指定银行可以在开证行授权下承兑该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汇票。如果该指定行没有保兑信用证,它将有追索权承兑那汇票。,另外,UCP600第7条、第8条中分别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符合提示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对受益人的责任”;第12条b款规定:开证行经由一指定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方式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由该指定银行所承兑的汇票或所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可以得出:像承兑信用证一样,开证行允许指定银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议付。而UCP500实际上没包括一家银行被要求议付一份延期付款信用证并立即贴现那最后支付,它在第9条、第10条中将这类信用证区别于承兑信用证。,(三)其他几个方面 1.关于通知行的责任 删:UCP500第7条“合理”注意查对所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外观的真实性。UCP600第9条增加: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 2.关于银行审查单据 (1)UCP600第14条规定:银行应以单据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构成符合提示。删除UCP500第13条a款的“合理的注意”,在UCP600第2条中明确定义“符合提示”。 (2)银行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审单。由UCP500第13条b款的“不超过7个营业日”的改为UCP600第14条b款的“最多5个营业日”。 (3)UCP600第14条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单据原则上可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托运人或发货人,受益人不一定要以本身名义为托运人。,3.关于运输单据种类 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规定了7种运输单据: (1)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 将UCP500第26条的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改为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2)提单 将UCP500第23条的海运/海洋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改为提单(Bill of Lading)。 还有(3)不可转让的海运货单,(4)租船合约提单,(5)空运单据,(6)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7)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一)信用证的定义和具体付款方式 1.信用证的定义 UCP500条款2给出的信用证定义是这样的: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这样的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此类汇票,或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理解上述定义还得借助UCP500条款10: a.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b.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指定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任何指定行。 .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及单据付出对价。 UCP600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即期信用证 (可有即期汇票),延期信用证 (以承诺书代远期汇票),承兑信用证 (有远期汇票),可议付信用证 (一般有即期汇票或 承诺书或远期汇票),不可议付信用证,付款行为付款人,开证行为付款人,2.信用证的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 提出开证申请并规定信用证的条款和单据要求的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 按照申请人指示准备并开出信用证给受益人的银行。 (3)通知行/指定行(Advising/nominated Bank) 由开证行选定的证实信用证并将其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该指定行除了作为通知行,还可能作为代开证行进行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或承兑的付款行,或者作为向受益人买单垫支的议付行。,(4)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加其保兑于信用证的任何银行。 (5)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开给其、开证行给其不可撤销承诺的出口商。 (6)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一般来说,议付行是凭它已经通知的信用证议付被提示单据的指定行或保兑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由开证行指定的偿付一家已经凭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议付或付款的银行。,3.信用证的具体付款方式 信用证涉及不同的付款方式。根据结算货币和付款时间,信用证的具体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后以瑞典向香港进口为例图示): (1)当信用证以进口国货币结算时,一般均要求受益人开出的跟单汇票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者在延期付款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这时信用证一般都是开证行承诺即期或远期支付,适用议付,在出口地到期;也可能开证行承诺即期、延期或远期支付,不适用议付,在进口地到期。 受益人可向通知行或任何其他愿意的银行进行议付,也即在当地办理出口押汇。议付分为限制性议付和自由议付二种,办理议付的银行被称为议付行。它实际是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为抵押,给予受益人出口押汇融资。,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保兑行) /寄单行,瑞典开证行,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保兑行) /议付行,瑞典开证行,瑞典向香港进口如以欧元结算,开证行为付款人:a.可议付信用证,b.不可议付的直交信用证,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保兑行) / (议付行)/付款行,瑞典开证行,(2)当信用证以出口国货币结算时,一般均要求受益人开出的跟单汇票以开证行在出口地的指定行为付款人,或者在延期付款下以指定行为付款人。 受益人向指定行凭单结算,信用证适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或承兑,可能无须议付,一般在出口地到期。 瑞典向香港进口如以港币结算,付款行为付款人:,(3)当信用证以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又涉及进口商银行委托一家第三国账户行作为保兑行或开证行或偿付行的三种情况,受益人开出的跟单汇票分别以该保兑行或该开证行或进口商银行为付款人,或者在延期付款下以它为付款人。 受益人向通知行或任何其他愿意的银行进行议付,而议付行向该第三国银行(分别作为保兑行或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但是议付行将单据直寄进口商银行。信用证一般在出口地到期。,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 /议付行,瑞典开证行,英国保兑行/付款行,瑞典向香港进口如以英镑结算: a.进口商银行开证,请求第三地银行保兑并充当 付款行。 英国付款行为付款人。,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保兑行) /议付行,瑞典进口商银行,英国开证行,b.进口商银行请求第三地银行开证,也必由其作为付款人。英国开证行为付款人。,香港出口商,瑞典进口商,香港通知行(/保兑行) /议付行,瑞典开证行,英国偿付行,c.进口商银行开证,由出口地银行议付后向第三地银行(偿付行) 索偿。瑞典开证行付款人。,(二)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1.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2.信用证的作用 (1)它是传统进口融资工具; (2)银行可监督融资使用; (3)它给贸易双方的业务带来信任和安全; (4)它是出口商保证收款的一种常规工具。,案例9,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7,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14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此案。 案例22 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 2001年 8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2001.”我方乃于 9月 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 10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应赔偿?,(三)信用证的外在形式种类 1.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与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并附有非货运单据,通常也被视为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个领域。在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在非贸易结算中,主要有旅行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银行通过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所有权,通过转移物权单据来转移货物所有权;据单据提供信贷,担保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为跟单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可以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时修改和撤销。进口商可能选择它,因为这可让他更多地控制出口商的行为。如果进口商对出口商发货质量、日期等履行合同的方面不满意,他可能修改或取消这份跟单信用证,或这样吓唬出口商。而有关的银行(付款行、议付行)有权要求为在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之前的支付、承兑或议付作偿付。,UCP600中没有可撤销信用证的定义。 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得以广泛应用,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与未加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受益人受证时,若除开证行外,另有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的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对受益人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可凭表面合格的单据直接向保兑行提出付款要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For A Bank John Smith (signed) Manager (Director),出口商对保兑信用证更满意因为: (1)他宁要自己了解的银行的承诺,而不要一家他不了解的海外银行(开证行)的承诺; (2)得到付款或承兑会更方便,如果信用证允许议付汇票,汇票将被无追索权议付; (3)这里没有进口国外汇管制风险。即使一家外国银行(开证行)可能被其政府的外汇控制组织阻止付给出口商,出口地的保兑行也不被限制支付出口商; (4)本国银行的承诺可使受益人在本国货币市场贴现汇票取得票款,而由外国银行付款、承兑的汇票,不便在本地市场卖出,也没资格在本地中央银行再贴现。 当然,实务中跟单、不可撤销、未加保兑的信用证占绝大多数。,二、信用证的内容与形式 (一)信用证的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 现在各开证行的开证格式已基本接近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国际商会第416号出版物,1986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开证行名称。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 (2)信用证号码。一般不可缺少。 (3)信用证形式。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4)开证日期。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5)受益人。受益人即出口商,它是惟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 (6)开证申请人。信用证为买卖合同签约双方约定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7)信用证金额。这是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8)有效期限。一个固定的到期日,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 (9)生效地点。即交单地点,UCP500特别规定信用证除要明确有效期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指定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10)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出票人才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 (11)汇票付款人。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立汇票的重要依据,汇票付款人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确定。 (12)汇票出票条款。主要表明汇票是根据某号信用证开出的。 (13)要求的单据。信用证中一般列明需要的单据,分别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此外,进口商还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品质证书等单据。 (14)关于货物描述部分。一般包括货名、数量、单价以及包装、唛头价格条件等最主要的内容和合同号码。 (15)装运地/目的地。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关于运输的项目有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最迟装运日、装运条款(如每个贸易术语)、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期间(最迟交单日)等。,(16)分装或转运。信用证还必须说明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 (17)开证行对有关银行的指示条款。包括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等适用银行的名称,支付期间(即期支付、远期支付或延期支付),议付事项,被保兑或不被保兑,及对他们的偿付指示等条款。 (18)开证行的保证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来表明其付款责任。 (19)开证行签章。即开证行代表签名,信开本信用证必须经开证行有权签名人签字方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是采取“双签”即两人签字的办法。 (20)其他特别条件。其他特别条款主要用以说明一些特别要求。 (21)根据UCP500开立信用证的文句。,(二)信用证的形式 信用证的形式无标准,事实上它们可依赖它们致力于完成的精确功能。 跟单信用证可以电讯或邮件形式开出,两种方式都可以按照国际商会的推荐标准格式。任何通过SWIFT开出的信用证自动地被认为遵循UCP600,而不包括对此效果的特别陈述。 信用证的开立几乎总是采用电报方式,对外的跟单信用证看起来像图6-1的样本所示。,案例8,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 “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 “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 “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案例25,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月 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 “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 7 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加吉鱼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银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案例25分析,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中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证结汇。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货物; (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SPECIMEN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 SWIFT NORMAL * SENDER RECEIVER: *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 *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 * DATE OF ISSUE *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 * APPLICANT * * BENEFICIARY * * CURRENCY CODE, AMOUNT * * AVAILABLE WITH .BY * * PARTIAL SHIPMENTS * * TRANSHIPMENT * * LOADING ON BOARD/DE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 /FROM * * FOR TRANSPORTATION TO * *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 *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 * DOCUMENTS REQUIRED * * ADDITIONAL CONDITIONS * * CHARGES * *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 * REIMBURSEMENT BANK * *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 * INSTRUCTIONS TO PAYING/ACCEPTIING/NEGOTIATING BANK *,三、信用证业务的程序,受益人(出口商),通知行/ 议付行/付款行,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偿付行/付款行,保兑行,申请开证,开证,提示赎单,通知,交单,垫付/支付,寄单,偿付,付款赎单,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用证从开证到最后结算的完整流程包括上述各当事人。如图6-3所示,信用证业务创造了各当事人之间的若干合同。,买方 (申请人),卖方 (受益人),保兑行,开证行,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等。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比较复杂,因为他们同时受不同契约关系的约束。,一、进口方 开证行与之是授信关系,依据开证申请书。 (一)权利 1.如出口商未能交付履约保证金(而合同中有规定),拒开信用证; 2.如出口商未能按期装运货物并交出单据,没收履约保证金; 3.如出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又无充分理由违反合同,拒绝修改信用证; 4.审单与退单; 5.退货与索赔。 (二)义务 1.按期开证; 2.交付开证押金; 3.及时修改信用证; 4.按时付款赎单。,二、出口方 开证行与之是“保付关系”,依据信用证。 (一)权利 1.要求修改或拒受信用证 (1)审证发现与合同不符时,可提出修改,修改后如仍无法接受可拒受; (2)当这种不能接受的原因确属进口方强加时,可在通知进口商的条件下,单方面撤销交易合同并提出索赔; (3)但若对部分条款不愿接受,而实际上又已利用了该信用证时,则等于全部接受了该信用证,无权再提出修改。 2.对未装运货物有“留置权”:未收款前,进口方倒闭,可扣留未发运货物,等待与进口方或其清理人重新计议交货与付款办法;,3.对已装运货物有“停运权”:情况2的同时,货尚在途中,提单也未被进口方转让给善意第三者,则可行使“停运权”,同时也仍享有“留置权”; 4.对已装运货物有“另行出售权”:情况3发生后,在事前通知进口方的条件下,如在合理时间内仍未得到进口方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货款,有权resell。售后价款如低于原价,可再向进口方索赔。对易腐品,不必等进口方答复就可另行出售; 5.凭单索款:如开证行、保兑行未能付款,可要求进口方支付(银行信用下降为商业信用); 6.原开证行倒闭时,有权要求进口商在另一银行另开新证。 (二)义务 1.及时发运货物; 2.及时制单交单; 3.及时修改有不符点的单据。,三、开证行 (一)权利 1.收取开证押金:市场情况变化或申请人资信下降时,开证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补交押金,直至信用证金额的100%止; 2.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处理货物并向申请人追索; 3.对不符单据有要求修改或拒受的权利; 4.对邮电传递中出现的失误,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二)义务 1.第一性付款义务 2.独立付款义务:不受申请人状况影响 3.终局审单义务,四、保兑行 开证行与之是邀请授信关系,依据代理合约。一般兼作付款行(即使在第三国以第三国货币支付也行)或议付行(无追索权议付)。 (一)权利 1.审单不符有拒付权; 2.对保兑后的修改有权拒绝或接受:若接受,则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 3.有权向受益人索取保兑费用和向开证行及时收回垫付款。 (二)义务 1.独立付款义务; 2.审单付款后自负其责。,五、通知行 开证行与之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代理合约。不作付款行或议付行时,往往还是寄单行。 (一)权利 1.有权确定不承担通知信用证的责任; 2.不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有权拒绝执行信用证的支付条款。 (二)义务 1.认真检验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若确定通知应及时通知; 2.不论确定通知与否,均应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六、议付行 开证行与之是“凭单结算”关系,依据信用证。(若为异地保兑行,则出口地还会有议付行。) (一)权利 1.对垫付款的索偿权; 2.索偿被拒绝时有追索权; 3.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可拒绝办理议付,或要求受益人提供赔偿担保(或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开证行授权后)才予议付,尤其面对财力较弱的客户; 4.作为持票人享有其他与受益人同样的权利。 (二)义务 1.必须付出对价; 2.对“无追索权”汇票议付后即承担“无追索”义务; 3.按期议付。,七、付款行 开证行与之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代理合约。 (一)权利 1.对超出合约范围的支付可拒绝; 2.审单发现不符可拒付。 (二)义务 1.按合约要求为开证行审单付款; 2.审单付款后即应承担自负其责的义务。 八、偿付行 开证行与之是“委托偿付”关系,依据代理合约。 (一)权利:拒付超出协议的偿付。 (二)义务:按偿付协议及时偿付。,九.各当事人银行在法律上有权免除的义务 1.单据实质的法律效力(式样、完整性、真实性等); 2.单据所代表的货物; 3.有关出单人的行为、偿付能力和信誉; 4.信息传递; 5.营业中断以致有关银行(开证行委托的银行)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 6.业务需要利用另一银行时,风险事故由申请人负担。 另外还有两点说明: 1.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汇款和托收下则相反)。 2.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UCP600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并加注于信用证上。,第三节 信用证的开立,一、各当事人与信用证的开立 (一)申请人 申请人准备给其银行的意在确保作成的信用证符合出口商的要求(如每个销售合同),同时提供为进口货物清关必须的精确单据的指示。他被开证行提醒不包括过度的细节在其申请书中,也不使信用证太难于让受益人在常规条件下使用。 开证申请书的格式(略),(二)开证行 按照申请人的指示构建信用证经常要求开证行方面的不少谋略。申请书形成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合同的基础,因而对客户指示的误解可能导致银行对申请人遭受的任何损失有责任。 为澄清申请书中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话,回复申请人的门总是向开证行敞开的。 在申请书含有模棱两可措辞的情况中,法院一般支持由开证行作出的任何合理解释。 一份构建不良的信用证严重损害开证行,可能误导议付行,肯定会置开证行于风险中。,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旦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天然就构成了那些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 按照这样一份信用证的条款实施的议付将强制开证行偿付,即使如果申请人声称其指示没有被准确理解,开证行得不到申请人的支付。 出口商要求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整个目的是为了他能确信: 1.凭单据的提示得到支付,或得到汇票的承兑,或得到将来支付的承诺; 2.在他自己国家得到支付(可能在他自己镇上); 3.得到他销售合同的货币的支付; 4.由一当地银行处理修改、赔偿和询问。,另一方面,进口商希望: 1.让信用证确实如其指示的那样开出; 2.让一家能胜任的银行通知信用证; 3.确保受益人只能凭准确单据并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获得支付。 开证行准备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应该包含一些基本细节,如前所述的信用证内容。被完成的信用证不应该包括任何不由特定单据证明的条件。它是跟单信用证,所以为了使受益人得到支付,为他设置的每项义务都应该是一张或几张单据的主题。进而,开证行必须劝阻申请人插入太多细节(UCP500条款5ai),不应该允许包含要求在变成信用证下的真正提供之前由申请人副签甚至他本人核准的任何单据。显然,允许这种条件会破坏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它是开证行的信用证,而不是申请人的信用证。,(三)通知行/指定行 开证行选择一家外国银行或者自己的分行,作为它的代理证实信用证并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这家银行叫做通知行或指定行,如果它拒绝通知信用证(因为它有权这么做),那么必须立即告知开证行。 根据UCP500条款10c,除了通知信用证,指定行还可能同意承诺信用证下的某些责任。如果该银行通知受益人它同意遵循UCP500条款10c(关于指定行是否同意保兑或议付),那么最后它可能被包括在: 1.进行该信用证下的付款; 2.承兑一张汇票; 3.开出一份延期支付承诺。,可是如果该指定行没有作这类约定的考虑,这种约定就不能被强加给它。指定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所以受益人必须小心,不能过于依赖指定行作出的任何同意。就实际方面观察,考虑指定行的位置是极为必要的,它在通知另一银行的信用证的基础上,告知受益人最后它将准备支付、承兑汇票或签发一份延期支付承诺。 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行的资信下降,该指定行可能不得不撤回其约定,甚至拒绝议付受益人的单据。相似地,包括在开证行国家的政治风险的质量变化可能意味着,即使开证行可能兑现议付单据的指定行的索偿,该国央行仍可能不释放外汇以满足索偿。,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二者都已经传递给跨国贸易,敏感的指定行将不接受它们,除非它在合同下不得不接受。 换句话说,只有当它保兑了信用证才接受。它可能被开证行要求加保兑于信用证,或者,如果信用证提供装运前融资,那么它被开证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一笔预付款。这些要求都不必须由通知行执行,但是如果它拒绝执行,那么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而只执行证实和通知信用证。 保兑一份信用证,使该银行陷于自己可能感到不希望承担的一些义务和风险之中。,(四)保兑行 保兑行的位置完全不同于指定行。因为一个考虑,即一笔保兑佣金,保兑行承诺另一银行的信用证下的支付、承兑汇票或签发一份延期支付承诺。所以它承担了包括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加入了与受益人的不能撤回的合同。对出口商而言,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即使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该信用证的那家银行,保兑由第三方银行作出也不是罕有的,那保兑行甚至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布鲁塞尔的一家银行适用(为指定行)的一份信用证,可能被日内瓦的一家银行保兑。这种安排的理由仅仅是开证行在一家日内瓦银行有保兑便利,但是与那通知行没有相似的便利。 当保兑行规定其保兑的条件是相关单据在发送给开证行之前提示给它时,这种第三方银行保兑的情况会产生问题。这得到了UCP500条款9b的保护。理解保兑行的条件背后的理由,对考虑信用证保兑中包括的风险是极为必要的。,(五)受益人 受益人将收到信用证的通知,他应该研究其条款以真正理解为了最后得到付款他必须做什么。 他发现不可接受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必须通过修改该信用证的一份要求,告知申请人而不是通知行。 当信用证完全符合受益人的要求时,他就可以采取准备装运货物所需要的任何行动。 最后他将提示他的单据给指定行或保兑行要求付款或者承兑,或者,如果信用证被陈述为可自由议付,就提示给准备议付单据的任何银行。如果单据被提示给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他就能确定无追索权的付款或承兑。如果没有其他银行,那么指定行不得不议付。,(六)偿付行 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议付行被偿付的方式是基本的,这可能在几种方式中实行。 1.通过索偿行借记其拥有的开证行账户。 2.开证行将在从索偿行收到符合的相关单据的基础上偿付。 3.开证行将在从索偿行收到索偿电报的基础上偿付。 4.索偿行被授权向开证行约定的、信用证中被记名的一家特殊银行电报索偿。,当信用证允许向一家约定的银行索偿时,开证行向它提供有限的信用证细节,即信用证号码、金额、任何公差、到期日、有权索偿的银行。 信用证或任何修改的拷贝无须提供给偿付行,偿付行必须兑现索偿而无须索偿行提供遵循信用证条款的证明。 在一些情况下,偿付行被授权: 1.承兑由索偿行开出的以它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2.签发一份偿付承诺呈递给指定行或保兑行。该承诺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没有被呈递银行的同意不能修改。,二、信用证案例,1.申请人 Universal Components Ltd,它以每吨1400美元从Nasas Aluminium ve Sanayi Ticareti S.A.合同购买140公吨铝板,装运条款是CFR Liverpool。 2.开证行 Mid Orient Bank,London已经根据申请人指示开出1560/001号不可撤销信用证。 3.金额 不超过196000美元。 4.到期日 2003年8月31日,伊斯坦布尔,5.通知行/指定行 Mid Orient Bank已经指定Turkiye Aydin Bankasi,Istanbul证实该信用证并把它通知给受益人。那银行如果希望,可能告知Nasas Aluminium它准备在适当期间凭符合的单据付款,即充当指定行。它被指示不保兑该信用证。 6.受益人 Nasas Aluminium不必承认收到信用证,但是如果有任何不符他们准许的条款,他们必须回复Universal Components,而不是通知行或开证行。,7.偿付行 Bank of America被授权兑现Turkiye Aydin Bankasi的索偿,并借记Mid Orient Bank,London在他们这里的账户。他们将由Mid Orient给予信用证的基本细节。 8.一般情况 部分装运和转运不被允许。装运条款为CFR(成本加运费)。要求的单据包括由装货港货物监督者签发的检验证书,所以货物一发至装运港,Nasas Aluminium就必须安排检验。 Turkiye Aydin Bankasi被指示不保兑该信用证。如果他们被受益人要求加保兑,必须首先寻求Mid Orient Bank的同意。没有他们同意的保兑属于暗保。,9.UCP500 该信用证通过SWIFT签发,自动服从UCP500。UCP500条款39b允许散装货5%的多发或少发的偏差,这条款适用该信用证。可是140吨、每吨1400美元的成本的CFR价是196000美元。信用证的金额196000美元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被超过,所以该信用证下被允许的最大装运量是140吨,最小装运量是133吨。 假设该信用证不需要修改,最后Nasas将提示一整套单据,由Turkiye Aydin Bankasi议付。如果它们是符合的,该银行将支付发票金额,将单据快递给Mid Orient Bank, London,并向Bank of America,New York索偿。Mid Orient将检查单据,如果没有不符点将放行单据给Universal Components。,案例二:新加坡向英国进口;英镑;以通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任何银行可议付。 案例三:日本向中国进口;美元;日本开证行为付款人,即期付款;任何中国银行可议付;寄单索偿,禁止电报索偿。 案例四:澳大利亚向中国进口;美元;澳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基于符合的单据和议付行(自由议付)指示偿付。 案例五:英国向意大利进口;英镑;开证行为付款人,见票后90天付款的承兑信用证;任何银行可议付。,第四节 信用证的保兑,一、保兑的含义 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不愿接受一家外国银行兑现其保证的风险,特别是当信用证涉及的是他在那个国家的第一次交易时。他清楚有经济问题并且外汇短缺的国家,央行可能阻止或延迟信用证的支付。受益人的解决办法是要求信用证由自己国家的一家银行保兑。 通过加其保兑,该保兑行承诺,假若规定单据被提示给它或任何其他指定行,并且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被遵循了,它将:,1.作为付款行: (1)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即期支付。 (2)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于到期日支付。 (3)在远期信用证下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 2.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时,由保兑行支付: (4)到期日支付以另一银行为付款人但是被那银行拒付的汇票。 (5)承兑并于到期日支付信用证受益人以其为付款人签发的汇票,取代以另一银行为付款人但是被它拒绝承兑的汇票。 3.作为议付行: (6)议付受益人签发的汇票。,二、保兑行对保兑与否的考虑 所有上述承诺由保兑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地执行(UCP500条款9b)。 UCP500条款9b对一家保兑行而言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规定,如果以信用证规定的另一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不被承兑或者承兑了但是到期不支付,保兑行不得不兑现受益人以其为付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它可能不得不兑现另一付款人银行承兑了但是到期拒付的汇票。 在意图是正确的、并且表露了保兑责任的同时,在对受益人的原始承诺中保兑行应该陈述:凭假若他们被提示信用证有效期内符合的相关单据,他们将兑现汇票。,保兑行不得不为它还没机会检查的单据付款,这几乎不可能是正确的。再者,如果第一付款人银行拒绝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当新汇票被准备好并提示给保兑行时,运输单据的提示时间(UCP500条款43)可能已经到期。 这些由保兑行承诺的不少责任表明保兑的严重性。银行不会轻易对信用证加保兑,它们将要确保限制最小的损失可能性。就如受益人关心的,保兑行是线条的末端,一旦它支付了,或者承兑了汇票,或者给了一个将来支付的承诺,就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因此,一家正在考虑给外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保兑的要求的银行,将对信用证的一些主要特征付之以严格关注。,(1)与开证行的关系(如果有的话)。(2)限期:即期、远期或延期支付。(3)到期日。(4)发送方式。(5)货物权利。(6)偿付条款。(7)要求的装运前融资。(8)对其费用的责任。 最后,该银行将考虑,如果受益人还不是客户,它是否值得为与之发展关系而接近它。保兑信用证,特别是受益人要求下的保兑可能提供必要的激励。,我们应该重视即期信用证和将来日期付款信用证之间的重大差别。保兑了即期信用证的银行希望在几天内得到议付的偿付,但是在远期或延期支付信用证下,它可能不得不等待开证行兑现其承诺长达一年。保兑基本上涉及政治风险,估定那些风险对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信用证比短期信用证要求更多地相信开证行。 顺便举个例子,一份信用证可能9个月有效,在它有效期的最后一个月,受益人提示单据议付。如果它是365天远期信用证,受开证行影响的总时间将是21个月。人们不得不回忆起过去某些著名银行的破产,加上某些国家的经济快速衰退,重视保兑远期或延期支付信用证的可能风险。,三、保兑行的实际操作 凭总的未偿贷款限额和诸如他们将保兑的信用证的类型等条件,多数国际银行向外国银行提供保兑他们信用证的便利。当被一家开证行要求加保兑于其信用证时,指定行一般将同意,假若该便利的条件允许,将通知受益人该信用证带有其保兑。 要求保兑的经常是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指定行必须确保开证行没有强调陈述该信用证不需要保兑。忽略这一指示的指定行,将有损伤与开证行关系的风险。在开证行既允许保兑又没有关于保兑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指定行可能同意受益人的保兑要求,但是它应该通知开证行保兑已经利用部分便利的情况。,银行并不总是保兑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或真正保兑其有效期全程。一家指定行可能不希望保兑6百万美元、12个月有效的信用证,但是可能准备保兑3百万美元以内、6个月有效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就减少的金额保兑是最有可能的,因而受益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减额保兑,按那保兑金额装运货物,当保兑行得到偿付时要求对余额的保兑。 一旦保兑行加了其保兑,就变成了信用证的合同当事人。它与开证行有合同关系,与已经给其承诺的受益人有合同关系。对保兑后信用证条款的任何修改只有在保兑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很容易理解,一次增加保兑行约束的修改不得不被估作新的风险,保兑行不可能希望接受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延展信用证有效期、从即期改为远期是修改类型的例子,这样的修改可能敦促保兑行拒绝它们,或者如果允许,据此他们就取消其保兑。,即使一般认为保兑行不能逃避其曾经被给予的它的承诺,如果它反对开证行通知的某些修改,有一种方式除去其保兑。UCP500条款9div表述“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例如,一保兑行从开证行收到对信用证作下述修改的指示: (1)增加金额750000美元。 (2)展期至2003年12月31日。 如果它不希望增加其有关开证行的风险,不得不加如下的第3条修改 (3)该信用证不再带着我们的保兑。 受益人有两个选择:第一将其作为没被修改,或第二接受所有修改而丢了保兑。,案例4,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第五节 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与修改,一、信用证条款的审核 收到通知的信用证,出口商必须考虑它能否在信用证允许的时间内及时取得进口商要求的单据,它是否准备支付得到单据的费用。这尤其适用于诸如品质证书、领事发票之类的补充单据,它们要花点时间才能取得,可能还很昂贵。像南美国家开出的领事发票可能要花发票金额的2%。如出口商预知这笔费用的发生,它会将其打入价格,否则,必须考虑是否寻求跟单信用证金额的修改,以包括这笔费用。,出口商审证时须注意的其他问题如下: 1.受益人是否自己的名字?进口商的拼写正确否? 2.信用证可撤销否? 3.保兑了与否? 4.货物的描述正确否? 5.信用证金额足够包括价格和费用否?给出了正确的价格条件吗,如CIF或FOB? 6.最后装运日和有效期给足够的时间了吗?,7.货物的数量正确否?(对散装货)有足够的偏差吗? 8.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吗? 9.是否只允许在一个出口国港口出运? 10.目的港正确否? 11.如需要,货可装甲板否?在运单上有可接受的条款否?提单由代理人签发或(如果需要)在租船合约下签发是否允许? 12.保了什么险?,(一)通知行/指定行审证 1.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1)一般情况; (2)控制受证额度:来证金额与其总资产之比; (3)安全措施; 如开证行的资信额度与来证金额不相称时应: a.由其他大银行加具保兑;b.加列电报索汇条款;c.由付款行确认支付;d.分批出运,分批收汇。 (4)业务条件 一般与开证行是代理行关系。对尚未与之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开证行,必须经由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另一家银行证实其真实性,才能接受它开来的信用证。,2.对信用证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 信用证的类别决定其性质、用途和流通形式,也直接关系到其实际运行。审证时对此不应掉以轻心,以防被动。 (1)不可撤销否? (2)保兑否? (3)“可转让”否? (4)何类循环信用证? (5)如属背对背信用证,应注意审核其原证的有效地点和交单时间,还应注意有无限制议付条款。 (6)对假远期信用证,应注意审核有关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付款行要保证即期付款给受益人。,3.关于装运期、有效期条款的审核 (1)装运期在前,有效期在后! (2)如收到来证时已离装运期很近,以致受益人无法按时备货发运,则应由受益人向申请人提出展期。 (3)仅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规定时,受益人应提前装运以便给银行的审单议付留下必要的时间。受益人是否来得及? (4)又有有效期又有交单日时,必须按规定议付。 4.对单据条款的审核 有些进口国要求一些特别的单据。如凡输美纺织品要出具出口许可证。加拿大要求出具加海关发票。智利要求在单据上写明进口许可证编号、发票上要注明货价、保险费及运费等等。要严格注意有无办不到的或不能接受的条款。如有,则应及时向开证行提出修改或取消,切不可勉强接受。,5.对开证行保付条款与偿付条款的审核 (1)来证除需注意根据UCP500开立外,还必须列明保证支付的条款。这些是表明开证行职责的依据。 (2)有的开证行为减轻它应负的责任而附加各种保留性条款,则对出口商索汇不利。如“得到买方指示或买方办完海关手续后再付款”等。对此应即与申请人、开证行联系予以取消。 (3)注意其使用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币种一致,否则不应接受。如予通融接受,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折算时间和汇率是否合理。一般应按议付日的汇率折算成另一种外币向偿付行索偿。 (4)力求偿付行的名称、地址完整、明确。否则应尽快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它速告。对索汇迂回的偿付条款也应要求开证行修改。,6.关于暂不生效条款的审核 如“此证当申请人从意大利当局收到必要的进口许可后始能生效”等。对其能否接受,议付行要与受益人认真研究,如风险过大,应即要求开证行修改。 (二)受益人审证 直接关系到其权益,也是已签订的贸易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保证。需将所有条款与条件逐条核查,务求所有内容能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1.关于“证同一致”的审核 二者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合同,因此信用证一经通知,期中的条款如有不符合同之处,受益人必须尽快提出修改,否则只能按信用证条款办理装运与索汇。 2.关于信用证的商品、货币、金额的审核 它们都应与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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