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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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图)2004-04-15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2000年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新 的治水思路,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持续进行水土保持建设,重视水土流失治理的 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了一批科研试验和示范推广园区,开展了许 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全国水土保持科 技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打造精品,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辐 射作用,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科技意识,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科 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现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 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 文明发展道路,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指 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一、建设条件(一)示范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 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二)示范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小于50公顷,并具有一定的典型 性,能够布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三)示范园区应有较好的水土保持基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 作重视,群众对水土保持有积极性。(四)示范园区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位于主要城镇(如大中城市和县城) 和交通干线附近,有利于发挥示范园区的社会宣传和示范推广作用。二、组织实施(五)示范园区采取分级建设、分级管理体制。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各地(市)、县(区)都可因地制宜建设示范园区。(六)示范园区应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规划要山水田林路草统一规划,工 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配置,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突出新的科研成果应用,推 广先进技术,探索科学防治水土流失、美化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有效 途径和优化模式。(七)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充分论证,广泛吸收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专家、 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八)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纳入地方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列入地方政府工 作议程,成为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和示范的重点工程。(九)示范园区建设实施多渠道投入机制,以省、地(市)和县(市)投入为主。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可以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加大中央扶持力度。三、验收标准(十)示范园区要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 80%以上,植被覆盖度达到80%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80%以上,坡耕地全部得到 整治,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十一)示范园区要采用科技新成果,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施工方法和 优良植物品种,如计算机规划设计、遥感监测、雨水集流、植被自然修复、保土 耕作以及面源污染控制等高新技术,成为技术示范的基地。(十二)示范园区要满足水土保持科学试验或研究的要求,开展土壤侵蚀监 测、水土流失规律、水沙变化、水土保持效益评价等相关试验研究,成为水土保 持科学试验和研究的基地。(十三)示范园区要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和经济开发技术的引用和推广,各项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科学实验研究设施的做法、功能都要有简明易懂的介绍标志, 满足群众观摩、学习的要求,成为技术培训和推广的基地。(十四)示范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增强和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大 力营造水土保持氛围,成为水土保持科技和生态安全的宣传基地,面向社会和公 众的科普教育基地。(十五)示范园区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 新的投入机制和建设机制,成为机制创新和改革发展的示范典型。(十六)示范园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围绕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满足经 济社会发展、生活质量提高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的要求,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 处的典型。(十七)示范园区要有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机构和管 护责任,建立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具有较好的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四、命名管理(十八)示范园区的验收和命名。符合验收标准的示范园区,由省级水土保 持主管部门进行初验,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组织验收和评审,合格者由水利部命 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十九)示范园区验收命名后,设立必要的宣传与指示碑牌,建立完整的技 术档案,并继续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示范能力,以持久地发挥示范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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