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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课程简介,课程性质 高等航海院校航海技术专业课;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课程 “船舶管理”; 适用对象包括甲、乙、丙类驾驶专业,课程简介,课程任务 增强学生船上安全意识; 了解相关公约与法规; 熟悉船上安全操作; 保护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课程简介,历史沿革 船员职务与法规 船舶运输安全学 船舶安全与管理(船舶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课程简介,课程特点 内容较多; 更新较快; 考试涉及法规和作业的具体细节。,课程简介,知识体系 具有系统性; 管理理论性稍强; 重点在于船舶安全的宏观管理; 船舶安全作业管理部分重视操作: 船舶安全的实际操作过程; 船上安全作业管理; 应急; 海事的处理。,课程简介,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理论 船舶安全管理国际公约和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 船舶安全(岸上)监督 船舶安全作业及管理 船舶应急管理 海事调查与处理,船舶安全管理概论,船舶安全管理产生背景 海上交通事故 人为因素;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船舶安全管理产生背景,事故原因调查表明,80以上的海上交通事故与人的因素有关,管理不善在事故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国际海事界认识到,以往制定的规则或公约对船舶技术比较重视,忽视了人的因素以及管理的作用。 1993年,针对人的因素和管理制定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第十八次理事大会上通过。 2001年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安全管理概论,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概念; 对象; 特点; 指导思想。,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属于管理科学的范畴; 适用的对象则是船舶营运系统; 旨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管理职能; 目标是保证船舶安全、高效地在清洁海洋上营运,简而言之,是船舶安全。,船舶安全管理的特点,国际性 法规性 流动性 高风险,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预防为主; 实事求是; 全面系统; 持续有效; 重视人因; 兼顾技术。,船舶安全管理概论,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 联合国海洋事务管理部门;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劳工组织(ILO) ; 船旗国; 港口国; 沿岸国; 船级社等其他行业组织机构 船公司; 船舶;,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联合国海洋事务管理部门 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是联合国负责海洋事务的管理部门,也担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秘书处。 为缔约国会议提供服务,并努力通过向各国和各个政府间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意见和援助。 密切注视着有关公约、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一切事态发展,并每年就此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还向大会和其他政府间论坛提出建议。,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 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事务的专门技术机构 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有关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自从“911”事件后,IMO又增加了海上反恐的任务。 IMO将自己的任务定位为“确保在清洁海洋上的安全、保安、高效的航运”。,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宗旨是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 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 共召开过9次专门涉及船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41个公约,1个议定书以及29个建议书。2006年2月,ILO通过了将众多公约综合在一起的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船旗国 维护国家海洋主权;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监督(包括船舶、船员、通航秩序、航标测绘、搜寻救助、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 防治船舶污染包括船舶污染海域事故调查处理等。,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港口国(Port State, PS): 港口国监督(PSC),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依法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维护本国利益。,备忘录组织,覆盖欧洲及北大西洋的巴黎备忘录(Paris MoU 1982年签署); 拉丁美洲备忘录(1992年签署);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东京备忘录(Tokyo MoU, 1993年签署); 加勒比海备忘录(1996年签署);,备忘录组织,地中海备忘录(Mediterranean MoU,1997年签署); 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签署); 西部和中部非洲备忘录(1999年签署); 黑海备忘录(BLACK SEA MOU);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海湾地区的PSC备忘录正在准备。,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级社是民间商业机构; 从事船舶检验和公正检验,对符合其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入级证书; 船级社还接受本国和外国政府的授权,代行船舶法定检验。,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 我国船级社是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CS), 该社已经加入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ACS), 并曾担任该会的轮值主席,列席IMO会议。,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国际行业组织(International Industry Association): 国际航标协会IALA; 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 国际航运商会(ICS)、国际航运联盟(ISF)、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国际干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国际海上引航员协会(IMPA)、国际船东互保协会(P 船员的任何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或污染环境的后果; 国家和公司的安全规定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就取决于船员。,船舶安全管理概论,船舶安全管理的理论与方法 管理理论 ; 安全科学 ; 法治方法; 行政方法 ; 教育与培训方法 ; 经济手段。,船舶安全管理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公约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有关定义及规定; 公约在海上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公约产生的背景,1958年,制定了日内瓦公约。 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达成协议。 1973年,第三次会议在纽约召开,历经9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终于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湾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1982)。,公约主要内容,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系的原则和标准 涉及的内容包括 领海与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有关定义及规定,海上安全、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旗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沿海国家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有重要义务: 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在航行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环境受污染等方面。 沿海国可要求外国籍船舶在无害通过领海时遵守这些规则,即使船舶的船旗国并不是相关公约的缔约方。,海上安全、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的要求 : 船旗国在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止海洋污染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公约对港口国防污染的管辖一直延伸至岸外设施; 公约对污染赔偿责任也做出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主要公约 与海上安全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78STCW)、1979年国际搜寻和救助公约 与海上防污染方面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 主要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 1914年1月20日,出席本次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重点对客轮提出了安全要求,其中对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及防火和救生设备做出了严格的,并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10月21日在伦敦召开了SOLAS缔约国会议,71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 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SOLAS公约附则: 总则; 构造(1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 防火、探火和灭火); 救生设备与装置; 无线电通讯设备; 航行安全; 货物装运; 危险货物载运; 核能船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后来增加: 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 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XII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附则后的附录向缔约国提供了船舶安全证书的标准格式: 包括: 客船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货船安全证书; 免除证书;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目前涉及SOLAS公约的热点问题: IMO成员国资源审核机制(Voluntary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oalBased New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 GBS): 综合安全评价(FSA); 海上保安、客轮安全、海上事故调查、人的因素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 74)、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等却主要是从船舶设计、设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国际间海员管理、海员的知识、技能要求没有统一的准则,各国政府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规定各行其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78年IMO召开了历史上最大的外交会议,来自72个成员国的代表参加了会议。78年7月7日,会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公约对船员的技术标准要求法规化、全球化: 要求值班高级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 参加值班的普通船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培训; 对不同等级证书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海历做了规定。 虽然一些国家的标准比公约更高,但是,它提升了全球的船员标准,这是当时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最高可行标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对78STCW公约进行了比较彻底的修改。 修正案于1995年7月7日通过; 95修正案并采取默认接受,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95修正案生效后,公约至今又先后被修改过4次: 97年修正案新增了除对客滚船外的其他客轮的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98年修正案涉及船员处理货物装卸、积载、系固的最低适任标准; 2004年修正过两次,其中一次是简单对文字做了调整,一次是对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的最低适任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修2004年修正案也已经于2006年7月1日生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1978公约,除正文条款外,经1995年修正案的修改,原附则和大会决议均重新起草,并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STCW规则(含A、B两部分)。 附则共有八章。其中,第I章总则共有15个规则,第II章船长与甲板部共有4个规则,第III章轮机部共有4个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有2个规则,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有2个规则,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有4个规则,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有3个规则,第VIII章值班有2个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于1972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避碰规则的修改大会,会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出于对海上碰撞及其严重后果的重视,会议决定,将规则从SOLAS公约中独立出来,另行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COLREG 1972)。该公约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加入该公约,公约于同日对我国生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海上航行船舶对来自其他船舶的遇险信号做出响应是一个古老传统,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SOLAS1974公约明确规定:“海上船舶的船长在收到船舶、艇或救生筏遇险信号时,必须全速驶向遇险者并提供援助,可能时,应通知遇险者他自己正在前往。如果船长不能前往援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不合理或不必要,他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有关海上救助义务的规定不仅约束海上船舶,而且也约束沿海国家及沿岸的相关机构。 SOLAS 1974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安排必要的沿岸值守并救助其沿岸海上的遇险者。,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早在1910年,国际社会就制定了1010年统一关于海上搜救打捞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1979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在德国汉堡召开了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大会,通过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SAR 1979),使得搜寻和救助标准化和规范化。 该公约于1985年6月22日正式生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已经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2004年修正案主要涉及获救人员中海上非法移民和偷渡人员的安置问题,明确了海上遇险人员的概念。该修正案已经于2006年7月1日生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附则部分经修改后共有五章: 第一章,名词与定义; 第二章,组织与协调; 第三章,国家间的合作;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五章,船舶报告制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船舶报告系统。,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ISM Code ISM Code 产生的背景 船舶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船舶设备愈来愈先进,但船舶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仍频繁发生 基于事故数据的研究表明,80%以上的海上事故与人为因素有关,且其中大多数又与是公司和船员对船舶管理和操作不当有关 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寻找有效控制公司和船员的人为因素的途径。在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标准的基础上,起草并推出了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993年11月4日,ISM规则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上以大会A.741(18)号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1994年6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了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ISM规则得以于1998年7月1日起对客船、高速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第一批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主要内容 ISM 规则由13条组成,包括前言、总则、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职责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以及发证、审核和监督。,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特点 针对性强,重点从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船舶污染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覆盖面全,涉及对象不仅有全体船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还涉及到船旗国、港口国的主管机关; 系统性严,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对待,采用科学系统的管理方法对该系统进行管理; 指导力大,使船员在船上的各项操作,做到有章可循,且方便港口国和船旗国检查和监督船舶安全管理状况。 负面效应,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The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ISPS 背景 从上世纪80年代,每年发生在海上的海盗袭击船舶事件平均高达100起以上。 印度尼西亚、孟加拉、索马里等海域是海盗最为猖獗的地区。 海盗获得不但频率高,而且手段越来越残忍,从劫持财物发展到杀害无辜船员。加强海上保安、确保人员和货物的要求日益迫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1年,“9.11”事件发生,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船舶实施恐怖活动列上联合国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议事日程。 美国在倡导海上保安上态度积极。 2001年11月,IMO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 呼吁对IMO现有文件进行紧急审议,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海上反恐的需要。会间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及ISPS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2年2月,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原则同意修改SOLAS附则第V章和第XI章,制定“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作为第XI章的强制性规则。 2002年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ISPS规则,13日通过了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 ISPS规则有A、B两个部分组成,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B部分为对实施A部分的指导。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对缔约国的要求,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以及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ISPS规则的实施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其他有关安全的公约和规则,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公约或规则也在不断得到修改以适应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 一些新的公约或规则也在制定或酝酿过程中。 。,MARPOL7378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54年防止油类污染海洋国际公约只关注操作污染; 1967年发生在英吉利海峡的“托雷肯尼翁(TORREY CANYON)”油轮的严重油污染事故,人们才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并进一步认识到船舶故意或意外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大来源。,MARPOL7378公约,1973年11月2日召开了国际海上污染会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直无法生效。 在76至77年又连续发生几起大的油船污染事故 1978年2月17日,IMO又通过了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议定书允许缔约国先实施附则I,附则II可以等到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实施,给缔约国更多的时间来研究解决实施附则II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议定书于1983年10月生效。,MARPOL7378公约,虽然1973年公约尚未生效,但公约和议定书作为一个整体,公约中未经修改的部分和议定书I、II也随之生效。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日期是1983年10月2日。 MARPOL73/78生效后,公约又得到了多次修改修改。随着1997年议定书的通过,公约的附则也由5个增加6个,公约适用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内容也更加完善。,MARPOL7378公约,六个附则是: 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 2004修正案 2007年1月1日生效;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附则VI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 ,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据不完全统计,从1965年到1997年,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万吨以上的船舶溢油事故达79起,溢油总量为4146万吨。为此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制定国家溢油应急计划、尝试建立溢油应急防备系统,并对溢油应急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多次的严重跨国油污事故,使各国不仅认识到建立本国应急防备反应系统、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及相关反应程序的重要性,同时也进一步认识到对抗御大型溢油事故的应急防备和反应进行国际间合作的必要性。,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污防备和反应国际合作会议,顺利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l990)。OPRCl990要求各缔约国把建立国家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制定溢油应急计划作为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OPRCl990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油污应急措施、油污报告程序国家和区域的反应系统以及国际合作等条文,其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其它防污公约和规则,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 1972年设立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简称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其它防污公约和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现有气体船规则) 船舶安全运输包装辐射核燃料、林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关于防止船舶压载水引进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和关于在海上更换压载水安全方面的指导, 关于对船舶压截水进行控制管理,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指南;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2004年2月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正式生效,,船舶安全管理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事公约与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动事务的专门机构。从1920年至今,该组织制定的有关海员就业、地位和福利待遇的公约41个,另有一项议定书和29项建议书。 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海事大会又通过了一项综合性的公约,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2006),该公约预期在2009年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从保护船员的利益出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海运界船员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许多劳工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 。 在2001年召开的第29届联合海事委员会上,船东和海员共同表达了一种愿望,要探索制定一个综合公约,覆盖尽可能多的现有公约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和4票弃权在第94次国际劳工(海事)大会上被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 正文条款(Articles); 规则(Regulations); 技术守则(Code) 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 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五个标题(Titles) 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标题二为“就业条件”, 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 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 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国家主权法规 领海及毗连区法; 国旗法;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 引航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交通安全法规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环境保护法规 海洋环境保护法; 船舶防污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船员管理法规 涉及船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船员条例,船舶安全(岸上)监督,船旗国管理 船舶登记; 船舶检验; 船舶证书。,船舶安全(岸上)监督,船舶进出港管理 签证管理; 进出口岸检查; 港口国监控; 国境卫生检疫及电讯检疫等。,船舶安全作业管理,船员职务与值班 船员职务与分工; 般员值班; 船上日常管理 部门规章与记录,船舶安全作业管理,船舶作业安全管理 高空、舷外作业; 明火作业、进入密闭舱室作业; 装载危险货物等特殊作业时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船舶安全作业管理,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的措施及做法,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船舶应急部署,船舶应急反映计划的知识 船上污染应急计划 船舶应急演习与组织 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所有人员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火灾、爆炸、碰撞或搁浅时限制损害和救助本船的行动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的简介,海事调查与处理,海事与海事报告 海事的含义及种类、 海事报告 海事调查 调查机构、调查程序、调查报告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 民事纠纷的处理 行政调解、 司法处理、海事仲裁 海事分析 海事个案、统计分析,考 试 大 纲,1 船员职务 10% 2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15%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5% 4船舶安全生产规章 15%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10% 6船舶应急 10%,1 船员职务,11基本职责 111船长的基本职责 112大副的基本职责 113二副的基本职责 114三副的基本职责,1 船员职务,12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13货物运输职责 131大副货运职责 132大副货物装卸准备职责 133值班驾驶员货物装卸准备职责 134驾驶员装卸货值班的一般职责 135大副在船舶装卸特殊货物时的职责 136值班驾驶员在船舶装卸特殊货物时的职责,1 船员职务,14停泊值班职责 141港内停泊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142靠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143甲板值班的交接班内容,1 船员职务,15船舶维修保养与修理职责 151船舶维修保养职责 152修船期间的职责 153工程验收方面的职责,1 船员职务,16职务调动交接职责 161 大副职务交接职责 162二、三副职务交接职责,1 船员职务,17开航前准备职责 171大副在开航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72二、三副开航准备职责,1 船员职务,18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管理职责 181二副航海仪器管理职责 182二副航海图书管理职责,1 船员职务,19救生、消防培训,设备管理职责 191三副的救生设备管理职责 192三副的消防设备管理职责 193三副的救生、消防培训职责,1 船员职务,110靠离泊专项职责 1101大副靠离泊职责 1102二、三副靠离泊职责,1 船员职务,111船舶交接时的职责 1111大副在接船时的职责 1112大副在交船时的职责,1 船员职务,112应急职责 1121大副的应急职责 1122二、三副的应急职责,2国际公约和法规,2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 211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范围 212检验与证书 213构造,2国际公约和法规,214救生设备与装置 215航行安全 216无线电通信设备 217危险货物装运 218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2国际公约和法规,22国际载重线公约 221定义、适用范围 222检验与证书,2国际公约和法规,23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24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要求,2国际公约和法规,25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251 ISM规则的主要条文 252与ISM规则有关的知识,2国际公约和法规,26港口国监督程序 261港口国监督概述 262港口国监督程序,2国际公约和法规,27 STCW公约 271船员应熟悉的公约责任的规定 272值班驾驶员在港值班规定 273防止疲劳规定的全部内容,2国际公约和法规,28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号) 29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海上交通安全法 32船舶登记条例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33船舶检验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36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310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311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31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13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 31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5船舶卫生检疫 316有关船员管理法规 317其他新增必须掌握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4船舶安全生产规章,41船舶安全管理规章 42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4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4船舶安全生产规章,41船舶安全管理规章 411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412驾驶台规则 413自动舵使用规定 414救生艇安全操作 415上高、舷外作业安全职责 416系、离泊作业安全要求 417船员日常防火防爆守则 418船舶在港停泊留船人员的规定,4船舶安全生产规章,42法定记录的记载与管理 421航海日志的记载与管理 422车钟记录簿记载和管理要求 423船舶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和管理 424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记载和管理,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1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方法和措施 511防污染的设备要求、技术 512预防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521现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概述 522议定书I的名称和内容 523附则的名称和有关内容 524附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525附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526附则的名称和有关内容 527附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528附则的名称和有关内容,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3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及IMO A.646号决议(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指南) 531定义、一般适用 532公约附则B部分 533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B节 534IMO A.646号决议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指南,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4海洋环境保护法 541总则 542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内容(接收处理船,航空器内容除外) 543法律责任中的有关内容 544附则中的有关内容,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55防治船舶与海上设施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6 1990年美国油污法 57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71制定计划的目的和要求 572计划的内容 58其他新增必须掌握的防污法规,6船舶应急,61起草应急反应计划的知识 611应急反应计划的编制指南 612应急反应计划的演习及复查 62船舶应变部署表 621船舶应变部署表 622应变须知 623油污应急反应部署表及演习,6船舶应急,63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与检查 631消防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与检查 632救生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与检查 64组织消防和救生(弃船、落水人员救助)演习 641消防演习的内容和组织 642救生演习的内容和组织,6船舶应急,65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船上所有人员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651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准则 652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6船舶应急,66在失火、爆炸、碰撞或搁浅时限制损害和救助本船的行动 661船舶失火时的应急行动 662船舶发生爆炸时的应急行动 663船舶碰撞时的应急行动 664船舶搁浅和触礁后应采取的行动 665船体破损进水应急行动,6船舶应急,67应急方面图书资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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