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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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电大证据学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1,见书案例2,见书案例3,见书案例41、法院的作法是合法的。理由是:根据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案例给出的有关信息,A未经取得B同意制。因此A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纳。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该案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通过在他人房间里安放窃听器取得的录音证据也不能采纳。因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题中可以看出A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所以A的证据仍不能采纳。2、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因为B的承认符合自认的法律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判决A胜诉。祥见教材50页。案例5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诉法第32条规定,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的事实有:该处罚行为属县工商局权限范围刘某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改营图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工商局处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体规定工商局处罚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是否与刘某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相适应六、案例6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题】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答: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七、案例71、收集的法定证据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集成电路、伪造发票、贿赂物品等)书证(发票)、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上述收集到的四种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的范围。 2、证人证言,既有可能是直接证据,又有可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是直接证据,因为他能单独证明上海岭岭公司的走私事实。 间接证据:受贿的港币、人民币、彩电、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发票等物证书证是间接证据。因为这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上海岭岭公司的走私事实。八、案例81、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2、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3、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九、案例9原始证据:证人吴镇远、李江的证言,证人王家朝的证言,证人洪广全的证言,证人孙帆的证言,证人张富叶等的证言,求租招帖,存取款凭条,证人蒋志干、吴惠琴、王希捷的证言,作案用氧气瓶、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报警案例登记表,被盗财产清单。因为这些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直接生成于原始的环境。传来证据: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照片,因为它不是来源于案件原始出处。言词证据:各个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因为这些证据都表现为人(专家)的陈述形式。实物证据:求租招帖,存取款凭条,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盗财产清单,氧气瓶,报警案件登记表。直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它们可以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证人吴镇远、李江的证言,证人王家朝的证言,证人洪广全的证言,证人孙帆的证言,证人张富叶等的证言,证人蒋志干、吴惠琴、王希捷的证言,估价鉴定书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被盗财产清单,氧气瓶。因为它们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十、案例10不可以。因为这鉴定结论本身是法院审查的对象,不能以法院审查的对象作为判决的依据。十一、案例11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要把借款公司和担保方信托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就必须提供真实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函,信托公司否认担保的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明担保函是伪造的证据,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行鉴定。十二、案例12物证,例如:尸体、血迹、毛发、线带、自行车胎痕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例如:1、8证人证言,例如:2、4、7书证,例如:3鉴定结论,例如:5、6证明对象是刘某是否杀害了被害人,证明要求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详见教材225页,269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尽管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定案。另加教材111页第2节。能。综合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十三、案例13首先由人民检察院举证证明王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再由王某证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否则根据刑法395条的规定,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详见教材244、246页十四、案例1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祥见教材259页2、无效,法院不应采用。详见教材258页十五、案例15教材294页十六、案例16证人证言,例如(1)(2)(3)(4)(6)(8)鉴定结论,例如(5)(7)犯罪嫌疑人供述,例如(9)直接证据是(9)可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十七、案例17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E被害人骑的摩托车F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直接证据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刘某的陈述;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辩护证据有:地上刹车的痕迹;肖山市交通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司机刘某的陈述;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十八、案例181、县检察院和公安局负有举证责任。教材245页。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是否需要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各种情节。祥见教材225页。十九、案例19齐某的证人证言,受害人艾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蔡某的供述。二十、案例201、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教材257页二十一、案例2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不合法,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二十二、案例22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反证:无。二十三、案例231、甲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乙妻的证人证言、丙姐的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甲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乙妻的证人证言、丙姐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赃物是间接证据。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已经掌握的证据,已经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十四、案例241、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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