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处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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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条例。第三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采用环保节 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装饰装修一般规定第一条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条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业。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条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单位实施。承包 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第四条第五条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制度。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三)装饰装修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保修内容、期限;(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七)安全责任分担;(八)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途径;(十)合同生效时间;(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其他条款。第六条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 第七条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 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八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 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规定;(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 位和设施;(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六)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不得及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 清运;施工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第九条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实行监理,装修人应当委托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监理单位 监督、管理。第十条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及竣工日期。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保障工程质量。第十二条施工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 障装饰装修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 废弃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危害和污染。第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 工方应当移交水电等线路图。第十五条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人民调解;(三)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一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第二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图机构审查,不得施工。第三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五条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施工方应当持合同向装饰装修管理 机构备案。第六条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 不合格装饰材料。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施工方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处罚条例第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未登记而开工罚款 500-1000 元。第二条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公司技术部要求责令改正,并处 500-1000 元罚款。第三条将没有防水要求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砖、混凝土墙体,对装饰装修方处 1000-5000 元罚款。第四条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对装饰装修方处1000-5000 元罚款。第五条第六条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对装修方处 500-1000 元罚款。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对装饰装修方处 1000-5000 元 罚款。第七条装饰装修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公司规定采取必要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处 1000-5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第八条第九条严禁越级接单及在公司范围内接私单施工。当接到工程技术部下达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时要迅速审图及资料,并配料。工程开工时,四方人员必需同时到场(甲方、设计师、施工方、工程技术部人员)由施工方负责人跟甲方做好相关现场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于甲方交接相关物品及双方认真填写相关文书,填写齐全,每缺 漏一项罚款 100-500 元。第十条用料规定: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料用料,禁止替换变更材料、以次充好。发现一次,罚款 1000-3000 元。第十一条施工方必须按照图纸及隐蔽、变更、追加通知单施工。禁止私自变更图纸,发现一次处罚 1000-2000 元。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中,当工程监理员到达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时,所下达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单,施工方必须签收此单并按照要求期限迅速 整改。如拒签一次罚款 500-1000 元。第十三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地必须至少保持两名工作人员。缺一名/天罚款 100 元。第十四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无特殊需要,施工人员在现场住宿、做饭一律罚款 500 元。第十五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下水系统做好保护、导致堵塞应及时纠正并疏通。同时处以罚款 200-500 元。第十六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严禁无故随便锁门无人。确定工作时间后,如有锁门无人现象,发现一次/天罚款 500-1000 元。如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两天向工程技术部提出书面停工申请,批准后方可停工。第十七条隐蔽、变更、追加工程、工程验收提前 3 天由施工方负责人通知设计师、工程技术部人员、甲方四方必须同时到达现场。验收后由施工 方负责跟甲方签署相关文书。第十八条不按公司规定技术、工艺标准、设计要求施工,查出一项罚款200 元,并限期整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流程施工罚款 500 元/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无灭火器、灭火器超过有效期或数量未达到要求(60 平米 1 个)罚款 200 元。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摆放公司展板、没张贴提示标示和必要防护物、未进行防护违者罚款 200 元。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出现公司未确认标示、展板或本公司以外标示、展板一经发现处以罚款 500 元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款 200 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资格。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卫生脏、乱、差、物品堆放不整齐以及材料污染罚保护成品不利、成品柜内堆放杂物者罚款 200 元。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罚款 2000-5000 元并取消该施工方施因施工方无故造成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 3在工程竣工前三天,由施工方负责人通知设计师、工程技术部、工程监理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初步验收。第二十八条关于质保、维修有关流程及规定:当装饰工程处于质保期间需要做保养及维护时,由工程技术部及时给施工方下达有关通知。当施工方接到通知后 8 小时内,必须到公司技术部拿取有关通知单。在 4 小时内,必须到达所需保养及维护现场,根据甲方需求制定方案。在 12 小时内,所需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维护。(工作人员不少于 2 名,甲方自定 日期另议)第二十九条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由甲方验收在派单上签字及时将回执交公司工程技术部。第三十条一个年度工期结束后,公司工程技术部将对本年度所有施工项目进行考核评比。对自项目施工开始到项目施工结束工程选出一项精品示范项目,并奖励施工方人民币 1000 元,在公司年会上提出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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