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民法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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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清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事与民法 1、民 事:人们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在处理财产事务和与人身密不可分的非财产事务方面所进行的活动。 2、民 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公平自愿、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3、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组织 法人分支机构,发行公债、国库券,二、民事主体,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就是某国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点: (1)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与个人意志无关。 (2)不可分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3)终身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于自然人的死亡,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遗产中,对“遗腹子”应留份额的处理;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结婚能力。,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 行为能力,开 始,终 止,出 生,死 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法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王某(12岁)与邻居宋某(19岁)向来很好。宋某很喜欢王某的电子琴(价值800余元),遂提出用自己过年得到的200元压岁钱买王的琴,王正没钱玩游戏机,于是二人顺利成交。两天后,王父发现此事,要求宋某还琴。 问:王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思考,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2、代 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种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权,物 权,债 权,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有权),占 有 权使 用 权收 益 权处 分 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请求权; 受领权,第二节 民事权利,二、债 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债 缔约过失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之债,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拾得遗失物等,见义勇为,三、人身权,人身自由 人格权 人格平等 人格尊严 人 人格独立 身 权 亲子权 监护权 配偶权 同居义务与婚内强奸 身份权 亲属权 荣誉权 身体权VS.健康权 肖像权 隐私权,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越小,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 浙江省一死刑犯的妻子郑雪梨, 向当地两级法院提出了“让我借 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的 请求,但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 由,拒绝了郑的请求。,新浪网诉搜狐网侵权 2002年1月24日下午,中国最有“势力”的门户网站新浪 网在首页上公布了一条消息:因对搜狐网的大规模剽窃、抄 袭行为警告无效,新浪网于当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搜狐网侵权,索赔30万元,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搜狐 网在沉默了几个小时后,被迫迎战,在其首页醒目位置予以 还击。两网站擂鼓开战后,双方激烈对垒,频繁过招:新浪 称自己“忍无可忍”;搜狐则称新浪是“贼喊捉贼”,要对其提 起反诉。,巴金率众作家出征 大获全胜获赔百万 零二年2月8日,巴金、韦韬、舒济等14位 著名作家或著作权继承人与人民文学出版社联合, 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和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 称被告两千年10月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非法 印刷出版发行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严重侵害 了作家的著作权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专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和专用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四、知识产权,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播放权;展览权; 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永世保护,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其他财产权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专利的客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权。,第三者是否有权 接受遗赠?,黄永彬和蒋伦芳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抱养一个儿子。年,黄结识比自己小岁的张学英,并很快在外面租了房子,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年月黄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学英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前伺候。月,黄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订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并公证处公证。 4天后,黄去世。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遗嘱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黄的合法妻子蒋伦芳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拒绝执行。 几天后,张一纸诉状交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原告观点: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判决结果,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年月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反响 群众: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 判决赢得了民心。 理论界:法律屈服于社会舆论,社会公德成为判决依据。,五、遗产继承权,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夫妻财产的共有性,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有效遗嘱的条件 A.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B.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D.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3、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公民,在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 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只接受遗产中的财产 权利,而不接受财产义务。 只有遗赠人在遗嘱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嘱人指定的一定义务时 受赠人才接受财产义务。 而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应当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 遗嘱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是接受遗嘱的财产;遗嘱继承 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男友撒手人寰人财两空 同居引发财产纠纷 原告陈毛媛诉称,1987年与男友陈逸相识,此后长期同居。1992年,第一批股票认购证面世,她以全部积蓄买了600张认购证和中签股票。当时,她尚未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以陈逸的名义开列了股票账户。这1.8万元的起步资金,七、八年后居然炒到了500多万元。1998年10月,她与前夫离婚,与陈逸一起买了商品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2000年5月,陈逸患肝癌去世。陈逸患病期间,是她扶助照顾;陈逸去世后,也是她为其料理后事。3个月后,陈逸的兄弟强占了她和陈逸的住房,陈逸的父母擅自取走了陈逸账户内的450万元股票资金。这住房和股票资金原本是她的个人财产,即使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合伙炒股财产,最起码她也有一半的份额。 作为被告,陈逸的父母则辩称,他们对上述财产的占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合法的。儿子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也没有立遗嘱。被告是儿子财产惟一的继承人,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为证。儿子患病多年,不是暴病而死,原告完全有时间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真的两厢情愿,也完全可以成为合法夫妻,不会出现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生活逻辑的。,六.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不履行民事义务(约定或法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违法行为 . 损害后果(侵权责任) .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有过错 ( 特殊侵权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0 种,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第9、10种),(侵犯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汤某(女)与刘某(男)曾经谈过恋爱,分手后,刘某对汤某怀恨在心,并于1997年3月给晚报投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汤某,女,24岁,大学本科,面容姣好,品行优良。愿觅一名25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该启事留下了汤某工作单位的地址。这则启事被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此时汤某已有男友,由于信封上的“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汤某在征婚,并认为她对爱情三心二意,这使汤某极为痛苦,神思恍惚,并且失去提拔为公司供销科长的参选资格。后来,汤某通过报社查找到刘某投寄的原件,确定系其所为,汤某遂向法院起诉,告刘某侵犯其名誉权。请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刘某损害了汤某人身权中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刘某盗用汤某的名义刊登征婚启事,这不仅违背汤某的真实意愿,而且给汤某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并使其升迁化为泡影,不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而且刘某主观上是恶意的,纯属报复行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但因为刘某登载征婚启事的用词全是“面容姣好”、“品行优良”等,谈不上侮辱或诽谤,侵犯名誉权难以成立。,侵权责任方式,六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20年时效期),诉讼时效种类,1. 一般诉讼时效,2.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10年前,曾某向刘某借了2000元钱用于购置摩托车,双方立有借款字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碍于情面,曾某感到不好意思提还款之事,刘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今年秋天,曾某向刘某提出还钱一事。刘某却“遗憾”地说:”你那笔钱早过了两年的时效了”,拒绝归还。 问:本案中的曾某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的关系成立并不当然引起侵害事实的发生,只有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才既能从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又能从客观上证实债务人是否愿意履行义务,是否有侵害事实发生。因此,曾某与刘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曾某提出还钱时起计算,时效为2年。在两年内曾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他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2000元借款。,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重婚、姘居、通奸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事实婚姻,一胎政策,二、结 婚,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性恋婚姻,单身男女 未婚同居,男年满22周岁, 女年满20周岁。,一是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二是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三、离婚,(一)处理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调解先置) (二)方式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三)离婚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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