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本科教学第5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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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深圳大学法学院民法总论,(本科教学.第5版),授课前言,3,什么是民法?,民法是“人本”之学 民法是“平等”之学 民法是“自由”之学 民法是“权利”之学,4,为什么要学习民法,民法提供了指引我们与他人交往的“行为规范”的礼度 规范之礼 民法提供了“定纷止争”的方法 止争之道 民法的完备和实行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治之路,5,民法学习中要面对的几个问题,简单、滞后与内在冲突的民法现状与复杂的和体系化的民法理论的矛盾 民事审判的司法腐败现象对民法学习的负面影响 民法理论与民事法律实践的关系,6,民法总论的教学安排,民法总论教学安排,绪论 第1章民法导论 第2章 人权利的主体 简略讲授 第3章 法律行为权利的变动(一) 第4章代理 第5章消灭时效权利的变动(二) 第6章权利的行使 简略讲授 2005年度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学周:2月28日7月1日 考试周:7月4日7月18日,8,教学要求,1、总结:每一章节的“名词解释”,并整理民法专题 2、提问:尝试自己查找资料解答,或,书面方式提问 3、辩论:几乎任何的民法判断都是有条件和有争论的 4、实践:媒体说法、法院旁听、义务咨询与民事诉讼,9,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3、中国民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 4、 参考:台湾地区、或德国、法国或日本国民法典,10,课外参考书目、资料,(1)辅助教材: 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论丛、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 ,“概念、专题”整理的格式,整理项目: 序号、名词(题目)、解释(内容)、出处、备注 例如: NO 2、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梁慧星民法总论,P84)备注: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要求登记。,“提问”的格式与答复,提问的格式 1、格式项目:序号、问题、出处、姓名及学号 例如: 如何理解:“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者无效”。(梁慧星民法总论,P34。 ) 2004级A班 张* 学号 * 2、随授课涉及提问时回答,或其他时间集中回答,13,民法总论,14,绪论,民法总论的特点及意义 1、特点 (1)以权利及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体系构成的基础 (2)以人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作为民法的本位 2、意义 (1)认识民商法的价值理念以及原理原则(如,个人权利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 (2)把握民法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民法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描述技术) (3)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如,任意性规范,合同法133A),15,第1章 导论,1、 民法的私法性 2、 民法典与民商合一 3、 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体现 4、 民法的理念 5、 民法的基本原则 6、 民法的法源 7、 民法的效力及适用的原则 8、 民法的解释 9、 民法上的权利,16,第1节 民法的私法性,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什么)及区分标准(依据什么区分) 二、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比较什么)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为什么区分),17,一、公法(PUBLIC LAW)与私法(PRIVATE LAW)的区分、标准,1、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伟大贡献 2、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 T1: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T2: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T3:主体说。“双方为私人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的,属于公法。” T4:新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以公权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18,二、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 自主决定 在公法中,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职权法定 “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因为)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承担责任。” 自己责任,19,二、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续),2、公法须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定的权限职权法定 (1)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 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专制国家; (2)法律后果:一般不归属于或完全归属于决策者 4、关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20,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一) 法治(RULE OF LAW)理念的要求 1、政治国家(公法)与市民社会(私法) 2、(限制)权力(POWER)与(自由)权利(RIGHT)以权利制约权力 3、宪政的标准“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21,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允许c12 ,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c13关于和解) 5、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22,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三)私法的优越性 1、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第2节 民法典与民商合一,一、民法典的历史沿革 二、民法的构造及其立法技术 三、关于中国民法典 四、民商分立与合一,24,一、民法典(CIVIL CODE)的历史沿革,1804年,拿破仑法典/2281A 1900年,德国民法典/2385A 1898年,日本民法典/1044A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966A 1987年,民法通则/156A 2002年,民法典草案/1924A梁版;1209A人大版,25,二、民法的构造及其立法技术(一)传统民法的构造,总则 物权与债权 亲属与继承,26,德国民法典,第1编 总则 第2编 债务关系法 第3编 物权法 第4编 亲属法 第5编 继承法,27,民法的构造,28,人身权利,人格权: 人之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 在家庭或亲属团体中的地位或资格。 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29,财产性权利,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0,债权的案型,案例: 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25万元 甲不知其妻已付款,重复付款给乙的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 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31,债的种类,债权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32,物权的案型,案例: 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的楼盘; 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房产所有权; 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还贷款。,33,物权的种类,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以最绝对的方法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法民544A】)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立的物权。,34,物权与债权的9项比较,35,物权与债权的比较(1),36,物权与债权的比较(2),37,物权与债权的比较(3),38,三、中国民法与民法典,1、民法通则的结构 2、关于民法典草案,39,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人大会议审议,第1编 总则 第2编 物权法 第3编 合同法 第4编 人格权法 第5编 婚姻法 第6编 收养法 第7编 继承法 第8编 侵权责任法 第9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1,关于民法典草案,一、中国民法典(草案,9编,1209条) 1、主要任务为物权法的制定【2005年立法规划】 2、暂时未为改动的部分包括: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3、涉及民法总则部分的调整: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诉讼时效、民事主体等 4、涉及侵权责任法的部分,较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条文增加一倍为68条。,42,二、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体系化有助于贯彻、协调民法基本价值观念,如,保护财产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的协调 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合同法54A2P与民法通则58A) 体系化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如,债的请求权类型 体系化有助于民法的安定及人们的可预期性,43,(二)民法的立法技术,1、风格:法条的抽象与一般化 2、体裁:(从总到分)演绎式,44,四、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1、合一与分立的体例 2、民商合一的理由 (1)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层 (2)商行为难以判定 (3)各国商法内容的不一致 (4)分立导致的在适用上的困难,45,补充:关于民法的商法化,(1)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纳,如,交易安全 (2)原来属于民法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属商法所支配,如,法人,46,第3节 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体现,一、伦理基础“以人为本” 1、法训: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2、现实: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中国宪法 【2004修宪】 二、体现于总则、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中 1、民法对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障; 2、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静的财产安全)及保护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动的财产安全); 3、“以人为本”的具体原则体现,47,“以人为本”在具体原则上的体现,维护人的个体性及人格关系; 人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权利能力制度(平等原则); 人的自由应受到保障,并不得抛弃; 与行为自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尊重他人与公众的原则:信赖保护、公序良俗,第4节 民法的理念,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49,一、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一)所有权(PROPERTY OWNERSHIP)绝对原则 1、 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2、 内容:行使的自由与不行使的自由 3、 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 1、 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2、 限制包括: (1)积极的限制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系 (2)消极的限制取得时效制度 3、 所有权观念的社会化变化,50,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一)契约(CONTRACT)自由原则 1、 契约自由的含义(CL4A) 2、 自由的内容(CL8A/36A/37A) 3、自由的广泛性意义私法自治(婚姻法5A,继承法5A) (二)契约正义的限制 1、 问题: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与缺乏弹性之需求 2、 限制的方法: (1)公法监督(劳动法15A/29A/44A/85、86A) (2)扶助贫弱者 (合同法39A/41A;保险法31A) (3)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民法通则7A;CL7A),51,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一)过失(FAULT)责任原则 1、 内容: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责任。 2、 理由与背景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证据司法解释4A-2S-P) 1、 确立的背景 2、 无过失责任原因 (1)意外灾害的严重性;(2)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证据司法解释4A-4、8S-P) 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推定被告有过错而应负担民事责任。,52,关于民法的本位,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基本目的、作用与任务 2、 义务本位义务本位法具有身份法特点 3、 权利本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 义务来源于、服务于、从属于权利。 4、 社会本位现代民法的本位,53,“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 英 梅因 古代法,第5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论,契约自由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权利滥用的禁止,55,一、民法的规则与原则,1、 民法规则 (1),具体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准则。 (2)逻辑结构:(以CL117A为例) 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及各种条件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效力评价) 2、 民法原则 (1),可以作为民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特点:适用广泛、宏观指引、稳定 3、 规则与原则的比较 规则在法律后果上是确定的(有效或无效),原则却未必确定。,56,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 指导民事立法 2、 泥补规则的不足(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3、 确立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4、 指引学说发展方向,57,三、民法的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PRINCIPLE OF FREE WILL) 通则4A;CL4A 平等(PRINCIPLE OF EQUALITY) 通则3A ;CL3A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通则4A ;CL6A (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特点:以道德为内核,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 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体现交换的正义 通则4A ;CL5A/132A (1)主要针对财产关系;(2)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基准 公序良俗原则 通则7A ;CL7A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第6节 民法的法源 (SOURCE OF CIVIL LAW),民事立法 (CIVIL STATUTE) 有权解释 (POWERFUL INTERPRETATION) 习 惯 法 (COSTOMARY LAW) 判 例 (PRECEDENT) 法 理 (JURISPRUDENCE),59,60,一、民事立法(制定的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实证法为法的唯一渊源,实证法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此外,自然法学派认为,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并已经载明于法典,成文法因此独占法律规范的源泉,而几乎无习惯法存在的余地。 1、 民法典(民法通则) 2、 成文的特别民法 (1)一般的民事单行法,如,担保法 (2)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3、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条例等。 4、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民法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关于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参:CL7A、54A/4a),61,二、有权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狭义)司法解释 民法中重要的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2,(二)最高法院的批复、解答,最高院的批复解答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 (最高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第9条第1款) (三)关于司法解释的特点 1、最高院垄断解释权 2、从“不宜直接援用”到“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3、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与立法机关未表示反对 4、除非明文规定适用不具有溯及力,否则可溯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133条第3款) 5、仲裁机关是否必须适用司法解释,6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 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 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1)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膝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呈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未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4,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直接法源,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最高法公报,2001,第5期) 问题: 宪法是民法的直接法源吗? 一种观点: 宪法对民法的影响 (1)违宪审查权 (2)基本权利应透过民法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发生作用,65,三、习惯法(发现的法),历史法学派认为,特定民族社会的惯例是法律的基础和组成部分。法律类似民族的语言文字,其与政治无关。法律不是被创设的,而是被发现的在立法者之先,法律依其自身的力量早已存在。 1、习惯与习惯法习惯。C43, 婚姻法解释二10A 2、民法上的习惯成立的要件 1)须有习惯存在; 2)须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未作出规定;4)人人确信其应具有法律效力。 3、习惯的效力 T1:绝对无效 T2:绝对有效 T3:相对有效CL125A,一般的通说C4,66,四、法理(自然法学派),1、法理的效力 2、法理的意义:法律通常的原理 3、 法理的客观性 (1)自由法说判断 (2)客观性 关于“学说” 、 “学者论证会”与“法理”,67,五、判例,1、 判例法与成文法 2、判例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1判例可以促进法律的发达2判例法直接运用于案件3案例式以有助于人民理解和学习 4 “遵循先例”,保护法律的安定性 (2)缺点 1相似案件相同处理可能导致适用的勉强“法律上重要之点”相似性的确定难度 2浩瀚繁杂导致法律不透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具有“强示范”作用,第7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及解释,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三、民法的解释与漏洞补充,69,一、民法的效力(effectiveness of civil law) (一)关于“时”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自生效时起,以后所发生的事项 , 才能适用该法律; 2、说明: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理由:法律是行为的准则,就行为时估计法律后果来源于“制度信赖”的“法治国”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司法,不是立法原则 (3)与其他原则的协调,如,鼓励交易原则 、解释原则、再审的法律适用原则,70,2、 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新法改废旧法原则,关于同一事项,如果有新法颁行,无论有无废止旧法的明文规定,旧法也被当然地改变或废止。 体现: 合同法428A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71,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时”的效力(1),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的有关规定。,72,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时”的效力(2),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73,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司法,不是立法原则,例如:对以前夫妻财产的溯及力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8A-(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9A-1,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18A。,74,(二)关于“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国籍(民诉法16a) 2、属地主义领土主权(公司法199A),75,(三)关于“地”的效力,如,民法通则第151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76,二、民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合同法113A)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合同法40A,CL293A)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合同法52、54A) 4、无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原则性条文“防止向一般条款的逃逸”(如,情事变更原则),77,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比较,78,三、民法的解释 “ 解释法律是法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萨维尼(Savigny ),(一)法律的适用(参“找法的结果”) 法律的适用,通常指,就具体的事实、援引法律,作出适当的裁判。 (二)法律的解释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与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 2、解释的客观性(主观说与客观说) 3、解释的方法,79,找法的结果,1、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探求法的真义,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及内容,构成要件(分析具体要素,如侵权的主观要件,过失的判定)及法律效果 2、虽然有规定,但因过于抽象,须具体化价值补充 3、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漏洞补充,80,民法的解释的方法,1)文义(文字、文理)解释(如,善意) 2)论理解释(普遍的法律适用与说理的方法) (1)体系解释(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如,通则第四章与第58条民事行为) (2)立法解释(如,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A) (3)扩张解释(如,担保法47a 楼花按揭) (4)缩小(限缩)解释(担保法131a 不能清偿) (5)反对解释(反面推论) (6)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如,证据规定4A-2s-p) (7)目的解释(如,鼓励交易,合同法3a ) (8)合宪性解释(如,教育权) (9)比较法解释与学者著作解释(如,产品制造者与OEM) (10)社会学解释(社会效果预测与衡量)婚姻法解释(一)之2a,81,4、解释的标准,(1)一般的确定性,即解释的同一性 (2)具体的妥当性 (3) 解释法律时的通常的准则 : 先文义,文义不同时采论理,82,四、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略1、46),1、依据习惯补充 2、检讨立法者及准立法者消极意思(不承认)的补充的方法 3、类推适用 (改变人的社会行为的刑法与回应社会规范需求的民法的区别) 4、目的性限缩及其与限缩解释的比较 5、目的性扩张及其与类推适用的比较 6、 反对解释,83,目的性限缩与限缩解释的区别(略),84,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的关系(略),85,第7节 私法上的权利,一、权利本质的学说 二、权利(法力说)的意义 三、权利的分类 四、权利的竞合 五、民法总则与私权,86,权利的意义,“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法学家V.Tuhr(V.图赫),87,一、权利本质的学说,88,二、权利(法力说)的意义,1、权利,法律上的力 个人力量法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2、权利,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 (1)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法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特定的利益, (2)对利益的保护,通过权利义务的正反手段实现。 3、以人身权为例 c303,王烈凤诉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89,三、权利的分类(1),1、依据标的区分,为静态观察,着眼于特定利益 非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权: 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 混合性权利 如,股东权、继承权、著作权 2、依据作用区分,为动态观察,着眼于法力 支配权 (RIHGT OF DOMINION):体现管领力,具有排他性。反映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如,物权 请求权(RIGHT OF CLAIM) :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反映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请求权须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变动权 :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90,支配权、请求权与变动权,91,变动权:(狭义)形成权、抗辩权 与 可能权,可能权,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代位权(合同法73A)。 (广义)形成权: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 (1)狭义形成权,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目的在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狭义形成权的作用(合同法48A、122A、94A) (2)抗辩权,指对抗、阻却、抵御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法律关系不生变化。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A),92,(狭义)形成权的作用,93,广义的抗辩,94,诉讼上抗辩与抗辩权的不同,95,诉讼上的抗辩(1) 权利障碍(权利未存在)的抗辩常见类型,96,诉讼上的抗辩(2) 权利毁灭(权利归于消灭)的抗辩的常见类型,97,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永久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一时的抗辩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同时履行抗辩权(CL66A)、不安抗辩权(CL68A)等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47条第2款),98,三、权利的分类(2) 其他分类,1、绝对权(ABSOLUTE RIGHT)与相对权(RELATIVE RIGHT)私权的效力 2、主权利与从权利私权的相互关系 3、专属权(EXCLUSIVE RIGHT)与非专属权(NON-EXCLUSIVE RIGHT) 私权以其与主体的关系 专属权分类(略): (1)享有的专属权,如,终身定期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33a) (2)行使的专属权,如,侵害人格权所生的赔偿金 4、既得权(RESTED RIGHT)与期待权(EXPECTANT RIGHT)私权以其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具备,99,四、权利的竞合,1、权利竞合定义 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依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权利的竞合。 2、请求权的竞合 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CL235A) (2)数个物上请求权竞合 (所有物、占有物返还) (3)数个债权上的请求权竞合 (CL122A) 3、法规范竞合 同一生活事实合乎数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如,欺诈,(刑法266条,合同法54条),100,五、民法总则与私法上的权利,人权利的主体(盈利性社团法人公司法) 物权利的客体 (物权法) 法律行为权利的变动(一) 消灭(诉讼)时效权利的变动(二) 权利的行使,-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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