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修复中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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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修复中心规章制度篇一:产后康复中心工作制度盆底康复治疗工作人员职责1 、开展盆底功能检查、盆底康复治疗工作;2 、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3 、根据患者康复情况提出合理的康复指导意见,实施相应的康复治疗项目, 并做好门诊登记。4 、盆底肌力测定仪、盆底康复治疗仪等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管、维修、 使用制度。5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盆底功能康复知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健 意识和能力。6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产后康复门诊工作人员职责1 、开展产褥期常见病防治、盆底功能测定、产后康复治疗、产后按摩、母乳 喂养咨询等项目;2 、对产褥期妇女进行宣教,提供多种健康促进方式,如产后按摩、产后康复 治疗、盆底康复治疗等,促进产妇健康;3 、严格执行产褥期保健技术操作规章、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 医疗保健质量;4 、认真填写各项检查及复查结果,提出合理诊疗意见;5 、宣传母乳喂养知识、产褥期保健知识和产后康复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 能力;6、做好门诊登记,按时完成资料统计、分析和归档篇二:产后形体修复中心岗位职责产后形体修复中心岗位职责 篇三:产后康复岗位职责 篇一:产后康复中心工作制度 盆底康复治疗工作人员职责1 、开展盆底功能检查、盆底康复治疗工作;2 、严格执行医院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3 、根据患者康复情 况提出合理的康复指导意见,实施相应的康复治疗项目,并做好门诊登记。4 、盆底肌力测定仪、 盆底康复治疗仪等由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保管、维修、使用制度。5 、开展多种形式的 健康教育,普及盆底功能康复知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6 、针对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产后康复门诊工作人员职责1 、开展产褥期常见病防治、盆底功能测定、产后康复治疗、产后按摩、母乳 喂养咨询等项目;2 、对产褥期妇女进行宣教,提供多种健康促进方式,如产后按摩、产后康复治疗、盆底康复治 疗等,促进产妇健康;3 、严格执行产褥期保健技术操作规章、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保健质量;4 、认真填写各项检查及复查结果,提出合理诊疗意见;5 、宣传母乳喂养知识、产褥期保健知识和产后康复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6 、做好门诊登记,按时完成资料统计、分析和归档。篇二:产后康复制度与职责产后康复室工作职责1 、 保障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仔细观察产褥期生理恢复过程,临床表现,主动进行卫生 宣教和指导。2 、 给予产妇饮食指导,建议产妇食用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指导产妇建立平衡,合理的 饮食习惯,以确保有充分的乳汁供给予婴儿。3、 鼓励和支持 46 个月母乳喂养,并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并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定期到病房指导。4 、 积极预防产后各种异常情况,促进产妇早日康复。5 、 做好产妇精神,心理护理指导。6 、 帮助产妇选择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予以避孕指导。康复治疗室工作制度1 、定期讨论在贯彻 医院(理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2 、凡需康复治疗者, 由医师填写治疗申请单,经康复科医师检诊后,确定治疗方案与疗程,再由 治疗师执行治疗方案。3 、严格执行查对制 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前交待注意事项;治疗中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 处理;治疗后认真记录。4 、康复治疗工作人 员应经常与病人沟通交流,了解病情,观察疗效,介绍康复治疗方法、作用及注意事项,更好地发挥康复治疗作用。对不能搬动的住院病员,可到床边会诊及治疗。5 、初次进行治疗的病人应仔细进行初次康复评定,明确功能障碍,确立治疗目标,严格执行康 复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不适应及时通知康复医师。6 、疗程结束后,应及时作出康复评定,存入病历供临床科参考。需继续治疗时,应与康复理疗 科研究确定。因故中断理疗,要及时通知康复理疗科。7 、进行运动疗法时,应掌握好适应症,循序渐进,在治疗时要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在运动疗法 实施后,要定时评定,了解运动处方是否合适,及时调整,再次实施,直至治疗方案结束。 下班时,要清点所有康复器械和切断设备电源。治疗中病员不得私自使用治疗师安排外的设 备。8 、爱护康复治疗设备,使用前检查,使用后擦拭,定期检查维修。产后康复按摩的好处促进产后各系统、器官的恢复; 可预防和治疗腰背痛、腹痛; 预防和治疗痔疮、便秘; 可预 防治疗产后耻骨联合分离症、缺乳; 可预防和治疗尿闭、尿潴留、尿失禁; 可预防和治疗 产后出血; 可帮助恢复体力,消除疲劳; 美容、美体; 能够恢复阴道紧缩度,提高性生活 质量,加深夫妻感情; 有利于防止产后慢性病症。篇三: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意见征求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理行业的健康 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 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 南。第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及其婴儿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婴儿的喂养、健康保健和产妇的集中食宿、产后护理、形体恢复等。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有关部门许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助其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 科学喂养和护理婴儿的方法、培养其做一位合格的母亲”为功能定位,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第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 消防等许可。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距离最近的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应不超过 15 分钟车程。第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可 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如宾馆共用一栋建筑。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 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和楼道也应独立,不得与其他场所 共用。第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在 12 张以上。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有 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和空气消 毒设施。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22-26C,相对湿度在 55%-65%,每隔几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 15 分钟。冬季注意保暖,夏季注意降温。第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 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紫外线灯、奶瓶清洗消毒机(符 合 iso15883 )、电冰箱、洗衣机(可升温至90C-93C持续5min功能)、氧气瓶、应急药箱、 轮椅车等,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第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第十一条 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 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第十二条 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 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 5 平方米,婴儿床 单位占地不少于2 平方米。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面积不少于 8平方米,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 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第十三条每间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 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床头还需有电话 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 品如24 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第十四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 备和防蝇设备等。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 制设备等。第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 设备和轮椅车。第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 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文化在 高中以上,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护理、康复、营养、餐饮、消毒、保洁、 感染控制、质量管理、市场推广等部门。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育婴师证和家政服务师证,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康复、营养、 餐饮等部门也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第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明确服务质 量管理职能,规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服务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 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服务部 门和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二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护理人 员的数量以能满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服务项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 ,最 多不得高于三对母子。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 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第二十二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经常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 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三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应 当要求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妊娠期胎儿生长发 育及其他监测结果)、分娩记录、用药史,特别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 出血多、会阴撕裂等;了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是否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 apgar 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等。对于处于传染病传染期的产妇,建议暂不予收住。 第二十四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后 母婴康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 案。 第二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1 、婴儿系手碗条,并注明母亲姓名、房间号、婴儿性别等。便于婴儿的操作前后核对;2 、对父母进行婴儿安全教育。母婴同室应用安全锁。有房间号、床号。3、婴儿床上不放危险物品如锐角玩具等4 、 婴儿护理操作尽可能在母亲的居室内进行,减少母婴分离,降低交叉感染的机会。第二十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鼓励产妇多饮水、多吃含纤维素食物,以保持大便通畅。营 养师应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第二十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等制度,保证 服务人员 24小时值班。夜间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 班人员唤视时应立即前往探视。每日晨,夜间值班人员将夜间情况在早交班上报告。第二十九条 产妇护理服务:1 、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日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 记录。具体内容包括:1 )一般情况: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产后宫缩痛、疲劳、心理、进食等。体温 脉搏、呼吸应每日测量一次;2 )生殖系统:每天 评估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情况。应对宫底高度、恶露的量 颜色、气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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