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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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辽煤化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证在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区作业时的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正常操作外的所有人员作业管理。3 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3.2辽宁省省安全生产条例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4 职责4.1 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辖区域除正常操作外的作业安全负责。4.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5 控制程序5.1 作业管理5.1.1 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区域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本公司严格执行动火作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种类型的作业管理规定。5.1.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5.1.3 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5.1.4 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5.1.5 安全环保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5.2 作业人员管理5.2.1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2.2 实施人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环部、生产技术部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5.2.3 监护人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2.4 安全员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的安全员应负责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安排人员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负责办理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种作业时,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5.2.5 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6 相关/支持文件6.1辽煤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2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3辽煤化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4辽煤化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5辽煤化公司高处作业管理规定6.6辽煤化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7辽煤化公司盲板抽堵安全管理规定6.8辽煤化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6.9辽煤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 附则7.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7.2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施行7.3附件:1、辽煤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辽煤化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辽煤化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辽煤化公司高处作业管理规定6、辽煤化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辽煤化公司盲板抽堵安全管理规定8、辽煤化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9、辽煤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辽煤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管理规定规定了辽煤化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辽煤化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GB 2811 安全帽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本管理规定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4 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 机动部、维检中心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 维检中心(承包作业单位)负责制定落实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作业主管部门和机动部审查核准后,报安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 维检中心、机动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 机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 作业中安全措施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机动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1-1、1-2。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经机动部批准后,复印一份报安全环保部备案。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辽煤化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2-1。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表2-2。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机动部,保存一年。表1-1 辽煤化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地点吊装工具名称吊装人员特殊工种作业证号安全监护人吊装指挥(负责人)作业时间自年 月 日 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分吊装内容起吊重物质量(t)危害辨识:安全措施(执行背面):项目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表1-2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序号安 全 措 施打1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3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4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5应事先与作业区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6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7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8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9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10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11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机动部审查核算并批准12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3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4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15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16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17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18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19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2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21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22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23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24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25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6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27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28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29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30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31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32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防水型灯 B.:36V、24V、12V防爆型灯33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34补充措施二、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特修定本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内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3 本规定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4术语和定义本规定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4.2 易燃易爆场所 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分为甲、乙的区域。5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3 二级动火作业5.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5.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4 遇节日、假日、夜班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经当班生产调度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审查批准。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辽煤化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辽煤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或加盲板),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规定执行。6.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6.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6.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2.3 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应通知作业区中控室或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8 职责要求8.1 动火作业负责人8.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8.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8.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8.2 动火人8.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8.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8.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8.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8.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8.3 监火人8.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8.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8.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8.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8.4 动火部位负责人8.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8.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8.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8.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8.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8.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8.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9.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1或表2-2。9.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9.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9.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9.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9.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9.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9.2.5 作业证一式三(或四联)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动火监护人)所在作业区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作业区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9.3作业证的审批9.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9.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9.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作业区主管负责人审批。9.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9.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9.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9.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10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及办理程序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由作业区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年。办理程序如下:1、各单位在安排、布置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工作。2、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监火人、动火时间。动火人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知现场和作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与动火部位相互构成潜在危险时,动火作业所在岗位须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内容,“动火地点”一栏中,填写动火的具体地点,可以以岗位或固定设备、设施为参照物,详细填写动火作业具体位置。“动火方式”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方式。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别在相应位置签名。“动火作业开始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填入实际开始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停止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定填写。3、“动火分析时间”以采样时间为准,由采样人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样地点”由采样人填写动火点周围多大范围,或以某固定设备或设施为参照物写明具体采样位置,由动火所在作业区安全员或工段长、当班班长指定采样位置,并现场监督取样。“分析数据”应填写分析结果数据,不能以“合格”代替,由分析人负责填写,采样人和分析人不是同一人时,采样人和分析人分别在“分析人”一栏中签名。4、动火作业负责人会同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结合生产中存在的危险物质及作业过程中不定因素,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并在“危害识别”栏内填写作业过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伤害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伤、砸伤、绞伤、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5、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识别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会同动火人、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编制详细、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编制的人员在“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一栏签名。“安全措施”是指为预防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现场或周围人员可能造成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工段长或当班班长。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会同动火人和监火人逐项落实确认。7、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取样分析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逐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向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允许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以备检查。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8.1二级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实到位后,动火点所在工艺班(大班长)组长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作业区主管领导终审审批。8.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地点所在作业区主管领导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措施制定全面、落实到位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终审审批。8.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经动火地点所在作业区作业长审核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或主管安全副部长、消防主管复审,公司主管副经理或总工终审审批。9、所有填写内容禁止涂改,涂改无效,严禁代替签名。10、票证管理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附:1、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明细表2、动火安全作业证表2-1、表2-2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明细表序号作业区(中心)名称动火区域动火等级备注合成作业区1合成高压厂房、高压合成所有区域特级2液氨储罐区域特级3冰机岗位特级4低压转化、脱硫、空压站一级5与生产系统相连所有管线一级6非生产装置区域动火(马路、厂房外等)二级尿素作业区7所有生产装置区域一级8与生产系统相连所有管线一级9非生产装置区域动火(马路、厂房外等)二级水汽作业区10锅炉厂房内一级11燃气管线上一级12其它所辖区域二级维检中心13除固定动火区域的非生产装置区域二级14机加厂房二级电仪作业区15总变区域一级非生产装置区域动火(如:马路、厂房外等)二级16储运作业区所辖区域二级质检中心17所辖区域二级机动部18仓库二级19化工物料库、油库二级其它20所有生产装置区以外30米二级表2-1 动火安全作业证作业区: 编号:动火地点动火人: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分析时间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采样地点分析数据分析人危害识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表2-2 辽煤化公司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编号:动火单位动火工作描述:动火批准单位: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方案和此许可证,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动火工作结束时通知贵单位现场负责人。动火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动火区域动火位置动火级别附危害识别是否附动火方案是否其他附件:本许可证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动火监督人:动火监护人:危险工作类型清单:焊接 气割 切削 燃烧 明火 研磨 打磨 钻孔 破碎 锤击 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 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 其它特种作业 其它_ _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清单:爆炸 火灾 灼伤 烫伤 机械伤害 中毒 辐射 触电 泄漏 窒息坠落 落物 掩埋 噪声 其它: 安全检查内容确认(符合“” 不符合“”)设备已排空、置换、吹扫动火区域可燃物已清除消防设备准备妥当设备已有效隔离动火区域通风已合格消防监护到位设备已上锁挂签测试需要其他特种作业许可证设备机具、检测仪器符合要求动火区域已设置围栏和标识动火监督/监护人已到位人员培训合格气体检测合格个人防护装备齐全其它应急设施和人员已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窨井、沟渠等已隔离其它 气体检测要求:测试时间测试位置氧气测试浓度%可燃气体浓度 LEL%有毒气体浓度 %测试人注明作业过程中气体测试要求(位置、频次等):许可证批准我已经审核过本许可证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符合公司动火许可证程序的要求,同时我与相关人员一同检查过现场并同意动火方案,因此,我同意签署本许可证,并对本次动火作业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批准人(被授权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时许可证关闭动火结束,已经确认现场无任何火源和隐患,且已留守30分钟,许可证可以关闭。动火负责人:日期: 时间动火监督人:日期: 时间:许可证取消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取消人: 年 月 日 时注:本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置于作业现场;第二联置于动火负责人或监督人或监护人;第三联置于现场控制室或值班室;第四联批准人保管。三、辽煤化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加强动土作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公司于各类动土作业管理。4 规定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 动土作业定义动土作业含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6 职责6.1 各作业区和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6.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7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7.1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作业可许证,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7.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7.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柬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7.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7.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7.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7.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7.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7.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7.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7.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m,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7.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7.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7.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7.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7.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7.10在生产工艺装置危险区域动土时,要与有关工艺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工艺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工艺岗位(或作业区)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7.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查看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7.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8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8.1动土作业许可证由土建专业管理部门机动部负责管理。8.2动土申请单附在土建专业管理部门领取动土作业许可证后,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8.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8.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交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公司土建专业管理部门机动部审批。8.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8.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作业许可证留存后,分别送机动部(或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份。 8.7 作业许可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8.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8.9 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附: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安全许可证表A.1 动土安全许可证(正面)编号申请单位申请人作业单位作业地点电源接入点电 压填 写 人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土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危害辨识:动土安全措施(执行背面):作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作业地段负责人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意见:总图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时 分完工验收检查签字:年 月 日 时 分表A.2 动土安全许可证 (背面)序号 安 全 措 施打 1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2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是否办理了动火证3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4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5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6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7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应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8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9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10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11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12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13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 36V、24V、12V防水型灯B. 36V、24V、12V防爆型灯14作业人员已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15动土范围(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无障碍物,已在总图上做标记四、辽煤化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目的为明确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加强断路作业管理,依据化学产品生产单位短路安全作业规范AQ3024_2008,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规定适用于辽煤化公司厂区内的断路作业。定义 断路作业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总则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机动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安环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5.3 断路申请单位在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6 安全要求6.1 作业组织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2 作业交通警示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的规定。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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