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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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章总则 第一条条为加强强城市房房屋拆迁迁管理,保保护拆迁迁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保保障建设设项目顺顺利进行行,根据据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在本省省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国有有土地上上实施房房屋拆迁迁,并需需要对被被拆迁人人补偿、安安置的,适适用本条条例。 本条例例所称房房屋拆迁迁,是指指因实施施城市规规划或者者因其他他公共利利益需要要,依法法收回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而拆除除该地块块上房屋屋的行为为。 第三条条城市房房屋拆迁迁必须符符合城市市规划,有有利于城城市旧区区改造和和生态环环境改善善,保护护文物古古迹和有有价值的的历史建建筑。 第四条条本条例例所称拆拆迁人是是指市、县县人民政政府设立立的具体体实施收收回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并并依法取取得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的的单位。 本条例例所称被被拆迁人人是指被被拆迁房房屋的所所有人。 第五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强对城市市房屋拆拆迁工作作的领导导,严格格控制拆拆迁规模模,督促促有关部部门依法法履行房房屋拆迁迁管理职职责,监监督拆迁迁计划执执行和拆拆迁安置置用房建建设,保保障被拆拆迁人及及时妥善善安置,切切实维护护被拆迁迁人合法法权益。 第六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负负责管理理房屋拆拆迁工作作的行政政部门(以以下简称称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对对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城市市房屋拆拆迁工作作实施监监督管理理。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有有关部门门和乡(镇镇)人民民政府、街街道办事事处应当当按照各各自职责责,互相相配合,共共同做好好城市房房屋拆迁迁管理工工作。 第七条条拆迁人人必须依依照本条条例规定定,对被被拆迁人人给予合合理补偿偿、安置置。被拆拆迁人、被被拆迁房房屋承租租人必须须服从城城市建设设需要,在在规定的的搬迁期期限内完完成搬迁迁。 第二章章拆迁管管理 第八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应当组织织房屋拆拆迁、建建设、规规划、国国土资源源、发展展和改革革等行政政管理部部门,按按照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的要要求,根根据当地地社会经经济发展展水平,同同时考虑虑近期新新建商品品房的市市场供应应等因素素,制定定城市房房屋拆迁迁的中长长期计划划、年度度计划和和安置用用房建设设计划。拆拆迁年度度计划和和安置用用房建设设计划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报上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府备案。 第九条条拆迁房房屋的单单位取得得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后,方方可实施施拆迁。申申请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应应当向房房屋所在在地的市市、县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提交交下列文文件: (一)建建设项目目批准(备备案、核核准)文文件; (二)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 (三)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批准文文件; (四)拆拆迁计划划和拆迁迁方案; (五)办办理存款款业务的的金融机机构出具具的拆迁迁补偿安安置资金金证明。 前款第第(三)项项规定的的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批准准文件是是指人民民政府依依法作出出的收回回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决决定文件件。第(四四)项规规定的拆拆迁方案案应当对对临时周周转用房房和用于于产权调调换的安安置用房房作出安安排;需需要新建建安置用用房的,应应当提供供安置用用地批准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条条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自收收到申请请之日起起三十日日内,对对申请事事项进行行审查;经审查查符合条条件的,颁颁发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在在核发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前,应应当依法法举行听听证,就就拆迁许许可涉及及的拆迁迁计划、拆拆迁方案案和拆迁迁补偿安安置资金金的落实实情况等等相关事事项听取取意见。 设区的的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可以委委托区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实施施行政许许可。 第十一一条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应当自自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核发发之日起起五日内内,将建建设项目目的名称称、拆迁迁人、拆拆迁范围围、搬迁迁期限、拆拆迁期限限等事项项,以公公告形式式在新闻闻媒体以以及拆迁迁范围内内予以公公布,并并书面告告知被拆拆迁人。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和和拆迁人人应当及及时向被被拆迁人人做好宣宣传、解解释工作作。 第十二二条拆迁迁范围公公布后,拆拆迁范围围内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在暂暂停办理理相关手手续期间间不得进进行下列列活动: (一)新新建、扩扩建、改改建房屋屋; (二)改改变房屋屋和土地地用途; (三)租租赁房屋屋。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就前前款所列列事项,书书面通知知有关部部门暂停停办理相相关手续续。暂停停办理的的书面通通知应当当载明暂暂停期限限。暂停停期限不不超过一一年;拆拆迁人需需要延长长暂停期期限的,应应当经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批准准,延长长暂停期期限最长长不得超超过一年年。 第十三三条拆迁迁人自取取得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之之日起三三个月内内不实施施拆迁的的,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自自然失效效,并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予予以公告告。 实施房房屋拆迁迁不得超超越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核核准的拆拆迁范围围和拆迁迁期限。 需要延延长拆迁迁期限的的,拆迁迁人应当当在拆迁迁期限届届满十五五日前,向向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提提出延期期申请;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自收收到延期期拆迁申申请之日日起十日日内予以以答复。 第十四四条拆迁迁人可以以自行拆拆迁,也也可以委委托拆迁迁。从事事拆迁业业务单位位应当按按照国家家和省的的有关规规定依法法取得房房屋拆迁迁资格证证书。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不不得作为为拆迁人人,不得得接受拆拆迁委托托。 第十五五条拆迁迁人委托托拆迁的的,应当当向被委委托的拆拆迁单位位出具委委托书,并并签订拆拆迁委托托合同。拆拆迁人应应当自拆拆迁委托托合同签签订之日日起十五五日内,将将合同报报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备备案。 被委托托的拆迁迁单位不不得转让让拆迁业业务。 第十六六条拆迁迁人应当当向被拆拆迁人公公布拆迁迁补偿安安置方案案。 拆迁人人与被拆拆迁人应应当在公公告规定定的搬迁迁期限内内,根据据本条例例规定签签订拆迁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协议议应当载载明补偿偿形式、货货币补偿偿金额及及其支付付期限、安安置地点点、安置置用房面面积、搬搬迁期限限、过渡渡方式、过过渡期限限、搬家家补助费费和临时时安置补补助费、违违约责任任以及当当事人认认为需要要订立的的其他条条款。 拆迁租租赁房屋屋的,拆拆迁人应应当与被被拆迁人人、房屋屋承租人人签订拆拆迁补偿偿安置协协议。 拆迁房房管部门门代管的的房屋,拆拆迁人应应当与代代管人签签订拆迁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代管管房屋有有使用人人的,拆拆迁人应应当与代代管人、房房屋使用用人签订订拆迁补补偿安置置协议。 拆迁补补偿安置置协议自自签订之之日起生生效。拆拆迁人应应当自协协议签订订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将协协议报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备案案。 拆迁补补偿安置置协议文文本由省省建设行行政管理理部门统统一监制制,并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备备案。 第十七七条拆迁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签订后后,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房屋屋承租人人在搬迁迁期限内内拒绝搬搬迁的,拆拆迁人可可以依法法向仲裁裁委员会会申请仲仲裁,也也可以依依法向人人民法院院起诉。诉诉讼期间间,拆迁迁人可以以依法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先先予执行行。 第十八八条拆迁迁当事人人对补偿偿形式、补补偿金额额、安置置用房面面积、安安置地点点、过渡渡方式、搬搬迁期限限、过渡渡期限等等内容,在在搬迁期期限内经经协商达达不成协协议的,拆拆迁当事事人可以以向当地地市、县县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申申请裁决决。被拆拆迁人是是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的的,由本本级人民民政府裁裁决。裁裁决部门门应当自自受理裁裁决申请请之日起起三十日日内作出出书面裁裁决;裁裁决作出出之前,裁裁决部门门应当充充分听取取各方意意见。 当事人人对裁决决不服的的,可以以依法申申请行政政复议或或者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行行政诉讼讼。除依依法需要要停止执执行的情情形外,在在复议和和诉讼期期间如拆拆迁人已已按裁决决给予货货币补偿偿或者提提供拆迁迁安置用用房、周周转用房房的,复复议和诉诉讼期间间不停止止拆迁的的执行。 第十九九条拆迁迁人不得得改变尚尚未搬迁迁的被拆拆迁人、房房屋承租租人原有有的供水水、供电电、供气气等基本本生活条条件。 第二十十条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房屋屋承租人人在裁决决规定的的搬迁期期限内拒拒绝搬迁迁的,由由房屋所所在地的的市、县县人民政政府责成成有关部部门强制制拆迁,或或者由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依法法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拆拆迁。 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在作作出强制制拆迁决决定前,应应当依法法举行听听证,就就作出补补偿安置置裁决的的主体、程程序、依依据及被被拆迁人人拒绝搬搬迁的理理由听取取拆迁当当事人、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及及其他相相关人员员的意见见。 实施强强制拆迁迁前,拆拆迁人应应当就被被拆迁房房屋的有有关事项项,向公公证机关关办理证证据保全全。 第二十十一条拆拆迁房管管部门代代管的房房屋,拆拆迁补偿偿安置协协议必须须经公证证机关公公证。代代管人应应当就被被拆迁房房屋的有有关事项项,向公公证机关关办理证证据保全全。 第二十十二条被被拆迁房房屋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拆拆迁人提提出补偿偿安置方方案,报报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审审核同意意后实施施拆迁: (一)有有产权纠纠纷的; (二)产产权人下下落不明明的; (三)暂暂时无法法确定产产权人的的。 房屋拆拆迁前,拆拆迁人应应当就被被拆迁房房屋的有有关事项项,向公公证机关关办理证证据保全全。 第二十十三条拆拆迁设有有抵押权权的房屋屋,依照照国家有有关担保保的法律律执行。 第二十十四条法法律、法法规对拆拆迁军事事设施、寺寺观教堂堂、文物物古迹、归归侨侨眷眷房屋、涉涉外房屋屋等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 第二十十五条城城市房屋屋拆迁涉涉及公共共设施或或者各种种管线迁迁移的,由由原所有有人按规规定期限限自行迁迁移,所所需迁移移费用,由由拆迁人人给予补补偿。 第二十十六条对对拆迁范范围内的的花木、绿绿地,应应当尽可可能保留留。不能能保留的的,应当当按照国国家和省省的规定定办理有有关手续续。 第二十十七条拆拆迁人使使用拆迁迁补偿安安置资金金的,应应当经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审核核。拆迁迁补偿安安置资金金应当全全部用于于房屋拆拆迁的补补偿、安安置,不不得挪作作他用。具具体管理理办法由由省建设设行政管管理部门门制定。 县级以以上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应当加加强对拆拆迁补偿偿安置资资金使用用的监督督。 第二十十八条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应当当建立、健健全房屋屋拆迁档档案制度度,加强强对房屋屋拆迁档档案资料料的管理理。 房屋拆拆迁的档档案资料料包括:拆迁人人从事房房屋拆迁迁的有关关批准文文件,拆拆迁计划划和拆迁迁方案及及其调整整资料,拆拆迁补偿偿安置协协议及其其结算资资料,以以及其他他与拆迁迁有关的的档案资资料。 第三章章拆迁补补偿与安安置 第二十十九条拆拆迁人应应当对被被拆迁人人按照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本条例例的规定定给予合合理补偿偿。 拆迁补补偿、安安置可以以实行货货币补偿偿,也可可以实行行产权调调换。被被拆迁人人有权选选择具体体补偿形形式。 拆迁非非公益事事业房屋屋的附属属物,不不作产权权调换,由由拆迁人人给予货货币补偿偿。拆迁迁范围公公布后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附附属物不不予补偿偿。具体体办法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规定定。 第三十十条拆迁迁范围内内的违法法建筑、超超过批准准期限的的临时建建筑,必必须在拆拆迁公告告规定的的搬迁期期限内自自行拆除除,不予予补偿;拆除未未超过批批准期限限的临时时建筑,按按照市、县县人民政政府的规规定给予予补偿。 第三十十一条货货币补偿偿或者产产权调换换的面积积,按照照被拆迁迁房屋的的房屋所所有权证证或者其其他合法法房产凭凭证记载载的建筑筑面积计计算。 第三十十二条被被拆迁房房屋的货货币补偿偿金额根根据房地地产市场场价格评评估确定定。评估估应当采采用市场场比较法法,不具具备市场场比较法法评估条条件评估估非住宅宅房屋价价格的,可可以采用用其他评评估方法法,并在在评估报报告中说说明原因因。 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在确确定被拆拆迁房屋屋的市场场评估价价格前,应应当听取取被拆迁迁人的意意见。 本条以以及本条条例第三三十九条条、第五五十一条条规定的的评估所所需费用用由拆迁迁人承担担。 第三十十三条采采用市场场比较法法评估被被拆迁房房屋价格格的,由由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根据据评估比比准价格格,结合合该房屋屋具体区区位、建建筑结构构、建筑筑面积、成成新、层层次、装装修等因因素评估估确定。 评估比比准价格格由房地地产评估估机构根根据交易易价从高高原则从从类似房房地产中中选取三三个以上上可比实实例,进进行交易易情况、交交易日期期、区域域因素和和个别因因素修正正后确定定。 被拆迁迁房屋属属于非成成套住宅宅的,应应当根据据前款规规定选取取普通成成套住宅宅作为可可比实例例。 房管部部门应当当按月向向社会公公布本地地房产交交易信息息。 第三十十四条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由拆迁迁人与被被拆迁人人共同选选定;不不能共同同选定的的,由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从报报名的具具备相应应法定资资格的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中随机机确定。参参加随机机确定的的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不得得少于三三家。随随机确定定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应当当由公证证机构现现场公证证。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在随随机确定定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之日日起三日日前在拆拆迁范围围内公告告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随机机确定的的时间和和地点。 第三十十五条被被拆迁房房屋的市市场评估估价格实实行公示示制。 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应当当将被拆拆迁人的的姓名、被被拆迁房房屋的门门牌号、评评估因素素、评估估依据、评评估价格格等主要要情况在在拆迁范范围内公公示,接接受社会会监督。公公示时间间不得少少于十日日。 拆迁当当事人对对评估结结果有异异议的,可可以要求求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作出出解释。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应当自自接到解解释要求求之日起起三日内内予以解解释。 第三十十六条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应当遵遵循公开开、公平平、公正正的原则则,严格格按照国国家房地地产估价价规范和和标准进进行房地地产市场场价格评评估。 第三十十七条按按照本章章规定对对被拆迁迁人进行行补偿后后,其被被拆迁房房屋按标标准容积积率占有有的土地地,不再再按照浙浙江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办办法第第二十九九条规定定予以补补偿。被被拆迁人人依法享享有使用用权的土土地,其其面积超超过被拆拆迁房屋屋按标准准容积率率占有的的土地面面积的,超超过部分分的土地地按照浙浙江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办办法第第二十九九条规定定予以补补偿。 第三十十八条被被拆迁地地段用于于同类商商品房建建设的,被被拆迁人人享有以以同等条条件优先先购买的的权利。 第三十十九条实实行产权权调换的的,拆迁迁人与被被拆迁人人应当结结算被拆拆迁房屋屋和安置置用房的的差价。 被拆迁迁房屋和和安置用用房的价价格,由由同一家家房地产产评估机机构选择择同一评评估时点点,采用用相同的的方法、标标准评估估确定。 第四十十条选择择产权调调换的被被拆迁人人有权要要求拆迁迁人提供供不小于于被拆迁迁房屋原原建筑面面积的安安置用房房。 安置用用房应当当符合设设计规范范要求;属于新新建商品品房的,交交付前应应当经验验收合格格。 第四十十一条被被拆迁人人属于低低收入家家庭,其其被拆迁迁住宅房房屋每户户建筑面面积小于于三十六六平方米米(在同同一城市市规划区区内有其其他住宅宅房屋的的,合并并计算),并并实行产产权调换换的,拆拆迁人应应当提供供建筑面面积不小小于三十十六平方方米的成成套住宅宅作为安安置用房房。被拆拆迁房屋屋和安置置用房互互不结算算产权调调换的差差价。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可以规规定高于于三十六六平方米米的按户户最低安安置面积积。 前款所所称低收收入家庭庭的具体体范围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根据据本地区区实际确确定;被被拆迁住住宅房屋屋每户建建筑面积积,按照照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核发发时被拆拆迁人的的户籍证证和房屋屋所有权权证或者者其他合合法房产产凭证为为依据确确定。 第四十十二条拆拆迁房管管部门直直管住宅宅公房或或者单位位自管住住宅公房房的(包包括非成成套住宅宅),房房屋承租租人享有有按照房房改政策策购房的的权利。房房屋承租租人按照照房改政政策购房房后,拆拆迁人应应当对其其按被拆拆迁人予予以补偿偿、安置置。 房屋承承租人未未按房改改政策购购房,也也未与被被拆迁人人达成解解除租赁赁关系协协议的,拆拆迁人应应当对被被拆迁人人实行产产权调换换的补偿偿安置方方式。安安置用房房由原房房屋承租租人承租租,被拆拆迁人应应当与原原房屋承承租人重重新签订订房屋租租赁合同同。 第四十十三条拆拆迁落实实私房政政策换约约续租的的住宅用用房的,拆拆迁人应应当按照照本条例例规定对对被拆迁迁人予以以补偿、安安置。对对房屋承承租人的的安置办办法由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规定。 第四十十四条拆拆迁房管管部门代代管的房房屋,代代管房屋屋有使用用人的,应应当实行行产权调调换;代代管房屋屋无使用用人的,由由代管人人选择补补偿安置置方式。 选择产产权调换换的,安安置用房房仍由房房管部门门代管;选择货货币补偿偿的,货货币补偿偿金额由由代管人人专户存存入银行行。 第四十十五条被被拆迁房房屋的用用途以房房屋所有有权证登登记的用用途为准准。认定定房屋用用途以规规划、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提提供的合合法有效效文件作作为依据据。 房屋所所有权证证未明确确用途的的,由产产权登记记部门依依照职权权或者根根据房屋屋所有人人的申请请,按照照本条前前款的规规定调查查确认。 房屋所所有人要要求改变变原登记记用途的的,可以以在其房房屋被列列入拆迁迁范围前前,持有有关文件件向产权权登记部部门申请请变更登登记。 第四十十六条119900年4月月1日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施施行前已已改变房房屋用途途并以改改变后的的用途延延续使用用的,根根据房屋屋所有人人的申请请,按改改变后的的用途认认定,由由产权登登记部门门变更登登记;其其中改为为商业用用房的,应应当持有有合法有有效营业业执照。 19990年44月l日日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施施行后未未经规划划、土地地管理部部门同意意改变房房屋用途途的,其其房屋用用途的认认定办法法,由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规定。 改变房房屋用途途,按规规定应当当交纳土土地收益益金的,房房屋所有有人应当当在变更更登记前前依法补补交土地地收益金金。 第四十十七条住住宅房屋屋的被拆拆迁人选选择产权权调换的的,拆迁迁人应当当自领取取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之日日起二十十四个月月内将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安置置完毕。其其中,将将拆迁地地块上建建设的高高层房屋屋作为产产权调换换用房的的,拆迁迁人应当当自领取取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之日日起三十十六个月月内将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安置置完毕。 过渡期期间的周周转用房房可以由由被拆迁迁人或者者房屋承承租人自自行解决决,也可可以由拆拆迁人提提供。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有权权选择具具体过渡渡方式,拆拆迁人不不得强迫迫或者拒拒绝。 拆迁人人提供周周转用房房的,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应当当在得到到安置用用房的四四个月内内腾退周周转用房房。 第四十十八条住住宅房屋屋的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房屋屋承租人人自行解解决周转转用房的的,拆迁迁人应当当从其搬搬迁之月月起到被被安置后后的四个个月内支支付其临临时安置置补助费费。临时时安置补补助费按按照当地地租赁与与被拆迁迁房屋相相当面积积、地段段的住宅宅用房所所需费用用的平均均价格确确定,但但每户每每月临时时安置补补助费不不得低于于保障其其基本居居住条件件所需费费用。具具体标准准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根据据当地物物价水平平确定,每每年公布布一次。 拆迁人人超过拆拆迁补偿偿安置协协议规定定的过渡渡期限未未提供安安置用房房的,应应当自逾逾期之月月起按照照原标准准的二倍倍支付临临时安置置补助费费,补偿偿被拆迁迁人或者者房屋承承租人因因延期使使用安置置用房的的损失。 拆迁人人提供周周转用房房的,周周转用房房应当与与被拆迁迁房屋的的居住条条件相当当,并能能够满足足被拆迁迁人或者者房屋承承租人基基本居住住条件,拆拆迁人不不再支付付临时安安置补助助费。拆拆迁人超超过协议议规定的的过渡期期限未提提供安置置用房的的,除继继续提供供周转用用房外,还还应当自自逾期之之月起按按照规定定标准支支付临时时安置补补助费,补补偿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房屋屋承租人人因延期期使用安安置用房房的损失失。 第四十十九条拆拆迁人应应当支付付住宅房房屋的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搬家家补助费费。搬家家补助费费每户不不低于六六百元,具具体标准准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根据据当地物物价水平平确定,每每年公布布一次。 实行产产权调换换的,被被拆迁人人或者房房屋承租租人从拆拆迁人提提供的临临时周转转用房迁迁往安置置用房时时,应当当再次支支付搬家家补助费费。 第五十十条拆迁迁非住宅宅房屋造造成停产产、停业业引起的的经济损损失以及及搬迁、安安装、过过渡等费费用,由由拆迁人人给予一一次性补补助。具具体补助助标准由由市、县县人民政政府规定定。 第五十十一条拆拆除产权权属于学学校、医医院、敬敬老院、福福利院、幼幼儿园、居居委会等等用于社社会公益益事业的的房屋及及其附属属物,拆拆迁人应应当按照照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和城城市规划划的要求求予以重重建,或或者给予予货币补补偿。 第四章章法律责责任 第五十十二条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由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按照照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予以以行政处处罚: (一)未未取得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实施拆拆迁的; (二)以以欺骗手手段骗取取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的; (三)未未按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确确定的拆拆迁范围围实施房房屋拆迁迁的; (四)委委托不具具有拆迁迁资格的的单位实实施拆迁迁的; (五)擅擅自延长长拆迁期期限的; (六)接接受委托托的拆迁迁单位违违反规定定转让拆拆迁业务务的。 第五十十三条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造造成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房屋屋承租人人财产损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法承担民民事责任任: (一)未未取得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实施拆拆迁的; (二)以以欺骗手手段骗取取房屋拆拆迁许可可证实施施拆迁的的; (三)未未按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规规定的拆拆迁范围围、拆迁迁期限实实施拆迁迁的。 第五十十四条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与拆迁迁当事人人相互串串通,故故意压低低或者抬抬高被拆拆迁房屋屋的市场场评估价价格的,评评估结果果无效,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重重新组织织评估;并由有有关管理理部门责责令退还还已收取取的评估估费用,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罚;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对对当事人人造成损损失的,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应当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 第五十十五条拆拆迁人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给给予警告告,责令令改正;对被拆拆迁人造造成损失失的,拆拆迁人应应当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 (一)未未按规定定与被拆拆迁人签签订拆迁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且未经经依法裁裁决进行行拆迁的的; (二)违违反第二二十二条条第一款款规定,补补偿安置置方案未未经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审核同同意而实实施拆迁迁的; (三)伪伪造、涂涂改或者者不向被被拆迁人人提供规规定的拆拆迁补偿偿安置协协议文本本的。 第五十十六条有有关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及其其工作人人员玩忽忽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直接接责任人人员,由由有关部部门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一)违违反规定定核发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以及其其他批准准文件的的; (二)核核发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以以及其他他批准文文件后不不履行监监督管理理职责或或者对违违法行为为不予查查处的; (三)未未按本条条例规定定发布拆拆迁公告告的; (四)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实施施房屋拆拆迁的; (五)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作出拆拆迁裁决决的; (六)依依照本条条例规定定应当听听证而没没有听证证的; (七)未未按计划划组织建建设拆迁迁安置用用房,导导致被拆拆迁人未未能在安安置期限限内得到到安置的的; (八)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实施强强制拆迁迁的。 因前款款规定行行为给拆拆迁当事事人造成成损失的的,应当当依法承承担赔偿偿责任。 第五章章附则 第五十十七条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外外的国有有土地上上实施房房屋拆迁迁,并需需要对被被拆迁人人补偿、安安置的,参参照本条条例执行行。 城市规规划区内内集体土土地上房房屋拆迁迁的补偿偿安置办办法,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另另行制定定。 第五十十八条本本条例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施施行。119944年122月199日省人人民政府府发布的的浙江江省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实施细细则同同时废止止。本省省以前制制定的有有关国有有土地上上城市房房屋拆迁迁的地方方性法规规、规章章与本条条例不一一致的,以以本条例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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