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CQ.GZ-446/02-06公司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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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HSE教育培训制度3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三、HSE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四、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3五、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九、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十、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十一、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十二、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十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3十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十五、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3目 录一、HSE教育培训制度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三、HSE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四、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五、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九、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一、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二、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十四、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十五、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一、HSE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为规范公司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培训教育(以下简称HSE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HSE素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避免环境的破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所有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服务单位(承包商)和人员。3. 职责3.1 总经理负责HSE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的批准,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2 行政部负责组织相应的HSE培训教育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相应台帐和档案。3.3财务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每年度的HSE培训教育经费报总经理批准,监督并及时支付HSE培训教育所需费用。3.4 生产技术部和环安科负责对各部门HSE教育培训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3.5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必须经常开展HSE教育培训,普及HSE知识和基本的HSE技能4. 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HSE教育培训4.1公司总经理的HSE教育培训,由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组织的HSE管理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HSE培训班,公司内部组织的HSE培训所需教材由集团总部、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或环安科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总经理HSE培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HSE教育培训的内容为:4.1国家、重庆市和本公司有关HSE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4.1工伤保险、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4.1公司的HSE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及相关的HSE管理知识和HSE文化;4.1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4.2 生产技术部经理和环安科主任的HSE教育培训,由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组织的HSE管理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HSE培训班,公司内部组织的HSE培训所需教材由集团总部、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或环安科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产技术部经理和环安科主任HSE培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20学时。HSE教育培训的内容为:4.2.1国家和公司有关HSE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4.2.2企业HSE管理知识、技能和HSE文化;4.2.3火灾、爆炸、职业卫生和环保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4.2.4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4.3 各部门在职的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经理、经理助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HSE教育培训由生产技术部和环安科组织实施,HSE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HSE教育培训内容为:4.3.1HSE相关的法律法规;4.3.2本岗位的HSE职责,HSE文化和基础知识以及“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基本技能;4.3.3本企业、本部门、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和环境因素、HSE注意事项、本岗位的HSE设施使用与4.3.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4.4 班组长任职必须进行岗位HSE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HSE培训教育由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和本部门领导组织实施,HSE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HSE教育培训的内容为:4.4.1 HSE相关的法律法规;4.4.2 HSE基础知识和“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基本技能; 4.4.3 本企业、本部门、本岗位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和环境因素、HSE注意事项、本岗位的HSE职责;4.4.4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5. 生产岗位职工HSE教育培训5.1所有新入厂的职工(包括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HSE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5.2公司级HSE教育由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经理负责,行政部组织实施,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HSE主管负责HSE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新职工经公司级HSE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内容为:5.2.1国家相关的HSE法律法规;5.2.2通用的HSE技术和基本知识,包括一般化工、机械、电气、消防和气体防护常识等;5.2.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概况、企业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5.2.4本公司的HSE管理制度,企业的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5.2.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5.3 部门级HSE教育培训:非生产技术部员工,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生产技术部员工由各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部门HSE教育培训合格后,再分配到岗位;。教育培训的内容为:5.3.1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概况和HSE特点;5.3.2本部门主要危险危害和环境因素及发生的事故,HSE技术规程和相关制度;5.3.3HSE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使用方法,预防HSE事故的主要措施等;5.3.4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5.4 班组HSE教育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教育培训内容为:5.4.1班组、岗位的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HSE注意事项;5.4.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应知应会;5.4.3本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预防事故的措施、HSE设施的性能、作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5.4.4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HSE事项;5.4.5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5.5 新入厂职工按规定通过上述三级HSE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 凡从事电气、锅炉、电梯、危险化学品、焊接、起重、厂内机动车辆(船舶)驾驶、起重指挥、架子工、加氯工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到地方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7.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和生产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专业教育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8.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9. 日常安全教育9.1 公司各部门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生产技术部应有明确规定。部门领导和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生产技术部和环安科应定期检查。9.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9.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9.4 公司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9.5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9.5.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9.5.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9.5.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9.5.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9.5.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9.5.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9.5.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9.5.8其它安全活动。 10. 外来人员的HSE教育培训10.1 临时工的HSE教育培训,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实行检查监督。HSE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内容为: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HSE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事故教训等。10.2 外来施工服务人员的HSE教育,由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负责教育培训;进入装置前的HSE教育培训,由生产部对口人员负责,确认教育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入施工现场。10.3 来公司参观人员的HSE教育培训,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公司相关的HSE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参观人员须有接待部门专人陪同。11. 组织管理11.1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行政部和环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11.2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11.3 公司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11.4 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1.5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部门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第八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第四条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OHSAS)管理,具有OHSAS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如没有建立OHSAS管理体系,则必须无条件按业主的OHSAS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第三章 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公司采购部和环安科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申请OHSAS资质审查(有的企业已获OHSAS18001、ISO14001等证书),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公司环安科和采购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公司环安科和采购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OHSAS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OHSAS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OHSAS)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公司环安科和采购部负责制订承包商OHSAS管理规定和承包商OHSAS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OHSAS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各部门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一条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填写承包商OHSAS表现评价表,送交施工单位,并存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采购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OHSAS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公司环安科和采购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OHSAS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应由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OHSAS资格确认证书,到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接受OHSAS教育。行政部凭OHSAS教育“合格证”,对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向施工单位人员发放相关证件。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OHSA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OHSAS管理的联络人员;3、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论审核、确认;4、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和施工所在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OHSAS措施及要求;5、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OHSAS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OHSAS条款,接受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和相关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OHSAS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OHSAS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在召开的承包商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OHSAS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OHSAS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公司环安科和生产技术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OHSAS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三、HSE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建立公司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环境不被污染,公司员工生命健康与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的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以及进入公司内部从事各类施工服务的人员与单位。3. 参考文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4. 定义HSE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违反有关HSE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 职责5.1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内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综合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监督其整改。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审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事故隐患整改所需费用的审批,保证整改费用的及时到位。5.2生产技术部经现负责主持公司每两周一次的综合HSE检查,对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力量予以整改,对于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落实。5.3生产技术部的其他各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内部的专项的HSE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环安科,并对检查的事故隐患负责整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负责上报生产技术部经理,由生产技术部经理负责协调解决。5.4环安科负责组织每两周一次、每季度一次的HSE检查,负责组织节前节后的专项检查。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及问题,负责整理后公示,并监督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负责日常的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5.5机修车间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每周进行一次设备运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环安科存档备查,环安科同时负责对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的检查与监督。5.6电仪车间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对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及各种仪表的运行情况专项检查。5.7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所属范围内设备运行及工艺参数的检查确认,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5.8机、电、仪、操四个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每天均应对生产现场的主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四方联检记录本中。6. 事故隐患排查(以下简称HSE检查)的内容6.1检查各部门领导和员工在工作中对公司HSE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有关HSE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重点检查各部门HSE工作情况的记录、台帐等。6.2检查各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有关HSE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的HSE培训教育记录及相应的考核记录。6.3检查各部门和个人的HSE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部门、各岗位相关的HSE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重点检查各部门有关HSE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检查交接班记录中有无HSE方面的交接。检查日常工作中出现的HSE问题是否完成了闭路管理。6.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环保、消防、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检查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重点检查生产现场设施设备的运转、员工的具体操作及环保、消防、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6.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劳动生产纪律和安全要求与规定。重点检查员工现场工作情况。6.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中各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完善,施工方案是否明确(特殊危险作业要有详细的施工方案,此施工方案应得到相关部门经理的批准)、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无环保问题产生等。7. HSE检查的标准HSE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重庆建滔公司有关规定进行。8. HSE检查分类:HSE检查分为企业内部检查、政府检查和第三方的认证检查。9. 内部检查:是公司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的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9.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HSE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对全公司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技术部至少每季组织1次;各部门至少每月组织1次。9.2、日常检查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技术部和生产部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HSE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9.3.1专项检查专项HSE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HSE检查。9.3.2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滑为重点。9.3.3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9.3.4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HSE检查。10. 政府检查是指上级政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日常的督查。11. 第三方的认证检查是指公司的认证公司在对公司“三标一体”化体系进行外部审核时对公司各部门中有关HSE工作的审核检查。12. 检查要求12.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HSE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HSE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HSE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12.2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公司各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12.3开展HSE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HSE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12.4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HSE检查表,按照HSE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12.5 HSE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HSE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HSE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12.6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2.7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13. 相关记录HSE检查记录表HSE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四、生产管制区管理规定公司甲醇项目已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生产,甲醇是重大危险源,秉承严格控制危险源及杜绝事故发生的原则,也为了保护公司、您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现规定如下;第一部分:总则1将公司厂区划分为生产管制区及办公生活区,生产管制区实行特殊管制,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入内。2生产管制区是指1#公路以南、中央大道以东、13#公路以北、16#公路以西区域(以下简称生产主装置区),中央大道以西、13#公路以北、3#公路以南、2#公路以东区域(以下简称公用工程区)及成品罐区。3、进入生产管制区的人员禁止使用手机;禁止烟火;禁止拍照、摄影;佩戴安全帽;遵守生产管制区内各种禁令标志、安全、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4、凭有效证件进入生产管制区的车辆由保卫监管佩戴阻火器,没有佩戴者不得进入;进入生产管制区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否则公司有权禁止通行。第二部分:人员管理1、生产技术部人员与非生产技术部人员的厂牌应用不同颜色区别,生产技术部员工应佩戴厂牌方可进入生产管制区,没有佩戴者及当日不当班员工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2、仓库人员与生产技术部门的厂牌颜色相同,当日当班仓库人员凭厂牌进入;当日不当班的仓库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3、保卫部门应办理可进入生产管制区的特殊证件,该证件由保卫队长保管并分发给保卫,当日在生产管制区内当班的保卫凭该证件进出生产管制区;当日不在生产管制区内当班的保卫队员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在特殊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保卫队员不受以上规定限制。4、公司非生产技术部员工经总经理同意并在行政部办理特殊证件后可进出生产管制区办理公事,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办理非公事;进出生产管制区域的人员应佩戴该证件,否则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5、购买甲醇的公司客户原则上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经销售部经理或销售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特殊证件,在业务员及生产技术部代表陪同下凭该证件,沿中央大道、1#公路、16#公路行走,不得进入生产主装置区、成品罐区及公用工程区等区域内部。6.政府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但经公司副经理以上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在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的陪同下凭该证件进入生产管制区。7、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第三部分:车辆管理1、装运甲醇的车辆在完成相关装运手续后,沿着1#公路进入成品罐区,但不得进入生产主装置区及公用工程区。进入成品罐区的车辆应遵守成品罐区、装载甲醇、安全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2、送货到仓库的车辆在仓库主管、总经理同意后办理特殊证件,在仓库人员的陪同下沿2#公路进入仓库,但不得进入生产主装置区及成品罐区。3、政府部门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但接待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在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的陪同下可进入生产管制区,进入前应通知生产技术部经理。4、公司车辆在使用部门副经理以上主管人员审核、生产技术部经理同意后,在使用部门员工陪同下凭特殊证件进入生产管制区。5、除以上规定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生产管制区。第四部分:其他规定1、不当班的公司员工凭有效证件进入生产管制区或将进入生产管制区域的有效证件借给其他人员使用者,违反一次罚款500元,二次扣出当月所有薪酬,三次开除。2、公司保卫队要坚决执行关于进出生产管制区的管理规定,任何人员和车辆一律凭有效证件进入;让无效证件人员或车辆进入生产管制区者,按擅自允许人员、车辆进入厂区处理。 3、生产技术部要组织人员对生产管制区进行不定时巡逻,对进入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可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其他人员及车辆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3 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4 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5 程序5.1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1.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5.2.1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HSE管理员确定;兼职HSE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确定。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动火作业区域一旦界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5.2.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1) 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2) 若有焊渣、火星等火种在动火过程中可能从作业面飘落至隔离区外面的地方时,动火施工人员必须在动火前采取措施消除或隔离火种,严禁各类火种进入其他区域。3) 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料搬离现场。如果易燃物无法搬离,用防火布(毯)或其他措施隔离动火作业区域,并经签发人批准同意。4)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工艺设备进出物料。5) 清扫动火作业点11米以内的可燃物;并备有相应的灭火设备。5.2.3特殊动火作业点的处理除执行5.2.2条中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应做到:对于进行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或其他设施,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提出书面的处理方案,经生产技术部工艺副经理批准,运行主管根据获批准的方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处理人员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运行主管作最后的检查确认并在“落实检查人”处签字,动火前由运行主管负责将此方案及处理情况告知监火人员,监火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经签字确认后的处理方案将作为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附件进行存档。5.2.4动火作业前的信息告知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对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告知以下信息:1) 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学危险品,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或加料管线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2) 本区域最近的洗眼和冲淋设备,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设施。3) 火警应急计划,包括火警电话,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5.2.5动火作业分析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分析。动火作业分析应由动火作业分析人员进行。所有正常测试和附加测试的结果均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证上。若不具备分析条件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动火作业终审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2)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负责提出(技术员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3)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4) 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若无分析条件时,应重新处理后再进行动火作业。5)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终审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5.2.6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执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和防火要求。5.3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5.3.1如果动火作业是在高处完成,则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同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高空作业的监护人。5.3.2如果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则必须履行有限空间进入程序,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5.3.3如果作业包含工艺管道和设备,则动火作业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管线断开程序,办理相应的管线断开许可证。5.3.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或雨雪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4动火作业监火人员的指定及其职责5.4.1监火人员的指定(1)监火人员由当班运行主管指定,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其助理指定。非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其监火人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人指定,单位负责人不在时由其代理人指定。若以上人员均不在场,禁止进行动火作业。指定的监火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区域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设备性能,及动火作业区域的火灾性和灭火的基本方法。非生产管制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火人员可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或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2)以下人员不可指定为监火人员1) 本单位的临时工、实习工以及公司员工在消防培训考试中不及格正处于补考期间;2) 对公司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无责任心,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差,态度不端正的员工;3) 休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复岗不超过三个月的员工;4) 有生理缺陷或心脏病或高血压或有其他职业禁忌症或酒后上岗的员工。5) 除大修期间及长时间的施工期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的员工监火,特殊情况需同时经过生产技术部经理许可同意。5.4.2监火人员的职责1) 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对工作区域的各项处理进行检查确认,对存有疑问或问题的地方,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主要包括:a) 工作区域内的所有溢出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沟里的油污)是否已清理完毕。b)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各种物料是否已移离至11米以外下风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c) 动火作业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应的设备是否已清洗处理完毕。d) 在动火作业区域25米范围内无装卸槽车工作或无装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车停靠,2) 监火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前临时指定的各项处理措施。3) 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施工人员对灭火器、水管等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4) 持续性监火:在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应一直留在动火区域,要时刻注意施工现场的施工动态,密切关注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火源、火种、热源的发展动态,随时扑灭动火作业过程中由于飞溅火花引起的各种小火,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5) 持续性监火的监火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监火现场;若确需中途离开,需向当班的运行主管说明情况,由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当班的运行主管在安排新的监火人员时,必须向其说明监火的各项要点及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项,同时监火人员之间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交接并向施工人员说明。6) 间断性监火:在一些不太危险,无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或一旦发生火灾,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动火作业区域,而可采用经常性地巡视检查监火的方式。7) 在间断性监火中,在动火作业开始后的前30分钟,监火人员必须留在现场持续监火,执行持续性监火的要求,30分钟后,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离开前要通知动火作业人员,且在以后的监火过程中,每次巡视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30分钟。8) 在现场监火中,若发现动火作业区域内有泄漏或气味变化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止施工,联系动火作业证的批准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仔细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按程序进行重新确认。9) 若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10) 采取持续性监火,还是间断性监火,由动火作业签批人决定,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11)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监火人员动火结束。监火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施工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无误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通知中控室动火结束。12) 用于监火的灭火器若在监火过程中被使用,监火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中止动火作业,通知环安科更新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5.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程序5.5.1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空白表格存放于中控室,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施工人员应到中控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完毕并经签字确认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交回中控室,中控室汇总后每月一次交环安科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动火作业证的具体格式见附录A。5.5.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施工作业人员或由其指定人员到中控室办理。办证人员应按动火作业的级别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不得空项。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作业工作人员、中控室和环安科。办理动火作业证时,动火作业证上面的所有签字必须由其个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a) 动火地点、施工单位、动火内容、动火期限由办证人员负责填写b) 动火分析由中心化验室的分析人员填写。并对所分析的结果负责。c)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动火作业所要采取的措施由当班运行主管填写并确认,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填写并确认,当环安科的工作人员不在时由运行主管负责。d)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生产运行情况及动火作业所应注意的事项由当班运行主管填写,相应的技术员或兼职HSE管理员确认e)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已完成的处理措施和需要补充的措施、注意事项由运行主管填写并签字。相应的技术员或兼职HSE管理员负责对上面的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生产技术部工艺副经理签字确认f)补充措施和现场确认由环安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签字确认。g)签发人员是根据不同级别的动火许可证,由不同的相关人员签发。h) 现场检查确认情况是指动火结束后,对动火现场的检查确认。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由主控室的运行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与监火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由签发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现场检查。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员和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向动火作业人和监火人告之相关的安全事项,并签字确认。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作业点使用,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如果在同一动火作业点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且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同属一个单位时,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其负责人签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动火作业人员传达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信息。4)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环安科、中控室和动火作业人各持一份存查。在动火作业期间,动火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已生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可带离施工现场。6)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人员在所签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应经常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及监火情况。5.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许可证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一个班,如果工作需要,则需重新签发新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新上工程动火作业可经生产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可适当延长。5.7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5.7.1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签发;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助理代签。非生产管制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负责签发,环安科工作人员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签发。5.7.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负责确认,生产技术部经理签发,生产技术部经理不在时,由生产技术部付经理签发。5.7.3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环安科主任、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由总经理签发。总经理不在时,由生产技术部经理签发。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受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不受伤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的受限空间作业。3.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4.定义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5.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5.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6.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6.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设施所属部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6.2施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6.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施所属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6.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施所属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7. 作业安全措施7.1设施所属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7.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7.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7.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7.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7.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7.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7.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7.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7.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7.11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8. 监护人职责8.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8.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8.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8.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9.作业人员职责9.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9.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9.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9.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9.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1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0.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10.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设施所属部门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10.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10.4凡需要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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