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会计准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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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会计法规差异世界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分为五大模式,即美国会计模式、英国会计模式、德国会 计模式、法国会计模式和社会主义会计模式。这几种会计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美国会计模 式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主要是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保护潜在权益投资人的利益;英国会计模 式注重真实和公正,会计制度主要是保护债券、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德国会计模式是以德 国及北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应面向公司、保护公 司利益;法国会计模式是以法国及周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会计实务为典 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应服从税法税则的要求、并与其保持一致;社会主义会计模式是以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这种会计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 济制度的变革而逐步消失。世界各国采用的会计规范在具体形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等英语国家普遍采用的会 计准则的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有关会计立法和 会计制度的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 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会计规范形式转化的趋势。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德国与法国等近年 来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大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1)几种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体系介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是由国际会计准 则委员会(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制定的,包括 30 项准则和注释。由于各国会计体系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方式的差异,使得国 际会计准则在各国被采纳的程度有所不同,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不愿接受国际会计准 则。在日本,会计准则是由日本政府制定的,而日本政府尚没有意向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会计准则,然而,如果他们觉得本国的会 计准则更好,则会保留自己的会计准则,同时让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践中试用三至五年后重新 考虑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代表较高会计水平的美国,目前则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采用美国 会计准则或调整至美国的会计准则。美国甚至希望国内公认会计准则能为全球所接受,等等。欧盟决定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自2005 年起使用该准则,除此 之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为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譬如南非、马来西亚、澳大 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等。会计师在为欧盟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子公司做账或者审计时, 都会用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师在处理美国公司或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账务时,就会接触到美国公认会计原 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为约12,000 家美国上市的公司制定的,亦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指定要求的。在美国有股票或者债券上市的外 国公司并不需要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布账目,但是必须准备相关的调节表,为美国投资 者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如果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报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会有何出入。对于美国的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一般的归档要求,但是,有大约15,000 家非上市公 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来准备账目,有的是根据银行借款的要求行事,有的则是自愿的。 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制定的美国公认 会计原则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广泛,它包括数百条准则、注释、观点和其他权威性的规 定。 中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经济逐 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国市场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但这种接轨有一个先决条件, 即:必须要有一种国际通用的“工商业语言”。因此,中国的会计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使用 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模式,制定和发布具体会计准则。我国实行会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要把会计处理的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使企业有权根据 自身的情况灵活确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 度并行的做法,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尤其是在 1993 年开始实施新的 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准则似乎只是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 之的指导纲领,会计准则本身的可操作性相对就变得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 年7 月1 日生效) 是中国会计领 域的最高权威。它规定了所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责任,包括对会计核算的性质 和作用的定义以及基本原则,另外,会计法亦授权财政部管理会计事务和建立统一的会 计制度。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关注财务会计及报告的事宜,如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报告实务。除不对外融资的小 企业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财政部于 1993 年实施的企业会计 准则作为中国会计的概念框架。但其中包含的很多定义和概念已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等后来发布的文件修订或更新。(2)不同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的差异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其制定的原则或准则就必定会有不同, 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必然是从自己的立场和需要出发来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原则或会 计准则。 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也体现在会计准 则的差异上。比如,金融工具计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交易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 允价值”计量。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 说却是勉为其难。从供给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不成熟,产权市场不完善,很 难形成市场公允价值,而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在公允价值计量上也缺乏经验。从需 求角度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 性”,而不是“相关性”;更希望获得的是真实可靠地反映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预测信息;更倾向于“历史成本”计量,而 不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相关问题就会有不同的 规定。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 )与国际会计准则(I FRS )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 GAAP规定可以采用 后进先出法。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 GAAP 规定不可以转回。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 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 US GAAP 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在工比例 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在报告分部的 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 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 基础上, IFRS 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 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在辞退 福利上, IFRS 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 福利。US 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 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 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 GAAP规定在剩余服 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在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 最小的要求。US 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在养老金资 产确认上的限制上, IFRS 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 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 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 额。US 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在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上,IFRS规定当 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 US GAAP 规定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 表示和宣布之后。在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上, IFRS 规定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设 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 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US GAAP规定虽然 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 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在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上, IFRS 规 定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资本化的借 款成本的类型上,IFRS规定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US GAAP 规定通常只包括利息。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上, IFRS 规定抵减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US GAAP规定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投资者和联 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上,IFRS规定必须统一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 要求。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上, IFRS 规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 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US GAAP规定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 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上, IFRS规定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US GAAP规定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 行业除外)。在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上,IFRS规定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 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US GAAP规定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在中期报告 收 入和费用的确认上,IFRS规定中期是一个任意的报告期间(附有某些例外)。US GAAP规 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在减值迹象上,IFRS规定当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 象,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的折现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则发生减值。US GAAP规定如果资产的 账面价值超过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总额(不需要折现),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必须进 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 IFRS 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 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 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 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在商 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 IFRS 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 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 US GAAP 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 IFRS 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 其账面价值。 US GAAP 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 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 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 IFRS 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 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 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在减值损失的 转回上, IFRS 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 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 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 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 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在对非上市 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 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 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 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 IFRS 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 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 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 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在投 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 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在农业 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 IFRS 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 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 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 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 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 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 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 IFRS 规 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 US GAAP 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 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 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US GAAP 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 报。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 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 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 行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极为普遍,价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由于公平 交易的缺乏,公允价值的获取和使用也就存在较大的难度;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还 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因此在对会计目标 的考虑上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管理、 投资者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这些因 素也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 容产生较大的差别。比如,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避免 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但是,对公允价值 一概加以否认的做法,与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趋势并不合拍。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 愈烈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合并、 非货币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仅就 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比,至少就存在下述差异:在存货准则对采 购成本的计量上,IFRS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IFRS同 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 IFRS 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 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在建造合同准则中,IFRS允 许将因订立合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 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要求 将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中,IFRS对非同类固 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IFRS 允许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在租赁准则中, IFRS 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 使用寿命等术语作了定义,我国准则对它们未作定义,在对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 IFRS 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账面价值;在收入 准则中, IFRS 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计量,我国准则却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 在借款费用准则中,IFRS没有对专门借款做出定义,我国准则对此作了定义,IFRS允许资 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我国准则仅包括固定资产;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 IFRS 所指的关联方不涉及合营企业,我国准则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 IFRS 对某些情况下如已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一定 的豁免,我国准则没有这样的豁免;在投资准则中, IFRS 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 的 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 进行处理,我国准则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应享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 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摊销并计入损益;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 IFRS 要求提供 权益变动表,我国准则没有这一要求, IFRS 允许中期报告采用简化报表格式,我国准则却 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IFRS要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分部数据的企业在中期报告中 也必须提供相应数据,我国准则只是 简单地要求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收入与分部利 润或亏损;在或有事项准则中, IFRS 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 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一项准备的金额,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 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 数,并采用了预计负债的概念;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 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IFRS要求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并要求按收到资产的 公允价值入账,我国准则要求根据非货币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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